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合作途径研究

2015-01-30 20:05乔刚牛新民杨翠萍
中亚信息 2015年5期

□文/乔刚 牛新民 杨翠萍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合作途径研究

□文/乔刚 牛新民 杨翠萍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以来,经济发展相对平稳,对外经济合作不断扩大,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有了一定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点的专利制度。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的人口大国,经济发展潜力很大。中国企业在与乌兹别克企业开展经贸和技术合作中,应了解其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制度,积极探讨与其知识产权的合作途径。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包涵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立法机构颁布的相关知识产权法,主要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法(2002)、厂商名称法(2006)及版权和邻接权法(2006);第二层次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包括由立法机构颁布的16个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由行政部门颁布的4则相关知识产权法,以上两个层次构成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主体;第三层次是知识产权实施细则43则,用以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这些构成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

乌兹别克斯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议定书》、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但目前尚未加入欧亚专利公约(已递交申请,目前尚未获批)。主管专利事务的机构是专利局,成立于1992年10月1日。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其与中国的差异

中乌知识产权制度差异概述

知识产权主管机构设置

从部门划分看:中国的机构更为全面,乌兹别克斯坦的机构设置则较为宽泛和笼统,未细化管理及权责。知识产权局在国家工业产权部门和版权局的基础上于2011年5月成立(即是由版权局及工业产权局组成),而版权局及工业产权局的主管部门均为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机构;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归属专利局(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版权局(设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内)、商标局(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大部门。

从管理效率看:中国专业化程度更高,管理更精细,但容易分头管理,相互推诿掣肘。乌兹别克斯坦管理相对统一程度更高,管理便利性和成本更低,但是专业化程度低,容易出现盲区。

知识产权主法构架

关于知识产权主法的构成架构,乌兹别克斯坦侧重厂商名称、动植物新品种培育、版权和邻接权三个领域,由这三个方向引导相关法律及实施规则的设置;中国侧重于专利、商标及植物新品种保护、著作权四个领域,中国的相关法律及实施细则是紧紧围绕这四个领域的主要法律进行构架。

从主法的构架看,中国对专利有进一步的关注,并已就专利展开了法律配置;而乌兹别克斯坦对著作权有更细致的关注,在主法的名称中已涉及到邻接权。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更加务实,与经济密切相关度更高,而乌兹别克斯坦对工业知识产权法律相对薄弱,更多关注著作权,对文化艺术更加关注。中国主法是围绕商标法展开,而乌兹别克斯坦则是通过厂商名称法主导,由此对比看出两国在主法构架上的区别及各自的侧重点。

知识产权覆盖领域

仅从法律及实施细则的文本量来考察知识产权的覆盖领域,乌兹别克斯坦有24个法律文本,43项实施规则用以制定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而中国共有30个法律文本,114项实施规则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仅以项目的数量衡量,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领域更为广泛。而从领域的细分类别来划分,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条文的划分更加细致全面,中国有更多的相关法律限定及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例如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电子签名法、对外贸易法、农业法、科学技术法等法律都涉及到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在各个方面都得到相应的重视及限定。

中乌专利制度比较

专利法制建设的差异

与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专利法律不同,乌兹别克斯坦至今并没有制定独立的专利法,这主要是其本国的专利产出很少,影响还远未达到立法的需要。目前,乌兹别克斯坦与专利相关的一些法律条都文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中,缺乏系统性、一致性和协调性。这为国外专利权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中国企业和专利权人必须注意。

授权专利的条件

专利特征要求:中乌法律规定基本上都与巴黎公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的规定一致。例如,对于授予专利的条件,中乌均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三性”标准,一项发明只要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且在工业上有实用性,就可以获得保护。

专利范围界定:中乌法律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均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发明创造。乌兹别克斯坦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简称为工业产权;中国在专利法中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定为发明创造。不同的是,中国对三类发明做了明确的定义,而乌兹别克斯坦对此则无明确定义。

取得专利的程序及关键环节

专利权的申请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局受理授予工业产权专利的申请,对其进行国家鉴定和办理国家登记,授予工业产权对象专利。中国的的专利申请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接收及审查,以及复审,对于审查符合的专利申请授予其专利权。

专利的保护期限

中乌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在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而乌兹别克斯坦发明专利权(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5年,可续展3年),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可续展5年)。

专利的年费缴纳

乌兹别克斯坦专利年费要在授予专利之后才支付,但是课税基础起算日期将是专利申请日而不是专利授予日,必须每年支付年金直到20年有效期结束。

关于专利权的转移(转让)

乌兹别克斯坦规定,对于专利的支配,获得专利的权利,根据申请书登记产生的权利、持有专利的权利和基于专利产生的权利可以完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人,未遵守书面形式或者登记要求的合同将导致其无效。中国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职务发明归属判定

关于专利体系中职务发明归属的判定,中乌知识产权法律中均有所规定,且对比分析可知,两国就职务发明归属的判定基本一致,均将专利权归属于单位或者雇主。其中乌兹别克斯坦规定如果无法区分作者和雇主在创造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的贡献,那么作者有权得到一半的雇主已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利益。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和自然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他国家取得工业产权的专利。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与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和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本法规定的或者基于互惠原则的权利。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必须通过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乌兹别克斯坦专利申请及权利获得

乌兹别克斯坦申请专利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专利申请的管理机构是专利局,申请人需根据专利申请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需要提交详细的资料文件

专利申请书,须指明发明者(合伙人)的姓名,专利申请人的姓名,居住地或所在地;发明描述,其内容可用于全面实施;发明公式,可表明发明本质及符合相应的描述;发明本身所必需的图纸及其他材料;有关发明的论文。除此之外,专利申请书上还须附上按规定缴纳专利税的证明文件。在乌兹别克斯坦,申请不同种类专利,申请手续和程序略有不同,专利申请须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文件可用乌兹别克语或俄语。需要申请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发明专利的费用大致包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公开费和授权费。

专利保护期

乌兹别克斯坦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短期专利:5年(同上);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同上);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同上)。

专利审批程序及流程

注册乌兹别克斯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所需资料:申请人姓名及详细地址;发明人姓名及详细地址;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详细说明及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图纸(如果有);公开摘要;如已申请优先权,提供优先权日期、申请的第一个国家及该申请号(有关第一优先权申请资料的公证副本可自申请日3个月内提供);国际公告,国际检索报告,国际PCT(专利合作协定)申请的初步审查,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报告,PCT(专利合作协定)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限为自优先权日起的31个月;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可在申请日后的2个月内提供)。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注册程序:递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申请后进行6~12个月的形式审查。如申请人递交了全部所需资料,发出形式审查结果的通知函。按申请人的要求,自发出形式审查结果的通知函后的3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性的要求,则发出授予专利的通知函。支付注册及公布费用后,专利证书发出。上述费用支付的期限为专利注册通知函的3个月内。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程序花费的时间为3~5年。

专利侵权与专利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应用受保护的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其生产中应用受保护的工艺过程、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含有受保护的方法的产品和进口相关产品的权利属于专利权持有人。

专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其允许无权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未经允许制造、使用、进口、许诺销售、销售、以其他方式投入民事流通,或者为此目的持有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的产品;以及使用受专利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或者将其投入民事流通、或者为此目的持有直接通过受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制造的产品,视为侵犯专利人持有人的专属权。

专属权可以下列方法保护:收缴借助其侵犯专属权的物质对象和因侵权产生的物质对象;强制公布违法侵权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些保护措施可由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实施,也可由专利权人依法请求而实施。

中国企业与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知识产权合作尚未实现通畅便捷

主要是源于两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中的参与度及涉及领域。目前,中国与中亚国家便捷的专利程序是欧亚专利体系的申请及批准流程,从成员国来说,中亚五国独缺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签订了欧亚专利,但还没有被批准加入。这使得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知识产权合作不能与中亚其余四国在同一个体系内进行,这也使两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了欧亚专利注册程序的优势,转而要在国际大环境下进行申请。

专利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均为PCT成员国,中国企业要获得乌兹别克斯坦专利,可以通过PCT程序进行,进行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公开及审查,选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或者国家阶段。同时,市场、技术发展情况也可能更清晰,申请人可以有的放矢的选择和决定是否计入其他国家申请,是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中国企业可以用PCT程式来获得专利,获得乌兹别克斯坦的认可。

知识产权推广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合作,主要集中在实物资产投资,经济合作和投资表现为贷款、企业投资、机器设备等的输出等等,对知识产权,如专利、设计、标准等有投资价值的合作还没有上升到议事日程。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投资更为高效,也是长远合作的途径。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中资企业在乌投资获得的专利,企业拥有充分独立的处置权,在外国投资获取专利的再投入和再获利。

对中国企业的几点建议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的专利法律体系虽然还不完善,但整个法律流程,自申请、生效、期限至转让、权利保护,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国企业要进驻乌兹别克斯坦并且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要做到深入了解、自觉遵守。

充分利用中乌国家间的合作协定实施专利保护

早在1999年11月8日,中乌双方就已颁布并实施了中乌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定。协定明确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及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对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中国企业可依据此协定享受与本国权利人同等的权利。

依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实施专利保护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与《马德里协议》等重要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这些公约都为保护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了国际保护标准,中国企业在与乌兹别克斯坦进行知识产权合作过程中,可运用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条例进行维权。

专利及商标注册要注意时效性

商标注册争议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处理原则注册在先,这就需要中国企业在合作中更多的注意时效性。对于企业而言,第一时间申请商标注册是关键。而对于国内的一些技术发明,同样必须也及早申请国际专利(PCT),而不是急于发表论文,否则,可能因时间迟疑而失去新颖性,从而失去在乌兹别克斯坦推广应用的机会。

加强知识产权法在合作中的可执行性

对比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两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以看出,两国在各自的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中,知识产权法一直在不断完善中,中国的进展比乌兹别克斯坦要快得多。这种差距容易造成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合作过程中,存在可执行性差的问题。这就要求中国企业要充分依靠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在充分尊重乌兹别克斯坦法律的前提下,力争用国际规则来纠正知识产权维权中出现的因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不健全而难以执行的问题。

注:本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课题《俄罗斯及中亚五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研究》(项目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第868号)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