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国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73300] 李应敏/文
从五个方面改进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张志国**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73300]李应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473300]/文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针对不少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使司法所担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任,必须从人、财、物方面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一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必须有专项工作经费作为社区矫正的物质保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矫正机构力量。如向社会招募一些具有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到基层司法所工作,充实工作力量。
一是通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起草制定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的办法,明确各个单位的分工并细化,防止各自为政。二是对于同一辖区的交付执行可以借助信息技术,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建立对口联系、衔接机制,连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基层司法所等相关网络,实现横向联网,信息共享。三是对于异地交付执行监督的问题,可以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规定细化、完善。异地交付机关和接收机关要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力,防止和减少漏管情形的出现。
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从试点到全面实行已有数年,但是真正理解社区矫正内涵的人为数不多,在基层群众中更是鲜有人知。要有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利用电视、讲座、宣传页、印发宣传手册、现场说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强化社会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教意识。
社区矫正对象不管在被判刑之前有无职业,都因为被判刑要面对重新就业和生活的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然而职业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超出了司法部门的职能范围,很多用人单位、企业也存在有色眼镜看人,更有许多行业规定了限制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从业的门槛。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更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更新观念,除了一些特殊行业之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应该与普通公民一样对待。检察机关除了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依法进行外,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其他问题,有必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协调就业、社保、低保等扶持支持。
一是选准配强法律监督队伍。检察机关应在人才选配上向监所检察部门倾斜。二是监督建立健全交接衔接机制。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漏洞,督促建立矫正对象交接办法。三是要监督执行机关,做到应管尽管,防止脱管漏管。四是要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运作,发挥社区矫正的应有功能。五是要加大对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六是要严查社区矫正工作中失职、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