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炜光
民国先生崔敬伯的制宪观
文/李炜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的制度。这让我想起一个人来——“民国先生”崔敬伯,他对宪法的认识可以代表上个世纪前半期中国人的制宪观,不无启发。
崔敬伯是我国著名财政学家,生于1897年,卒于1988年。他的出生地是宁河汉沽庄,算是天津人。先生早年留学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回国后曾任燕京大学、北京大学教授,亦从政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1949年以后任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中央财政干部学校副校长等职。先生的论著大部分写于民国时期,学术影响力也主要体现在那个时代,故称之为“民国先生”。他学识渊博,著作颇丰,中央编译出版社刚刚出版了厚厚的三大卷《崔敬伯财政文丛》,收入先生400余篇大作。
崔氏文丛中有一篇《制宪与财政监督》,刊载于1933年5月25日《大公报》上,当时华北形势紧急,中日签订《塘沽协定》,将冀东划为非军事区,中日军队从该区域撤走,其结果,便是北平和天津失去了防御屏障。所以崔先生在文中说“彼时华北战事正亟,身处危城,铁鸟盘飞”。崔先生此文,就诞生于天津沦陷的前夜。
崔先生的文章是为评论5月1日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宪法草案初稿》而写的。依照当时的立法程序,国民政府要求社会在一个月之内“加以批评”。可见当时中国宪政改革的步伐,并没有因战争来临而停止。文章中,崔先生将此次“制宪”的评论很有现代感地分为“圈内”和“圈外”两个部分。所谓“圈内”,指的是“条纹内容的推敲,立法技术的斟酌”,崔先生对之评价较低,认为“没有多大用处”;所谓“圈外”,崔先生认为极其重要,可分为5个要点:
应该由谁来制定宪法?应该根据什么人的意志来制定宪法?应该由谁来执行宪法?如果有拒不执行宪法或执行宪法不力者,该由谁来实施监督?对于违反宪法者,该由谁来实施制裁?
崔先生认为,必须找到这5个关键问题的答案,否则制宪便是做“无用功”。崔先生极重视“圈外”事,而认为“圈内”事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这是一种“外部政治控制”的认识,合于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而于今的我们则只是热衷于“圈内”事,在立宪思维上,我们比不上崔先生。
崔先生指出,人民对于政府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只有打官司和纳税两件事。对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来说,打官司的事不常有,而纳税的事“才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有切肤利害关系”。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无论哪一个朝代,如果走到横征暴敛的地步,便非灭亡不可,起而代之的新王朝,则无不“以薄税敛为开国第一要政。”所以税收太重要了,与人类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他说,在世界历史上,无论英国革命、美国独立战争,还是法国大革命,“无不以财政诛求为革命的导火索”;革命之后,“无不以制定宪法为保障民权的重要工具”,而宪法的实质,又“无不以监督财政为人民对于政治的重大要求”。这样,宪法便与公民纳税和议会监督政府财政支出内在地联系起来了。
崔先生指出,最初的财政监督只局限于财政收入方面。美国革命中提出的口号:“无代表不纳税”,是指人民纳税不受统治者的非法诛求,然而更重要的是课税以后如何动用,如无人民代表的监督,统治者仍可任所欲为,所以对财政支出应当实施同等的监督:“政府虽分文的支出,亦须得到人民代表的许可”。显然,先生所说的财政监督是个大概念,是主权在民的意思,而这种人民主权学说,又发端于1215年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签订的《大宪章》所确立的两大思想要素:一是“王在法下”,国王不得擅自征税;二是人民获得“被协商权”,征税必须获得人民的“一致同意”。一个国家,若想问责于政府,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是问责于它的财政;若想约束住一个国家的公权力,首先要把它的征税和财政支出的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编织的“笼子”。
仗照打,制宪照常进行,就是在敌占区,学者的宪政研究也继续着。在崔敬伯那一代人的心中,宪政是中国近代自清末立宪改革以来的未竟事业,是救中国于危亡之际的必然选择。他们把目光移向中国的未来,他们相信未来属于中国。特别是崔先生,80年前提出的五个宪法问题,至今仍没有过时,仍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神圣的,神圣之物才值得崇拜,所以人们要求自己的领导人在它的面前宣誓,忠诚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