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戒毒人员分层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

2015-01-30 03:36陈玉海浙江省戒毒管理局局长
中国司法 2015年2期
关键词:收治戒毒场所

陈玉海(浙江省戒毒管理局局长)

病残戒毒人员分层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

吸毒者多伴有生理、心理症状,部分吸毒者患躯体残疾。本文所述的“病残戒毒人员”,不是纯粹的医学概念,是一兼含医学学术解释内涵定向性和管理学识别分类限制性的特定称谓。专指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的,患有“严重疾病”但最近较长一个时期暂无生命危险,因治疗、康复、残疾等原因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有其他原因需特别照管的人员。可直观理解为“戒毒病人中的危重病患者”、“戒毒病人中情况特殊的病患者”。

戒毒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体现在社会特别是戒毒场所对待戒毒人员及其“因病残而更弱者”的态度上。探索建立保障生命健康、体现特色戒治和困难帮扶为一体,帮助病残戒毒群体戒毒矫治权利实现为价值取向的所政管理体系,有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禁毒法律制度立法本意,彰显戒毒矫治的人文价值。

一、当前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基本现状及特点

(一)群体较大,病情复杂

浙江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自收戒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来,坚持对戒毒人员疾病进行监测,积累了丰富的病残一手资料。戒毒人员病残状况呈种类分布广、群体总体大、病情轻重不一、疑难杂症多、危及生命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等态势。戒毒人员疾病多与吸毒并发症相关,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疾病高发;戒毒人员残疾以事故伤残、斗殴伤残、疾病发作自伤和试图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而吞服异物自残居多。其中又以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精神病、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性病等最为突出。近几年来,浙江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的病残戒毒人员大致占在所总数的5%至8%之间。以省属某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2014年7月份在册戒毒人员2444名,其中所内医疗机构认定病残的146名,占总人数的5.9%。

(二)应对治疗,多措并举

面对以上情况,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着力构建集“防、诊、治、救”为一体的病患戒毒人员救治工作体系,逐渐形成了重点患者认定标准、病情排摸制度、二级病房管理制度、病情监测和跟踪制度、外聘医生会诊制度、病人档案管理制度、转诊制度和相对合理有效的病患救治工作机制。围绕戒毒人员的病残问题,着力做好严格入所体检工作,医务部门严格依照收治标准体检,做好戒毒人员病残情况检查记载,杜绝超收治范围人员收治入所;着力做好日常门诊工作,认真开展患病戒毒人员的日常门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保障戒毒人员的身体健康;着力做好中期体检工作,对入所满一年的戒毒人员进行健康普查,筛查戒毒人员的健康状况,对发现的病患者进行跟踪治疗;着力做好出所体检,对即将期满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健康检查,评定即将出所戒毒人员的健康状况,对疾病的后续治疗工作作出意见建议。同时,结合特殊病例实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努力做好戒毒人员的疾病跟踪管理工作、民警管控戒毒人员药物及服用工作、重点患病戒毒人员定期巡诊工作、聘请地方医院专家来所进行疑难杂症的会诊工作、对所内医院不能医治的患者转诊到所外医院治疗工作。部分医疗基础工作薄弱、与地方医疗机构联系密切的戒毒场所正逐步推行购买医疗服务、引进社会医疗资源入所,着力解决病患戒毒人员的治疗问题。

(三)分类识别,分散管理

浙江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病残戒毒人员建立了较为切实的分类识别和统编管理体系。病残识别方法主要有:一是对患有艾滋病

陈玉海(浙江省戒毒管理局局长)

的戒毒人员进行识别,由省局统筹建立专门收治点,调配专管民警队伍进行集中专区治疗管理;二是对患有肝炎、结核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戒毒人员进行识别,由场所医疗部门设单独隔离病房进行单独隔离治疗管理;三是对患有其他疾病的戒毒人员,视病情进行识别,对病情较重又无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稽延型患者,建立“二级病房”管理系统,将患者分散到各大队,由医务部门统一指导、大队分别实行“二级病房”管理;四是对发作期、需他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由场所设立专门收治病区(组),实行特别治疗护理。对病残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除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患者进行单独隔离管理(护理)外,其他患病者与戒毒人员统一编队,由常规大队按正常方式分散收治,管理、教育、生活、习艺、考核方法与其他戒毒人员相同。

(四)医治需求,矛盾凸显

浙江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存在医疗力量不足,医务人员缺口大,戒毒人员病残医治需求突出等问题。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人员月均门诊1.1次;每100名戒毒人员中有重症病人月均所外就医、住院1.2次。医疗力量不足与戒毒人员求治需求增加的矛盾随着收治人数的急剧上升而日益突显。省属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共有医务民警19名,2014年1至6月份,共接待戒毒人员门诊11388人次,肝功能检查2009人次,放射科检查3572人次,B超检查282人次,血液化验检查5498人次(包括肝功能检查),尿液检查2162人次,收治住院病人221人次,手术病人112人次,巡诊治疗3768人次。尽管医疗任务已十分繁重,仍然满足不了病残戒毒人员救治的需求。

二、现行病残戒毒人员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问题一:不能适应禁毒形势发展需要

浙江省是毒品问题大省,近年来合成毒品滥用势头发展迅猛。戒毒人员吸食合成毒品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疾病问题,始终是所政管理工作的棘手问题。一直以来,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都十分关注病残戒毒人员的管控、戒治问题。一方面,戒毒场所出于医治力量不足、救治水平不高的实际,更多从戒毒人员权益保障、生命安全、执法安全角度考量,始终按照《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严重疾病认定标准》甄别戒毒人员病情,严格把好收治戒毒人员入所关口,依法杜绝不符合标准的病残戒毒人员入所。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更多从禁毒形势发展变化,病残吸毒人员流失社会,失管失控,危害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角度考量,积极协调司法、卫生等禁毒成员部门,要求加强部门协同,落实保障措施,做到依法收治、应收尽收。2013年9月27日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后,出台了《吸毒人员收戒工作会议纪要》。《吸毒人员收戒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对患有符合严重疾病认定标准范畴的疾病,但生活能够自理、无生命危险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到全部接收。可以预见,《吸毒人员收戒工作会议纪要》实施后戒毒场所病残人员数量将进一步上升,病残类别将更加多样化,病残戒毒人员的管理治疗工作将更复杂、更困难,现行的病残戒毒人员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

问题二:病残戒毒人员权益保障存在不足

基于病残戒毒人员“病残”的特殊性考量,病残戒毒人员的戒毒矫治工作应有别于其他戒毒人员,应当更加突出病残特征,将确保戒毒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帮助实现戒毒矫治权、给予充分的关怀帮扶作为戒毒矫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现行管理模式是基于常规的、适合大多数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设计,没有照顾病残戒毒人员群体的特点,实行病残戒毒人员与其他戒毒人员“相同管理、类同治疗、等同考核、等同帮扶”的管理模式。“相同管理”体现管理无差别,病残事实实际上没得到照顾。“类同治疗”就是无强化治疗,病残救治保障相对受忽视。“同等考核”体现考核标准一视同仁,就是要求病残戒毒人员戒治表现与其他戒毒人员一样,实质上是对病残戒毒人员“高标准、严要求”,致使病残戒毒人员通过努力考核评估结果也上不了层级。“同等帮扶”实质上是一般关怀帮扶,病残戒毒人员群体困难相对多,医疗费缺口大,深层次现实问题更加突出,故对病残戒毒人员群体实行一般关怀帮扶无异于隔靴搔痒,难有效果。病残戒毒人员的管理工作呼唤更强的医疗专业保障、更具特色的戒毒矫治内容、更高效的关怀帮扶工作体系。

问题三: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隐患

在现行管理模式语境下,病残戒毒人员管理方法实行的是“特定病例集中管理、一般病例分散管理、高危病例急送救治、一般病例按需医治”方式。这种“集中—分散—急救—治疗”管理模式的缺陷在于:一是省内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系统难以集中优质医疗资源应对病残救治工作;二是各所自行分散开展病残救治受当地医疗质量影响大,治疗效果、事故处理评价结论难以令戒毒者家属信服,可能会导致更大的争议;三是救治工作急、办理程序繁、牵涉警力多、安保控制难,易引发各类意外事故;四是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工作通常由非医务民警主导,管理方法类同于一般戒毒人员,没有体现专业要求,缺乏专业的应急救护机制、应急救护技能,不能准确运用专门器材与药物开展即时救护和治疗,其局限性非常明显,难以解决突发病、急病、危重病及送治过程带来的安全管理风险。

问题四:难以适应戒毒矫治内涵拓展

受病残因素影响,不少病残戒毒人员戒毒信心不强,缺乏戒毒动力,部分残戒毒人员甚至因病残人格扭曲、心理变态、仇恨社会。病残戒毒人员的戒毒矫治工作要比一般戒毒人员情况更复杂、工作难度更大,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对其实施管控和戒毒矫治要求更迫切。在法治社会视野下,党委政府、社会公众一方面要求戒毒场所管控好病残戒毒人员,另一方面要求运用更加适合其“病残”特性的戒毒矫治方法,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突出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适应性康复训练,强化对其生活保障和关怀救助,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的戒毒矫治工作。也就是说,病残戒毒人员戒毒矫治的真正含义是“管控、救治、矫治、救助”四位一体,不能偏废。这种“四位一体、不能偏废”的戒毒矫治方式对戒毒场所的戒毒矫治能力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是戒毒矫治工作的纵向推进和深层拓展,现行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

三、病残戒毒人员分层管理模式构建

(一)建立分层标准,实行分层管理

认真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管理治疗工作的制度设计,优化管理治疗工作机制。根据戒毒人员的病残状况,按“病残”程度制定病残戒毒人员分层管理标准,对病残戒毒人员实行分层管理。具体方法为:一是将处于病残发病高危期、手术期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戒毒人员列为一级管理对象,由省局设立专门的戒毒检测治疗中心收治管理;二是将处于病残稳定观察期、生活基本能自理的戒毒人员列为二级管理对象,由各戒毒场所医疗部门设立住院康复点统一收治管理;三是对处于病残康复期、生活能自理的戒毒人员,由各戒毒场所建立专门大队收治,情况允许也可分散收治管理。省局、各戒毒场所成立相应的病残戒毒人员分层评定机构,负责病残戒毒人员“病残”程度评定、管理层级间流转的审核工作,确保动态管理、有序流转。

(二)购买医疗服务,加强治疗保障

切实分析浙江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的现实状况与长远发展,拓宽工作视野,着眼于引入社会资源,破解医疗工作难题。省局设立专门的戒毒检测治疗中心,应结合戒毒检测治疗工作的需要,保证戒毒检测治疗工作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具有“三甲”资质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借助协作机构的医务力量开展检测治疗工作。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积极与当地综合医院、精神病院建立协作关系,争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通过购买医疗服务解决场所医疗力量的不足。由综合医院、精神病院长期派驻医务人员进所开展诊疗,为戒毒场所提供医疗力量、业务和技术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协作医院开辟戒毒人员救治绿色通道,确保突发疾病的戒毒人员能及时得到医治。

(三)完善协作机制,兼顾入出通畅

省公安厅、司法厅和省禁毒委办公室三部门已专门下发《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协作交流机制的通知》,商定建立决策议事机制、通报会商机制、协调处置机制、案件办理机制、配合协作机制和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将戒毒场所的收戒对接工作当作协调处置机制的工作任务,并对病残收治、出所审批、出所衔接等工作作出了专门要求和说明。戒毒场所要对协作机制进行细化落实。对患有符合严重疾病认定标准范畴的疾病,但生活能够自理、无生命危险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过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与公安机关个案协商的方法开展收治工作。以个案协商方式入所的,应固定病情、规范收治、明确责任、出入通畅。特别应明确遇戒毒人员病情危及生命时公安机关负有协助落实后续照管责任,负有协助办理所外就医或变更戒毒措施责任,戒毒人员因病死亡时负有协助做好家属安抚工作、防止发生哄所闹所事件的责任。

(四)破解经费难题,落实戒治保障

戒毒场所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对戒毒工作的更大支持。以国家禁毒办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为总揽,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好戒毒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病残戒毒人员的治疗费用有保障。积极协调民政部门落实好对困难戒毒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戒毒人员家庭落实临时救助措施。有条件的戒毒场所要积极争取成立困难戒毒人员帮扶基金,吸收社会资金,争取财政专项支持,帮扶困难病残戒毒人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设特色设施,开展特色戒治

一是建设特色设施。戒毒检测治疗中心、各戒毒场所医疗部门设立的治疗康复点以及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大队的生活、管理、急救设施的设计要充分考虑病残戒毒人员的疾病治疗、康复活动、日常生活需要,体现关怀体恤病残的人文精神。宿舍应建有无障碍通道、病残人员专用的卫生设施。监控设备、应急救护、身体康复、安全防护等设施齐全。室内外的色彩、采光、景观、绿化等布置应适当柔和协调,让人无压抑感,营造安静、安全、温馨的环境。

二是体恤融入管理。医护人员、管理民警、康复指导民警、心理治疗民警按一定标准配备。医护人员负责治疗、协调、转诊、会诊、咨询、救护工作。管理民警负责日常管理和教育,保证戒毒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康复指导民警负责为病残人员进行物理治疗和文体治疗,促进其身体康复。心理治疗民警负责心理疏导和矫治、危险性评估、制定心理康复计划、组织实施心理康复工作。设立专门护工开展适合不同层级标准的专门护理。

三是康复有侧重。对致残性疾病(如脑卒中、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进行康复治疗,控制其发展,使其不致造成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对慢性病患者或其他长期卧床的伤病患者预防并发症或继发性病损或功能障碍。对有身心功能障碍的患者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促进其康复。对处恢复期的病残人员进行定期的体格检查和开展医疗保健服务,预防继发或新发的其他疾病,以免加重残障。组织病残戒毒人员开展康复训练,包括关节体操训练、步行训练、步态矫正练习、姿势平衡训练、转移体位练习、呼吸体操、肌力及耐力练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治疗性游戏训练、言语交流训练。做好特殊用品、用具供应服务。

四是亲情关怀入所。戒毒场所应及时将病残情况告知戒毒者家属或所属单位。同时要积极争取戒毒者家属或所属单位参与、关心、配合病残人员的治疗矫治工作,适当时可允许戒毒者家属陪护病患者,灵活处置来所探访、关怀、亲情交流等事宜,积极引入社会和亲情关怀支持。

五是劳动服务康复。正确看待病残戒毒人员的习艺劳动问题。处于发病期的戒毒人员不宜参加生产劳动。对易兴奋的病残戒毒人员可以适当安排简单的劳动帮助其稳定情绪。对有抑郁症状的病残戒毒人员应鼓励其参加适度的集体劳动,帮助其提高兴趣和生活信心。对处于恢复期的戒毒人员,可组织参加适量的、复杂程度相对较高的劳动,以利于社会功能的恢复。

六是考核助推矫治。创新矫治工作内容手段。引入音乐、健身操、园艺、书画、太极拳、花卉、工艺品制作等,实行特色矫治。区别于其他戒毒人员,建立以生理脱毒,心理向上向善,提高戒毒意志品质,崇尚法治、责任、和谐行为为主导的病残戒毒人员戒毒效果评价体系,提高自身戒毒矫治积极性,助推戒毒矫治工作。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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