王 颖 杜 健
以“四个健全”为抓手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王 颖 杜 健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平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和平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听取了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汇报,要求强化“四个健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是健全机构。今年年初,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成立了法制室,编配了具体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还加强了队伍建设,选配有法律专业知识、经验丰富、作风过硬的工作人员充实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教育培训,基本形成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体系,为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健全机制。确定了“统一入口和统一出口”的工作模式,突出了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办事机制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统一接收、登记,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送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机构进行共同审查,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机构结合职能侧重专业和合理性的审查,法制室从合法性角度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由法制室向主任会议汇报并回复。实践证明,专门工作机构和法制室共同审查,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质量,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机制保障。
三是健全制度。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办法,按区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送规范性文件范本和各项表格样式范本,切实做好报备工作。同时,还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与区政府法制部门定期沟通制度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提前介入,主动加强与区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共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公正性、操作性等进行审查,变事后备案审查为前置审查,有效地处理了一些不合法和不合规的问题,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健全文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性文件一般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根据审查办法要求,要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抓好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收、登记、分送、汇总、审查、归档等环节的管理工作。法制室作为备案登记、接收、初审和归档工作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和初审分送,对需要联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审查,对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委会会议审查的,认真进行归纳汇总和论证,确保各方面的审查意见得到充分采纳和汇总整理。对分送各工委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各工委负责人亲自上手,提出审查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填写审查意见,杜绝只填“同意”的做法,切实改变走形式的审查倾向。以创新备案文件流程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为目标,建立了备案文件档案,一件一档,分门别类,归集整理,编号纳入档案管理,基本做到了凡报必备、有备必审、有审必档,设置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报备审查体系基本形成。每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立卷归档,真实地保存整个备案审查过程及结果,为回应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提供可靠的依据。(作者为和平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