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远长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
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侯远长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丰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基本方针的落实。
依法治国;法治中国;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围绕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主题,进一步阐明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任务和重要举措,首次提出了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张,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从“三依”共同推进、“三法”一体建设、“四法”基本方针等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法治思想后,这一思想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路径被写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从不同方面对这一思想做了深入阐发和具体展开,把法治中国建设引领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1],这“三个依法”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三个方面互为条件、互为目的、相互促进,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伟大实践。然而,它们之间又有着特定的内涵、定位和独立性,理论指向和实践建设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强调的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等公共管理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规定,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应对新时期来自国内外各种挑战,实现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目前,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凸显两方面情势。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呈现出改革的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稳定的风险期的鲜明特点,形势深刻变化,利益冲突频繁,内外矛盾叠加,人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政治参与意识提高、权利保障意识强烈,对依法治国充分期待。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展示了法治的优越性,但与公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情况表明,我们亟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现实是实现法治中国,依然任重而道远。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党中央的议事日程并作为重要的奋斗目标。《决定》对坚持依宪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了全面的论述,指出,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坚持党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领导。这些足以表明,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强决心,昭示着法治中国建设开始提档加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依法执政。《决定》指出,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强调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执政,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执政的核心和实质是以宪执政,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的目的在于执政为民,实现全体公民的各项权益。能否依法执政,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兴旺发达,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幸福。第一,坚持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的一切主张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加强党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领导,按照立法工作的决策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行使职权,真心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第二,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要积极推荐人选,通过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积极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学法基础上懂法、守法、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高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自豪感。其根本点是,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要牢记职权的法定性,严格控权、以法治权,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为,法无授权不为,严防权力缺位、越位对民生利益的侵害;要严守法治程序,注重公平正义,严防决策中的一言堂和执行中的随意性;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弘扬担当精神,严防有权力无责任、有责任不落实的现象发生。
3.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强调的是代表人民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政府公职人员,在法治政府建设中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依法行事。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中依法行政,应注重抓好如下方面。第一,明确权力清单,落实“三法”“一推进”。“三法”,即实现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一推进”,即推进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第二,建立法治评价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识法、用法、依法的素质。要通过法治的考核评价,吸引、激励、调动政府公职人员依法、用法的积极性,努力践行法治,自觉维护法治的权威。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对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通过法治评价,加强对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自觉依法行政。第三,深化司法改革、维护司法权威。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在审判环节上,请客送礼、打招呼、找关系现象不是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司法公正问题时说,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些现象都是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容的,应通过深化司法改革,从体制机制上破解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以及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推进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强化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改革,减少司法过程中的不正之风,以改进作风为突破口,提升公正司法水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真正使司法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展现司法领域的优越性。
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决定》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1.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最大特色是宪治国家。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宪法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乃国家布大信于天下”。宪法是国家的普遍行为规范,是全体中国公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宪法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党和国家要坚持与维护宪法权威,善于运用宪法凝聚共识、规范行为、增进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根据宪法确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基本框架和要求开展各项改革与建设,“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中,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推动下,得到了广泛实施,发挥了巨大的正能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维护宪法权威作为推进法治中国的基本内容和基本任务提了出来,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对于如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高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决定》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第二,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第三,建立完善维护和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从严追究。第四,坚持两个规则,即至上规则和底线规则。至上规则旨在解决好依法执政、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问题,底线规则是指社会秩序的底线和个人行为的底线,任何公民都不得违背这个底线规则。这个底线规则的指向是“三不”,即不能杀人放火、不能贪赃枉法、不能以权谋私。这既是做人的底线,也是做官的底线。
2.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何谓法治政府?《决定》做出了准确回答,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里关于法治政府的定义,言简意赅,清晰明确,创新了法治政府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抓好以下几点:第一,坚持权力法定化,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一个前提”“两个推进”。“一个前提”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两个推进”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第二,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第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定》要求,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第四,建立健全更加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全体公民都能享受到法治政府建设的红利,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第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及决策公开、执行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功能,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保驾护航。
3.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在我国起步较晚,与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相比,法治社会建设处于薄弱环节。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基层组织和公民所属的单位处于社会治理的末端,基层组织或单位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比较薄弱,其治理能力还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信用、个人诚信严重缺失,以致发生了苏丹红、三聚氰胺、毒馒头等等现象。食品安全事件呼吁信用体系的建立,并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焦点和难点。法治社会建设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使全体公民享受到其红利,《决定》强调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因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领法治社会建设,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要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全社会成员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用法律服务体系化解纠纷、依法维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活力,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在法治社会的基层治理中,要善于尊重和争取民意,更多依靠自治公约、组织章程、乡规民约等软法规范来实现良法善治。这些软法规范,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都应是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在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0年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向未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第一次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方针,指出,“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这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第一次写进《决定》中。这一基本方针的实施,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战略布局进入一个新阶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又树立了一座新的里程碑。
1.坚持科学立法,突出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要有法可依。《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5]依明确的法律规范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中国法治的特色,也是古今中外通用的形式。中国古代的法制思想十分丰富,如“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等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进步,但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决定》针对立法领域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新举措。为此,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完善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实现立改废三者并举,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法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有效性。第二,建立完善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要求,更加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第三,坚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破除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对立法工作的干扰,使立法工作具有独立性。第四,加快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保证重大改革有法可依。
2.坚持严格执法,突出宪法和法律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必须看到,严格执法、实施法律方面还存在着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求的地方,如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更多的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造成了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等现象。因而,严格执法应做到如下方面:第一,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执法观念,全面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说实施不力,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在实施法律过程中,要创造一个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形成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第二,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带头严格执法,广大党员干部要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维护公共利益。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带头严格执法,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依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依法推进改革,依法全面从严治党。各级执法者都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发挥法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过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要求,必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坚持司法为民,在世界观改造过程中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司法工作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疾苦,熟知群众的诉求,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打官司难问题。第二,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第三,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执法工作者应忠诚司法,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道德观念,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第四,坚持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者应提高排除各种干扰的能力,决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的诱惑,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司法不作为的现象。
4.坚持全民守法,全社会都要信仰法律。《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全民守法,全社会信仰法律,是法治中国最显著的特色,这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求的。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应首先信仰法律,人人守法,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基本的要求。这一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的统一,展示出全民守法的优越性和中国特色。要使全民守法,应在如下方面下功夫:第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意识,开展依法治理,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第二,全社会要遵法、守法,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依靠法治规范行为,消除遇到问题和矛盾找门子、托关系,甚至采取极端行为的现象。第三,要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树立法律权威,使公民都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1][2][3][5][6][7]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新华每日电讯,2013-02-25(01).
[责任编辑 陈 静]
D920.0
A
1671-6701(2015)03-0005-05
2015-04-28
侯远长(1945— ),男,河南濮阳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授,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教授,郑州大学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