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单 锋
媒体融合时代信息管理与版权保护探索*
□文│单 锋
媒体融合后信息资源被广泛网络化传播与利用,给版权保护造成深刻的影响和较大的冲击。新媒体传播和共享信息资源不仅令传统版权保护面临挑战,而且也为信息管理提出了全新的课题。提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水平,可以为版权保护提供技术保障,也能有效推动媒体融合后的信息资源全球化合理共享。
信息管理 版权保护 信息资源共享
媒体融合时代使人类信息交流和管理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书写媒体、印刷媒体、广播媒体、影视媒体、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以一种惊人的速度进行融合、重组、替代、更新、超越。在媒体融合的大形势下,信息交流与传播出现了全球覆盖性、无限复制性、整合交互性、载体不确定性、内容高流动性、形态多样性等特征和趋势,传统图书作品信息版权的保护问题在媒体融合时代日益凸显,尤其是作品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升级已经迫在眉睫,应尽早提出应对策略。
传统版权保护对象多指纸质图书、报刊文章等,一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二是保护出版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如要转载或再版,必须支付相应的稿酬。但在媒体融合时代,传统的版权保护手段和规则遭到破坏,版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给版权保护增加了难度。网络信息资源以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进行编辑传播,可以随时给用户提供大量可供选择的信息资源。而网络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使得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复制、粘贴、转载信息内容,因此使得著作权的确认变得更为复杂。同时,版权信息的网络传播往往不属于有意识的商业行为,但其产生的传播后果却能造成商业化影响,甚至会损害到著作权所有者以及出版方的署名权和经济利益。由于无法在数字化和网络化领域确认信息传播是否具有商业性行为,因而版权保护的难度不断增大。
图书著作的附属版权难以确定归属。附属版权作为一个非法律概念,一般来说,“文学作品版权派生的其他版权,如把文学作品改编成戏剧,要付上演费,拍成电影要付电影版税,报刊连载或翻译成外文,也都属于附属版权的范围”。[1]附属版权的问题常常针对文学作品,包括传统出版的图书作品和网络作品。附属版权可以分为图书相关附属版权和非图书相关附属版权,前者如翻印、复制、合作再版、连载、节选、改编、翻译等,后者如多媒体制作、网络传播、影视改编、作品形象使用等。附属版权的复杂形态不仅难以确认归属,而且在版权保护上难以采取有效措施。
版权意识薄弱给版权保护带来困难。在媒体融合下,网络、数字化、电子科技等飞速发展,为读者和用户提供了许多公开或半公开的交流和传播平台,从论坛贴吧到博客空间等,再到微博微信手机交流平台,个人用户任意转载文字、图片、视频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播至各种媒体领域。这种看似无意识的传播方式往往在版权方面造成严重侵害,如网络文学作品的盗贴转载等,给著作权所有者和文学网站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立法的迟滞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对版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目前全球范围内的法律秩序都有求稳性和保守性的特征,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媒体融合形势下与版权相关的特殊情况。虽然各国都在探讨研究新媒体版权的专门立法,但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网络著作权法尚需要一段时日。著作一旦进入新媒体领域,势必产生多媒体形式,即由文字、图像、声音等构成综合作品形态,同时,作品元素和形象又会衍生出文字改编、再创作、微电影、游戏、动漫等。在这种情况下,把多媒体作品的每一种形式单独列出版权,或是以“大版权”的综合形态进行考量,目前尚无法在法律上确定统一标准,因此给立法和法规颁布造成困难,并在法规执行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障碍。
传统版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在法律上强调制度的安全性和秩序性,使图书版权在法律机制的保护下进行安全传播。另一方面在经济上强调版权的效益和效果,版权体现的不仅是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其本身也具有商业性和产业性特征,会在传播的过程中产生复杂的经济价值。传统版权在政策和法律手段的支持和保护下,能够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但在媒体融合的形势下,用政策和法律进行调控,其手段和措施都已经无法满足时代需求,更无法处理错综复杂的传播状况。因此,版权保护必定面临转型和升级,并以现代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为保障,一方面能够促进信息快速有效地传播,另一方面也能提升版权的保护能力。
在媒体融合下,与版权相关的信息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信息资源建设。包括文字、图像、声音、影像、程序、软件等信息采集和归类,并依此建立相应的网络信息数据库,其目的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最大数量和容量的数据信息,方便用户对信息的选取和利用。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立从版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应严格区分作品信息的类型,有一些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合法采集并建立数据库,如各类官方文件、时事新闻、通用公式表格、保护期限以外的作品、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等。此外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未经版权人许可进行采集和使用,需支付一定的报酬。
信息技术应用。包括信息采集软件技术、信息检索软件技术、信息利用和服务软件技术等,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以达到利用、传播、交流、共享全球信息的目的。信息技术应用主要针对信息资源的传播、扩散和下载,在这方面是否侵犯版权,目前在法律责权认定上还有争议,尚无法达成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状况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介绍评论作品、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图书馆陈列和保存版本等。那么,只要是作品信息的合理使用,就并不涉及侵犯版权问题。
网站建设和运营。网站作为信息交流和传播平台之一,使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网站一般以商业化和全球化战略作为建设依托,对各类多媒体信息进行归类、整合,并建立具有特色和个性的一体化信息数据库,以满足营运和商业需求。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有独创性,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等智力成果特征,网站建设和运营经常在“独创性”方面钻空子侵犯版权,获取非法利润。那么,在信息管理和技术的监控下,网站数据库必须建设具有较高查全率和便捷的用户界面,尽可能在检索方面穷竭某类信息,既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检索,也能为作品的独创性提供证据,以达到保护作品版权的目的。
信息应用价值评估。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信息利用的最大化,为用户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在媒体融合的大形势下,信息形态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网络上的海量信息不受时空限制泛滥传播,用户无法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因而无法有效地对信息进行价值筛选。通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运用,按照信息价值等级进行分类、排列和筛选,如公共数据信息、正式文件、正规条款、经典文学艺术作品等优先检索,既可以减少独创性作品的侵权问题,也可以给用户提供最有价值的相关信息。
由此可见,信息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大力运用信息技术对信息管理服务进行深度挖掘开发,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网站优化,并运用技术设计专门化信息搜索引擎。现代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的根本目的是尽可能实现无国界的信息共享,虽然表面上这一目标与版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但实际上信息管理手段可以提升版权保护能力,并且使信息传播共享与版权保护获得双赢的成果。
一般说来,版权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两大主要特征,专有性决定了版权无法免费共享,而地域性则使得版权保护不能在全球范围内无条件地传播流通。传统的版权保护需要考虑五方面要素:第一,版权的有偿传播和应用。第二,禁止非法利用版权获利,以确保知识生产的积极性。第三,制定法规保障作者、出版方、传统媒体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制定有效的版权流通运行机制。第五,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版权价值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媒体融合时代,传统版权保护的五要素仍然存在,同时,新媒体传播技术本身拥有的多种权利,这使版权保护对象出现动态扩张和无形隐蔽性的特征。由于网络媒体拥有无限链接权利,以及向公众无限传播信息的权利,而且版权全面数字化也是大势所趋,不能因为版权保护的问题顾此失彼。那么,现代信息管理任重而道远,既要运用信息手段提升版权保护的能力,也要保障网络媒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无限链接权和传播权。有效地平衡版权保护和新媒体传播之间的利益,消解网络信息无国界共享和版权之间的矛盾。
目前,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尚未出台完善的新媒体版权法律法规,但在版权保护方面基本上已达成共识,一方面要强化版权的专有性,确保独创性作品的绝对版权,鼓励知识创造和产生智力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弱化版权的地域性,强调网络信息一体化,以达到信息在全球范围内无国界共享的目标。这样一来,既能有效地维护版权利益,而且也使信息能够通过各种新旧媒体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以增加信息的应用价值和贡献度。因此,版权保护和信息传播都离不开多维度信息管理手段,应从多维度的视角采取信息集成管理方法,从速度、深度、广度等方面促成版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双赢。
信息管理在速度方面提升信息的利用率。比如在准确采集、合理分类、快速检索、传播交流等方面使信息资源的利用价值最大化,以达到信息资源全球共享的目的。这样既能确保网络传媒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版权拥有者获得最广泛的知名度,为作品提供更多的附属版权利益,从而将文本版权的损失降到最低。
信息管理在深度方面强化版权保护的技术内容。比如利用二维码、数据库筛选技术等为网站提供专业的信息优化服务,设计专门化的信息检索引擎,开发防盗版技术打击网络盗贴等。信息技术的深度开发利用主要针对保护独创性的文学文艺作品,而非独创性的作品在先进的信息技术面前无法提供独创证据,因此不受版权法保护,在网络媒体中可以合理使用、传播、共享。
信息管理在广度方面凸显信息资源的国际化和跨地域化特征。将信息技术纳入知识成果管理,提高成果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经济价值。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完善版权的管理机制,也能促进版权的产业化,提升版权附加值,并增强版权的国际化交流和共享。
实现版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双赢是信息管理的功能与目的,在媒体融合的形势下,只有合理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才能解决目前网络传播造成版权侵害和信息传播混乱的问题,为实现版权专有保护和信息国际化全球化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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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解释论视域下的民事诉讼法研究”(14Fxb007)阶段性成果,并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