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小茗 王敬泽
(1.武警长白山公安边防支队,吉林 白山 134511;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怎样面对经过改革开放发生巨大变化的中国社会?是沿袭固有的管理思维还是随着社会的变化与进步而采用新的治理思维,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科学水平,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用实际行动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节点上,召开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进入新的阶段。因此,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中阐发的关于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论述,对于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不断迈向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境界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将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建设中。
首先,从政治层面上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总结长期执政经验与教训的必然结果。党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实行法治才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治国之道和理政之策。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切实保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各项正当利益,才能建立起社会发展所必要的基本秩序,才能顺利地推进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确保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不再重演。邓小平曾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3]这些论述,表达了全党和全社会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治国理政方略的普遍共识,是党对长期执政经验教训进行自觉反思和深刻总结的结果。
其次,从经济层面上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决定了上层建筑领域的变化也成为一种必然,在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必须有相应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与市场经济相匹配。人们通常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主体需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市场经济秩序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法律来补救。因此,要促使和保证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就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用法律去调整市场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再次,从文化层面上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对当代中国社会文化多元化格局和发展态势的积极适应,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必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日益呈现出文化多元化的格局和发展态势,各种思潮不断涌现,文化现象光怪陆离。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不仅加快了文化传播的速度,拓展了文化交流的途径,也极大地丰富了文化类型。所以,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应在保证人民群众思想充满活力的基础上,使主流意识形态和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在我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为先进、积极、健康的文化提供保障,同时遏止和限制腐朽、落后、有害文化的渗透与蔓延;同时,通过立法手段,把先进、积极、健康的文化理念直接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形式把这些文化导入社会,利用法律这种特殊文化形态的独特作用去影响其他文化,进而影响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最后,从社会层面上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顺应我国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关系深刻变化、有效实施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不仅反映在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以及社会阶层之间出现了龟裂,也体现于社会成员与政府组织之间关系内容以及联系的方式发生了重要改变,之前以“单位”和“户籍”为基本纽带的社会成员对政府组织的依附关系大大弱化,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更主要依赖于市场。这种状况凸显了法律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和控制作用。因此,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是要把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界定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建立相应的规则,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权利的行使或义务的履行,有效解决因依附关系的弱化而导致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的问题,用新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方式去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化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活动的根本准则,都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都必须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首先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所以,全面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
习近平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宪法知识的普及。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5]而宪法得以广泛实施的社会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宪法,掌握宪法基本内容精神,会运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并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遵守宪法。因此,必须加强对宪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行。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政法机关干部更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观点,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要把宪法的精神和内容贯彻于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之中,提高法治思维与底线思维,用宪法和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习近平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6]健全宪法保障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立法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把宪法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不仅在权限和程序上与宪法不相抵触,更重要的是要把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贯穿和体现在法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中。这就要求一切立法活动务必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从国情出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之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其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7]。宪法制定的基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广泛发扬民主,反映了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利益的高度契合。习近平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8]中国共产党必须时刻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坚守底线思维,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任何组织与个人不能游离于宪法之外,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创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业绩。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习近平指出:“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根本途径是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主要做到:一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体现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继续深化司法监督。二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如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公正。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是否是由于司法腐败导致错案产生,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三是强化检察的监督力度。这种监督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同时,应着力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最后,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当然,亦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失范行为,避免因不良“媒介审判”而干扰司法公正。
而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所谓司法公正,在我国法学界通常说是,任何案件都能不受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包括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都应尽量排除在外,适用事先存在而不是事后制定的法律,通过抗辩程序,达到一个公正的判决。然而当前司法领域仍有一些“顽疾”需要突破,比如司法救济不够得力;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审判容易执行难削减了司法公信力;司法腐败依然存在等等。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除去社会原因等外部因素,制度设计的缺陷才是问题的关键。笔者以为:司法改革应做好如下制度安排:一是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资格确认制度,大力提高法官专业水平。二是改革一系列有关司法权行使的内部、外部制度。三是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增强司法的连贯性与统一性。
此外,要在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要求,对司法机关设置、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例如实行司法的独立预算制度;加快实行对国家机关服务的社会化,使司法机关摆脱对当地政府提供生活和后勤服务方面的依赖;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监督的界限,监督只能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同时整治司法腐败,除了严肃执法外,还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司法干警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尤其要把好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关,以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懂法律、守纪律的司法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新征程中,怎样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是无可回避的现实考验,也是必须担当的历史使命。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最重要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反腐机制。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10]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最突出地表现在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如何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关键在于领导带头。各级党委要把领导干部法律法规的学习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理论学习和专业学习之中,形成制度,抓好落实,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作为干部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成考核使用干部的一个条件来衡量,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来对待,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制学习的自觉性、责任感、紧迫感,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习近平多次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1]是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的实践前提。所以,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要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二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扰。加大机构改革和整合力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方式,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推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制定并落实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三要深化干部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扩大并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同时,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推进差额考察制、考察预告制、实绩考核制和考察责任制,落实考核结果反馈和向同级纪委通报制度,不断提高考察考核过程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是迈向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宣言。它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流话语,坚定了人民群众对民主、公平、正义的执著追求。从“大历史”、“长时段”的角度来看,它既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趋势,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人民对于人类法治文明的期待与回应,是法治的“东方模式”,是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文明形态的集中表达。总之,把习近平“依法治国”理念放在人类法治文明的整体建构中审视,对于理解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重大意义,就会获得更多、更深的理解,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都是这一伟大工程的实践者与受益者,都能够做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
[2]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31.
[3]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建校80 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 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
[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6.
[5]本书编写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读本[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97.
[6]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0.
[7]本书编写组.十八大党章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2.
[8]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J].求是,2012,(23) .
[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226.
[10]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3.
[11]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