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
从一承包地采光、排水侵权纠纷案例看相邻权纠纷法律适用
◎刘洁
某村村民张某的承包地南侧与该村村民王某的内衣厂相邻。2014年3月底,王某的内衣厂北侧一排小平房由于屋顶漏水翻建成了三层楼房,并在内衣厂的围墙外紧邻张某承包地南侧新建了一条排水沟,用于新翻建的三层楼屋顶排水。由于翻建的房屋为三层楼,严重影响了张某责任田农作物的采光。同时,王某新建的排水沟在雨季时水排不出去,直接流到了张某的责任田里,导致责任田内的农作物被淹,夏收时大量减产,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王某拒绝赔偿。他认为,在自己的土地上翻建房屋和修建排水沟,并未占用张某的土地。无奈之下,张某以影响承包地采光、农作物被淹为由,向国土部门提出诉求,要求王某拆除翻建房屋至不影响自己农作物采光的高度,并赔偿自己被淹农作物的损失。
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经过现场调查,证实王某内衣厂翻建的房屋高度为6米,紧邻张某的承包地,对张某承包地中农作物的采光确实造成影响;王某的排水沟在内衣厂围墙之外,只要排水就会流到张某的承包地内,张某反映情况属实。
就案情来看,本案是一件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王某作为张某的不动产相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自己应尽的义务,就是不应当以侵害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王某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不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我行我素,一意孤行,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法律确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目的就是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尽可能维护和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案中,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已对张某权益构成侵害,应该针对案件中的实际情况,要求王某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对张某已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国土部门提出了调解方案:责令王某将内衣厂围墙外的排水沟填平,改为使用排水管道排水至下水道,避免给张某承包地再造成损害。另外,鉴于王某内衣厂内北侧房屋已经翻建好,又考虑到对张某承包地农作物采光影响造成的损失已是事实,所以要求王某每年赔偿张某因翻建房屋影响农作物采光造成农作物损失的费用。
(作者单位: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