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三证合一、单一号码”的若干思考

2015-01-30 08:08周顺骥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登记证营业执照证照

周顺骥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13)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探索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各地纷纷响应,但是对“三证合一”作出不同的改革解读,提出多种不同内容的改革方案,全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工商总局考察时,对此项改革提出更新更具体的要求——三证合一,单一号码(即“一证一码”)。

1 当前证码情况

根据福建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统计,全省共登记有190个颁证部门颁发的401种证照,同时,为了管理需要,每一种证照都编制了不同的证照编码。当前,一个单位为了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必须持有为数众多的证照,这既增加了持证单位的经济负担,又增加了社会管理的成本。“多证合一”是今后社会改革发展的趋势,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选择,最终要实现“一证走天下,一码通天下”。

在众多证照中,市场主体应用最广泛、最频繁的是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因此,实施“一证一码”既是当前改革的重点,也为今后实施“多证合一”打下坚实的基础和积累丰富的经验。所谓“一证”,即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本证。所谓“一码”,即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和税务登记证号合并为一个码。

2 推进“一证一码”过程中存在的难题

要顺利推进“一证一码”,需要重点考虑和解决的几个难题:

(1)三种证照覆盖范围不同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种证照覆盖的范围不同,但又有交集,其中组织机构代码证覆盖的范围最广,基本涵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俗称“单位身份证”。

(2)三种编码规则不同

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9位识别标识码。税务登记证号则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基于组织机构代码,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而注册号自成一体,且在不断变化中,从9位变化到13位,又变化到现在的15位。目前的编码规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规定。

(3)三种证照发放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

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依据的法律是《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规。营业执照的颁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税务登记证的颁发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因此,需尽快制定新“一证一码”相应的法律法规。

推进“一证一码”改革,新“一证”必须能涵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新“一码”必须具备或替代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和税务登记证号的功能。

3 推进“一证一码”的做法与步骤

推进“一证一码”改革,“一证”和“一码”的选定至关重要,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3.1 “一证一码”的选定

3.1.1 “一证”的选定是前提

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后设计出来的“一证”,是单位的身份证,覆盖三证所管理的所有单位,与涵盖所有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一起,实现国家“两证管两人”的治理目的,即居民身份证管自然人,单位身份证管法人。

当前,“三证合一”主要涉及的单位为企业,考虑与现行工作衔接,“一证”的纸质载体可暂定为营业执照。下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时,应设计涵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机构的“一证”,可将新证起名为“组织机构登记证”。“一证”的电子载体选用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以满足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特别是推动福建省全流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改革,实现政务全流程网上流转,减少纸质证照和材料的流转。组织机构数字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与数字证书的“两证合一”,是“数字福建”学习广东先行经验的成果,并有相应的地方标准作为技术支撑,实现网下身份与网上身份的统一。

3.1.2 “一码”的选定是关键

“一码”应当是组织机构的唯一法定标识代码,要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性和全覆盖性等特点。基于组织机构代码产生的缘由、特性以及应用等多方面原因,组织机构代码是“一码”的不二选择。

(1)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同时,经过26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组织机构代码已在48个部门得到广泛应用,而注册号和税务登记证号主要是工商和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证号。选择组织机构代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国务院的部署。

(2)组织机构代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为无含义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不变性等优良特性。此外,各应用部门可根据GB/T 31287 规则,通过在组织机构代码前后增加组配码的方式来满足不同的需求,如纳税人识别号即为在组织机构代码前增加组配码——行政区划代码的组合码。

(3)重新编码的弊端。目前,各政府部门信息系统中,涉及法人单位的基本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机构的身份标识。在组织机构代码已能很好的发挥机构主体身份标识的情况下,如果将其推倒重来,重新编制一套编码作为“一码”使用,将会带来极大的问题和严重的后果。一是重新编码会割裂各类机构的统一标识。早在1989年国家就确立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标识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对于市场主体新编一套编码代替原来三码,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其它社会组织或沿用组织机构代码或各自编各自的标识码,这就等于在统一标识问题上走了回头路。二是重新编码会使各行各业面临代价高昂的信息系统改造成本,极大地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三是重新编码还有诸多不确定性风险,比如面临各级政府部门认可和市场考验的问题。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借鉴了国际的主流做法,在编码规则方面具有相当的科学合理性,重新编码不会比现有的组织机构代码更为科学合理。

3.2 “一证一码”的实施步骤

为顺利推进“一证一码”,建议先在福建省具有政策优势的自贸区先行试点施行,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开。

4 结语

“一证一码”改革被李克强总理当作商事制度改革最难问题之一。新的“一证”和“一码”要科学论证,凝聚各方共识,不为部门利益所左右,真正方便与市场主体,给市场主体带来切实的利益。唯有如此,才能顺利推进,真正达到改革的初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31287 -20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应用 标识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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