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庭审直播主体辨析与内容规制*

2015-01-30 15:16刘义昆王江涛
中国出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庭审司法法院

□文│刘义昆 王江涛

微博庭审直播主体辨析与内容规制*

□文│刘义昆 王江涛

媒体和法院作为微博庭审直播主体有着各自的优势,媒体是沟通群众的天然纽带,是监督司法的强有力平台,而法院对直播内容本身有着最权威的解读,对直播活动负有最直接的责任。微博庭审直播应以文字为主,适当辅以图片、音视频素材,将庭审现场全方位展现,同时控制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在媒体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应该发挥互联网思维,使微博庭审直播成为推动司法公正公开的有力工具。

微博 庭审直播 司法监督 司法公开

2013年9月22日,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薄熙来案在济南中院一审宣判,这起案件因利用微博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直播,被学者评价为我国庭审中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事件。71个字的预告,6天直播,186条微博,23万文字,11张图片,6个错别字,收获140余万粉丝……这是微博@济南中院这次庭审直播的成绩单。而 《2013年新浪政法微博报告》显示,我国有近20个省的法院系统出现微博庭审直播的案例,微博庭审直播已成为审判公开的新主要形式。

微博庭审直播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大案要案,如薄熙来案最为典型;第二类是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像北京大兴摔童案、李某某强奸案、王书金案等;第三类是本身比较“小”,但具有普法和教育意义的案件,成为一些基层法院微博直播的优选。但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我国目前进行的网络和微博庭审直播有一个共同点:都由法院主持,哪个案件可以直播由法院选择、哪些庭审或宣判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或微博公布,都由法院说了算。”[1]

微博庭审直播在国外同样存在争议。在2010年以前英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庭审直播, 但2010年以后,英国允许记者和普通民众微博庭审直播。2011年,英国首席大法官签发了新的有关实时文字报道庭审的正式指导意见,其内容包括: 由法官评估风险以确定在个案中是否允许微博庭审直播, 限制普通民众的微博庭审直播、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微博庭审直播,要求微博报道中须公正、准确地报道庭审且不得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2]英国微博庭审直播的发展过程,始终都伴随着全社会的热烈讨论。

集中来看,关于是否可以进行微博庭审直播,哪些庭审应该直播,谁有资格进行直播,以及直播的内容和方式的讨论,往往是学界和公众争论的核心。而对直播主体和直播内容等的考量,正是影响庭审直播效果的关键因素,决定着微博庭审直播的未来发展。本文将对微博庭审直播的主体进行辨析,对直播内容进行规制,以重新评估微博庭审直播的价值和意义。

一、微博庭审直播的法理依据与司法实践

在中国,微博庭审直播有其法理依据。我国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表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出台,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庭审公开的法律基础。学界普遍认为,将庭审现场合理合法地呈现到更多人面前,既彰显司法公正,又促进公众监督,是符合我国法律精神的。

自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的知识产权案被中央电视台直播之后,电视直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较多的实践。对电视庭审直播,多数意见给予了积极评价。2011年微博开始流行,在广西北海案中,首次出现律师通过微博对案情进行传播的案例。2012年的黎庆洪涉黑案,由于庭审第二天出现驱赶外籍旁听者的事件,加上案件本身较为复杂,因而现场律师用手机进行微博直播的行为广受争议。

在标榜民主自由的西方,含广播、电视和微博在内的庭审直播,也有一个艰难的过程。美国最早在法庭使用微博是2007年,堪萨斯州的报纸记者在州法庭上使用推特(Twitter)报道一起银行家谋杀案的审判,但他并没有获得法官的准许。2009年5月,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马丁给记者西尔维斯特发出了在审理过程中发布推特的许可令,而在此以前,手机被带入法庭通常都被禁止。现在在美国,无论是州法院系统还是禁止庭审直播的联邦法院系统,都可以经过法官的许可或者默许而让记者使用微博进行庭审直播。[3]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在2013年10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表示正着手起草、规范微博庭审直播的规范性意见。[4]可以说,在庭审直播公开方面,中国已然走在了前列。尤其是在2013年济南中院对于薄熙来的微博庭审直播,由于涉案重大,社会关注度高,且直播较好地回应了公众关切,因而获得盛赞。近两年来,不仅由法院主持的微博庭审直播被频频报道,相关评论也常常以正面为主。

二、微博庭审直播的主体辨析

哪些主体应被允许采用微博直播庭审,一直存在争议。H.H.凯利和J.W.蒂博的角色理论认为,角色是他人对相互作用中处于一定地位的个体行为的期望系统,也是占有一定地位的个体对自身行为的期望系统。微博庭审直播主体不同,直播所展示的社会效果也会不一样。受原有职业要求或形象的影响,在微博庭审直播中,各个直播主体的角色交织,很可能形成冲突,进而影响到庭审直播的开展。

庭审直播是一个信息传播过程,这要求直播主体应按传播规律将庭审信息告知公众。网民在围观微博直播时,则希望能通过微博直播快速准确获取庭审现场信息。于是,如何调整原有职业要求和微博直播主体这一角色,避免角色冲突并实现角色融合,以做好微博庭审直播,就成了关键问题。对微博庭审直播可能涉及的几个主体,这里将逐一进行辨析。

1.旁听人员

微博赋予了旁听人员直播庭审的可能,旁听人员往往不会被法院允许进行直播。法律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庭审现场需接受旁听人员列席,一般而言,当事双方家属、相关律师和媒体记者等会出席旁听。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于旁听人员过多,法院会控制旁听名额。即便如此,旁听人员依然可能会是一个较大的群体。法院一般认为,在专业技能上,旁听人员一般没有较强的法律素养,且很多人与原告、被告有亲属关系,不论是能力上还是公正性上,都难以保证庭审直播的效果。

近年来,由于一些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甚至炒作,制造“舆论压力”,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法庭纪律做出重大修改,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违反规定者,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这是官方正式对旁听人员的微博直播行为进行规定,对其直播行为合法性的否定。

英美国家允许微博庭审直播的基本法理并非来自允许录音录像,而是来自英美法传统上允许旁听人员用纸和笔记录,允许进行法庭素描、画像;而电脑记录,仅是现代技术条件下,用纸笔记录的替代性方法,而允许其当时发出去,就变成了微博直播。[5]高一飞据此提出,借鉴英国的做法——“新闻记者可以不经批准即可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普通民众在经过法院批准后也可以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是中国未来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发展方向。[6]

这一观点确有道理。但就当前的中国司法及其公开水平而言,要求法院允许旁听人员微博直播庭审,恐怕有些勉为其难。换句话说,让旁听人员微博直播庭审,可以是法院未来尝试和努力的方向,却并非当前司法公开的当务之急。

2.律师

作为法院和当事人的沟通纽带,律师对案件本身以及法律规定都有详尽了解,在直播的专业素养上具有优势,但是由于律师作为代理人,本身只代表控辩中一方的立场,其信息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处于庭审现场的律师还担负着举证和控辩的任务,如果再发送微博,难免会疲于应付,这可能导致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和疑问无法充分反击。

另外,因精力、时间有限而导致直播信息的不完整,或者时间的延迟,还可能间接地导致庭审信息被误读。有人认为,由于公众无法通过微博的只言片语了解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即便律师在用微博进行直播的过程中只发表客观性事实,而不发表主观意见,也难免会对公众舆论造成一定的引导倾向,甚至影响审判的正常有序进行。[7]

旁听席里也会有一些律师,他们没有控辩任务,同时具有较好的专业技能,如果他们能够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发布案件信息,也有可能成为较好的直播主体。但是现实中,旁听律师的客观公正态度同样无从考证。在微博信息大规模的传播中,任何小的偏差和不公正,都可能产生极大的影响。

律师并不是最合适的直播主体。在2012年贵阳“黎庆洪涉黑案”的审理中,微博直播之所以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正是因为当庭律师通过微博直播了庭审,并质疑当事法官有违反程序、随意剥夺被告权利的行为,因而引发法院与律师的对抗。在以往的司法审判中,由于律师身处法庭,且熟悉案件细节,往往自发进行着微博直播,这在庭审不公开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司法的公开,但整体而言,以律师为主体的微博庭审直播还是不应该被推崇。

3.媒体

媒体向来是庭审报道不可或缺的一员。法官慕鹤认为专业的媒体从业人员才是微博庭审直播的最合适的主体,微博庭审直播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准确的报道。“意识到微博碎片化这一缺陷,实际上对使用文字内容报道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只有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因此,媒体是最合适的选择。”[8]

媒体作为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在微博直播出现以前,法院的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媒体的报道来体现。开庭前,法院一般会允许特定的媒体记者进入现场旁听,并进行相关采访报道。而经受过专业新闻技能训练的记者通常被认定为公正的、可以被信任的第三方。近年来,媒体更加趋向专业化,不少从业记者都有法律相关学历背景。因此,从专业性和公信力上来看,媒体记者能够胜任微博直播这一职能。而在客观上,新闻报道本身所要求的客观平衡也与案件本身的严谨性要求相吻合。

回顾国内最早的庭审直播,电视直播由中央电视台负责,而法院方面则保证公平的审判,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对于庭审直播而言,大众媒体背后拥有广大受众,这更接近于庭审直播的目的。作为司法之外社会公认更加信赖的主体,媒体进行直播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对微博直播而言,媒体官方微博不仅权威,而且关注的网民相对更多,专业化媒体人才充足,有能力高质量完成庭审直播。媒体监督司法,本是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即便法院有能力自己直播庭审,也无权将大众媒体直播庭审的权利排除在外。

4.法院

在当前很多司法实践中,进行微博直播的并非上述任何主体,而是法院的官方微博。2012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健全微博发布管理制度,加强与网民沟通互动。司法系统官方微博的大量出现,为保证司法公开起到了较好的作用。而近两年的微博庭审事件,也基本由法院官方微博直播。由法院来直播庭审具有以下优点。

信息的权威、准确。法院主导案件的审理,对案件双方的证据均有较详细的了解,加上法院的专业背景,能保证直播信息的权威度和准确性;且法院作为统筹者,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可以及时过滤,进一步确保庭审直播的效果。

公正、中立的立场。法院的公正姿态、中立地位,是官方微博可信度的重要保证,对于大众而言,可以获取更加准确的信息,对于法院而言,这是保障和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拉近法院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增加信任。

有能力、时间进行直播。司法公开是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普法则是法院的应尽义务,对庭审进行直播,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能否有效地开展,作为职责之内的事情,由法院组织专门的队伍进行庭审直播,有助于推动庭审直播常态化、规范化。

但由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庭审直播并非没有缺点,比如,单一的信息来源容易导致信息的垄断,一旦信息准确性无法保障,将造成不良的后果。由于法院方面实际代表着审判意见的裁定方,在微博不能全面还原现场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些非常态情况出现,容易让人们对其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在一般性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可以公开审理,而且确认要通过官方微博进行直播,那么应该同时允许记者利用微博进行现场直播,增加信息源,提高案件的公开度,并对庭审现场进行监督,从而真正体现司法公开的原则,增强公开的效果。

可以看出,媒体和法院作为直播主体,有着自己各自的优势,媒体是沟通群众的天然纽带,是监督司法公正的强有力平台,而法院对直播内容本身有着最权威的解读,对直播活动负有最直接的责任,如能将两者的优势进行联合,根据庭审案件的内容、影响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合理安排两者在庭审直播中的角色,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微博庭审直播的内容规制

微博直播形式和内容决定着直播活动的生命力。对此,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认为,法院微博庭审直播只不过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但现在全国法院做得还比较有限,大多只是片段性的信息发布,无法还原庭审全貌,而原因是还存在着很大的观念障碍和客观限制。[9]

1.微博庭审直播的技术特点

对于原创微博来讲,图片和视频信息需要另外使用设备进行搜集,因此,文字很自然地成为主要的信息发布形式,而微博对每条信息设置最高140字的限额,这使得信息的完整度受到一定损害,为弥补信息不完整的缺陷,一些社交网站还推出长微博的功能,将长篇文字信息生成图片信息,进行发布。另外,还可以添加链接,使微博直接显示出音视频。这些功能特点对微博直播内容进行了限制。

首先,应该根据需要直播内容的长短,选择是否使用长微博形式,保证信息完整度;其次,对文字信息的加工,应该保证表述客观、意义清晰,不能因为受字数限制而将内容进行压缩和大幅删减,从而造成信息传播误读的发生;再次,应该在保证不影响庭审的情况下,适时使用图片、音视频功能,使得直播的形式更加多样,信息传播更加真实生动,但同时要注意对证人身份以及隐私的保护。

微博即时发布、广泛传播的功能还对发布提出了其他间接的要求,比如,微博一经发出,可能会瞬间被广泛转发,这一方面提醒发布者应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另一方面,随意删除微博信息可能造成更坏的影响。因此,不建议因为极小的错误删除微博,事实上,如果发布出现较大失误,正面回应并及时更正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2.微博庭审直播的形式要求

微博庭审直播区别于同步直播,根据官方微博的反应速度,延迟的时间可能会有差别,但是直播形式本身对客体信息提出了多点要求。最重要的是如何处理直播速度和直播质量之间的关系。微博庭审直播的初衷是为更好地体现审判的公开,这与媒体保障大众知情权的功能相同,因此,应当适用客观全面报道的原则,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

具体到微博庭审直播中,就是要尽量使用快捷的文字形式,简洁高效地传播庭审信息。图片信息可以主要限定在证据的展示上,而包括被告在内的现场画面,保证有即可,未必一定要过多展示。复杂的音视频信息短时间内可能难以加工,因此,音视频的展示也应当以原先准备好的证据为主。现场视频画面可发布案件审判中的关键片段。

在庭审直播实践中,微博发布内容往往存在巨大差异。2013年6月,在王书金案庭审开始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发布了开庭预告。在王书金案的微博直播中,河北省高院对两次开庭共发布了29条微博,涉及质证和辩论在内的所有程序,还用长微博详细介绍了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而在2013年7月,湖南省高院微博对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案的直播内容则集中在庭外,包括唐慧家属的旁听、媒体采访情况、安检入场等,与庭审情况直接相关的微博信息只有两条:开庭时间以及宣布结束。既然是微博庭审直播,信息发布至少要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庭审信息发布过少,庭审直播也就容易流于形式。

3.庭审直播的多媒体趋势

对于早期各地的电视庭审直播尝试,不少学界人士评价称画面单一,节奏拖沓,不具有观赏性,传播效果不好。但是在直播内容形式上的变化和观赏性的诉求之中,必然涉及司法程序和司法公正是否能够较好地维护的问题。这些来自法院和媒体两种异质机构的目标分歧,始终伴随着庭审直播始终。在多媒体选择面前,这样的分歧和可以发挥的空间进一步增大,抉择也会变得更难。

庭审直播的初衷是庭审公开。尽管微博庭审直播中存在着各种可能的形式组合和内容模式,但适应多媒体趋势却是题中之意。从效果上来看,视听结合以及超链接等手段,能够以一种全息视角为我们展现出庭审现场与背后信息,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庭审案件。而从媒介本身来看,从广播、电视到微博,显现的是技术的进步以及技术背后所体现的媒介思维。媒介即讯息。以微博为媒介进行庭审直播同时为媒介本身和司法实践延伸了价值和意义,体现出时代的进步,尤其是司法的进步。

综合来看,微博庭审直播应以文字为主,适当辅以图片、音视频素材,将审判程序、审判内容、涉及的证言证物、审判结果等以合适的方式呈现,并保证信息的完整度和准确性,将庭审现场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全方位展现,同时控制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一些案件,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直播的形态和内容,合理调整信息的形式构成,在一些不涉及秘密、隐私和争议的案件,不妨尝试视频同步直播,探索微博庭审直播的新形式。

四、结语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审议通过,其中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庭审过程与信息公开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

微博庭审直播是近年来新媒体和司法界出现的新事物,不论是法院还是公众,都期待着能产生好的效果,希望借此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同时为普法和打通司法监督渠道贡献力量。微博庭审直播有其自身优势,应对其进行规范,明确微博直播的发布主体、案件范围、操作程序等,才能使其更加规范化。另外也应看到,建立完善的媒体报道庭审制度、公众旁听制度,赋予法官在庭审直播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微博庭审直播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

在媒体融合发展的背景下,还应该发挥互联网思维,对庭审直播工作进行开掘,充分把握司法审判的精神内涵,并将其与新技术紧密结合,对内容和形式进行恰当的安排,使得微博等新媒体作为媒介的意义,在司法庭审的直播实践中充分体现,成为推动司法公正和公开的有力工具。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政务微博的发展前景与运行策略”(CUGW120215)的部分成果

注释:

[1]王晓飞,毛占宇.微博直播庭审 世界首创[N].法制晚报,2013-12-29

[2]高一飞,祝继萍.英国微博庭审直播的兴起[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3)

[3]Ahnalese Rushmann, Courtroom coverage in 140 characters, The News Media & The Law Spring, 2009 (Vol. 33, No. 2), pp 28.

[4]温如军.法院微博直播将出规范[N].法制晚报,2013-10-29

[5]高一飞.从录音直播到微博直播——兼谈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意义[J].新闻记者,2013(10)

[6]高一飞,祝继萍.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J].电子政务,2014(6)

[7]李媛.律师微博直播庭审争议大[N].北京日报,2012-4-18

[8]慕鹤.法官认真审案,律师专心辩护 微博直播庭审,交给媒体[N].南方周末,2012-2-11

[9]林平.微博直播:司法公开又打开一扇门[N].检察日报,2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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