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林乾,历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传统中国的权与法》等多部学术专著,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
戴胄(?—633)是唐太宗时期著名大臣,相州(治所在今河南)安阳人,明习律令,品性坚贞刚正,颇有治事之才,曾明确提出“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太宗初即位,大理寺少卿一职出缺,太宗说:“大理乃人命所系,戴胄为人清白正直,他是最合适的人选。”即日下达任命书。
戴胄曾多次犯颜直谏,依据法律匡正皇帝的判决,折狱能析秋毫,言若泉涌,太宗更加倚重他,后代理吏部尚书,升任尚书左丞。贞观七年去世,太宗为之辍朝举哀,因其宅舍简陋容不下祭丧,下诏为之立庙。房玄龄、魏征与他关系友善,每到其生前所居之处,辄流涕不已。
匡太宗一朝之忿 彰国家大信
贞观元年,戴胄与唐太宗之辩被天下传为佳话。当时,通过玄武门之变登上皇位的唐太宗急于建立自己的干部队伍,于是大张旗鼓,在全国招贤纳士。一时间,多年不得志的人,包括原来在隋朝做官者无不趋之若鹜,太宗高兴地说:“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然而,选拔官吏的部门压力很大,因为他们无法一一核查每个人填报的履历真伪。情况反映上来后,唐太宗专门发布敕令,内容是自敕令发布之日起,伪造资历或官阶者自首免死,如果不自首,被查出来或被他人告发,一经核实,杀无赦。
敕令发布不久,有人举报徐州司户即主管民事的官员柳雄伪造在隋朝的做官经历,蒙蔽朝廷才做了现在的官。有人劝柳雄自首,他却抱着侥幸的心理回答说:“伪造官阶的人肯定不止我一人,朝廷岂能一一查实?”最终竟不肯自首。自首期过后,大理寺查实柳雄伪造官阶罪名属实,按照太宗敕令,大理寺卿将柳雄判处死罪。
这时,戴胄作为次长官—大理寺少卿,坚决反对这样的判决,并按照大唐的基本律法判柳雄为流刑。案子呈上去后,唐太宗怒不可遏,下令法官去执行死刑。戴胄坚守法律,反复与唐太宗争辩,达四五次之多。
唐太宗对戴胄说:“朕刚刚发布敕令,不自首者处死。你却断为流刑,这不是让朕失信于天下吗?难道你受了柳雄的贿赂要卖狱?”戴胄毫无退让,跟唐太宗争论说:“臣为天下人捍卫律法,不敢有一毫之私,更不能玷污法律。陛下既然把案件交给大理寺审理,就要按照我大唐律法来判。柳雄伪造官阶,没有死罪,应该断以流刑。”唐太宗更加气愤地说:“你遵守律法,将朕置于何处?我这个做天子的还有什么颜面?皇帝还有什么权威?”戴胄回答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言者,当时喜怒之所自发。陛下因为有人在选官时舞弊作假,就发一朝之忿,而发敕令杀人,这将置大唐国法于何地?陛下收回成命,表面上有损皇帝权威,实际上这才是让律法为天下臣民所信守,彰显国家的大信啊!”
戴胄一番话,浇灭了太宗的一朝之忿。不错,律法才是国家的大信,皇帝的话也不是金口玉言,喜怒之发岂能凌驾于国家律法之上?!唐太宗承认自己的做法不妥,对戴胄说“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柳雄最后判处流刑。
《唐律》有《辄引制敕断罪》一条,实际解决了“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该法律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辄引”是擅自引用。制和敕,是皇帝的命令。如果法官在审判时擅自引用皇帝的制、敕,而这些制、敕只是临时处分、不为永格,即没有载入法典中,这种情况下导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这条规定表面上是约束司法人员,实际是约束皇帝的个人行为不能超越国家的根本大法:皇帝因为某件事下达指示,司法官员就援引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禁止的,因为这样的“皇言”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援引导致罪有出入,要以故失论,属于主观故意,要加重惩罚。
礼法并用 决“不解佩而误入阁”案
戴胄对法律坚守的事例,还涉及到一个大人物—对唐代立法做出突出贡献的长孙无忌。长孙无忌与唐太宗李世民是布衣之交,在玄武门之变中起到关键作用,加之其妹又是皇后,故地位尤为尊崇。史书记载,太宗时常召长孙无忌到寝宫议事,对其礼遇为其他群臣所不及。贞观元年,长孙无忌拜为左仆射即宰相。
一次,长孙无忌奉召入宫议事,由于事出急迫,竟然忘记把随身携带的佩刀解下来,而是直接进入东上阁门。等办完事出门,监门校尉才发觉。这件事情在当时影响太大了,一时人们议论纷纷。唐太宗只好按程序把案子交给臣僚议罪。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校尉失察,罪当死;长孙无忌误带刀入殿,应徒二年,罚铜二十斤以折罪。唐太宗认为所议恰当,想要采纳。但大理寺少卿戴胄不同意,他反驳说:“校尉是因为长孙无忌牵连而致犯法,不应该重判。如果援引他们二人所犯的是过失犯罪,那么从情理上来看是没有任何差别的,而对他们判处的结果却是生与死之间,这完全不同,臣非常冒昧,仍坚持原来的意见。”因戴胄固守原议,一再犯颜谏阻,唐太宗最后赦免了监门校尉的死罪。
贞观元年,受唐太宗之命,长孙无忌全面主持修订法律工作。按照“宽减”、“平允”和“画一”的原则,历时十年之久,《贞观律》终于修成。唐高宗即位后,遵照太宗遗命,于永徽元年即公元650年,下诏时为太尉的长孙无忌再度领衔修订法律,并对法律条文逐条解释,这就是后来享誉世界的《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成熟的标志,也是古代中国对世界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提出“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各种机构的设置不能脱离客观实际特别是民众的需要,而法律的实施应该建立在政教的基础上。同时强调,只有把德礼与刑罚结合起来,才能在治理国家中发挥更大的效果。二者是统一关系,不可偏废。在顺序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换言之,德礼是施行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实现政治、教化的工具。一个繁盛时代的出现,必然是德礼和刑罚并用,也唯有如此,所有的政治、教化才能找到落脚点,这就好比白天与黑夜而成一昼夜,春夏秋冬而成一年一样。
回过来看,长孙无忌“不解佩而误入阁”案的最后判决,也体现了礼法结合的原则。因为长孙无忌身份贵重,所以不能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而要由只有皇帝才能行使的“八议”予以特别处理。《唐律》在解释“议”字时指出: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因而戴胄提出,唐太宗可以援引“八议”之条,赦免死罪。但监门校尉职位低贱,不属于“八议”适用的范围,因此,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处的话,就是死刑。这样就出现了问题:监门校尉与长孙无忌所犯罪行完全一样,而且校尉是因为长孙无忌所误在前,即牵连犯罪,但判决却有生死之间的本质区别,这在情理上又行不通。于是,才出现了文中的判决结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