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左卫民
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
文◎左卫民*
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由其主导的程序性死刑控制策略,确实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死刑适用数量,但对其自身也造成了一系列影响。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结构与实际功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组织结构上看,死刑复核机构超越民事审判业务部门,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职能部门。从事死刑复核工作的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数量最大的群体。从功能体系来看,在全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更多依靠发布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管理等宏观方式来履行职能。收回核准权之后,微观层面的个案处理功能变得日益繁重且重要。
这些变化并不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当下以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为核心的死刑司法控制策略,耗费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资源,结果导致死刑复核机构规模膨胀,偏离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精英法院的地位,挤压了实现其宏观功能的空间,并且全面介入所有死刑案件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不符。
从最高人民法院结构优化和功能完善的角度而言,需要重新审视当下以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为核心的死刑司法控制策略及其具体方式。目前仍需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的前提下,探寻还原其应有结构与功能。第一,改变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机制,采取当事人申请方式。第二,调整死刑复核的审査内容,将目前的全面审查改为重点审查。第三,完善死刑控制的间接控制方式,如制定死刑司法政策、提出死刑案件的裁判规则、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未来应该在考虑政治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控制方面的工作职能与方式,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与资源消耗,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应对更加宏观、复杂的问题。
(摘自《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192-205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