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新《广告法》目前正式施行。新《广告法》总结吸收了旧《广告法》贯彻实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由原来的49条增加到75条,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现行广告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据悉,新《广告法》中针对农药广告专门增加了特有的几项条款,这些红线不能踩。一是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此条法律规定了所有的农药广告必须真实可信,不可夸大或者断言,并借用协会或者专家等进行宣传背书,误导非安全用药。如“使用本产品必可增产”“某某机构推荐产品”之类的广告语就存在违法了。二是新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条法律规定了所有的农药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过农药审查机关的审查,并且取得审批文号后再可发布,让广告发布有序进行。同时新《广告法》对违法对象进行了明确,各方都有“责任田”。划定红线后,农药广告活动中的各方就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新广告法对广告主(包括农药经营和生产企业)、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做了界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里要指出来的是广告的设计者或者创意者违反相关条款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中也重申了不得使用“最”等比较词汇。
(来源:中国农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