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版权管理 护航产业发展

2015-01-30 19:57汤兆志
中国出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音乐作品

□文|汤兆志

加强版权管理 护航产业发展

□文|汤兆志

编者按

为了让更多的人们参与讨论知识产权鼓励创造和创新的作用,自2001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每年的这一天,WIPO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各成员国也会围绕当年主题举办各种宣传活动,以增强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今年,WIPO把目光聚焦于音乐维权领域,将主题确定为“因乐而动,为乐维权”(Get Up, Stand Up. For Music.),全球聚焦音乐、探讨版权保护。为此,本刊特围绕该主题刊发一组文章,与大家相互启发,共同探讨。

文化产业的生存与发展与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休戚相关,“加强版权管理,护航产业发展”是国家版权局的使命和责任。音乐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版权较其他文化产品更易受到侵犯,因此,音乐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各方利益是否得到公平分配,直接影响音乐产业乃至文化产业能否健康发展。下面,笔者就版权保护在音乐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国家版权局在加强版权管理、推动音乐产业发展方面的一些思路和举措作一些探讨。

一、音乐版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音乐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产品,人们无时无刻不在欣赏或消费音乐,可以说,音乐从来都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1.音乐版权保护范畴

在音乐领域,国内外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主要是指词、曲作者所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词曲版权;二是对表演者的保护,即表演者(如歌手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三是对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主要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尊重和保护音乐版权是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

音乐产业包括词曲创作、录制、出版、复制、发行、进出口、版权交易、演出、卡拉OK、教育培训、音乐衍生产品等纵向产业链,连接广播、影视、动漫、游戏、网络、音响及硬件播放设备、乐器生产等横向产业链,在文化产业中居于核心和基础性地位,其发展对于拉动“娱乐”经济、提升文化软实力以及开拓文化产业消费市场等具有重大意义。在国际层面,音乐产业始终保持旺盛的增长势头,2013年美国音乐产业创造了历史峰值,尽管实体唱片有所下滑,约占音乐销售份额的50%,但加上数字音乐后整体上仍攀上了历史最高点。在国内层面,据《2014年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统计,音乐产业总规模已经突破2700亿元,每天通过网络下载音乐超过2亿次,仅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年销售已超过200亿元,可见,我国音乐的市场消费潜力和发展空间巨大。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音乐的传播越来越便利和宽泛,人们对音乐作品的利用方式日益多元化,催生了很多新的商业模式,音乐版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关注。音乐版权权利人虽然从音乐的传播和使用中获取了一定的报酬,但实际上却很难得到公平的利益分享。此外,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的现象仍然存在,新技术的发展与运用更使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如何协调音乐版权权利人的利益与音乐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并使之保持必要的平衡,音乐人的版权权利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将是推动音乐产业良性健康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音乐版权保护工作

1.中国的音乐版权保护现状

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音乐版权保护工作,为音乐权利人提供的保护是较为全面和完善的。比如加强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实践中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发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在音乐版权保护和促进产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等。

立法层面。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音乐相关的音乐作品、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版权保护均作了明确规定。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报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我们也吸收了音乐作品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现行《著作权法》中与音乐作品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如明确规定词曲作者等对视听作品的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再如为了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破解使用者合法获得海量作品授权的困境,优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设计等。

执法层面。近年来的“剑网行动”中,一直将音乐版权作为重点,查处了“音扑网侵犯著作权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效净化了音乐作品的版权传播秩序。同时,为规范视频网站的合法运营,切实履行版权行政执法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效能,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启动了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并将部分音乐网站纳入监管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层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积极探索音乐作品中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单独或协助音乐作品相关权利人进行了大量的版权诉讼、仲裁等维权举措,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方便使用者利用音乐作品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努力和工作。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音著协会员总人数超过7700人,并与62家海外协会签署了相互代表协议,管理全球范围约1400万首音乐作品。音集协会员总数达到127家,涉及权利人265家,协会管理的曲目达95888首,约向5000家卡拉OK经营者发放使用许可。

社会服务层面。在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同时,国家版权局也在大力推进作品登记、质权登记、版权资产评估、版权资产管理等工作,积极搭建一批集版权评估、版权质押、版权投融资、版权交易为一体的常态性版权贸易平台,提供版权交易信息,创新版权交易模式,推动版权质押贷款服务,开展版权资产评估工作,推动包括音乐产业在内的版权产业发展。

公共意识层面。国家版权局通过“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重大版权事件为契机,通过多种媒体渠道,以公益广告、知识竞赛以及大型音乐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包括音乐版权保护在内的版权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国际层面。2012年在北京签署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包括音乐表演者在内的表演者权利进行了有效确认和完整保护,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享有完整保护的历史。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国际相关音乐版权保护组织、协会的在华工作,除了继续支持和推动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的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外,2014年,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也将其亚太区总部迁至北京,并成为第7个著作权涉外认证机构,其工作将更加有助于配合中国音乐产业发展,帮助更多的中国创作者走出国门,走出亚洲,走向世界。

2.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必须承认,虽然近年来中国的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意识薄弱,音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力量相对弱小,加之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在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音乐作者的复印权;成立于1992年的音著协2001年才开始背景音乐收费,广播电视音乐收费更是自2009年才开始启动,特别是网络音乐的收费一直在侵权与维权的博弈中进行;长期以来,广大音乐消费者付费使用音乐的意识仍然淡薄,而互联网又为其提供了享用“免费午餐”的土壤,权利人及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未和网络运营商建立运行良好的商业模式,现有的网络音乐在渠道相对集中而权利内容异常分散的背景下,部分商业模式还存在不利于各方利益公平分配、难于持续发展的情形;网络侵权行为仍然高发,仍存收集证据困难,维权成本过高等现象。

对此,包括国家版权局在内的各政府相关部门将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音乐版权保护,推动音乐产业发展。

一是加强国际合作,让音乐作品相关权利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好保护。音乐无国界,国家版权局将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与音乐相关国际条约尽快生效;并将继续在版权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音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护;鼓励各音乐基地和园区积极创造条件,创新机制,吸引海外知名音乐公司、音乐人进驻;支持音乐企业引进海外高端音乐人才、特色音乐项目和先进商业模式,积极鼓励和支持音乐企业依托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与海外音乐公司及音乐人合作开发制作民族音乐产品,促进中国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推动中国音乐作品走向世界。

二是支持原创,激发音乐创作生产活力。在加强音乐版权保护,让音乐相关权利人获取正当利益的同时,通过建立音乐创作社会化组织机制、多层次音乐创作主体激励机制和音乐作品宣传推广机制,调动音乐创作积极性,并通过作品登记、质权登记、版权资产评估、版权资产管理和投融资、交易等工作;通过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平台,对优秀音乐作品、优秀音乐企业和优秀音乐人才进行资助或奖励,推出更多群众喜闻乐见、品位上乘的优秀原创音乐作品。

三是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是音乐产业发展的关键。国家版权局将通过推动立法工作加强对音乐作品特别是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支持并规范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探寻网络环境下对音乐作品实行有偿使用的途径和方法;将持续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完善反盗版举报和查处奖励机制,加大对网络非法下载、假冒出版单位制作出版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版权局还将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音乐的主要智能终端的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音乐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四是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国家版权局将全力通过发挥权利人和相关行业协会,特别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打击侵权盗版、畅通授权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健康音乐生态系统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

三、结语

中国正走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征途上,通过努力,中国的版权保护体制机制一定会日趋健全和成熟,包括音乐产业在内的中国版权产业也一定会得到更大发展和进一步繁荣。我们也愿意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让版权保护制度在护航产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系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在4月21日“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的发言,刊发时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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