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个体道德行为的内外动因探析

2015-01-30 14:41:38谷树新
浙江伦理学论坛 2015年0期
关键词:个体道德生活

谷树新

社会个体道德行为的内外动因探析

谷树新①

人为什么要过有道德的生活?看似简单的一问,却涉及人类的终极关怀。从社会道德的现状来关照这一问题,则突显出社会转型背景下人们的道德困惑。在科技进步冲击传统“天人合一”道德信仰的情况下,社会个体道德生活的必要前提在于社会性存在;而“我”之所以不过有道德的生活,原因在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陌生人社会中,社会习俗、生活习惯和道德标准的差异;对触犯道德规范行为的惩戒不力;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引导偏颇。重建社会道德的思路在于构建全社会认同的道德标准并加强教育,强化社会制度和法律对道德失范行为的约束。

社会个体;道德;内外动因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道德滑坡是人们有目共睹的事实,解决社会道德问题、实现社会道德重建几乎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一直以来,学界都在努力探索,试图解决这一难题,所以关于道德的文章和著作层出不穷,关于道德滑坡的原因及其解决路径问题,可以说是见仁见智。在总结前人成就的基础上,郭振家博士对道德滑坡的原因进行了综合概括,认为目前道德滑坡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第一,“转型期”文化沉沦。我国由落后的农业社会向现代的工业社会的转型对文化意识、思想道德等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而在此期间,思想道德建设滞后,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第二,开放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随着西方文化的引入和中西文化的冲突,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价值判断多元化。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引导。人们做任何事情都会衡量经济利益。第四,政府一些贪腐官员的恶劣影响。①郭振家:《中国当前社会道德重建和软实力培育的路径探讨》,《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6期。此外,我国传统文化主导地位丧失(郭振家);道德建设的空泛化、简单化②陈晓莉:《从诚信危机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探索》2010年第5期。;社会转型期间把经济利益的思维模式运用于道德判断和社会行为③杨义芹:《当前中国社会道德治理论析》,《齐鲁学刊》2012年第5期。;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法治和德治不完全相适应,社会舆论对恶性事件的放大效应等④阮翠英:《关于道德建设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也被学者看成是造成道德滑坡的主要原因。

在笔者看来,以上对道德滑坡动因的概括都是站在客观而外在于个体的立场上做出的,而对于社会个体自身来说,面对道德的判断与选择,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我”为什么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因为“现代性社会中的自我由于摆脱了传统共同体的身份而成了情感主义的自我”,“‘现代人’是一种感觉化类型的人,这种‘现代自我’或‘现代人’最容易奉行感觉至上与及时行乐的行为原则”。⑤李佑新:《走出现代性道德困境》,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思考重构社会道德时更应该站在社会个体自身的立场上发问,“我”为什么要让道德束缚“我”的行为而使“我”的感觉不好。所以,本文试图从社会个体自身的角度出发探寻现代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下的道德困惑,回答“我”为什么不过有道德的生活的问题。可以说,对道德动因的探究,是规范道德行为的基础。正如彭怀祖教授所说:“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转型,都会给道德行为的判断提出挑战,必须对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给出明确、正确的答案,才能让大家从源头上认识清楚什么是道德行为。”⑥彭怀祖:《当前道德动因纯粹化与变动性的审思》,《道德与文明》2013年第4期。在探寻道德生活的动因之前,我们有必要反思过去:我国具有悠久的尊德重教的历史,传统的道德哲学博大精深,何以传统的道德规范难以在今天发挥作用?

一、传统文化的道德伦理与现代价值

为什么要过有道德的生活?这个问题似乎贯穿于中国古代哲学发展的始终。综观中国哲学发展史,不难看出,哲学家们的思考,一直围绕着提高道德修养的必要性、完善道德品格的可能性这一核心。总的看来,先贤学者对道德问题的阐述,几乎没有脱离“天人关系”这个话题,所以后世学者多认为“天人关系”问题是中国哲学的基本问题。在本人看来,“天人关系”这一问题也有所侧重,即强调的是“人”的问题。综观中国哲学的发展脉络,“天人关系”强调个人加强道德修养以与“天”合,“天”的道德性与主宰性是“人”与“天”合的依据,“天”的道德性是人们道德生活必要性的最终本源。而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对“天”的道德性信仰的丧失直接导致了对传统道德观念的怀疑与摒弃。下面我们就通过对儒家“天人关系”论述的梳理,探求传统道德哲学在今天不被接受的内在原因。

(一)传统文化道德理念的合理内核

孔子为了实现人的和谐相处与社会的安定有序,在继承西周“明德慎罚”观念的基础上,试图摆脱“天”对人的羁绊,而专从人的角度阐述道德规范的必要性。孔子的“仁者爱人”“克己复礼”“忠恕之道”等,都是建立在血缘之亲的基础上的,可以说,血缘之亲是推行仁爱的基础。仁爱源于孝,源于对父母的天然之爱,所以孔子说:“孝悌者也,其为仁之本欤!”(《论语·学而》)人们只要在后天努力将这种源于对父母的爱推广开来,就实现了仁,所以孔子说:“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孔子用亲子之爱等自觉的内在欲求(仁)来阐释强制性的传统规范(礼)。”①李泽厚:《孔子再评价》,《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2期。可以说,在孔子的学说中,“仁”是“礼”存在的基础,“孝”是“仁”存在的基础,孝的扩充就是仁,“孝”使人们追求“仁”具备了条件,孔子以人之亲情作为实现仁人君子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从承担个人责任延展到承担社会责任,于是,救民于水火的人就可以成为仁人君子。可是,我们又必须追问:人们为什么非要将亲子之爱推己及人呢?前人在研究孔子学说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解答,即人们之所以欲成为仁人君子在于人的内在德性诉求。学者冯晨在诠释孔子的“仁之方”时指出,孔子的推己及人“以实现内心德性为目的”,是人内在道德诉求的实现,“是德性显发时内心产生的一种要求,表现为一个人的道德自觉”。所以,“孔子重视道德动力对于道德实现的意义,强调行仁的动机应该从自我内心产生”。②冯晨:《“仁之方”的形成基础与发生特点》,《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1期。沈顺福教授指出,儒家道德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经验的基础,那就是孝敬;另一个是形而上的本体,那就是仁慈”,仁慈和慈爱是“自足、自明的,是天生的”。③沈顺福:《论道德的基础》,《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学者韩美群指出,儒家的“仁者爱人”“源自人本的基础,即人超越于动物的‘类本质’”,道德产生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主观条件是“人类对道德良知的自我认知和觉悟”。④韩美群:《儒家“仁者爱人”思想的人本基础及其现代意蕴》,《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这些观点本质上阐释了“天生德于予”(《论语·述而》)。即儒家道德的根本在于上天,仁爱之德是人天生的本然诉求,正是缘于这种认识,才有后来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礼记·中庸》)。但是,面对当今社会现实,我们不禁怀疑:如果道德是人的内心诉求,那么从古至今人们都应该积极寻求德性的实现,为什么当前却出现道德滑坡现象呢?可以说,德性是人的内在诉求这一点并不能解释人们心中的疑惑。

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学说,将孔子“仁”学扩展为“仁政王道”,并对道德完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论述,提出了“良心”说和“人性善”理论。通过这些理论,孟子试图进一步论证道德的基础。对人要过有道德的生活,孟子从两个层面进行了阐释:第一层是继承孔子学说,即人的善性在于天生,是自然而然的,并将人的善性具体化为“良心”。人先天具有“恻隐之心”“辞让之心”“羞恶之心”“是非之心”这四大善端,将这四大善端发扬光大即成就了仁义礼智。人性源于天然,所以,“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孟子·告子上》)。在第一层的基础上,孟子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孟子·尽心上》)故这第二层是孟子把天人格化,赋予天以道德性,强调“天”的道德属性是人的道德属性的根源,由人心本于性而性乃受于“天”,“天”从而成为义理的天。既然道德是先天的,“非由外铄我也”(《孟子·告子上》)是符合人性的,那么不道德的行为就是背离人的本性,就是后天对人性的扭曲。如此,孟子阐释了外在的道德与内在的人性的一致性,并赋予“天”以权威,以消除道德规范与人的需要的矛盾。综合看来,孟子强调为仁行善的依据在于发扬人的本性以“事天”。孟子在探究人为什么要过有道德的生活时,已经在思考消弭道德和人性之间的矛盾,试图将道德规范和人性统一起来,以此说明人们过有道德的生活是人性发展的必然。可是,我们还是有疑问,人生来具有善端,有善性,那我们为什么非要加强自身修养,将这种善性发扬光大呢?如果最终的目标是“与天合一”,那为什么要“与天合一”呢?如果不能将这个问题进一步深入解答,现代人是很难仅仅因为要“与天合一”就去遵守道德规范。

汉初,政府开始重构社会道德,而当时在道德建设中起主要作用者当属董仲舒,他在继承孟子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天人关系”,以劝说人们接受道德。孔子和孟子将人文、道德的根源追溯于天,“但孔子却并没有说明天究竟是如何给人以人文道德属性的;孟子虽然也明确地断言人的仁义礼智‘四端’是‘天之所与我者’(《孟子·告子上》),并且也‘以行与事示之’的方式来显现天意,但他也同样没有说明天究竟是如何给人禀赋以人文道德属性的”。①丁为祥:《董仲舒天人关系的思想史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而董仲舒则通过自然生化和人副天数等理论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解释。在董仲舒看来,天是有意志的,主宰着自然和社会,天也是有德性的,“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仁”是天的主要德性。而人之所以有德性,在于上天通过阴阳自然生化万物的过程中赋予人以道德属性。所以,“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春秋繁露·基义》)。同时,人是天的“副贰”,是天的复制品。董仲舒采取象数类比的方法强调人与天的同构性:“天以终岁之数,成人之身,故小节三百六十六,副日数也;大节十二分,副月数也,内有五脏,副五行数也;外有四肢,副四时也,乍视乍螟,副昼夜也;乍刚乍柔,副冬夏也;乍哀乍乐,副阴阳也;心有计虑,副度数也;行有伦理,副天地也。”(《春秋繁露·人副天数》)“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天无非是放大了的人,而人则是缩小了的天。”②宋志明:《从以吏为师到以天为教》,《河北学刊》2009年第2期。天是有道德的,而且在人出生时上天就赋予了人以德性。在董仲舒这里,人间的道德就与天地自然衔接起来,伦理道德通过上天被赋予神圣性和权威性,所以人要服从上天,就要遵守道德伦理。可以看出,董仲舒将殷周天命论、孟子的天人合一及战国的阴阳五行学说结合起来,从而将人的道德性建立在对“天”的主宰性和意志性信仰的基础上。但是,这种信仰在自然科学高度发达的今天,必然缺少存在的支撑条件。

宋明理学在阐述人的道德性的来源及人要遵守道德规范时,是在接续孟子的同时,又融合了儒家和道家的观点,他们将人的道德生活完全缘于上天的论述发挥得淋漓尽致。“天理”作为宇宙本体,成为贯通天与人、自然与社会的最高普遍法则,是永恒的绝对的存在,万物皆一理。天理生成一切,支配一切,“理”体现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之中。在朱熹哲学中,天理在现实层面的存在形式之一,即“内在于主体的性理”,“性理是内在于道德主体的先验德性”,“道德主体进行道德修养的过程,就是掌握天理的过程”。③赵卫东:《德性主义的重建》,《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二程认为,性即理也,“有道有理,天人一也,更不分别”④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页。。“性是天或道赋予人的自然属性,性与天理相同。人只有‘敬以持内,义以方外’才能得天地之正,达到与天合德的境界。”⑤敦鹏、惠吉兴:《“二程”政治哲学的超越向度》,《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陆九渊说:“道塞宇宙,非有所隐遁。在天曰阴阳,在地曰柔刚,在人曰仁义。”①陆九渊:《陆象山全集》,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6页。王阳明也指出:“心即理也。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须外面添一分。”②王守仁:《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所以,在进行道德修养时,只要反求助己,就可以获得对天理和内在的德行良知的了悟。由此可见,“天人合一”也是宋明理学所提倡的追寻道德完善的依据。可以看出,不论是程朱理学还是陆王心学,在论述道德修养的必要性问题上,不论是追求外在于主体的天理,还是体认内在于主体的良知,都是要实现“个体”与“天理”的合一。而作为个体的人,为什么要与上天合一,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

综合看来,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哲学是站在“人”的角度思考问题的,解决问题的基础则是对天的敬畏,通过诠释“天”的范畴,从“天”的角度或借“天”的高远威严来述说人类道德生活的合理性。因为敬畏天地,敬畏自然,才会敬畏能够取法天地自然的人。所以,自古代之近代,人们能够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而自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自然科学的不断传入与渗透,人们渐渐认识到天与宇宙的自然性,原有的对上天主宰、干预人间的信仰随之消失,正如老子所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上天作为我国传统道德哲学的存在基础日渐倾颓,社会个体内心对上天不再敬畏,缺少对圣人的仰慕,缺乏对榜样的赞叹,更没有对他人的宾服。在日常生活中,在人际交往中,在尊重与敬爱缺失的条件下,道德遂被日渐淡忘。今天,如果我们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实现道德的重构,就必须解决人们的道德信念问题,而最关键的就是立足于现代社会实际,解决“我”为什么要过或“我”为什么不过有道德的生活的疑问,否则,再完善的道德规范和体系都很难发挥作用。

(二)新时期构建道德社会的急迫需求

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人类利用机械对抗自然的力量大大增加,尤其是身处信息时代,人际交往往往虚拟化,在网络化的交互方式中,道德似乎已经不那么重要。但是,大家也都知道,无论网络多么发达,最后还是社会个体之间的交往,有人就有是非,有是非就需要道德。人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无论是真实的社群还是虚拟的网络,而在群体生活中,人际关系是复杂的,个体的行为受环境的影响而不断地被修正,在群体的交往中,如果个体的行为总是不道德的,那么久而久之,他就会失去其他人的信任与尊重,从而在人际交往中渐渐孤立。因为在人际交往中,个体之间要相互帮助、要感恩、要诚信,接受他人的恩惠后应给予回报。而且,这种施与和回报“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循环往复的事情,施舍者的给予犹如放出一笔人情债,受施者必须在适当的时候以自己的方式清偿债务,这种关系的维持要以感情为基础,以‘诚信’为担保,倘若其中一方失信,施报关系马上就宣告破裂”①晁天义:《先秦道德与道德环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失信者就会被排斥在人际交往的圈子之外。而且,如果群体成员的行为大多是不道德的,那么生活在其中的个体都会非常痛苦,压力大、抑郁、孤单、苦闷、彷徨等应该是该群体成员的普遍心理,这也会导致个体在面对未来时感到无助、恐惧,当生活遇到麻烦时不能向他人倾诉从而无法排解,这必然导致个体行为的异化,正如荀子所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为了避免最后的贫穷困顿,社会个体必须思考道德。人作为生物群体的一部分,自然具有生物的本能需求,而人作为万物之灵,也具有各种欲望,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要寻求欲望的满足,而在此过程中,人作为感性存在者“具有的欲望的冲动性、生命的自保性以及利益追求的自我性”②王淑芹:《诚信缘何存在》,《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3期。,而道德规范刚好能够在此三者间实现平衡,即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克制人实现欲望的冲动,实现对个体生命与利益的自我保护。

既然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那为什么现代的这么多社会个体拒绝道德呢?我们有必要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探究,“我”为什么不过有道德的生活。首先,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造成人际交往道德约束力减弱。在农耕社会里,社会个体的交往方式和人际关系由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类的各个部分生活在彼此隔绝的地区中,农业种植业生产是人们基本的经济活动。虽然几千年中种植技术在不断改进提高,但总的说来,在农业社会阶段,人类的生产是原地循环的‘简单的再生产’,人类的生活是扎根于局域村落的‘小农生活’”③魏新龙、张红岭:《论历史进程中的文化演进规律》,《兰州学刊》,2008年第3期。。就我国来说,社会经济结构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民也是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与落后的农村,“安于土地和世泽,朝而耕,暮而寝,无海上风险和贸易奔波之苦,却有家庭、宗族天伦之乐”④张康之:《“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比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彼此相互熟悉,是生活在熟人社会之中,而“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是一种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自由的稀薄的人际关系,以习俗型信任为特征”,“在熟人社会中发挥社会整合作用的主要是习俗、习惯和道德”。⑤张康之:《“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比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习俗是培育社会个体道德意识和观念的重要依托,是“被认可的一个群体共同的世世代代地传递的活动方式”,“习俗的部分内容逐渐形成了人类最初的道德”,①J.Dowey:Ethics in Later WorksV.ol 7,SoutherⅠ,llionis University Press,1998,p.49.由此可见,道德源于习俗,是从原始习俗演化而来的,习俗与道德往往是相互渗透的。所以,社会个体生长在社会习俗的大环境中,自然而然受其道德观念的影响,从而形成个体的道德意识,虽然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人们的道德认识会有变化,但在一定条件下还是能够发挥约束作用。所以,在熟人社会的格局中,每一个人都是彼此熟悉的、习惯的,他们有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与道德认同,人们比较重视自身的道德和品质,因为个人的任何不道德行为都会被很快传开,从而使此人臭名昭著,他也就很难在群体中立足。而相反,遵守大家认同的道德规范往往对自己更有利,这成为社会个体过有道德的生活的外在强迫因素。所以,“在‘熟人社会’里,道德在其中虽然是一种隐性的软约束,但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的良心所发挥的‘道德法庭’作用却具有显性的刚性特征,它不但能规范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体现出来的外在行为,而且能够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调动人的道德自律,成为传统社会中调节人际关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社会调控方式”②安云凤、朱慧玲:《现代社会对制度与道德的双重诉求》,《哲学动态》2012年第11期。。

二、社会道德困境的多维缘由

当前社会的道德现状令人堪忧,很多人甚至存在疑惑,道德真的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吗?这里,我们有必要从人类的社会性存在角度探求道德生活的必要性。

道德生活往往是群体成员必须要过的,这在人类社会发展之初就可以看出。因为“集体成员间最低限度的合作与容忍是任何人类群体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而道德则是具备这一条件的前提。王淑芹教授说,诚信道德的缘起,不是偶发的社会现象,它与人类的社会交往性、人类行为的思想支配性以及人的利己自然倾向性密切相关。笔者认为,不仅仅是诚信之德的缘起与此三者相关,所有的道德品质都与这三者紧密相连。“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成为一种必然”,“人作为生命有机体,生物机制决定了人的物质需要性”。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需要,人类不得不从事物质生产,而“人类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不是个体的孤立活动而是群体的共同活动。人的需要的多样性与单个个体生产技能的单一性构成了人的物质需要满足的非自洽性,加之个体抗衡自然能力的弱小,使得人们之间的联合与劳动分工成为一种必然”①王淑芹:《诚信缘何存在》,《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3期。。而这种联合与劳动分工必须以遵守道德规范为前提,诚信、承担责任、勇敢、正直、互帮互助、相互关爱等都是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方面。所以,从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角度分析,遵守道德规范是群体成员的必然选择,而不道德的行为必然造成社会个体之间的相互伤害,从而伤害社会群体的生存。

(一)陌生人社会与经济人假设的身份调适

在现代社会,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生活环境也逐渐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化,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习俗、习惯以及道德对社会个体的约束作用越来越弱。城市中的人来自四面八方,可以说绝大多数人之间都很陌生,陌生人之间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道德认同等都存在差别,在某一社会个体自身看来是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在其他社会人员看来可能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在西方价值观念长期渗透的情况下,不同文化价值之间的冲突非常激烈,这种冲突不仅在人们的心理层面有反映,更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中。所以,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们的道德判断标准就很难统一,这必然会引发人们思想认识的改变,既然判断标准不一,那么“我”按自己的道德标准生活就是有道德的生活。而在群体中多重道德标准的道德生活就是没有道德的生活,这也是我们所说的道德滑坡的一个内在动因。而且,“从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之后,人们开始只关注自己的活动和自己的利益”,“工业社会以及它的市场经济,把完整的个体的人的存在抽象化为‘经济人’,使人只认识金钱和利益得失,时时处于计算与算计的行为谋划之中”。②安云凤、朱慧玲:《现代社会对制度与道德的双重诉求》,《哲学动态》2012年第11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注重付出要有回报,“利益”越来越成为众多人关注的焦点。当某种行为准则对自身有利,就会付诸于行动;当某种行为准则于自身有害,就会在以后的生活中被逐渐矫正。这也是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的,而道德与否则是受这种行为准则制约的。马克思曾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人作为有意识的存在物,其行为必然受到其意识性和自觉性的支配。在日常生活中,个体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灵活地修正自我的行为。在彼此的往来之中,往往存在着谋求利益的不道德投机行为,既然彼此是陌生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也许只会发生一次,那么在这样的一次性交往中自然难免欺骗的存在。所以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必然存在风险,当社会个体发现遵守道德规范于自身不利时,便会突破规范的约束,因为既然不遵守道德规范对自身更有利,那“我”为什么还要遵守道德?大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就曾经有过这种行为和困惑。

(二)对道德失范惩戒不力的负能量辐射

道德规范的效力是一种软约束,并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由家而国、以国为家,血缘亲情是维系家族成员之间的纽带,也是道德伦常的源流。家族是明确的血缘实体,家族的荣誉依靠个体家族成员的共同维护,强调的是个体对实体的绝对忠诚。个体不可脱离家族,更不可危及整个家族的声誉。当个体行为有悖伦常,则会受到家族的劝诫和惩罚。所以,家族本身就是维护道德的主体。

而且,在熟人社会中,如果社会个体的行为不道德,成员之间的口诛笔伐和有意孤立就足以矫正其思想认识,使其在以后的生活中遵守道德。但在陌生人社会中,随着人际关系的疏离、自我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社会个体更多地注意各自的感受和行为,而忽略他人的行为,只要他人的行为没有危及“我”的存在,即使其不道德,和“我”也没有半点关系。既然和“我”没有关系,那么“我”完全没有必要去干涉他人的私事。“现代社会伦理—道德的转向却引发了深刻的‘道德认同’危机:由于‘天道’向‘人道’的陨落、‘精神’向‘理性’的退化、‘整体’向‘个体’的裂变,人们对于‘道’的认同在不断降格为底线的同时,在‘德’上也就不断演变为明哲保身了。”①黄瑜:《“人际冷漠”的伦理困境》,《道德与文明》2013年第6期。这里,社会的责任与担当完全不被纳入社会个体的视野内。一些人损人利己危害社会时,就不会遭受群体的攻击和声讨,所以不道德的行为也就难以被纠正。可以说,惩戒不力即危及自身,也对他人有极坏的影响。惩戒作为一种教育职能,可以使社会个体认同规范、融入规范,在规范的允许下行使权力,并最终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面对行为的选择时,根本不需要艰难的道德抉择,从而达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而现如今,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不道德行为惩戒措施很无力甚至根本没有,而对不道德行为缺乏惩戒,导致社会个体认为其行为是被接受的,是无关于道德的。这一方面使其更加胆大妄为,无所畏惧;另一方面也给其他人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不道德的行为被纷纷效仿,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下降。

而且,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伦理多是群体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可以说,群体成员的一致认同并共同遵守是道德伦理起作用的前提。但是,当某个人破坏这种约定而又没有受到惩罚,同时这种行为还使其本人获利时,那么,其他成员也几乎会在同时间不遵守这种约定俗成的规则,从而造成了群体行为的道德失范,这是当今社会村落和城市里相对熟悉的群体中道德水平下滑的重要原因。现代社会强调竞争,认为竞争在推动个体搏取利益时能起到约束人的惰性、激发个体潜能的作用。但是,竞争对道德是具有破坏作用的。过度地强调激励、强化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竞争必然会使个体在竞争过程中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从而突破道德底线。不正当竞争的破坏作用不容小视,当以个人的能力不足以争得名利时,一些人就会不择手段,结果不仅仅使竞争丧失了正义,还破坏了竞争参与者的道德感。更为关键的是,这种不道德的竞争往往不会被惩戒,这就导致竞争的胜者因为胜利而更加地变本加厉,竞争的失败者因为失败而抛弃道德。所以,以功利为社会竞争的驱动力,不仅使道德沦丧,也扭曲了人性。而且仅仅为了眼前的利益盲目引进竞争机制,如果不能将之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限制在道德的范围内,其结果往往比没有竞争还坏。

(三)道德教育失法导致道德标准虚化

就社会个体来说,是否过有道德的生活,家庭和社会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孩子小的时候,父母没有灌输道德观念,那么,在孩子的心灵里就不会有道德的意识,甚至直到成年,也不知道应该遵守道德。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往往习惯于以经济利益衡量一切,甚至以财富作为成功的衡量标准,至于社会财富的最初集聚是否合法,是否损害他人利益,则很少有人关注。当社会个体在处理所有的关系时满心满眼关注的都是金钱时,社会道德就被虚化了。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会以赚取更多的财富为目标教育子女,而且在内心浮躁、急功近利的氛围中,社会个体往往注重如何能够最快地赚钱,如何既能赚钱又不需要付出辛苦的劳动,所以,各种不法手段、不道德的行为就应运而生。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表述了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并且从中央到地方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个体的道德是紧密相关的,因为价值观是道德的内核,如果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个体认同的价值观,可以说,人们的行为就具备了道德的准则,人们的生活就是有道德的生活。但是,目前,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还不具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就此内容来说,在全社会范围内,并不是所有人都非常清楚。进一步说,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信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在中西文化冲突与融合的背景下,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更加困难。因为目前国家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每一范畴的内涵也做出了理论阐释。如富强即国富民强;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文明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概括;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敬业要求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这些理论对于知识水平较高的学者来说,很容易理解,可是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却不一定。所以,要社会个体过有道德的生活,首先要使其明白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或价值观是什么,而且能够深入理解,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以此价值观指导自身的行为。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还不能为民众所普遍理解,以此推动社会个体过有道德的生活还有一定的难度。

伦理学家对“我”为什么要过有道德的生活的问题有多种解答。“理性主义者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理性精神的自律;情感主义者认为,道德来源于情感;功利主义者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个人利益;我国伦理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道德的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①莫飞平:《道德的二重基础及其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7年第4期。在本人看来,道德的基础,对于社会个体来说,并非如学者所列这样壁垒森严。对于不同的社会个体,其是否遵守道德,更多的受其生存方式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正如钱穆先生所说:“一民族文化与历史之生命与精神,皆由其民族所处特殊之环境、所遇特殊之问题、所用特殊之努力、所得特殊之成绩,而成一种特殊之机构。”②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11页。“各地文化精神之不同,穷其根源,最先还是由于自然环境有分别,而影响其生活方式。再由生活方式影响到文化精神。”③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页。这里,不仅仅是自然环境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社会环境的变化对生活于其中的人的影响更为重要。目前,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导致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都发生改变,传统的价值体系在社会转型时被打破,而新的价值体系又尚未构建完成,所以,作为社会个体的“我”不过有道德的生活也是在所难免了。

三、融合传统文明与现代理念的道德社会构想

在科技进步冲击传统“天人合一”道德信仰的情况下,社会道德生活的必要前提在于社会性存在;而“我”之所以不过有道德的生活,原因在于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陌生人社会中,社会习俗、生活习惯和道德标准的差异,对触犯道德规范行为的惩戒不力,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引导偏颇。重建社会道德的思路在于构建全社会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并加强宣传,强化社会制度和法律对不道德行为的约束。

(一)道德标准与核心价值观的统一

我国具有悠久的道德文化传统,但是,在现代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道德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因为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也不同于以往,我们如果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首先需要确定哪些美德是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的,然后再明确该如何继承,这些工作现在我们已经在做,但是继承传统美德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就推行全社会认同的价值观念来说,现在的当务之急是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为这是目前全社会都要遵守的道德规范。目前,我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已经不陌生,现在最需要实现的就是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比如对社会个体来说,什么算是爱国,如何才是敬业,诚信的必要性,友善何以可能等。社会个体只有真正理解其内涵并将这些外在的规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诉求,并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才可以实现“从心所欲不逾矩”。

让人们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并不难,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加强社会教育,在学校媒体网络等平台广泛宣传。理解抽象理论的方法莫过于列举实例。各教育执行者完全可以搜集历史、现实、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方面的道德模范和社会典型并加以宣传,使人们不仅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还有助于敦促人们向他们学习。其次,党政机构要对各种道德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对于正面的典型事件,要积极宣扬,并给予名誉和物质的奖励;而对于负面的不道德事件,也要大力宣传,这里宣传的关键不是背德行为如何恶劣,而在于背德行为人要承担的严重后果。惩恶才能扬善,个人的道德选择与实践只有得到物质与精神方面的认可和满足,个体才会对自身的行为做出积极正面的反馈和评价,从而在以后的生活中心存道德律令,真诚地、自觉地选择正确的道德意向和道德行为,进而激励他人并且示范于社会。所以,对于道德行为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尽量做到家喻户晓,否则,事件本身的教育意义就很难实现。可以说,“扬善是一种暗示和引导,是正义和道德的肯定与彰显,它可以促使道德文明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旋律;惩恶是一种制止和纠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阻止人们在道德上步入歧途”①韩玉璞:《道德重构的制度伦理之维》,《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25期。。如此,就可以强化正确的道德认知,因为社会个体只有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才能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在此认知的指导下才能够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二)制度伦理与道德规范的同构

矫正陌生人社会中的不道德行为,有必要强化制度的约束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伦理学理论,将西方伦理学重建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普遍理性主义”和“德性论”结合起来,既关照普遍性的秩序规范的约束作用,又发挥中华传统文化所蕴含的道德伦理原则,以制度维护原则,在制度中渗透原则,实现制度和道德原则的融合,这也正是契合了制度的内涵。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从而,制度限定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的交换与决策。”②Douglass C.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p.3—4.所以我们在设计各种制度时就要关照道德原则,从而保证制度的道义性与合理性及人性化,“如果制度能够成为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的代表,那么人作为个人的道德存在就是有保障的”③张康之:《论伦理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只有制度的内在原则与社会的道德标准、道德信念相一致,社会个体才能在行为选择和道德评价中走向道德文明。

当然,除了制度本身要与道德原则相一致外,制度也应该在规避不道德的行为方面发挥作用,即以制度约束个体的行为,倒逼社会个体遵守道德规范。正如目前社会热议的“安全码”制度,赋予每个人一个号码,以网络为平台,在智能手机中输入这个号码就可以了解号码所有人的一般信息及个人信誉状况。在社会交往和商品贸易等活动中,交往双方就可以在活动开展之前了解对方的道德状况,从而作为各自行为的依据;而且在交往过后,双方也可以互评,以作为与其他人再次交往的依据,如果任何一方违背事实给予他人以差评,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不得不面对,即如何规避对他人的诽谤行为。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差评率,即某一个人的差评在总体评价中所占的比率,来解决此问题。这里个别人是很难使他人的差评率很低的,因为能够调动周围所有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批判他人是很难做到的,毕竟没有事实依据就给人差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加强法律、制度对道德的维护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的制定应该以道德原则为依据,应该尽量杜绝不合道德而又不违背法律制度的行为出现。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恰当处理三者的关系,共同发挥三者的作用。道德是软约束,具有自觉性和主动性;制度是硬约束;而法律的约束具有强制性。道德教育是内在前提,制度与法律是外在保证,道德、制度和法律三者结合构成严密而完整的有效调控手段,号召性与强制性相结合,软硬兼施,共同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约束社会个体行为的作用。

结 语

无论是制度法律的约束还是共同道德标准的阐释,都不可忽视一个前提,即认可人的本能需求。道德的建立要满足个体的基本需求,以此为依据,就要正视人的欲望,并加以正确引导。正视并承认人的本能,即承认人的动物性,如果我们接受“人是由猿进化而来”,接受“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观点,就该认可人的动物性,即人是有最基本需求的。正如告子所说,“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每个人都要求基本的生活和生理需求的满足,“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在这种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才可以谈道德、伦理和情操。当然,道德的建立也不该压抑人的欲望,任何个体都是有名利需求的,而对于名利的实现,最好是积极地引导,使人们以正当的手段、有利于他人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欲望。在获取名利的过程中为他人带来好处,得到他人的认可和支持。这就是《大学》所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因成人而成己。所以,只要以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如鼓励人们以见义勇为获利而不是以躺倒讹诈牟利,就会同时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从而达到理想的效果。

①谷树新,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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