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文全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 太原 030001)
截至2014 年末,全省共有县级联社110 个,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268.17 亿元,较年初增加254.93 亿元,增幅为5.1%。各项贷款余额3367.57 亿元,较年初增加232.59 亿元,增幅达7.4%,增速同比下降10.19 个百分点,有效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截至2014 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2847.74 亿元,较年初增加226.35 亿元,增幅为8.6%,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为84.56%。全省农村信用社支农水平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创新抵押与担保方式。如:某县联社积极与工商、农机、财政、市场管理等部门进行联系沟通,研究和探索“仓单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原材料存货质押”、“超市供应商融资”以及“动产第三方监管”等信贷产品,进一步提高贷款效率,切实促进县域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二是推出接地气的信贷产品。如某县农商行创新开办了山西第一家农产品金融超市,专为农户开辟了农产品展区,并与其建立了代销关系,至今,已代销各类农特产品总价值约10 万元。三是推动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如某县联社将金融服务终端设备安装在特制的流动服务车上,运用3G 无线网络进行连接,银行能够方便地入农村、进集市、驻企业,为群众提供存取款、转账等基础性金融服务。
2005 年全国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平遥诞生后,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蓬勃发展。截至2014 年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共有576家,注册资本金达到356 亿元,平均注册资本6181 万元,贷款余额为298.5 亿元。从贷款对象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2013 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中,农户贷款106.6 亿元,占比22.85%;小微企业贷款208 亿元,占比44.58%。
全省村镇银行总体发展平稳,风险可控,为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4 年末,山西省共有38 家村镇银行(有经营数据的32 家),发起行主要为辖区城商行和农商行,注册资本金25.09 亿元,各项存款121.28 亿元,各项贷款76.46 亿元。
当前,有关普惠金融的一些法律处于空白,如合作金融组织法、民间金融法等均没有出台,而部分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未能与普惠金融的理念完全相适应。如《物权法》第184 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导致当前在农村探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创新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应尽快修订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保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在金融监管上,现行的金融监管基本上是沿用了城市金融监管的一套办法,无法适应普惠性、包容性金融发展的需要,对农村金融,尤其对小微型金融的差异化监管制度亟待健全完善。
一是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关联数据采集少。由于非银行机构主动性不高,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非银行信息数据采集少。二是组织领导机制不健全,人民银行统筹工作开展难。当前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市场参与;人行推动,多方支持”。但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难以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各方职责履行不到位,也得不到相应的监督和约束,人民银行的协调难度较大。三是农户信用评级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有限。农户信用评级“各自为政”,评定结果只是在各机构内部使用,无法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相互认同,使得农村信用评定工作存在重复评定和资源浪费问题。
一是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不足。从间接融资看,截至2014 年末,全省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加257.83 亿元,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17.33%,占比仍远低于大、中型企业。从直接融资看,证券市场进入门槛较高,惠及小微企业较少;银行间市场推出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仍较小。从民间融资看,融资成本较高导致小微企业满足度较低。从金融产品创新看,产品设计缺陷和风险防控等多方因素制约使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有限。二是部分小微金融机构有偏离“三农”倾向。从贷款投向来看,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呈逐步上升趋势,但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却并不乐观。据对全省部分小微金融机构调查发现,截至2014 年5 月末,98 家小贷公司的小微企业贷款、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及创业、助学、消费贷款总额为47.6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3%,低于同期农村信用社7.8 个百分点。
部分机构存在“脱实向虚”的问题。部分农村金融机构资金虽然宽裕,但支持实体经济不足,倾向于通过票据融资和购买理财产品、同业拆借市场上出让资金获取利润。更有个别机构出现“借钱炒钱”现象,这种脱离实体经济,过度金融的行为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安全。
可采取单独建立普惠金融法的形式;或者在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普惠金融的条款;或者可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冲突的前提下,由政府主导,协同财政、税收、人民银行等部门设立《农业信贷法》、《农业保险条例》、《小微企业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稳步推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
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发展,以疏导民间资本,规范民间金融,改善农村金融供给。在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对农村金融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尤其对合作类、社区类微型的金融组织进行差别化的监管办法。在加强信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金融对风险的容忍度。
在税费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征收可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时的优惠政策,按营业税3%、所得税在一定年限内减量征收,同时地方财政可以建立相应的退税机制予以扶持;另外建议对微利企业和支农的小额贷款纳入财政贴息范围,享受金融机构关于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的同等待遇,减低或者免除在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相关费用,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
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完善农村和社区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普惠金融服务生力军,明确各类小微金融机构职能,强化在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的责任,将县域小微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用于当地贷款作为一种经营制度,建立相配套的处罚和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培养良好的信用文化。
一是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动辖内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入开展企业外部资信评级工作,尽快采集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二是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提高法律诉讼效率,加大法律裁决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和信用意识。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为依托,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探索建立高效的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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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焦瑾璞.金改新起点:构建普惠金融体系.《英大金融》.2014.
[5]吴红军.升级小微金融服务 走好普惠金融之路.《金融时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