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黎明++李兴波
内容摘要:随着机动车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多,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公安机关的传统侦控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遏制这类犯罪的需要,而追踪机动车的行动轨迹成为侦查此类犯罪的常用程序,故建议在全国机动车上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以此来控制机动车犯罪。立法机关应当把“机动车上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技术手段的应用可能会触及公民的隐私权,但其社会的公益性远远大于个人的隐私权,而且公民的隐私权也能够得到有效的充分保护。
关键词:犯罪控制;机动车;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BDS;隐私权
电视等媒体早已用“纪实”的手法大量播放视频侦查、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本文讨论的关键是立法建议,有“把社会上的技术资源纳入公安专门系统”的构想——这并不涉密。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机动车拥有量也在不断增加。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与2011年底相比,增加826万辆,增长3.67%,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 机动车在为国民的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机动车犯罪,它主要包括利用机动车犯罪和盗抢机动车犯罪 。
一、我国机动车犯罪的特点
(一)盗车手段趋向技术化、智能化,抢车手段趋向暴力化
如果说靠砸车窗、撬锁、撬点火开关盗车是传统型盗车手段,那么使用汽车中控锁干扰器或者万能钥匙开车门盗车就可以称作现代型盗车手段。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盗车贼也在紧跟“科技前沿”,其盗车手段也随之不断翻新。另外,抢车手段的暴力化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盗车手段与抢车手段有着很大的区别:盗车是多是趁车主不备,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车盗走,一般来说不会对车主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而抢车则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车主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以达到作案目的,这往往会对车主的身体或精神产生极大的伤害。
(二)流窜作案,异地销赃特征明显
综合多地盗抢机动车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一般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在各地盗抢机动车,盗抢得手后就立刻逃窜至某一事先计划好的地点。对于盗抢来的机动车他们一般销往边远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利用这些地区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掩护销赃行为。
(三)盗抢目标逐渐趋向于较为高档的机动车
受利益心的驱使,不少犯罪分子不再满足于盗抢一般的机动车,他们将目标转向了经济价值高的机动车。
由于机动车具有机动、灵活、便于逃脱追捕的特点,因此犯罪分子大多会选择机动车作为作案和逃跑的交通工具。比如,近年来就有人驾驶高档轿车进行盗窃、“碰瓷”和抢劫等犯罪。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认为群众普遍不会将开高档轿车的人与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联系起来,不会对他们产生太多的警惕;另一方面,一旦犯罪未遂或被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利用高档汽车优越的驾驶性能最大限度地逃脱追捕。再比如,广东佛山前些年街面飞车抢夺犯罪十分猖獗,犯罪分子驾驶摩托车对街上的行人进行抢夺,给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摩托车机动、灵活的特点就为犯罪分子作案和逃跑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同时也给警察的追捕工作造成了不少的阻碍。为此,佛山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一个由刑警队员组成的打击街面犯罪专业队,这极大地压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飞车抢夺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下降。
二、侦破机动车犯罪案件的传统方法及其局限性
长期以来,针对机动车犯罪频发的现象,我国公安机关采取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成立专案组针对系列案件进行侦控,以某个案件为突破点进一步深挖隐案、积案和犯罪团伙、集团;建立巡警、交警、刑警等多警种、多部门联合的防控体系,对交通要道进行常态化的设卡盘查;进行“阵地控制 ”等。
公安机关在机动车犯罪发生后经常采取的侦查措施就是跟踪机动车的活动轨迹。机动车犯罪案件的侦破,到底有多少是通过调查机动车活动轨迹而发现线索的,笔者无法查到具体数据。但是,笔者仔细研读了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出刊的《中国刑事警察》2013年全年共6期上刊载的33个“侦查经典案例”后发现:查明有关的机动车活动轨迹对其中12个案件的侦破起了关键的促进作用 。尽管以上举措对打击机动车犯罪有很大的帮助,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一是占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立专案组、专业队或建立多警种、多部门联合的防控体系尽管对打击机动车犯罪有很大的针对性和威慑力,但这毕竟是建立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基础上的。过多地将侦查资源投入在打击这类犯罪,往往会影响对其它种类犯罪的关注,引发更多的犯罪。
二是跟踪机动车的活动轨迹常常需要调取案发地及周围的监控视频,从而进一步查询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这种常规侦查措施被许多公安机关奉为侦破机动车犯罪案件的不二法门。诚然,监控视频很大程度上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帮助,但这也使侦查部门养成了过度依靠监控视频的习惯,忽视其它侦查途径,一遇到机动车犯罪案件就立刻想到视频侦查,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从监控视频中寻找线索。此外,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我国很多地区监控探头数量有限、清晰度不高,有时即使侦查人员找到了线索,也要花大量时间去排查、核实。
能否找到一种既节省侦查资源、效果明显又使公安机关占据主动权的方式来控制机动车犯罪的办法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接下来就将进行有关探讨。
三、整合全国卫星定位系统资源遏制机动车犯罪的思考
(一)卫星定位系统的简介
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卫星定位系统主要有美国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简称GPS)、俄罗斯全球卫星导航系统(Глоба?льная навигацио?нная спу?тниковая систе?ма,简称 GLONASS)和我国自行研制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简称BDS)。同其它卫星定位系统一样,BDS也是由空间端、地面端和用户端组成,可在全球范围内全天候、全天时为各类用户提供高精度、高可靠定位、导航、服务,相对来说,BDS还具有很多优势:
1.BDS完全是我国自主研制的,其安全性和保密性远高于其他国家产品。
2.BDS用户终端具有双向报文通信功能,用户可以一次传送40-60个汉字的短报文信息。可以达到一次传送达120个汉字的信息。该功能是GPS所不具有的。
3.BDS采用接收终端不需铺设地面基站,这也是其他卫星定位系统不具备的。
4.BDS终端价格已经趋于GPS终端价格,具有很大的市场价格优势。
5.卫星数量和轨道特性:BDS是在地球赤道平面上设置2颗地球同步颗卫星且两颗卫星间的赤道角距约60°,而GPS是在6个轨道平面上设置24颗卫星,轨道赤道倾角55°,轨道面赤道角距60°。BDS在民用领域的定位精度将逐渐赶超GPS。
(二)BDS在中国的运用现状
2013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传出消息,2013年3月底前,江苏、安徽、河北、陕西、山东、湖南、宁夏、贵州、天津9个示范省市区80%以上的大客车、旅游包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BDS的车载终端。这是我国BDS专项启动后首个民用示范工程。该项目作为全国北斗应用的“试验田”,计划用2年时间,在9个示范省市区建设7个应用系统和一套支撑平台,安装8万台北斗终端 。当前,越来越多的地区都要求客运车辆安装BDS,客运车辆安装BDS后,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本籍客运车辆全程的活动情况全天候、实时地纳入管理视线,确保客运车辆在全程运行中都能依法行车 。当然,BDS除了在以上领域应用外,还广泛应用于国防、气象、石油、海洋、水文、救灾减灾、金融、通信、电力等重要领域。
但是,笔者在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后发现,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私家车强制安装BDS的规定,再加上怕麻烦或者经济上的原因,我国还有很大一部分私家车没有安装BDS。随着机动车犯罪的频发和BDS优越性逐渐体现,以及广大民众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私家车市场对BDS的需求量将会越来越大。
(三)深圳思路
深圳自成为我国改革开放设立的第一个经济特区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深圳日益猖獗的机动车犯罪极大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降低了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给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早在十年前,深圳市场上已经有各种各样的卫星定位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汽车防盗报警服务,但是各企业都是独自经营,也没有将用户车辆的报警信息直接接入公安机关统一的报警平台,公安机关也没有建立与之报警服务相配套的接处警机制,各企业为用户提供的汽车防盗报警服务也就是不完整的,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为此,深圳市公安局的渔河、王达就提出了“GPS报警综合接入平台”的方案, 该方案旨在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一个“平台”,将各卫星定位服务企业的卫星定位个网报警系统整合成一个大的网络,网内所有报警信息由“平台”统一传送给公安机关接处警部门,接处警部门再根据具体情况指挥调度各警种去处理。
笔者在四川某基层公安机关调研时注意到,由于当地摩托车盗窃案件频发,很多车主都将自己摩托车安装上某科技公司的卫星定位系统,在摩托车被盗后,他们会求助该科技公司和公安机关。基层办案民警很多时候都会根据该科技公司提供的被盗摩托车的具体位置信息去查找,也因此破获了很多摩托车被盗案件。但由于事主和科技公司报警不及时导致犯罪分子在侦查开始前就已经将被盗摩托车转移至远处,民警就常常前往异地办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办案经费。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导致公安机关常常异地追查被盗摩托车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卫星定位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接处警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一个报警信息自动传送系统,机动车报警信息无法第一时间反馈给公安机关,以致错失最佳的破案时机。因此深圳市公安局渔河、王达提出的 “GPS报警综合接入平台”方案对我国整合卫星定位系统资源打击机动车犯罪有很大的启示和指导。由于美国的GPS和我国的BDS在定位与导航方面的功能差别不大,再加上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利用我国的BDS资源来进行机动车犯罪防控更为恰当。
要更加有效地打击机动车犯罪,还应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接处警机制,使指挥中心在接受报警后能够第一时间根据报警位置和信息就近调动警力及时出警,当然这也要建立在将处警车辆安装BDS和纳入指挥中心综合控制管理的基础上。此外,警察技术中的 “PGIS平台 ”为我国公安机关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出警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为打击机动车犯罪提供了帮助。
(四)强制机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优越性
1.预防犯罪。在机动车上强制安装BDS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一部分人的犯罪念头,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目的。
2.打击犯罪。机动车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供的信息、卫星定位系统的数据显示、视频侦查获得的线索来查询涉案机动车的案前和案后活动轨迹,从而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缉获犯罪嫌疑人、追回损失财物,节省侦查成本。
3.服务交通管理。在机动车上强制安装BDS有利于公安交管部门实时了解道路交通情况和机动车行驶状况,及时向机动车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交通信息,最大限度保障驾乘人员安全,同时又能节省用于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力、物力。
4.保护合法权益。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强制机动车安装BDS也正体现了这一点。
此外,公车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可以有效地防止公车私用——但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笔者着警服到学院所在地泸州市的三个大型公共停车场随机询问了58名停车人员(51名系私家车车主)。有48名表示,只要政府有规定,他们对于强制机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没有意见,其中有8名表示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费最好由政府承担,有40名表示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费如果每月在50元内可以自己承担;有10名则认为不应当强制安装,原因是公民的隐私权遭受了侵犯。
的确,强制机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可能会使公民的隐私权遭受侵犯,笔者在此就隐私权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四、隐私权问题讨论
早在1890年,美国两位学者塞缪尔·沃伦与路易斯·布兰代斯就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被世界公认为揭开了关于研究隐私权保护的序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法律学者潜心研究隐私权保护问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此同时,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款。
尽管我国还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很多法律却都现了隐私权保护的精神,例如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38、39、40条都有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我国刑法则是通过追究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中刑法第245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新修订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对自己权利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其中,隐私权保护就是这几年社会上关注的较多话题,这说明人们已经意识到现实中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对自己隐私权保护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由此看来,在全国机动车上强制安装BDS的做法就会被一部分人以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为由而加以反对,他们会认为自己将始终处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中。
笔者接下来就将进行详细的解释,以消除这部分人群的担心。首先,只有涉嫌犯罪时,公安机关才会对有关公民机动车的活动轨迹进行查询和调取。当然,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滥用职权查询公民机动车活动轨迹,侵犯守法公民隐私的案例我们应另当别论。其次,出于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能对一部分人的机动车活动轨迹进行监控,只要其不参与犯罪,公安机关就会严格根据保密规定保护他们的隐私。最后,针对部分人员的机动车行驶轨迹进行查询、监控,并不是要掌握他们具体的言行,其对隐私的侵犯程度远远小于监控、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在我国,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笔者认为,理论上还应包括强制机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笔者接下来将通过介绍技术侦查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来进一步证明强制机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合理性。
出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安机关进行技术侦查的权力。但是,以往很长一段时间公安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都被禁止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更谈不上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多数时候只能作为侦破案件的线索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两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做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其中一项规定就是侦查人员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之所以肯定技术侦查的地位合法性,一方面在于技术侦查对侦破大案、要案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则在于技术侦查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行为,而不是针对所有公民及其行为,所以一般不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害。国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行为进行技术侦查看似也干预、侵犯了其隐私权,但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更高的法律目标----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强制机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产生的弊端远远小于其它技术侦查手段,也不会过多侵犯公民隐私权。
五、建议
(一)在全国机动车上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将这一建议上升到法律层面,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样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国家对机动车的申请登记以及上路行驶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每辆机动车要想上路行驶,必须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 。这些规定启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国家应该强制每辆机动车在依法取得上路行驶资格之前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将这一建议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具体法律条文建议修改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卫星定位系统应当按时接受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
其实,强制机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悬挂号牌在一定方面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对机动车进行有效的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但是,强制机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控制机动车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机动车的种类繁多,笔者以为就目前形势而言,在全国机动车上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应该先针对汽车进行,以积累相关经验,再逐步推向其它机动车。
(二)借鉴客运车辆GPS管理平台模式,结合深圳市公安局渔河、王达提出的“GPS报警综合接入平台”方案,探索建立一套综合利用我国卫星定位系统资源打击机动车犯罪的系统,并由公安机关加以管理、使用。
(三)公安机关利用“PGIS平台”不断完善接处警机制,做到快速反应、统一协调、及时出警,第一时间控制和打击机动车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