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2015-01-31 13:57吴光金霍精锐裴国刚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有罪司法机关证明

吴光金,霍精锐,裴国刚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吴光金,霍精锐,裴国刚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河南信阳465200)

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有着其特殊的背景和原因。从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三个方面分析当前刑事冤错案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防范刑事冤错案件的对策。

刑事冤错案件;无罪推定;法律文化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刑事冤错案件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刑事冤错案件一直困扰着刑事司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所说,“冤错案件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1]。对于刑事冤错案件产生的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研究是完善刑事司法的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一、刑事冤错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司法理念导向错误

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传统的司法理念是首要原因。传统的司法理念并没有尊重司法规律,权力行使缺乏规制,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失范,造成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

1.坚持有罪推定,没有确立无罪推定的理念。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首要原则,但从近年来的冤错案件来看,许多司法工作人员坚持的还是有罪推定。第一,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第二,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是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第三,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

2.坚持疑罪从轻,没有确立疑罪从无理念。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很多案件无法还原案件的客观真实,在高度盖然性的范围内去追求法律的真实。一些法官会基于疑罪从轻而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判决。疑罪从轻是一种所谓留有余地的特殊裁判方式,为案件质量和司法不公埋下了隐患[2]。“它实际上创建了一个让司法人员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司法工作人员给被告人日后翻案留下余地的同时,也很容易使自己免去后顾之忧,冤案的产生也就成为可能。”[3]

3.坚持惩罚犯罪,缺少公权力规制的理念。刑事司法不仅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在坚持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要保证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但是传统的司法观念是报应主义的产物,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并没有考虑限制或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公权力。

4.坚持分工协作,没有确立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原则。然而公检法三机关在遇见一些大案和要案时采取联合办案,破坏了案件办理应恪守的规则,违反了程序正义。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我国由于受‘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法院始终被定位于社会治理工具,而不是居中裁判的司法权威机构”[4]。

(二)一些司法制度存在缺陷

“法律是治国之良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健全的刑事司法体系、良好的刑事司法制度才能有效遏制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但目前我国的一些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缺陷。

1.证明制度缺失。证明和证据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关键和核心。目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有利于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规定不合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司法机关,但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无罪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方自己承担,这种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导致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不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收集,这样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护的缺失。第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标准不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标准。由此可见,我国的定罪标准注重客观性,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该行为,该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对于相关证据是否达到了能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都需要证据证明。若疑点未能排除,就表明未达到定罪标准,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就不能做出有罪判决。笔者认为,刑事证明标准应为:既要达到“法官内心自由确信”,也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研究表明,“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定罪证明标准所发生的任何变化,都将影响对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数量与被错误释放的真正的罪犯数量之间的比率,进而对总体司法错误率产生重要的影响”[5]。第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缺失。对于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的保障缺少详细的规定,暴力取证一度盛行,从而引起冤错案件的发生。第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认为是能有效减少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利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因此实施的效果并不太理想。证据采信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妥善行使,是司法实践的努力方向[6]。

2.司法机关考核制度不合理。司法机关的考核重在块状分裂考核,没有从案件整体考核政绩指数,从而出现违反司法规律的政绩观,实行不符合司法常理的考核指标,导致一些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的人员急功近利,追求办案的考核指数而不是质量,从而造成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

3.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模糊。冤错案件发生后,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制度规定得比较模糊,导致责任人员的追究很难落实。冤错案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根据办案人员对冤错案件形成的影响力,区分其责任的大小。另外,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责任,降低了司法人员办案的责任感,也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司法环境影响严重

1.法律文化影响。“制度的良性运作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基础的支撑”[7],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也离不开相应的文化土壤。第一,“司法工具”理论的影响。长期以来对于司法的功能认识不全面,普遍认为法律是一种维护社会大局的工具,因此就把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和方式,司法的功能就成为社会治理的工具,突出打击犯罪的功能。第二,阶段性刑事政策的影响。针对特殊时期的社会背景,国家有时会出台一些阶段性刑事政策,这些政策也会影响司法工作的开展。

2.舆论压力。第一,社会舆论的不当影响。当今社会进入自媒体时代,借助新闻媒体与网络宣传,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的独立开展影响日益巨大,司法工作人员的压力也前所未有。司法机关对于有些涉及公众关注的案件不敢做无罪处理,以防社会舆论的错误影响引发大规模事件。这种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严重影响法院的判决。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有的媒体报道案件时,对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判决的犯罪嫌疑人称之为“罪犯”“大贪官”等,这些都是带有倾向性、定论性的语言。甚至有的报道出现“罪大恶极”“十恶不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应当严惩”等词语。这种可以称之为“网络审判,民意判决”的舆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第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不当。刑事案件发生后特别是像严重人身暴力性的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具有强烈的诉求愿望。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正确对待和理性处理这种诉求所带来的压力,就有可能酿成冤错案件。

二、刑事冤错案件的预防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着积极的作用。“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因此要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

1.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疑罪从无是指只要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有疑点,就应当认定被追诉人无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坚持规制公权力的理念。如果国家的权力缺少规制和约束,就有可能侵害公民合法的权利。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时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

3.坚持庭审中心主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因此,司法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上,要坚持庭审中心主义。

(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完善立法例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那么刑事冤错案件的有效预防也离不开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

1.完善证明制度。第一,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目前证明有利于被追诉人从轻、减轻、无罪的证明责任是由被追诉方自己承担,这种举证责任分配不太合理。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不仅要对被追诉人有罪和罪重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明责任也要承担。第二,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刑事案件的证人和鉴定人进行出庭作证,不仅仅可以展示证据的真实性,更重要的也可以让案件的事实能够认定得更加合理,让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出公平和正义。第三,杜绝刑讯逼供。贝卡里亚指出:“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8]多数刑事冤案错案件的发生是与刑讯逼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确保案件公平公正。

2.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导致刑事冤案错案件发生的个人或者单位应该去追究其责任。要分清责任,这样才能促使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使权力,从而减少刑事冤错案件发生。

(三)优化司法环境

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与其特殊的司法环境也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必须优化司法环境,减少刑事冤案错案件的发生。

1.加强普法教育。让人民知法、懂法、信法、守法,从而达到护法和维法的目的。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意识,让全社会都形成一种良好的守法氛围。同时也从具备条件的人民群众中选拔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员,参与司法和监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的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2.合理应对诉求。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冤错案件中受到伤害的人,他们有着强烈的诉求,但是有些要求超过法律的范围,这就需要司法人员妥善处理,合理应对。要时刻坚守法律的底线,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不可拿法律进行交换,得到一时的安宁,换来长久的错误。

3.妥善回应舆论。人民群众对于舆论了解得不全面,加上个别媒体欠缺新闻职业道德,报道不客观,因此舆论很容易被人操纵,影响司法机关工作的独立开展。慎防舆论代替审判,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甄别澄清。对于舆论要进行甄别,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对于不真实的信息要进行澄清。其次,积极回应。对于网络媒体所传播的事实,不能回避,要在甄别后的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再次,畅通渠道。在司法机关的资源配置上要考虑舆论应对的资源配置。设立固定接访人员、电话热线、邮箱,官方网页上开通民意信箱、微博等,让人民群众有一个表达的畅通渠道。

[1]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法院报, 2013-05-06(2).

[2]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J].法学论坛,2010(4):25.

[3]赵秉志.冤错案件防范中司法理念的变革[J].人民检察, 2013(17):33.

[4]王普,王晓飞.冤案的发生过程及其防范:以司法场域动作逻辑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4):16.

[5]布莱恩·福斯特.司法错误论:性质、来源与救济[M].刘静坤,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50.

[6]蓝向东.避免冤错案件的四个环节[N].检察日报,2013-07-18(3).

[7]钟莉.价值实践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62.

[8]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39.

D925.2

:A

:1671-9476(2015)01-0082-03

10.13450/j.cnkij.zknu.2015.01.021

2014-11-05;

2014-11-27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完善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吴光金(1965-),男,河南罗山人,郑州大学客座教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霍精锐(1968-),男,河南固始人,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裴国刚(1979-),男,河南固始人,法官,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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