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问题及优化路径

2015-02-04 13:22王宜静孙岩常存库栾广君刘大伟张大生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24期
关键词:政府管理

王宜静+孙岩+常存库+栾广君+刘大伟+张大生

摘 要:

互联网虚拟社会深刻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深刻剖析了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内涵,阐明了虚拟社会具有虚拟性、自由性和开放性的特点。针对我国虚拟社会管理存在着安全问题严重、法律相对滞后和管理比较薄弱等主要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即有效把握互联网中政府的战略主动权,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管理机制和促进网络舆情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理念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022-02

互联网作为人类伟大的发明,对社会发展具有革命性意义。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互联网几乎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新型的互联网虚拟社会形态。互联网在推动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带来了重大挑战,这就为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因而,积极探索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成为当前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1 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内涵及特性

1.1 内涵

虚拟社会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的词汇,最早使用“虚拟社会”内涵的是美国网络社会学者莱恩格尔(Howard Rheingold),他在1993年出版的《The Virtual Community》一书中提出了“虚拟社会”内涵。而后,美国学者卡尔﹒谢尔多(Karia Sheton)于1997年出版了《Virtual Communities Companion》,书中也提到了“虚拟社会”。我国最早使用“虚拟社会”这一概念的是学者阮美勤,1997年其在《科学之友》发表的题为“虚拟社会,胜似人间”中阐明了“虚拟社会”概念。

对于虚拟社会的内涵,目前学者仍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由互联网所发展成的虚拟社会在本质上也应该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本文认为:虚拟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社会”实质上是指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相对应的网络时代的整个人类社会,因而又称为“网络社会”;狭义的“虚拟社会”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一信息平台运用数字化技术所建立的存在于虚拟空间内的新型社会形态。

1.2 特性

互联网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模式,无论是其主体、个体的活动形式,还是其所涵盖的范畴,都极大地区别于现实社会,呈现出如下基本特性:

(1)虚拟性。在互联网虚拟社会里,个体行为具有虚拟化和非实体化特征,其中介系统是符号或数字。现实社会中的个体行为,在互联网中被虚拟技术隐匿或者替换,使得个体在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行为缺少了现实社会中的限制和约束,呈现出“虚拟性”特征。

(2)开放性。互联网对任何应用程序均保持中立,即只负责做好最基本的数据传输工作,而由集中了各种活动主体智慧的应用程序来控制网络自身的发展,这种“端对端”的核心设计原则决定了虚拟社会具有“开放性”的特征。

(3)自由性。在互联网虚拟社会中,互联网技术使虚拟社会跨越国家和地域的疆界,摆脱了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制约和束缚,规避了不同国度的信息管理、审查制度,个体可以“相对自由”地交流现实中政治、法律、道德约束下难以释放的内容。因此自由性只是精神世界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它反映的是对现实不由自的抵抗。

2 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网络社会安全问题严重

目前,我国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一些社会失意群体伺机借助互联网表达不满,各种问题和矛盾在网上不断聚合放大,致使网络社会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第一,网络犯罪。互联网对技术的依赖及互联网系统的开放性和易受攻击性、结构自身的技术限制等特点,决定了网络安全隐患的客观存在,其自身就是被侵害的对象。社会现实问题在网上恶意渲染,使得大部分现实犯罪形式在虚拟空间得到延伸和演化,这就会引起大范围的连锁反应,产生雪崩效应,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网络黑客。随着互联网的日趋发展,黑客群体不断扩大,组成人员也越来越复杂,其黑客行为已经对虚拟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而,网络黑客成为最具专业特征的虚拟社会问题。

第三,网络恶意程序。由于各种各样病毒的不断出现和广泛传播,从实质上而言互联网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病毒仓库。令人为之色变的“木马”程序当前在互联网上泛滥成灾,而熟练使用这种木马软件并不要求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同时反病毒机构所推出的杀毒软件在实时升级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因而这种恶意程序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2.2 网络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两者在短时间内难以同步平衡,往往是一类公共安全问题出现了很久,对其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才出台,这时违法犯罪形式早已有了新变化,导致我国现有网络立法难以适应虚拟社会发展新形势,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从法律层面而言,现有法律注重将重心放在计算机及其系统本身上,较少涉及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主体,不能满足打击和防范虚拟社会违法活动的需要,而且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惊人,目前的立法速度明显跟不上需求速度。

从规章层面而言,各类行政权力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之间在互联网监管上缺乏整体的规划,这些问题得不到迅速解决,将极大影响我国对互联网的监管。

2.3 虚拟社会管理薄弱

如今网络虚拟社会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对其管理显得极为必要。然而,我国的网络社会管理显得比较薄弱。

第一,虚拟社会管理过于侧重行政手段。不同于现实社会的以行政区域划分行政管理的方式,虚拟社会管理从管理对象和运作方式上都更加复杂,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很难实现对虚拟社会的有效治理。

第二,虚拟社会管理技术手段落后。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使得互联网上的技术和手段的对抗日趋激烈,迫切需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技术手段。打击互联网犯罪从技术角度而言,其本质就是先进网络技术之间的较量。技术不断升级,软件不断更新,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病毒,给管理带来了新问题。

3 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的优化路径

3.1 有效把握互联网中政府的战略主动权

实现对互联网的有效控制、构建虚拟社会管理机制是网络获得良性发展的基础,这就要求构建高效的虚拟政府,从而使其对虚拟社会进行有效治理。虚拟政府是现实政府向虚拟社会延伸和发展管理权之后的必然结果。在网络化的虚拟社会中,每一种活动主体都最大程度地实现数字化生存状态,面对这种生存环境,构建具有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是必要的。

虚拟政府在构建互联网良好的发展秩序的历史进程中应起到“强政府”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在构建战略性控制的运作平台时应以政府行为作主导,其它社会控制手段为辅,从而确立虚拟政府的权威,把握其在虚拟社会中的主导权。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既要规范虚拟社会中各种信息的公开和传播过程,也要完善政府自身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政府对信息流动的有效主导,这就要求政府在把握控制和自由的平衡关系上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的危机处理体系,提高其驾驭危机、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

3.2 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虚拟社会法制化建设是促进虚拟社会良性运行和实现互联网有效管理的法律保证。针对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更新或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社会的管理。而且,要将法律、法规覆盖到互联网所到之处,涉及网络运行的全过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继续深化法理研究。我国虚拟社会法制建设之所以具有滞后性、可操作性差,根源是对其重视不够,缺少坚实的法理研究。我国应大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成立统一的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做好筹划与指导,夯实法律基础理论研究,加强调研,形成有针对性与指导性的调研报告,提高我国虚拟社会法制化建设水平。

第二,进一步明确立法主体。我国虚拟社会法制化建设要明确立法主体,更多地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主持立法,统一各部门的法律、法规。据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相关调查表明,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而70%的国家正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

第三,强化虚拟社会管理程序立法。针对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的特点,要加大程序性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使得在进行网络执法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3.3 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管理制度

虚拟社会管理不仅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互联网管理方式的探究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树立科学合理的虚拟社会管理理念。实践证明,观念进步是社会前进的先导,有效管理虚拟社会必然要求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树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第一,要有网络执政的理念。网络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传播的途径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巨大力量,这就需要政府树立全新的执政观,重视并有效运用网络。第二,要有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虚拟社会建设,本质而言就是要顺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上的需要,这就需要政府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把群众满意作为加强虚拟社会管理的立足点。第三,要有提前防范的理念。互联网的虚拟社会问题,尤其是影响比较广泛的社会事件,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冲击,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政府具备提前防范意识,将职责重心放到对虚拟社会问题的预防上。

其次,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不断凸显,互联网上意识形态的斗争异常激烈,政府要从国家安全的高度出发,进行有效的网络管理,而且,政府和社会要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政府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和协调职能,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实施规范性操作。

最后,加强引导,促进网络自律。发达的现代科技本身并没有自觉地加入道德关怀,这就要在道德价值观层面考察虚拟社会的各种行为,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推动建立相应的网络社会中介组织,构建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网络行为。

3.4 促进网络舆情的良性发展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特点使信息传播成为交互式传播,各种观点、建议在网络上充分地交流碰撞,多维度地反映了民众的愿望。这就要求政府重视做好与网民的交流和沟通,及时掌握网络舆情信息,加强互联网内容管理,积极有效引导网上舆情民意,对突发的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舆论信息进行疏导,起到舆情监督控制作用。同时,要探索和遵循网络社会发展传播规律,把有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作为重点,不断提高舆论的引导力和引导效果,形成自觉、自主、自治的网络舆论平台。

参考文献

[1]Howard Rheingold. The Virtual Community[M].Reading, MA: Addison Wesley, 1993.

[2]阮美勤.虚拟社会,胜似人间[J].科学之友,1997,(2):12.

[3]王晨.虚拟社会管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7(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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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雪飞,张一农,秦军.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J].现代电信科技,2007,(5):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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