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
民政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组成部分,民政事业发展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新形势下,民政事业发展还面临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治建设上的新突破与新进展。
加快形成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动制定慈善事业法、社会救助法、儿童福利条例;加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推动制定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大力加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推动修订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加强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制定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实际工作又亟须规范的,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争取以党委政府名义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具有引领意义的政策文件。要根据内外环境、条件和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立改废释,增强民政法律规范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有立法权的地方民政部门要解放思想、不等不靠,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优势,更加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法律制度建设,特别关注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民政重点领域的建章立制。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部省(市)合作机制在推进地方民政立法中的牵引作用,努力形成高位推动、高效运转、高速推进民政立法工作新格局。
加快形成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切实落实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抓紧建立民政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规范行政执法流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加快形成严密的民政法治监督体系。目前,民政部正在制定权力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并制定相应的权力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等制度,防止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要建立完善民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制度。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做好民政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进一步加大重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经费使用信息公开。重视舆论监督,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敏感事件、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舆情信息,及时研判,妥善处理。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定期开展民政领域违法案件的分析研究,形成案件分析报告,并针对案件反映的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章立制。
加快形成有力的民政法治保障体系。认真贯彻《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继续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新颁布法规规章列入各级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内容,在各级民政部门,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民政部党组要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把法规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省级民政工作综合考核评估事项。
(作者为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