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建
数字传播视野下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文│刘 建
数字化传播是当前出版产业的重要形式,也是可以预见的未来趋势。在这一动态背景之下,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保护也相应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正确认知数字化传播背景之下的著作权内容,充分保护学术期刊著作者群体的切实权益,才能促进学术文化繁荣发展与出版行业长效运作的同步共进。本文归纳了在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全新态势,总结了现有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措施的不足之处,并拟建了基于数字化传播背景的学术期刊著作权侵权保护的改进措施。
数字传播 学术期刊 著作权 保护
著作权是基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权益,在学术期刊范畴之内,其发挥着保护著作者基本版权、鼓励学术文化创作以及维持出版产业有序运作等关键作用。而伴随着数字化传播形式的后来居上,尤其是在网络自由分享、多样传播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之下,原有的学术期刊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也面临了更为复杂的新态势。[1]在注意到数字化传播对于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的影响之后,出版业界与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跟进措施,但还是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鉴于此,就需要制定并施行一系列可行的改进措施,以切实保护学术期刊的著作权益。具体而言,需要分别从建立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专项保护法规制度、实行临时保护与定点核查相结合的操作策略、提高诉讼保护手段的法律惩戒力度、协同学术期刊著作内容与民众群体阅读权利的双向交互等方面出发,以促进版权保护法律意识的深入普及。
随着数字传播产业规模的扩大、质量的提升,学术期刊资源的获取方式、难度等都较之前大为降低。然而考虑到一些不当乃至违法行为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之下,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也面临更为复杂的新态势。
1.数据来源不再受限,查找难度明显降低,预先防范的难度增加
在数字化传播的浪潮席卷之下,学术期刊行业迅速实现了电子化、网络化运作,原有数据来源的存在形态被打破,社会群体除了可以在期刊网站进行在线查看、阅读之外,还可以通过下载、修改以及发布,对原有的期刊文本进行分享式的传播。不通过官方网站来进行阅览,借助一些分享站点与工具,同样可以快速获取所需的文本资源,并可以任意查找、随意存储。而对于学术期刊的著作权保护,由于未能未雨绸缪地建立预防机制,所以在监测、发现以及处理上往往处于被动,期刊资源被私自传播、修改分享等混乱现象也开始集中出现[2]。
2.网络传播大行其道,传统出版跟进滞后,二者脱节导致盗版泛滥化
由于并未真正重视学术期刊的网络运营,一些学术期刊的服务项目往往被恶俗广告、游戏动画等充斥,严重拉低了学术期刊的文化严肃性,削弱了对于受众群体的吸引黏性,继而也导致大量注册用户开始转而选择综合成本最为廉价的网络分享,并主动或被动地扮演了推动学术期刊资源网络传播的媒介角色。而利用学术期刊网络运作处于粗放发展期的难得机遇,一些盗版行为伺机蜂起,其通过网络传播途径获取各类学术期刊文本,然后再适当增删、排版印刷、出版刊行,获取巨额的不当经济利益,严重干扰了学术期刊网络运作的有序发展。
3.低俗消费甚嚣尘上,付费获取推进困难,既有的监管手段收效不佳
一些学术期刊运作机构为了获取经济效益、抢占有限市场,积极迎合了低俗消费,通过私自转载、模仿修改等侵权手段,制造了大量的低俗化文字作品。而大部分学术期刊网络运作的管理方,则还是试图通过推出高品质正版的付费资源,来维护期刊作者的著作权益。然而受制于消费调研不透彻、整体定价不合理、商业运作不成熟等原因,当前付费项目在学术期刊的网络运作之中,大部分尚处在低回报率阶段。加之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对于低俗消费、恶意传播以及付费经营的监管一直缺乏应有的重视,并不认为期刊文化偏颇发展与经济效益转化之间存在必然冲突,大多采取了观望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以上乱象的泛滥。
当前我国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保护还处在相对粗放的初级阶段,无论在法律制度规范、具体保护措施、诉讼保护途径以及诉讼救济程序上,都存在诸多不足,这无疑制约了整个数字传播产业的有序发展。
1.专项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行业约束条款效力偏弱
我国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起点较低,在专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与施行上,也一直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与失调性。虽然具备一定法律约束效力的法规条款为数不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等,然而其宏观指导往往大于微观操作。在数字化传播的冲击之下,对于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难度也随之增大,原有的并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则迅速暴露出了短板。虽然学术期刊行业内部也自发组建了磋商机制,并缔结了部分协议性质的行业条款。然而由于这些行业条款属于松散的、临时的管制手段,其所具备的效力又难以等同于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职业道德、利益博弈之间的调节,所以对于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保护效果也普遍不尽如人意。
2.诉讼保护缺乏惩戒力度,后续侵权行为难以遏制
当前我国对于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的诉讼机制,则是基于《著作权法》与《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两大法规而创建的松散体系,无论是在判定原则、处理模式,抑或是在操作途径、执行方法上,大多采取了避重就轻、警戒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策略,这就使得其实际的惩戒力度大为降低。譬如在对于电子档学术期刊个人传播的侵权处理之时,就需要依照主观目的判定、客观资料收集以及当事双方辩证的诉讼程序来展开。而在电子档学术期刊的类型裁定上,则大多依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将其认定为网络文本资源,而不是认定为电子化的知识文本,以降低其侵权的等级[3]。整体惩戒力度的不足,使得部分投机者群体更加肆无忌惮,继而也让抄袭修改、二次传播、换名出版等后续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3.行政救济程序流于形式,受损获赔出现时效延迟
行政救济程序大多由侵权行为发生、诉讼裁定下达、赔付款项未果的强制执行手段组成,如未经允许,电子档的学术期刊资源被第三方个人或组织私自转载、分享下载,通过双方协商、公证仲裁以及诉讼裁定之后,侵权一方仍未履行赔偿义务之时,就可以通过申请行政救济、借助法律强制力来获得应有赔付。然而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制度规定松散等消极因素的存在,当前行政救济程序往往流于形式主义,除了以书面警告形式下发催赔书之外,其执行手段也普遍为电话催促、短信提醒等,很少会与被侵权方前去催缴赔偿,使得被侵权方的获赔款项经常出现滞后、拖延,造成了受损获赔的时效延迟。
以上积存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数字传播的有序推进,必须进行改进措施的制定与施行,才能确保学术期刊著作权的切实保护。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建立著作权专项保护法规制度,推行适度保护原则
在借鉴《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主要成文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数字化传播的主要特点,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专项化的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的部门法规,细分电子档线下传播、网络分享传播等不同途径下对于学术期刊著作权的具体保护,包括著作人的基本权利、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司法诉讼程序启动等。而考虑到我国数字化传播与学术期刊网络运作的阶段特征,则适宜推行适度保护的政策原则,参照《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等相对成熟的数字版权保护法规,有针对性地制定并施行有利于学术期刊资源正常传播、网络运作合法获利的操作政策。
2.实行临时保护与定点核查相结合,细化出版链条保护
定点核查旨在加强学术期刊网络运作的自我防控能力,这需要引入配套的技术保护措施,如设置学术期刊正规网站的用户权限,有限制地规定各类用户在线阅读、自由复制以及下载存储等,并增加加密功能。对于试图蓄意获取期刊资源的不法用户,则可以采取冻结其账号、查封其IP等方法来处理;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划分内容生产方、资源出版方、技术支持方、阅读设备提供商、作品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多个链条环节的权利与义务,在基于数字化传播的前提之下,建立更为规范化与人性化的统筹模式。
3.提高诉讼保护手段法律惩戒力度,完善跟进监督模式
一是要完善当前诉讼保护手段的裁定方式,依照数字化传播的特征,合理划定线下传播与线上传播的法律界限。提高对于将电子档期刊资源私自传播的个人或团体的处罚等级,对于无法确定具体当事个人的,则可以警戒、判罚为其提供个人资源上传与分享功能的原始网站,并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等。而对于未经授权的团体侵权行为,则需要提高整体罚金数额、延长停业整顿时间,必要时也可以启动司法诉讼程序。二是要完善跟进监督模式,配备专职人员跟进调查,实时获取判罚一方的整改信息,指导、督促其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整改。对于敷衍、拖延以及抗拒整改的,则可以采取额外增加罚金、延长停改时间等惩处方法,必要时也可以请求法律强制执行。
4.协同著作内容与阅读权利的交互,促进版权意识普及
对于学术期刊的经济效益挖掘上,合理均衡著作权益有效保护与普通民众阅读权利之间的交互转化,并顺带普及著作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则无疑成为了利用数字化传播价值、壮大学术期刊多元运作的切入点[4]。鉴于此,就可以建立公益免费性质的网上图书馆运作机制、推广付费会员优惠活动,为社会群体提供内容丰富、阅读方便、体验清爽的正版学术期刊资源,并在站点的突出位置,设计各种滚动艺术字体、简短演示动画,介绍私自转载、盗取链接、下载传播等不当行为所要承当的法律责任,以提高社会群体的著作权益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1]张言民.数字环境下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冲突与消解[J].出版发行研究,2015(5)
[2]刘玲妙.浅析我国数字传播时代的版权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4(6)
[3]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2006(11)
[4]戴雅娜,杨英法.思想政治教育中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通方法研究[J].教育评论,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