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玉峰
税警协作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纪实
文◎史玉峰*
北京通浩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浩达公司”),2005年2月2日成立,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都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定代表人为张通;公司注册资金1000000元;主要经营内容为销售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该单位于2005年4月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
通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通一直以经销石化产品为业,成立公司之初由于经营有方,积极开拓客户渠道,企业盈利状况较好;2010年后石化产品需求不旺,市场供过于求,企业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张通及其子张浩开始寻找新的盈利渠道。由于通浩达公司所在地区石化产品商贸企业集中,信息互通,张通和张浩了解到石化产品市场许多小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存在许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一些企业为了打开销路,找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为之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了地下的发票“买方市场”需求,而部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也愿意通过向外虚开发票收取“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形成了地下的发票“卖方市场”。旺盛的发票“买方市场”需求催生了许多以虚开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为牟利手段的企业和个人,这种“经营项目”无本万利,又无须拓展业务所需的询价、谈判、发货、手段等繁琐环节,令张通和张浩非常眼红。二人认为自己的企业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完全可以依靠违法“出售”发票获得经济利益。虽然已经有不少以身试法者被税务和公安部门查处而锒铛入狱,但是二人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做的足够高明,就不会有麻烦。
通过偶然的机会,张通和张浩从一个叫王立明(另案处理)的个人处得知有企业告知他愿意高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在委托他寻找愿意“合作”的开票企业。王立明向张通和张浩保证自己有把握做好与受票企业的沟通,并且受票企业也是销售石化产品,即使虚开发票也不会露出马脚。张通和张浩虽然考虑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诱人的收益面前利令智昏,认为不能错过这个难得“发财机会”,立即表示自己手头有闲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与王立明讨价还价,张通同意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通浩达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王立明指定的企业。
张通和王立明约定,由王立明负责寻找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张通开具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邮寄给王立明指定的企业,取得“手续费”双方瓜分。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王立明在“购货单位”付给他7%左右“介绍费”后,将张通索要的手续费打给通浩达公司,同时提供需要发票的“购货单位”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开具发票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信息,之后由张通以通浩达公司名义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开具发票要交增值税”为理由收取开票金额4%-5%的“手续费”。通浩达公司的客户有许多是不需要发票的小企业和个人,于是张通把这部分应开票而未开票的销售额记在“购货单位”账上,使通浩达公司不会因为向外虚开发票而增加税收负担。通过这一操作手段,“购货单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以抵扣进项税额、中间人王立明获得了介绍虚开发票的好处费,张通和通浩达公司收取开票“手续费”,三方都获得了经济利益,皆大欢喜,只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流失。
为了掩盖通浩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使税务和公安部门不易发现,王立明与张通商定每次虚开发票需要虚拟一笔“货款”与之对应,以使之表面看上去如同真实发生的交易一样。具体做法是:每次取得开票“手续费”后,先由王立明将开票费打到张通妻子的个人账户上,然后“购货单位”以银行电汇的方式打款到通浩达公司帐号,虚构一笔与发票相吻合的“货款”资金流。张通待通浩达公司账户收到“货款”后,先根据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和收到的款项入账,再指使其子张浩将相当于“货款”的金额以出借、购入商品等各种名义分多笔从通浩达公司汇至其他个人账户,最终转入其妻子的账户后再以银行电汇的方式转回给王立明,由王立明转回给“购货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回流的全过程。同时张通按王立明提供资料开具发票,并邮寄到“购货单位”。
2010年10月间,经过王立明介绍,张通和张浩采取上述手段,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诚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虚开金额4239846.20元,税额720773.80元,获利245000元。张通和张浩认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诚熙公司因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落网,作为其上游企业,通浩达公司也受到税务和公安部门的重点关注。在税警双方密切协作下,通浩达公司和张通、张浩二人终于被移送公诉,送上法庭,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一)组成联合专案组,外围取证
2012年4月25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北京召开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对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涉案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发起集群战役,代号“4.25”。5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召开碰头会,共同研究“4.25”集群战役相关工作。通浩达公司由于存在向多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向已经证实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诚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重大嫌疑,被锁定为检查重点。经过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为降低纳税人的防范意识,决定由税务部门以日常检查的名义开展稽查,锁定通浩达公司涉嫌犯罪的证据,公安部门随时介入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为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权能和业务知识的优势,及时沟通案情进展,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组成了联合专案组。经过缜密协商,专案组决定先开展外围取证,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再对企业突击检查。根据该计划,专案组于2012年5月17日至22日赴新疆外调取证。经询问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部门逮捕的诚熙公司和负责介绍虚开发票业务的中间人等相关犯罪嫌疑人得知通浩达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向诚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金额、品名和结算方式,取得了虚开发票、银行对账单、诚熙公司纳税申报表等重要实物证据。专案组及时固定了证据,为开展下一步检查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对嫌疑企业开展侦查和检查
在充分掌握了通浩达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围证据之后,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29日对北京通浩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予以立案侦查,同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2年6月6日对该户予以立案检查。由于公安人员已事先摸排过企业的经营场所,税警双方协商决定以税务部门的名义下达检查通知书并通知通浩达公司有关涉案人员到税务部门说明情况,由公安部门派人到场,随时准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控制人员。
6月8日,应税务部门要求,通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通及其子张浩到税务机关就通浩达公司向诚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宜接受了询问,其后上述二人被公安经侦人员当场带走。专案组随即到通浩达公司经营场所搜查取证,调取了该公司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经与外围取得的证据比对,发现两方面证据完全吻合。在专案组掌握的大量充分翔实的外围证据面前和寻根究底的追问下,张通、张浩二人难以抵赖,最终交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牟利的犯罪事实。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从货物流和资金流两方面证明通浩达公司与诚熙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专案组又马不停蹄的开展了以下工作:
1.到银行查询通浩达公司、张通、张通妻子的银行账户并打印了银行对账单,与已经取得的诚熙公司有关的对账单互相印证,证实了诚熙公司向通浩达公司支付“货款”后存在资金回流,进而从资金流证明了通浩达公司与诚熙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是虚假的。
2.从通浩达公司位于北京而诚熙公司位于新疆的情况来看,诚熙公司向通浩达公司大量购买石化产品属于“舍近求远”,运输成本极大,不符合交易市场的常规。专案组到存放通浩达公司库存商品的仓库核查,发现确实没有诚熙公司或诚熙公司委托的运输公司签字的出库记录,仓库负责人员也证实通浩达公司与诚熙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这一情况与诚熙公司、通浩达公司有关人员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货物流不存在,通浩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属于虚开。
(三)公诉与审判
通浩达公司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1万元,并因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取得的证据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通浩达公司与诚熙公司之间没有货物交易,“货款”也存在回流问题,与实际发票开具内容不符,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3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张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5万元。
(一)关注容易发生虚开犯罪的高风险行业
本案涉嫌虚开发票企业为从事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的化工原料批发企业。由于化工市场的持续低迷,企业经营化工产品利润较低,但是化工原料的销售价格较高,一般在每吨1万元左右,虚开发票赚取开票费相对于进销差价来讲利润较大,导致一部分利令智昏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虚开发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类似的,利润率较低而销售金额较高的行业特别关注,包括钢材贸易、石化产品贸易、初级矿产品贸易等。
(二)税警协作是案件迅速取得突破的保障
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复杂性、隐蔽性和高度智能化的特点给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此类案件都带来了困难。税务稽查部门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知识,并且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和认证信息,但是取证权限有限,取证技巧不足;公安部门具有广泛的执法权和有力的侦查手段,精通侦查技能,但是缺乏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收法律的有关知识,侦查涉税案件难以找到突破点。因此税警联手,优势互补,是当前形势下成功查办涉税案件的发展方向。公安人员提前介入可以震慑违法分子,突击搜查,获得尽可能全面确凿的证据,并依法控制关键人物,使其没有时间销毁关键证据或串供。而税务部门参与调查、询问、核实证据,可以利用专业知识的优势构建证据链条。
(三)讲究办案技巧,不打无准备之仗
在查处本案过程中,专案组并没有发现疑点后急于立案对通浩达公司入户检查,而是先从外围入手,先从已经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入手取得和固定证据,在此基础上突击检查,使违法分子没有思想准备负隅顽抗,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把发票检查与检查货物真实购销情况和货款流向结合起来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真实货物购销行为的,或者发生的货物购销品名与发票不符,或者购销金额小于发票开具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事人,为了造成有购销行为发生的假象,往往伪造虚假的合同、入库单和出库单等,但是由于货物转让无法伪造,因此关于货物转让的轨迹是企业无法掩饰的,如果没有发生购销行为,就难以伪造运输过程应有的相关证据,如运输车辆牌照,运输发票、提单等,即使企业编造谎言,也可以通过检查其存货仓库的出库情况和运输情况发现蛛丝马迹。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地理距离遥远,交易明显不符合逻辑的线索更应重点核查。
2.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部分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受票方必然不会向开票方支付相应款项,即使表面上存在“货款”的资金流,开票企业也必然通过种种途径回流货款。这种回流通常借助个人账户或其他隐蔽账户,有时用于间接回流的中间账户经常有数个,并且款项往往“化整为零”,增加取证难度。这种情况需要认真对比开票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和企业往来款明细账,从中寻找异常交易,并寻找异常交易与开票之间的规律,从而发现企业虚开发票的线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