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磊
(山西省消防总队,山西 太原 030001)
当前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高 磊
(山西省消防总队,山西 太原 030001)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在消防行政许可改革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备案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分析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制度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对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1-2]。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防行政许可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缓解了与日俱增的建设工程建审验收工作量与公安消防部门审验警力不足之间的矛盾[3]。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同程度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经历,分析消防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谈几点解决的对策。
首先,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创新了多层次的监督检查制度,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必审必验的工程范围,改变了消防机构单一的发放消防许可的审核方式,将大多数小型建设工程只做备案抽查要求。此举释放了消防监督检查的警力,简化了中小型企业消防行政审批流程,同时也推进了消防监督执法的信息化。其次,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实现了部分风险责任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消防执法人员的一种保护。对于依法没有被抽查到的备案单位,发生火灾后《消防法》并未规定由谁负责,这就大大减少了在监督检查工作量过大情况下,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火灾发生后责任倒查的问题。再次,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形成了透明的消防监督流程,减少了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现象。
(一)消防备案工作混乱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关于需要提供施工图审查工程的具体范围不明确。通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十三号令)以及山西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分析比较,原则上所有建筑都应该进行施工图审查,而具体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情况进行具体规定,这种情况就必然会造成备案过程中在这一环节上的混乱,不利于备案工作正规化开展。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从而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这其中施工许可的发放标准仅仅是根据投资额以及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对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具体位置、火灾危险性均未做出适当评估。笔者认为单方面的这样划分过于笼统,很容易将一些危险区域划出备案监督范畴,从而导致消防监管中绝对盲点的出现。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消防备案需要提供相应的消防设计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备案时对一些建筑面积小的工程,由于其内部结构简单,也无需设置消火栓、自喷系统等室内外消防设施,面积也只有几百平方米,在备案受理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消防设计文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大难度。这些建筑往往没有专业的设计院参与,仅仅是依据自己的想法予以设计和装修,因此要求其在备案时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很难达成,即使受理时按规定提交了完整的资料,也大多是后期为了备案所补充的,与场所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对于消防监督检查管理缺乏实际性意义。
(二)易造成先天消防隐患
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消防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强,再加上各地消防机构对相关法律条文宣贯内容的不重视,导致这些单位对消防备案制度的了解仅仅流于形式,大量的中小型场所仍存在“不抽查、不备案”的情况。面对消防设计与建设工程费用之间的权衡,许多单位都选择了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逃避消防备案与监督审查,另一方面《消防法》对于相关行为的处罚较轻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不备案的行为进一步催生了消防设计的不合格,许多问题即使在后期检查中能够发现也很难责令其改正。诸如建筑构件耐火等级无法满足标准,疏散通道的位置、数量不足等问题已然成为消防的先天隐患,责令其整改只能将建筑拆除重新建设,这显然不现实也基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许多问题,尽管告知其需要进行整改,也通过处罚等手段予以告诫,但最终真正能整改的少之又少,这也就是为什么消防火灾隐患年年整改,年年不减的原因。尽管消防部门有责令停止施工和责令改正的权利,可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以及地域发展,人民生活工作的整体考虑,往往很难得以实施。
(三)备案抽查工作落实难
备案抽查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需要进行消防审核和验收的工程,然而随之而来的便是大量工程向消防备案的转移。现在公安消防大队实际人员配置一般3~4人,与实际的工作量严重不对等,难以完成大量的抽查任务。同时除了消防备案抽查工作,还有审核验收以及大量其他工作需完成,与这些工作相比较,消防备案的抽查重要性似乎又相对低了一些,所以究竟该如何将消防备案抽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是我们面对的难题。笔者认为,既然可以将一部分相对危险性不大的工程从审核验收中抽离出来形成一种备案抽查的制度,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抽查的范围内进一步按照消防工程实际救援难度以及危险性进行二次划分,细分出不同的抽查范围,再在不同的范围内设置相应的抽查时间、比例、先后顺序,这些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四)业务对接存在盲区
消防支队、大队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工程建筑分别设置有各自的管辖范围,但由于二者在设置过程中没有完全的无缝对接,导致一些危险性很大的火灾隐患仅仅被划分在备案中。根据消防大队、支队审验分工和比例细则可知,消防大队对辖区内工程能审验部分只包含公共场所的非高层建筑,然而与此同时消防支队审核的项目是针对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其他建设工程(含公共建筑)。在此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一个建筑是设有消防设施的公共场所的高层建筑,而其建筑高度和面积又没有达到规定的需要消防支队进行审验的范围,那这样的建筑就会处于一个盲区,仅仅需要做的就是对其进行备案。显而易见,这样的建筑很有可能具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单纯的备案势必会造成许多先天性的火灾隐患。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消防大队、支队审验及备案工作的具体管辖范围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一)强化法律法规约束
各地可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实施办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范围的界定方法,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工程的火灾危险性和社会影响程度,将审核验收和备案的范围再做进一步划分,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加强部门联合
加强与住建、房管、规划等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联动,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对一些违规备案、虚假备案的建设工程,各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使违规单位无缝可钻。例如,消防部门定期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情况抄报同级住建和房管部门;住建部门可将消防部门的审验许可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消防部门的审验许可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时,房管部门可以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提高执法素质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工作,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自身做起,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做好消防备案工作。首先,必须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做到活学活用,驾驭自如。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做到热情服务,执法为民。最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廉洁执法,提高防腐拒变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树立秉公执法的理念,从而提高执法水平、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进行系统技术升级
由于现在运行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的缺陷,打印的备案凭证上面只有工程名称、地址,信息量不足以显示整个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对此,相关技术人员可以对现有的备案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在备案凭证上显示备案工程的具体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地址、面积、层数、高度,备案时间)和备案验证码,防止一个备案凭证多个建设工程使用。同时加强对重复备案工程的审查识别,防止社会单位用多个名字备案同一个工程。
(五)实行重处重罚
由于消防备案系统的开放性,有些社会单位利用系统的漏洞进行多次重复备案,最后将未抽中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凭证作为合法的消防手续使用,这种做法既增加消防部门的日常工作量,又严重扰乱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秩序。为此,必须加大对重复、虚假、恶意备案的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重整消防备案秩序。
(六)实现信息透明公开
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定期对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信息在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平台或支(大)队微信平台进行公告,接受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减少违法单位的滋生空间。
(七)加大宣传力度
目前社会单位和办事群众对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知之甚少。公安消防部门应利用各种媒体、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将消防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各项规定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消防备案制度的公众普及率。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在保证消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消除消防设计的先天性隐患发挥巨大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工作的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希望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在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为经济发展和人民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1] 林斌,程亮.实施消防备案抽查存在问题探讨[J].武警学院学报,2013,29(2):75-77.
[2] 吴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行为的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5,(4):57-58.
[3] 王婷婷.建筑工程消防备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武警学院学报,2012,28(12):85-8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
(责任编辑 陈 华)
A Discussion of Problems with a Construction Fire Filing System and its Solutions
GAO Lei
(FireCropsofShanxiProvince,Taiyuan030001,China)
A construction fire filing system has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the administration reform process. Combining with the author’s own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fire filing system, and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ith a construction fire filing system.
building construction; fire prevention design; filing system
2015-07-20
高磊(1979— ),男,河北沧州人,助理工程师。
D631.6
A
1008-2077(2015)10-00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