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音乐版权保护、市场秩序与产业发展*
——由“网易云音乐侵权诉前禁令纠纷案”前后引发的思考

2015-01-30 15:21杨光影
中国出版 2015年23期
关键词:禁止令市场秩序版权保护

□文|杨光影

云音乐版权保护、市场秩序与产业发展*
——由“网易云音乐侵权诉前禁令纠纷案”前后引发的思考

□文|杨光影

在云音乐产业快速发展的当下,版权争端愈发凸显。作为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之一,腾讯与网易引发的诉前禁令纠纷案受到各方关注。其后,腾讯公司以被侵权为由,关闭网易云音乐微信分享功能的做法引发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争论。文章认为,保护版权目的是维护云音乐产业的良性生态。相关各方应该避免将版权资源作为相互打压的筹码,兼顾版权保护与市场秩序,保持云音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云音乐侵权版权保护市场秩序产业发展

移动互联网时代,云音乐因跨平台支持、个性化服务、建立音乐社交等优势,成为无线网络音乐的主要应用平台,相关产业获得繁荣发展。与此同时,云音乐市场的版权争端却愈演愈烈。其中,“网易云音乐侵权诉前禁令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014年11月,腾讯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要求网易云音乐立即停止传播涉嫌侵权的623首音乐作品。经审查,法院认为情况属实,下达禁止令。此后,腾讯公司以被侵权为由,关闭了网易云音乐的微信分享功能。网易云音乐是否对作为被授权方的腾讯公司构成侵权?腾讯公司的后续做法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前后引起了相关各方的争论,也引发我们对于云音乐的版权保护、市场秩序与产业发展三者关系的反思。本文认为,网易云音乐构成侵权,腾讯公司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如此,腾讯的后续做法并不利于形成合理的竞争秩序。如何兼顾版权保护与市场秩序,是保持我国云音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网易云音乐的侵权行为分析

在武汉中院下达诉前禁止令之后,网易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其重要理由有二:其一,作为被授权方,腾讯公司并不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全部,无权要求网易停止传播整个作品;其二,网易云音乐仅提供涉案作品的链接服务,不存在侵权行为。笔者拟从这两处争议焦点切入,分析网易云音乐的侵权行为。

1.网易云音乐对被授权方腾讯公司构成侵权

首先,作为被授权方的腾讯公司具备申请诉前禁止令的资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诉前禁止令须满足两点:第一,被申请人正在或可能实施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第二,不采取禁令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据此,武汉中院认为网易云音乐的传播行为对腾讯公司已造成利益损失,驳回了网易的申辩。[3]应该说,法院裁定是准确的。诚然,如网易所言,被授权方与著作权人不同,前者仅仅拥有合同约定的著作使用权。但从受侵害角度来看,网易云音乐擅自传播腾讯斥资购买的《时间都去哪儿了》等热门歌曲,借此获得更多用户,扩大品牌影响,已对腾讯造成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的损失。如果网易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腾讯的利益还会继续受损。因此,腾讯公司具备申请诉前禁止令的资格。倘若排除被授权方的申请地位,使其只能依附于著作权人的地位存在,将会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

其次,网易云音乐并非单纯提供链接的信息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避风港原则”,构成了侵权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不应对网络侵权行为承担过重责任。这一法规被称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4]武汉中院审查认定,被告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自身属于单纯提供链接的播放平台,也无法证明涉案作品获得授权,申辩理由不成立。[5]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链接的免责情形有两种:未选择和不改变作品;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作品,并防止其他人获得。据此,笔者以为,该案被告拥有个性化歌单、明星电台等内容,属于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进而言之,网易云音乐对链接端作品进行了整理,同时具有查看好友歌单等社交功能,无法避免指定用户之外的他人获得作品。据此,网易云音乐不符合任何一种免责情形。

2.网易云音乐侵犯腾讯音乐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既然网易云音乐构成侵权,其侵权行为具体是什么?《著作权法》第七十七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界定。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网易云音乐涉嫌侵犯腾讯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6]其侵权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未经著作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但依笔者之见,腾讯所获的是独家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网易云音乐触犯该法条的第五项:“使用他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专有使用权……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可见,它是一种绝对权利,可以排除其他人在合同范围内使用作品。与相对权受《合同法》保护不同,绝对权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获独家授权的腾讯公司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权利保护范围。网易云音乐的传播行为侵犯了腾讯音乐的专有使用权。具体到侵权内容,腾讯音乐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网易云音乐的侵犯。

二、腾讯屏蔽网易云音乐的行为分析

在法院下达诉前禁止令不久,腾讯公司以被侵权为由,关闭了网易云音乐的微信分享功能。微信是腾讯旗下的另一产品,由于该产品是最常用的移动社交软件之一,此事件引发了腾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争论。对此,社会舆论形成了两类观点。一类认为,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1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实施不兼容、干扰、修改或拦截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均属不正当竞争”。[7]另一类则认为,微信并未影响网易云音乐的正常安装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8]笔者以为,根据工信部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是“无正当理由”屏蔽其他产品。但腾讯的理由是被侵权,属正当范畴。

由此案我们发现,版权资源实际上成为争夺云音乐市场的重要因素,此状况并不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秩序。随着云音乐的兴起,资深网络音乐服务商纷纷寻求转型。在此过程中,腾讯将版权收购作为转型策略之一,持巨资购买热门歌曲的独家版权。由于独家授权具有排他性,这一做法无疑挤压了其他服务商的生存空间。与此同时,微信封锁网易云音乐等竞争对手的行为,虽不违反现有法规,却一定程度上配合了腾讯的版权收购策略,为腾讯音乐抢占市场份额提供便利,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倘若微信在移动社交市场的占有率超过一半,腾讯的屏蔽行为则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三、反思与建议:兼顾版权保护与市场秩序的措施

作为云音乐版权纠纷的典型案件,此案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保持产业健康发展。目前,加强版权监管、促进广授权已成为各方共识,[9]但如何兼顾版权保护与市场秩序,鲜有人提出具体措施。对此,我们应推进已有共识,创新商业模式,以期达到版权保护与市场秩序的平衡,为云音乐产业的长期繁荣保驾护航。

1.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针对整个云音乐平台的综合监管体系

除了音乐作品,云音乐平台包括界面、功能等产品内容,内容创新往往是赢得市场的关键要素。当前,无论界面设计还是功能开发,抄袭现象严重,抄袭者得不到严惩。相关部门在监管作品的同时,应该建立各部门通用、涵盖产品各个方面的侵权记录档案,协商制定更为严格的政策法规,最终形成跨部门的综合监管体系。在执行方面,我国可以成立文化市场的跨部门执法中心,厘清各方权责,协调各方行动,同时建立考核制度,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部门予以问责。如此一来,执法效能将得到质的提升,创新者利益能得到切实保障,更多服务商愿意把发展重心放在产品创新方面,版权随之不再作为打压对手的筹码,而成为开展市场竞争的基础和前提。

2.应采取“预付加分红”授权模式,推动广授权与转授权

在2015年7月召开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国家版权局将促进音乐作品广授权作为维护市场生态的措施之一。[10]要推进广授权实施,必需形成合理可行的授权模式。版权方与服务商应摒弃此前利润薄弱的一次性打包转让,采用“预付加分红”的授权模式。这一模式依靠终端消费者买单,版权方与服务商由此获得分红。例如,版权方可与各大服务商合作开展付费的线上演唱会,共同获益。广授权仅适用于版权方与服务商之间,服务商的版权分销还要依靠转授权解决。服务商应以“预付加分红”为模式进行版权战略合作,共同拓展盈利途径,2015年10月,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冰释前嫌,达成转授权协议,所采用的正是“预付加分红”模式。可见,此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将促成更多转授权合作,保持市场生态平衡。

3.云音乐服务商应切合实际,尝试免费体验与付费使用有机结合的商业模式

与垄断版权资源相比,符合实际状况的商业模式更能赢得市场竞争。当前,国内云音乐的商业模式主要是广告投放,利润较低。从国外云音乐产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付费将成为趋势。不过,由于国人的免费听歌的消费习惯,服务商断然采取完全付费的模式,将引发用户抵触情绪,导致经营压力骤增。鉴于此,云音乐服务商可以尝试免费体验和付费使用结合的商业模式,逐渐培养用户付费听歌的消费习惯。云音乐属于新兴产物,能够不断挖掘新的消费需求,有利于这一模式的开展。首先,要实现手机与电脑的云资源同步,用户须注册相关账号,这为个性化服务的成功推送奠定了基础。举例而言,服务商可以开发“粉丝经济”,发行针对单个明星的手机应用程序(APP),采取新歌部分段落试听,全听和下载收费的模式。其次,开发新的产品功能,以免费体验、付费使用的模式加以推广。事实上,国内云音乐平台各有特色。例如,腾讯音乐曲库丰富,网易云音乐社交功能强大,酷狗音乐提高了用户参与度。这些吸引用户的产品功能,都可以采取免费与付费有机结合的商业模式。最后,云音乐还可实行云端资源的付费储存。亚马逊为云储存用户提供一定的免费空间,当用户想拥有更大的储存空间,必须付费购买,[11]我国的云音乐服务商不妨借鉴这一模式,实施音乐文件云端储存的付费化管理。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艺术学院)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视觉文化视域中的艺术生产理论”(13YJA760025)阶段性成果

注释:

[1]周志全.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N].人民法院报.2015-04-21

[2]罗晓霞.诉前禁令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运用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5)

[3][5][6]网易云音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4/ id/1598603.shtml.2015-04-20

[4]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15-119

[7]微信封杀支付宝红包和网易云音乐违法吗?[EB/OL].新浪网,http://tech.sina.com.cn/zl/post/detail/i/2015-02-05/pid_8471314. htm.2015-02-05

[8]微信为何以反盗版的名义“封杀”网易云音乐[EB/OL].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html.2015-02-09

[9]于慈珂.构建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J].中国出版,2015(15)

[10]邹韧.19家网络音乐服务商签署自律宣言[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5-07-16

[11]王育霖.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J].中国出版,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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