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雪芬
当前中国“组织化抗争”研究范式述评
□ 汪雪芬
“组织化抗争”是社会运动或集体行动理论的重要议题。当前需要将中国学界对“组织化抗争”研究的功能、结构、过程与机制等主要范式*范式有两种不同含义,一方面,它代表一种特定群体内部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与技术等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它只涉及那一整体中的一种元素,就是具体的问题解答,把它们当作模型或范例,可以替代规则作为常态科学其他谜题的解答基础。而本文对“范式”的使用主要借鉴其第二方面的含义,即,将范式理解为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展望。总体上,国内现有研究遵循西方学者的研究理路,强调从工具理性出发讨论组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作用,并对组织的形成、运作机制、互动过程,及其内外结构进行了探讨,但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理论体系。另外,在研究方法上,量化研究与混合方法需要得到进一步重视。
组织化抗争 功能 结构 研究范式
近年来,社会运动或者集体行动*一般来说,“社会运动”是西方语境中对组织化抗争的学术化表述,这一概念适用于对行动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组织化程度高并且被纳入制度化轨道的组织化抗争的研究。“集体行动”则是对中国场域中社会成员“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行为的界定。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限于对当前中国以利益表达为目的的非常规化、非制度化的组织化抗争行为的研究。可见,上述两类组织化抗争行为在暴力的规模、程度、持续时间,以及目标的性质等方面皆有一定不同,但也存在某些交集,如,都是社会冲突与暴力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在形式、机制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由此,本文认为,在研究西方的社会运动或中国的集体行动时,可以共享双方的理论资源,而本文所做的研究范式比较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展开的。中的组织化抗争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从能动到结构,从行为到制度,学者们从各个角度进行了探讨,也取得了诸多成果。然而,对于这一重要的组织现象,国内研究大都立足于对行动过程与结构的强调,进而与资源动员、框架建构、政治机遇结构等社会运动经典议题展开对话,从组织视角展开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中国组织化抗争研究在视野与取向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反过来阻碍该议题的理论推进。因而,鉴于西方*这里的“西方”指的是英语国家或地区。社会运动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丰富而成熟的组织化抗争经验与理论资源,本文试图以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的组织化抗争研究为隐性参照,对当前国内关于组织化抗争的研究做一番梳理,以了解其在范式、理论、议题、方法等方面的进展与不足之处,认识当前组织化抗争研究的基本现状,并指出可能的推进方向。
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以研究范式为导向,从功能范式、结构范式、过程范式与机制范式四个脉络展开,对当前国内组织化抗争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并就研究议题、对象与方法展开比较与讨论,最后做出总结并提出展望。
在功能范式下,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出发,围绕着组织在集体行动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存在对于国家与社会的意义等议题而展开探讨。与西方立基于社会现实、对组织在实际上发挥的功能进行论述的研究取向不同,中国的研究大都从应然层面讨论组织应当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各种功能。
具体而言,国内关于组织化抗争中的组织功能研究相对较少,大都不作为直接的研究议题,而是在论述中偶有涉及,并且基本是对未来可能形成的成熟中层组织所应当发挥的功能的展望。如张新光认为,在组织化了的自主性社会中,社会公众以集体行为的方式在公共领域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和意愿,与政治国家产生互动,致力于保障自身的权益,改进国家的结构和功能,实现与国家的良性有效互动和动态平衡。[1]这是以西方社会组织已经发挥的功能为参照,来为我国的组织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与设想。姚兵则从中国的“自治”实况出发,看到了目前基层的自治组织承担着的延伸国家行政权力和体现村民自治权利的双重功能,造成了其角色上的冲突和功能上的悖论,进而提出,需要培育“维权型”社会组织,以更好地为公民表达诉求,争取利益。[2]而石磊则从农民这一庞大群体的组织化路径出发,指出农民一旦拥有能反映其愿望和要求并代表其利益的组织,等于在政府与两亿多小农户之间架起了桥梁,既方便政府行政,同时也有利于协调农民与社会各利益集团间的关系。[3]
可见,虽然国内学者在对组织功能的研究中遵循西方理路,从工具理性的取向来认识组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与桥梁作用,但是,在共识的表象下,存在着本质性的不同,这源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制度与背景方面的差别。西方有发达的公民社会,并且组织化抗争通常在制度化、常规化轨道上运行,而我国公民社会刚起步,社会的组织化抗争行动尚未得到法律与制度的许可,从而在行动中表现出诸多不健全与不成熟之处。由此,对组织化抗争研究来说,如此不同的研究背景,导致中国在组织功能研究的经验起点、对象以及相关议题、论证理路等方面都与西方存在差异,并且国内的组织功能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泛泛而谈的阶段,对此需要给予更多关注。
结构范式下的组织化抗争研究既包括对组织间的关系、组织所在的社会结构,以及组织与其所处宏观环境间的关系的探讨,也包括对组织自身的内部结构的研究。该取向一般认为,社会抗争组织的存在与运行并非孤立,而是与宏观社会结构之间存在某种互动关系,组织本身被社会结构所形塑,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结构与宏观环境的形态。
中国在组织化抗争的结构分析中也大都遵循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脉络,试图通过对宏观、中观与微观结构要素的洞察,来深化对组织化抗争的理解。
一方面,学者们关注的是宏观与中观的政治结构与治理现状。如,于建嵘认为,农民所进行的维权抗争行动主要是对“集团”外部“压迫”的反应,这是集体行动动力机制之一。[4]周林刚、冯建华也认为,重大活动、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回应与行为为集体行动者创造了机会。[5]当然,也有学者结合了微观、中观和宏观方面的因素,对组织的形成条件提出综合的解释框架。如,徐晓军、祝丽花认为,宏观国家结构、微观的情感因素,以及精英的动员行为为弱组织化的农民集体行动提供了条件。[6]除了上述对静态行动条件的探讨,李钧鹏则对组织与政治机遇结构的动态关系展开了探讨,他认为社会运动组织能够与政治契机结构进行积极的互动,并为自己创造政治合法性,还可以利用经济契机结构中的有利方面迫使挑战对象改变其相关政策。[7]另一方面,部分学者专门就组织化抗争中的社会网络结构特点进行了研究。如,黄伟探讨了社会网络中民间领袖的组织领导作用,[8]童志锋则进一步区分了组织网络中的 “强关系”与“弱关系”,[9]而罗家德等人通过对集体行动自组织现象的研究发现了社会网结构与社会关系在集体与个体间扮演了“桥”的角色,由此个体得以通过进入有组织的社会网络和关系而参与集体行动。[10]
可以看到,国内相关研究议题中,无论是对组织外部结构还是内部结构的分析,尽管其中包含了动态因素,但总体而言,仍然是静态研究。而静态研究虽然有助于我们认识组织所处的宏观背景,深刻地理解其所处的结构脉络,但它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联结、互动关系的忽视,又使我们难以窥得组织化抗争的“全貌”。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不成熟的组织化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人群中发生,其本身就呈个体化、碎片化的特点,这增加了资料获取与处理难度,也增加了研究难度。另外,虽然当前我国社会阶层已日趋复杂化,但由于体制等政治维度的结构性要素所限,社会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固化的,尤其是中产阶层与中层组织尚未完全形成,这就导致当前的组织化抗争研究对社会结构中的组织的描述、理解与解释相对单一,而抗争组织的不合规更使学者难以根据不同的行动特点区分并建构出成熟的组织类型。就研究方法论而言,解释的方法与阐释的方法都开始获得运用,但仍然侧重于解释因果关系。就研究方法而言,定性研究、定量研究和比较的方法,或单独、或混合出现在学者们的文章中,说明了国内研究的科学方法论意识逐渐增强。
过程范式是对组织在形成过程中以及形成时所表现出的行为特点、行为关联、行动过程的研究,主要包括动机、策略、手段、目标等内容。
具体而言,国内的过程分析在近几年日益深入到动员、策略、手法等议题的研究中,并且也发现了许多与西方不同的过程性特点,其中最具特色的是对组织合法性获得与组织培育的策略研究。具体而言,组织合法性问题涉及的是组织行动正当性获得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威权国家的社会组织更容易遭遇该问题。。一方面,从人的正当利益需求出发,相当一部分集体行动参与者的诉求是合法的,但由于制度的限制,其诉求方式——集体行动——属于不合规的组织化行动,这就导致了动机与行为本身的割裂。对此,行动者一方面以正当利益为理由,试图赋予自己的动机以正当性,另一方面则尽量在限制性较强的框架内为自己争取行动空间。
学者们的研究也是围绕这两点展开。如,肖唐镖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民众表达意见、维护权利的政治表达行动,它是聚众但非正式组织化的抗争活动。[11]韩宗生认为,“乌坎事件”的整个抗争诉求始终集中在物质利益上,并在整个过程中体现了农民组织的有形化与行动的有力。[12]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也探讨了行动者如何为行动争取合法性的问题。如,吴同、文军认为工人的组织化行动仍然倾向于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运用政府的行政资源来解决劳资冲突。[13]孙正则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是按照一定的利益、目的结合起来的群体,具有清晰、明确、直接的利益诉求。[14]但是,由于行动空间有限,有着正当利益诉求的行动者只能运用智慧,灵活地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尽量获得官方许可,争取合理的利益,尽量不去逾越政策边界。另外,徐晓军、祝丽花从更具体的层面与更细微的视角讨论了在行动者争取官方许可过程中如何利用乡村的乡情网络和聚集的空间形态来突破非法的政治困局。[6]由此可见,上述策略是对传统资源的利用,与之不同的是,吴同、文军、应星、周林刚、冯建华等人讨论了集体行动的过程中,组织精英与其他成员如何适应现实环境,利用规则为自己创造有利条件,采用“非对抗性”、“非政治”手段对诉求对象施加压力,如何迎合主流话语,进行框架连接,谋求道义上正当性,如何控制群体行动的限度特别是政治的敏感性和法律的界限,把行动控制在合法框架内。[5][13][15]可见,上述“弱组织”行动一般是谋求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抗争行动,属于工具主义的抗争,并非呈现出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11]
如果说组织合法性问题是行动者对当前环境的适应,而对该现象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学术研究领域的“中国特色”,那么,可以说组织化抗争研究中对组织培育问题探讨是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特色”。这是学者们看到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所发挥的良好功能而提出的对社会重建的期望。如,刘祖云、曲福田、石磊、牛玉兵、郜绍辉等人认为可以从组织主体、组织形式、组织关系、组织机能、组织职责与角色等方面改善组织的行动能力。[3][16][17][18]也有学者认识到,仅从组织本身考虑,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如,张紧跟指出,如果有了比较成熟的居于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社会组织,不仅能够整合民众离散化的利益表达与诉求,还能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国家与社会间利益协商的平台与机制。社会的能量需要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缓慢释放,要向民间力量开放公共空间,这是群体性事件软着陆的根本方向。[19]
上述这两个议题在西方视野中并未得到如此多关注,这是由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所衍伸出来的,即,组织化抗争的不合法、不合规与民众强烈的利益表达、诉求意愿之间的张力导致了组织化抗争中的行动者运用各种理据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法性,研究者则通过结合西方的经验、理论与中国的现实,提出集体行动常规化、制度化的要求。由此可以认为,这两个议题是超出西方社会运动经典议题之外的研究内容,也是在策略、手法研究方面可以作进一步推进的经验源泉。就研究方法而言,由于行动者的策略、手法各不相同,难以采集量化数据,因此,国内学者主要通过观察、访谈等定性研究方法来获得关于组织争取合法性的策略的相关信息。而针对组织培育问题,学者们大都通过对西方理论的阐释与对中国现状的观察而进行规范性研究或理论研究,并且注重的是对稳定、合法的社会组织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探讨,如,有少数研究通过对新兴的半官方的非营利组织运行机制的考察进行个案研究,而对社会抗争中的行动组织及其运作机制的研究则数量更少。
在认识论上,社会机制寻求发掘社会现象背后可以观测的事实,并构建它们之间的联系。因而,社会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建立因果联系。除了极少数例外,大部分因果解释是以一个(或一串)先发生的事件或事实来解释一个(或一串)后发生的事件或事实。具体就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机制范式而言,有三种社会机制在发生作用:短期关键事件、内在结构变动以及正式组织的推动。[20]可见,若再细化到组织视角的机制范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组织内部的关联与运作机制;其二,组织机制与其他机制的互动与关系。
对此,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机制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并且尤其关注相关性机制,主要从组织内部的运作机制展开讨论。具体来说,可分为组织成员的认知与参与机制和组织内部的关系机制。
就前者而言,主要包括理性与情感要素对组织化抗争的推动作用,以及成员的资源动员、沟通等参与机制。
首先,理性与情感都被学者们视为组织化抗争中的关键因素。其中,从理性主义的取向所做的探讨主要包括以下研究:应星认为,草根行动者的理性控制与精心组织使得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大大地提高。[15]朱宪辰、李玉连认为个体基于自身利益和其他人的行为预期形成的不同策略决定了个体在集体行动实现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21]周志家则强调了具有理性和自律精神的居民的高度参与对组织化抗争目标达成的重要性。[22]另外,也有从情感的视角对此所做的补充研究,如,皮建才认为,经济理性并不足以解释组织的形成原因,还需要将“忠诚成本”计算在内。[23]其次,资源动员是相关性机制研究的重要议题,在行动者的创造性运用下,不同性质、特征的资源被系统地组织在一起。但是,由于行动空间有限、运作机制不完善,行动者所能动员的资源亦相当有限。对此,学者们主要通过分析精英的作用和动员方式来探讨资源动员议题。如姚兵、徐晓军、祝丽花、朱宪辰、李玉连等人都看到了集体行动中精英在号召人员、组织行动、承担责任方面的重要性。[2][6][21]而关于动员方式,李怀、贺灵敏指出,奥尔森提出的“选择性激励”并不能成为弱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的动员策略,后者的动员方式可以概括为硬强制动员(强迫威胁和暴力惩罚)和软强制动员(利用地缘、业缘关系网络)。[24]最后,对成员沟通、参与机制亦有少量研究,如冯云霞指出,成员组织化行动的基础在于在彼此之间建立一个社会范畴内的、共有的沟通机制,并能形成交换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规范。[25]黄伟则探讨了农民维权抗争这一行动本身对于形塑组织所起的作用。[8]
就组织内部关系机制而言,主要包括组织网络的形成、联盟与分化等议题。关于组织网络,王国勤从社会网络的视角探讨了面临合法性与安全性困境的参与者如何利用“强关系”与“弱关系”所能提供的资源,自发产生由若干精英组成、有高度行动能力的“准组织”来达成目标。[26]同样地,孙正、王仲、曹曦、周志家等人探讨了在未得到官方许可的情况下,临时形成的集体行动组织如何利用日常联络方式,相互鼓励、动员,形成社会网络、群体气氛和群体压力,以促使行动目标的达成。[14][22][27]
章平和李玉连则论述了作为“准组织”的业主委员会如何通过精英个体的领导、业主的参与,将业主行为纳入组织规章与群体规范的框架之下。[28]组织联盟主要涉及的是组织与外界环境之间,以及组织间的联系。就前者而言,朱健刚对组织为了适应政治现实而选择与官方组织、行政力量进行合作的问题进行了探讨,[29]方长春则指出行动组织为了实现目标,有可能会选择将自己的组织嵌入到行政组织之中。[30]组织分化议题探讨的是临时性的“弱组织”中产生的内部分离现象。如,刘玉照、李春锋等提出,一旦组织内部出现利益分化或领导人的地位争夺现象,组织结构也会发生分化。[31][32]
可以看到,组织形成、联盟和分化议题的背后反映了我国集体行动在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力量、能力弱小,手法不成熟,以及结构不稳定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上述集体行动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但不是稳定的、可持续的正式组织形式,即使是在“弱组织”的连续谱上属于行动能力相对较强的“准组织”,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弱组织”行动的范畴,而“弱组织”这一特殊的经验场域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组织化抗争行为研究的相对不成熟。
总之,国内机制范式的研究议题虽然对认知机制、相关性机制与环境机制都多多少少有所涉及,但研究重点具有一定倾斜性,如注重理性主义取向的研究,而相对忽视对情感要素的发掘;注重组织内部关系机制的研究,而相对忽视组织与外在环境的互动机制;看到了政治环境机制对组织化抗争现状的重要影响,但对二者之间深层关系的剖析仍然较少。在方法论上,基础主义研究多,而建构主义的研究少。在研究方法上,案例研究,包括个案比较的方法得到了大量使用,这反映了实证研究方法的规范化趋势,也说明了量化研究仍然需要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与发展。
通过上述梳理可见,中国的组织化抗争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的相关研究成果。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国研究在这一脉络中所呈现的特点,在此有必要对西方相关研究进行简要介绍,以便于比较和讨论。若同样从功能、结构、过程、机制四个角度出发,可以看到,关于组织范式,威廉·康豪瑟、埃哈尔·费埃德伯格(Erhard Friedberg)、奥尔登·莫里斯(Aldon Morris)和塞德里克·赫林(Cedric Herring)都从工具性的视角出发将组织作为一种媒介和手段,认为它为集体行动的发展和有效性提供了路径和支撑。[33][34](PP22-23)[35](PP137-197)戴维·斯诺(David A. Snow) 、莎拉·索尔(Sarah A. Soule)、汉斯彼德·克里西(Hanspeter Kriesi)、伊丽莎白·克莱门斯(Elisabeth S.Clemens)、凯莉·摩尔(Kelly Moore)、马歇尔·冈茨(Marshall Ganz)、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等人则从组织的形式与类型出发,进一步强调其在集体行动中的工具性价值。[36](PP153-171)[37](PP190-195)关于组织所处的宏观、中观与微观结构研究,代表性理论如下:始于西德尼·塔罗(Sidney G.Tarrow),并由多纳泰拉·波尔塔(Donatella Della Porta)和马里奥·迪亚尼(Mario Diani)做出更多推进的政治机遇结构理论,[38](PP195-202)[39](PP161-162)马拉·拉夫曼(Mara Loveman)和保罗·阿尔梅达(Paul D. Almeida)的社会网络研究,[39](PP477-525)[40](PP345-400)以及约翰·麦卡锡(John D. McCarthy)、迈耶·左尔德(Mayer N. Zald)、道格·麦克亚当(Doug McAdam)等人对组织基本要素的探讨。[41](PP1212-1241)[42](PP695-737)关于过程研究,主要有威廉·甘姆森(William A. Gamson) 、约翰·麦卡锡和迈耶·左尔德、丹尼尔·克雷斯(Daniel M. Cress)、戴维·斯诺等人对组织化抗争的动机、策略研究,以及对组织的资源动员行为的研究。[41] (PP1212-1241)[43](PP1063-1104)机制范式主要是对理性、文化与结构三个视角的整合,如道格·麦克亚当、西德尼·塔罗与查尔斯·蒂利的研究。[44](PP191-207)
可见,无论是功能范式、结构范式,还是过程范式、机制范式,中西方学者在研究取向与议题、方法方面都具有相似的关怀与思考,但也存在一定区别与隔膜。具体来说,虽然中国的研究借鉴了西方成果,尝试着用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理论取向与分析框架来讨论中国的问题。但是,从中国的组织化抗争经验中所看到的政治环境、社会结构特点,以及行动的关键特征、机制都与西方的研究对象有着较大差别。因而,既要与西方理论界对话,又要获得关于中国组织化抗争现象的深刻洞见,便成为学界需要解决的理论难点。
一方面,关于组织可能发挥哪些功能,中西方学者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共识,但是,前者是在组织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来研究组织的运作机制,而组织的成熟发展、组织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则是后者研究的既有背景与条件。那么,在组织化抗争的背景不同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如何借鉴、补充、对话,便成为中国研究者的重要任务。
另一方面,尽管西方学者对结构、过程、机制的研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成熟的集体行动组织的运作方式的理解,但是,就当前中国的集体行动组织状况而言,即使是影响力较大或者取得不小成果的集体行动,其组织过程与方式也相对自发、松散、无序。从某种程度上说,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的某些范式分析未必能很好地指导我们解释目前在中国发生的组织化抗争。那么,如何对中国的组织化抗争问题形成理性的、学理化的认识则是中国研究者需要解决的另一难题。
尤其是目前非常规化、非制度化的集体行动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界对组织化行动的研究视野与水平,无论是对组织内部的具体运作机制,组织与外部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是如何实现组织行动的制度化等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都没有得到充分、深入的研究。其中尤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组织行动者本身对正式组织行为的不熟悉,其动员方式、策略、手段等在很大程度上凭借生活经验与模仿,因而在组织化行动的呈现上表现出多样性,这容易导致组织化行动研究领域的碎片化。更何况行动者并非拥有固定特征、被严格界定且自我推进的实体,而是深深地嵌入社会并被社会性地构成的存在,他们与其他同类社会存在不断地形成互动,并且在互动中改变其界限与特征,[45](PP32-33)这种变化与互动更是增加了组织化抗争研究的难度,当然,也为我们指明了今后经验研究与理论推进的可能方向。
总之,就上述四种研究范式而言,中西方的组织化抗争在研究对象、解释框架、理论推进方向上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对中国组织化抗争中出现的各种“反常”现象的研究,来完善组织化抗争的研究范式与理论模型,是国内学术界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如,在非正式的“弱组织”研究理论资源缺乏,行动合法性被视为首要问题,以及在动员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传统文化、行政资源、法律政策、利益联结、社会关系资源等复杂的现实背景下,一方面如何开拓一个新的研究次领域,获得对不成熟的“弱组织”集体行动的成熟认知;另一方面,如何在推动集体行动制度化、常规化的实践与研究的进程中,与西方的成熟组织研究展开对话,这些问题都是今后研究的重点与难点,需要研究者们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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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俊尧)
2014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关于非正常死亡致因型集体行动的研究》(14XNH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C912.68
A
1243(2015)02-0090-07
作者:汪雪芬,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政治专业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集体行动,地方政府治理。邮编: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