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明视野下的警察培养机制创新

2015-01-31 10:16:23崔向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警务公安

崔向前

(1.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2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3)

司法文明视野下的警察培养机制创新

崔向前1,2

(1.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2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3)

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其警员人文素养的培育应当是警政建设的基础工作及重点工作,是警务水平的标尺,直接决定着司法的文明程度。目前的公安高等教育培养的警员人文素养不足、缺陷极大,深层次危害深远。应当从战略视野考虑把公安教育融入国家司法文明建设进程,站在肩负我国司法文明建设的历史责任上改革创新现行公安教育结构与类型,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契机,以增强人才全面素养为目标,从战略层面和行动方案上推进警察培养机制创新发展。

公安教育;司法文明;警察培训

司法文明是现代文明国家最基本的社会文明之一,通过司法主体素养外化的司法行为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文明载体”。公安机关肩负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重使命,其警务活动当然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其警员的培育,特别是人文素养的培育应当是警政建设的基础工作及重点工作,从执法能力上来讲警员的素养是警务水平的标尺,其人文素养直接决定着司法的文明程度。但目前通过警校途径培养的高层次警务人才出现了人文素养不足的问题。站在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的历史关口,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其造成的现实危害和长远的深层次影响,剖析当今警务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中人文素养培育不足的原因,以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契机寻找解决对策。

一、公安高等教育人文素养培育不足的深层危害

人文素质是一个人之所以是人的基本素质,人文素质缺失对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及警察职业能力的培养都是极其有害的。宏观看甚至会影响到警察队伍建设及执法水平,长期积累以至于影响社会治安治理,影响司法文明进程。

(一)不利于合格人才的培养

警察首先是个人,是个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同时基于其职业需要,其工作性质是与人打交道而不仅仅是与机器打交道,因此需要警察必须具备高于普通大众的人文素养水平,应该具有高尚品质、较高综合素质修养。因此,公安院校不同于普通的职业性院校,其产品(毕业生)不仅仅是个技术熟练的工人,还是一个具有较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养的社会工作者、社会服务者、社会管理者。警察的工作对象是人,其工作内容是进行社会服务与管理,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种较为严重的矛盾纠纷关系。因此警察尤其需要加强人文素质培养,而现状是从教育主体到教育目标、教育模式、课程设置等均无法满足健全人格培养的需要,不利于健全人格合格人才的培养。

(二)不利于公安队伍建设及其执法水平的整体提升

目前公安队伍的来源长期单一于公安院校,加上公安院校存在的自身悖论[1],其产品缺陷极大,无法培养出适合社会分工需要的合格警务人才。公安院校目前的教育目标过分强调政治建校和警务化管理,政治建校和警务化管理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公安院校不应该把这两者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学历教育,应把这两者的比重加大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中去,应当注意两种不同层次的教育类型。在学历教育中过分强调政治教育和实施警务化管理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及法律思维的训练极其不利,不尊重人的个性发展就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不进行富有批判精神的法律思维训练就无法培养真正的法律人。当今世界符合时代潮流的执法人才不仅仅是“刀把子”,执法过程是一种不停的判断思维过程,没有批判精神的法律思维,没有尊重和敬畏生命的人权意识,就无法养成现代警察法治意识。没有现代警察法治意识,不经过大脑的指标办案,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就会层出不穷,粗暴的执法方式和执法行为会受到社会伦理的谴责及公众的质疑,甚至会引发不可估量的警民冲突。

具有人文关怀的警察及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方式、措施和执法效果显然不同。以昆明3.01事件[2]为例,面对手执冷兵器(刀)的暴徒,对其实施击毙并不是唯一选择,因为我们还有其他选择,盾牌、网枪、弩等治安防范的基本警用装备还有使用的余地,如果是用火器以外的警用装备把当事人制伏,经依法审判而毙之,同样是枪毙国际社会舆论无可挑剔。在民族矛盾呈上升趋势的今天,依法依程序用较为文明的方式严厉处置暴恐事件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刑事案件,对于教育疏导群众促进民族和解有积极意义,否则以暴制暴容易引起民族对立。当面对手拿冷兵器行凶的暴徒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枪去哪了?埋怨铁路警察不配枪,很多人呼吁警察大胆用枪,这都是极其缺乏人文精神的表现,用枪杆子解决问题的思想依然严重,殊不知枪杆子根本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涉及民族问题的激烈社会冲突。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不在于枪的多少及其是否先进,关键在于掌握枪的人,警察本职上承担的主要是对内安全服务,枪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对内事务,法治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利器。所以,警察是一支执法队伍,其平和、理性、文明的执法理念和方式需要最基本的人文素养积淀,这却是当前公安院校学历教育无法达到的。

(三)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这是一个警民对立情绪加剧的时期,虽然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公共安全投入,不断加强对社会控制的能力,但群体事件仍频繁发生,而且参与人数、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程度不一的提升,甚至出现了短暂的、地区性的社会骚乱和社会恐慌事件,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反恐形势压力空前,目前,公安部要求屯警于街面进行武装巡逻管控。[3]在社会极其脆弱的情况下国家必须加强建构力量,社会治安领域应急的办法莫过于武装巡逻甚至军管,无论民国还是新中国都曾经历军警不分时期,从社会治理角度都可以理解,国家建构力量上警察强一点是应急治标之举,也是社会治安整体恶化后的无奈之举。如果把缺乏人性教育的警察屯于街面,不仅不利于单警自身保护,有可能使治安更加恶化。屯警于街面的风险主要来自队伍自身,在社会风险不变的情况下屯警于街面肯定弊大于利,但在恶化的情况下所屯之警必须完成专业化与职业化的升级。警校目前无法培养出公民导师型警察,长此以往导致警民对立严重,而依警治理是一种工具性偏好,这种偏好导致警察部门一家独大,其队伍来源长期过于单一,而且由于公安院校存在自身悖论,其产品缺陷极大,警力不足,不停扩容增量的结果导致队伍更加庞大,恶性循环,执法水平无法满足时代需求,治安亦恶化。所以,根本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好转。

(四)直接影响司法文明建设的进程

今天,社会所需要的警务人才及公民所期盼的警察服务不是简单的刀把子,而是文明、理性、公正、平和充满人文素养的人格健全的人及其从事服务管理执法活动。司法文明作为国家建设的基本国策,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文素养是基本素养之一,是最底线的要求,决定着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技巧的后续提升,一般是专业性职业教育无法根本解决的,教育主体中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如果自身缺乏这些,那必然影响其学习主体的培育质量,其毕业生到社会中作为活生生的司法文明的载体会直接影响社会认同。

二、公安高等教育人文素养培育不足的主要原因

大陆警察高等院校长期以来由于其特殊的使命,其培养目标行业性、职业性特色凸显,这种特色本来基于警察职业应高于一般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然而现实中警察院校经历三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主管部门行业化办学倾向严重,并未达到普通高等教育的基本办学要求,反而依靠强势的行政资源拔苗助长。以圈地图发展,以升本图发展,行政化倾向愈演愈烈,完全违背高等教育规律办学现象越来越突出,导致其培养的人才缺陷极大。

(一)教育主体的培养目标缺乏人文精神指引

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教育的培养目标不难发现,“政治合格,又红又专”等词语占据主导地位,一直强调政治可靠。即使在今天,依然强调政治建校为首,把“政治合格,对党忠诚,服务人民”作为公安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忽视了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较高人文素质和健康高尚人格的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这一基本目标要求。与西方现代国家警察中立不同,我国历史上一直强调警察的政治属性,民国时期亦然,但其警察教育的基本理念与今天有很大不同,当时认为“警察乃国民之导师也”[4],当然对警察的要求是高于普通公民的,可见当年的培养目标之高远。民国政府在看重警察的政治属性的同时对警察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相当重视,从今日“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毕业典礼仍然保留“总统”出席的礼仪,可见对警务人才尊重有加。

(二)教育主体的课程设置相对缺乏人文素质内容

当前公安院校课程设置基于就业入警需要以专业课为主,理论界称之为警察职业素养课程,同时为解决就业应试需要部分院校最近几年逐步加大了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以某校培养方案为例,设置了33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12门公共基础课,其中12门公共基础课中思想政治类课程占5门,全国公安院校课程设置基本大同小异。可以想象通识教育去哪了?甚至逊色于民国时期警校的人文课程,有些本应该体现警察专业基础又能体现人文精神的课程,例如法医学,现在即使在刑侦专业也仅仅是考查课。如果连法医学都不是专修课,怎能尊重尸体?怎能尊重生命?一位不知道尊重尸体和生命的警察在现场处置中更不会顾忌死者的遗物。如果对生命怀有敬畏之心,我们的执法就少一些粗暴多一些柔性,社会对抗性就会弱一些。

(三)教育主体的育人模式缺乏人性化思想

公安院校一般采用类似于军事化管理的警务化管理模式,占用学生大量的时间搞形式主义,例如叠被子、列队吃饭等整齐划一的形式主义,浪费时间,缺乏人性化,美其名曰养成教育。警察院校在学生学习时间及活动场所的设计上与普通职业院校相比,时间安排不太合理,加上封闭式管理,导致学生缺乏自由学习和参加课外活动的时间与空间。校内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氛围等育人环境与普通大学相比无论质量还是活跃度都不尽如人意。

(四)教育主体自身特别是教师缺乏人文理念

高校和教师是高等教育中的教育主体,学生是学习主体,育人过程是教育主体与学习主体的交互式过程,如果教育主体缺乏人文理念,再好质量的生源也会毁灭于所谓大学。公安院校教师的师资构成比例及学缘结构无法与普通大学相比,缺乏应有的大学学术氛围积累及校园文化积淀。学校自身由于公安机关办学,行政化氛围浓厚,官本位意识严重,内部行政管理人员普遍缺乏服务意识,办学定位和发展模式背离内涵式发展规律,以强调特色而忘却质量的趋势日益明显。全国超过一半的公安高等院校已经转为公务员或参公管理,35所专科公安类院校中19所已经依靠行政资源强势升本,即使是公安教育界内部也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看这其中的新建警察本科院校没有一所符合本科院校标准的,其发展模式行政化趋势日益严重。公安高等院校首先应该是大学,应该具备基本的大学之精神,然后才是职业教育属性的公安高校。

三、以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契机,推进公安高等教育改革创新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的依法治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5]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深化公安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警察职业素养,推进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揽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

(一)战略层面

战略层面上需要对当前我国警察院校的规模和结构进行适度控制和调整。从战略视野考察我国警察教育的经验与教训,针对目前公安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现状之缺陷,急需一场蜕变性改革。历史上我国有对警察进行系统性培养的优良传统,并不缺乏分类设置警校的理念。当年袁世凯的高等警务学堂和警务学堂就采用分设,对警务人才进行分类培养。[6]而目前我国的公安高等教育的设置已经影响到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调整。特别是新建公安类本科院校的比重最近几年已经远远超过其他类别的职业院校,而且都是依靠行政资源强力推进,教育部一家无法阻挡,几乎没有一所学校是合格建设升本的,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的情况下应对这些院校的布局和规模进行适度调整,应先走分级分类设置,慢慢关停并转,最后走向融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教育。

(二)具体行动方案

一是深刻把握公安高等教育规律,找准改革目标。公安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人,培养高于普通行业性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与其他职业教育一样也是需要通过人而培养人,但其不同点在于不是培养与机器打交道的技术工人,而是需要培养与人打交道的“公民之导师”。其教育目标应高于一般的技术型职业教育。其培养过程应该是从侧重于公安学学术、公安职业技能应用的学历教育到贯穿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系统性的职业教育。所以,要基于这一规律,针对增强人才的综合素养这一目标进行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教育设计。特别是当前新建警察本科院校,其学历教育属性不变的情况下,培养层次、培养方案、培养目标与继续教育要有差异性把握,要认清自己在厚基础、宽口径中的历史作用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二是通过改善党的领导,全面加强人文素养、警魂、思想等教育。建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依宪治国精神指引下,通过改善党的领导而加强党对公安院校的领导,减少形式主义,增强人文精神。具体路径如下。(1)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依靠完善的制度进行管理制约,把各部门党的领导人从烦琐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把教师和学生从党的各种会议中解放出来。(2)认清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中思想政治课的差异性与针对性,通过课程设计把思想政治课的比重和效果统一起来。(3)理顺党的领导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党总支书记由于党务的专业性和必要性,没有必要兼任系主任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处理好服务教师服务学生与加强管理的关系,党务与专业技术适当分离。(4)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党的主要任务是抓好人事建设,侧重点应是管理队伍和师资建设,围绕办学以教师为本的理念而工作,新建本科院校党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打造教学名师、培育文化大师。

三是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警员人文素养。认清创新的总目标后,应抓住当前新建本科院校补足短板创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注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公安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中加强人文素养建设。应从规范的统一法学教育为理念,全国应抓紧论证补充公安学学科的科学性不足问题,目前应紧抓教材建设为基础,规范统一教材,进而统一专业标准和培养口径,通过规范的教材和标准的专业培养方案来规范师资和促进师资提升整合,解决因人设课的问题,从细节上提升教材、课程体系及教育主体的人文内涵。应继续推进包括“双千”计划在内的各项双向培养。应进一步打造警察职业教育共同体,探索公安厅局长兼任院校长或督学、警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制度,探索院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进入党委班子或党组制度,加强党对公安教育的领导和校局联动的职业教育共同体的责任融合,互相熏陶,促进一线执法力量人文素养迅速提升。

四是加强师资建设,培育校园文化的源泉与动力。要深刻认识教师是高等教育的主体,是高等学校各项建设的根,是校园文化的魂,要围绕教师这一本题正确处理新建本科警察院校教学和科研的关系。校园文化是大学人文熏陶的生态性环境,没有大师的支撑新建本科警察院校的大楼无法彰显文化的真正内涵与特色,科研交流和科研培育成为重中之重,这是其不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和普通基础教育的地方,否则课堂教学会在警察行业的高度应用性和高速创新性面前黯然失色,课堂教学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的照本宣科,人文素养更无从谈起。长远看,以文化人,校园文化需要灵魂性大师级教师的支撑和引领一代代学者和学子去传承,教师是根本。所以,必须加强师资建设,培育大师,为校园文化创造不竭的源泉和动力。

[1]陈在上.公安院校教育模式的悖论与出路[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1,(2):54-57.

[2]昆明3·01暴恐事件与全球反恐[EB/OL].http://news.qq.com/a/20140302/009357.htm.

[3]公安部: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摆上街面实施武装巡逻[EB/OL].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40316/18396144.html.

[4]余秀豪.警察学大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

[5]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N].中国教育报,2014-11-14.

[6]刘锦涛.袁世凯警政思想初探[J].历史档案,2008,(4):71-74.

责任编校:陈 强,王彩红

Innovative Research on Police Training Mechanism from Judicial Civilization Perspective

CUI Xiang-qian1,2

(1.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2. Railway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450053, China)

Police activiti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re the authentic meanings of justice civilization. Its cultivation of police humanities quality training should be the focus, the basic work and the rear sight of police level; moreover, it determines the degree of justice civilization directly. Nowadays, the police higher education and cultivation appears that the inadequate humanities quality training and the great defect of police talents, and the harm is deep and far-reaching. From a strategic perspective, police education should be integrated into the national judicial process civilization. We should shoulder the 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 of our judici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carry out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police education. Based on "innovation of the session legal training mechanism" proposed in the 18th CCP Fourth Plenary, we should try to enhanc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police talents and to promote innov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echanisms for police training from the strategic level and action program.

police education;judicial civilization perspective;police training

2014-11-05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14-ZD-282);河南省教改项目(2012SJGLX371);铁道警察学院201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2014TJJBKY013)

崔向前,男,河南确山人,副教授,主要研究宪法与行政法学。

D916.1

A

1007-9734(2015)01-00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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