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丝绸之路经济带“五通”的法治建设

2015-01-30 00:42顾华详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五通经济带法治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政策研究室,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3)

论丝绸之路经济带“五通”的法治建设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政策研究室,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3)

构建和优化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五通”法治环境,应重点加强政策沟通机制领域的法治建设,保障合作取得“最大公约数”;促进道路联通法治建设,确保陆海大道通衢联八方;优化经贸合作法律制度设计,打造拓展彼此市场的“金钥匙”;健全金融合作法律制度,为合作各方发展注入“金融活水”;完善人员流动和文化交流法治,健全“心相知、民相亲”的法治保障机制,积极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高效可持续共建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和体制机制支撑。

丝绸之路经济带;欧亚区域;中国法治;国际合作;自由贸易区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开启全新中外文明对话格局,优化东西方平衡关系,重构世界经贸网络体系,符合中国和世界共同发展愿景的重大战略构想。中国是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坚定不移地支持国际贸易多边体系建设,积极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并且一贯坚持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均衡增长与繁荣。[1]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不断深入推进,国内市场逐渐与国际市场密切相联,中国发展与国际社会发展相互融合。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已基本完成战略规划,务实合作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之中。中国正与沿线各国共同打造中国-中亚-西亚、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三大经济走廊[2],并且与亚太经合组织各国共同启动自贸区建设进程,共同携手打造开放型亚太经济格局,不断发掘经济增长新动力,精心勾画全方位互联互通蓝图[3],全面拓展和推进陆海丝绸之路新进程。这无疑将积极有力地推进和引领欧亚各国的法治建设,重点围绕保障和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金融、民生等领域互利合作等方面不断发展创新。同时,也会使国际法与国内法两者之间的衔接越来越密切。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都迫切要求中国统筹规划和全面推进各领域的法治建设,尤其要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统筹谋划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科学融通国际国内两类法律,紧紧围绕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4]P289-290来全面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并充分关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联性与互动性。“五通”的实质与核心是相关国际法治建设,是使国际法治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引领、推进、规范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如何让特点是“定”的法律主动适应特点是“变”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现实需求,这是相关国际法治建设中需要处理好的一对重要关系;如何让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与国际法治实现良性互动,也是相关国际法治建设需要切实解决好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加强政策沟通机制领域的法治建设,保障合作取得“最大公约数”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欧亚大陆各国进行互利合作的,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等诸多领域的庞大网络体系。因此,与相关各方建立顺畅的“政策沟通”法治机制,就成为巩固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政治互信和国际法治关系的关键。在世界安全局势不断变化的复杂局势下,哈萨克斯坦、欧亚联盟组织国家乃至整个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国家与中国的密切合作,无疑都是最为重要的。而要更好地发挥国际法治在稳定和巩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合作关系,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共同认可的国际法治机制,积极构建中国与欧亚各国双边领导人定期会晤机制,优化各国领导人沟通交流的平台,密切高层友好交往,增进各国间的政治互信,健全政商交流机制,进一步为经贸合作和其他更加广泛领域的积极合作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切实保障中国以邻为善、“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和政策得以顺利推进;积极完善政商互动机制,通过各国更多的政要推动经贸活动,引导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的广大实业家们及时准确掌握中国与欧亚各国政府的经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切实带动商界的广泛务实合作,依据相关国际法引领、规范和保障合作缔约的切实履行。要坚持消除合作发展中的壁垒政策,积极构建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切合点。重视保护和发挥好早期收获成果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2014年5月7日,中巴经济走廊首个能源领域的早期收获项目开工建设,这项由中国电建和卡塔尔投资银行共同投资开发巴基斯坦加西姆港1320兆瓦火电项目,对巴方缓解能源紧缺、促进发展、改善民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早期收获项目的启动对进一步深化中巴合作,特别是优化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法治环境,提供合作发展的成功范例,具有很好的引领和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沿途各国经贸合作与发展战略实现有效对接。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还需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共同构建有利于在全球范围进行政策顺畅沟通的法治机制,实现沿途各国共同发展繁荣的目标。具体可以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间已有的国际合作单项契约基础上,逐步扩展与深化实现广泛合作。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双边或多边经贸合作机制,还可以有效整合并顺利运转既有的国际法治资源,积极利用已有国际法治成果能动地解决合作发展中的障碍和风险,并且在联合国已经形成的机制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积极与沿途有意愿的国家共同编制双边经贸合作规划与产业合作专项规划,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的各国共同构建顺畅的合作渠道与争端解决机制,拓宽国际合作空间,营造互利共赢的合作发展场域。重视从联合国层面强化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国际合作各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重点理顺各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优化多边决策机制,完善联合国层面的国际合作契约执行机制,保障合作政策沟通的顺畅。

充分重视新业态领域政策沟通的引领和推动的国际法治建设。增强政策沟通层面国际法治建设的前瞻性对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特别重要。新业态对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亟须从政策沟通的层面加大对其引领、推进、规范和保障的力度。新业态涉及的领域广泛,“双刃剑”的特点凸显。仅从信息领域来看,随着信息网络企业巨头的出现,一些拥有大数据的信息企业对国际安全、国家安全、经济和信息安全都构成严峻挑战,由此衍生的各国对互联网控制权的争夺也已近白热化,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政策沟通构成潜在威胁,需要相关各方及早从政策沟通层面积极应对,加强国际法治的主动应对与引领和规范。另外,由大数据衍生的“数据处理与输送业务”正在向全球推进,云交易平台的建设与运行正在辐射欧亚区域,且可以迅速覆盖全球。云计算交易平台能把散落在世界各地的大数据,通过经纪定价的方式实现“数据外送”。这一业务的发展速度惊人,但目前国际法治对这一领域的规制却近乎空白。“数据外送”是覆盖“五通”的新型而重要的业态,迫切需要从政策沟通的战略性层面进行国际法治的引领、推进、规范和保障,推进欧亚区域经济合作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从传统的“粗、大、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型、附加值较低的经贸合作,调整转型为“高、精、尖”的附加值高、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经贸合作,促进欧亚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快速转向现代化。

二、积极推进道路联通法治建设,确保陆海大道通衢联八方

陆海“道路联通”自古以来就密不可分,是保障务实合作的基础。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应积极优化海陆空和地下及网络交通联通的法治机制,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领域合作的法治建设,具体包括在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和通关便利化以及相关人才、技术、装备等诸多领域达成法治共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措施和工作体制机制。联通和畅通丝绸之路经济带各国的陆、海、空,地上与地下,网络与管道等立体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互联互通与合作发展的基本保障。“道路联通”是立体化的,涉及若干个庞大而复杂的国际法律体系,仅国际通信法律就分属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众多国际体制,归属于国际通信通道法、国际通信服务法和国际通信行为法等三个不同板块,其规范具有普遍性、区域性和双边性等三个不同层次。不难设想,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广泛区域的互联互通,要统筹诸多各不相同的国际法专业领域,其法治建设工程的任务必然是十分繁重的,而且法律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的任务更加繁重。从中国到东亚、西亚、南亚、中亚和欧洲等广泛的区域,要联通横跨欧亚大陆和海洋的陆海通道,区域广泛、国际国情复杂。建立健全这一广泛区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与中国之间陆海道路联通的国际协定,仍然有着国际法治建设、市场需求、民心所向的广泛基础。[5]仅从局部来看,道路联通的国际法治建设就会给欧亚广大区域带来更多发展空间和机遇。

实现欧亚陆海的互联互通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关键。中国历来注重建立多层次的国际交通运输合作机制,引领和促进亚欧国际物流业实现融合发展。在双边多边合作框架下,中国推动与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周边国家签署了多个多边运输协定,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签订10多个双边和区域性陆路运输协定。在铁路运输方面主要签署《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等,还积极加入《集装箱海关公约》等国际便利运输公约。[6]2014年9月12日,上合组织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发表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杜尚别宣言》认为,共同努力的优先方向是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发展经济高技术领域、实现产业门类换代更新、实施发展交通物流和信息通信及其他基础设施的项目。[7]成员国共同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构建和畅通了从连云港到圣彼得堡的欧亚交通运输大通道的国际法律框架与机制,为把东南亚、东亚乃至美洲、欧洲的交通运输线路统筹起来创造了国际法的必要条件,为推动沿途各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加快推进多边经济合作与贸易便利化进程奠定了互联互通的国际法基础。在北京召开的APEC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及相关会议,进一步强化了合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共同愿望,推动了一些区域性国际协议的达成,特别是使《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CAFTA)》、《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和《环境产品协议》等国际法成果得以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中充分运用。在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中国愿意同各国一道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更加深入参与区域合作进程,为亚太互联互通、发展繁荣作出新贡献。”[8]2014年11月8日,中国、孟加拉、柬埔寨、老挝、蒙古、缅甸联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在北京举行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发表《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联合新闻公报》,共同高度关注亚太地区基础设施与互联互通建设方面的巨大市场需求,并达成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绘制了《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一揽子涵盖了铁路、公路、航空、电信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领域的法律,沿途国家法律制度、海关监管措施和区域国际法等,及其人员跨国流动与联通领域的法律等,形成通过加强物流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合作,促进地区货物和商品过境运输,扩大地区生产网络,与亚洲互联互通建设相辅相成,有利于为沿线国家增进政治互信、深化经济合作和密切民间往来及文化交流注入强大动力。特别是在推进亚洲各国发展战略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亚洲各国在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重要地位,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实现沿途各国经济共同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9]方面形成一致意见,为亚太和欧亚地区长远与持续发展、为建成全面联通和融合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奠定了互联互通的国际法治基础。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地域覆盖到欧亚广大区域,重视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推进上海合作组织发展相结合,将会为欧亚更加广泛区域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助推力量。[10]因此,实现欧亚跨区域的陆海互联互通,无疑会使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都获得更大的市场资源与发展空间。中国应积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签署《国际道路、航运、管道、航空运输和通讯便利化一揽子协定》,共同联通公路、铁路、口岸、航空、电信、油气管道、电力传输、海上航线和信息网络、数据处理与传输的网络体系,彻底有效打通从太平洋到波罗的海的交通运输、能源输送与通讯传输大通道,实现各成员国、观察员国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境内互联互通资源对各国开放。

三、优化经贸合作法律制度设计,打造拓展彼此市场的“金钥匙”

构建各方面共同认可的经贸合作法律规范,是打开和拓展彼此国际市场的重要保障。合作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是新国际经济秩序中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明确规定,合作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共同义务。[11]P22中国应重视运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尊重国家经济主权、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依法积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的合作发展。其中,最便捷的路径就是要重视抓住亚太经合组织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机遇,深化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经贸合作的法治保障机制。亚太自由贸易区是建立在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更广泛的自由贸易区,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国际法治建设既是严峻挑战,又包含着无限机遇。中国在APEC上主动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主导作用,接受亚太自由贸易协定(FTAAP),推动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重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决定全面系统地推进亚太自贸区进程,并就《亚太经合组织推动实现亚太自由贸易区北京路线图》达成共识。这次会议批准的《亚太经合组织促进全球价值链发展合作战略蓝图》和《亚太经合组织贸易增加值核算战略框架》,为共同营建有利于全球价值链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核算体系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和保障。会议批准的《亚太经合组织促进贸易投资发展的能力建设战略计划》,为突出亚太经合组织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性,大力推进经济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提升发展中成员实现贸易投资发展能力奠定了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国际贸易法基础。上述一系列的具体举措,都为采取实际行动打破谈判僵局,推进亚太自贸区建设,加强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国际法基础。[12]APEC所覆盖的太平洋两岸广大区域,既有与丝绸之路经济带重合之处,也有丝绸之路经济带所未能覆盖之处,APEC恰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形成了互补和共振的关系。因此,APEC北京会议所取得的一系列国际法层面的成果,既为优化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建立健全经贸合作法律制度,开拓彼此市场和更加广泛的国际市场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国际法基础,也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弥补了国际法空白、搭建了深化合作的桥梁、注入了共同发展的强劲动力。

中国应重视与沿途国家共同推动贸易畅通的法治保障体制机制建设。主要是坚持把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国际法治建设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优先领域,积极完善双边或多边贸易和投资保护机制以及法律保障措施,共同提高贸易便利化的法治保障水平。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间的与国际贸易、投资、服务、技术、货币金融、税法等有关的诸多领域都有着巨大的合作潜力,但合作上的法治空白点亟待挖掘和填补,亟待将经贸合作的范围、方式、内涵及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延伸至更加广泛的广度和深度,亟待健全和优化经贸合作领域的国际法治机制和体制。沿途各国应积极调整发展规划和战略策略,优化相关的国内法律制度,努力打造积极促进“贸易畅通”平台的法治升级版。重视加强双边或多边涉及经贸合作部门的对话沟通,密切经贸合作法律政策的交流、协调与协作,共同探讨建立健全陆海执法机构之间的交流沟通合作协同机制。推进沿途各国进一步开放双边或者多边市场,降低关税,积极开展服务贸易承诺谈判,在企业合作、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商签国际合作协议,引领和保障经贸和投资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积极签署和认真实施《服务贸易协议》,重视增加金融、物流、教育、旅游等各方关注度高、合作意愿强、互补性好的服务贸易领域合作,努力将服务贸易落实到实际合作的法治层面,依法保障合作各方尽早取得早期收获的成果,并且能够在尽早受益获利中进一步深化合作,实现持续发展。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的经贸合作,绕不开欧亚区域范围内税收的国际协调问题。加强国际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是保障和促进经贸合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丝绸之路经济带横跨欧亚的广泛区域,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冲突不可避免。而主动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依法引领和规范税务行为,避免税收利益冲突的白热化,能够有效优化经贸合作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发展。因此,应坚持依据《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OECD,或“经合组织范本”)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UN,或“联合国范本”)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明确适用范围、科学划分征税权力、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积极实施税收无差别待遇、防范和遏制国际偷漏税、建立健全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共享制度,确保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在加强国际税务合作方面取得共同认可的成效。

四、完善金融合作法律制度,为合作各方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金融服务和货币流通是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保障“货币流通”,必须制定和完善金融领域的国际法律和规范,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间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积极构建国际金融合作和货币流通的交流平台,健全区域内金融合作创新服务、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支持、欧亚投资合作基金推介、区域投融资合作、银行服务“走出去”、银企业务对接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确保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中国应积极联合欧亚有关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共同研究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贸易融资、双边和多边本币直接挂牌兑换、现钞调运、清算结算机制等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制度措施。*中国一些省市区已经开始了相关研究工作,一些相关工作得到实质性推进。如新疆提出构建以乌鲁木齐为轴心,伊犁、喀什等地州区域为次中心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并积极申请设立沿边金融改革开放综合配套创新试验区,坚持立足新疆、聚焦中亚,面向亚太、欧洲两个经济圈的国际国内市场,积极构建开放型、国际化的金融平台,打造国际金融聚集区和金融服务网,努力把新疆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2014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明确了涉及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财税、金融及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各类政策的协同作用,加大与周边国家金融合作力度,积极与周边国家签署货币交换协议,重点推进两个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和金融贸易区建设,努力打造资本市场区域中心,以切实增强新疆金融业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乃至中亚地区的聚集效应。在坚持遵循现行国际经济金融秩序的前提下,充分借鉴现有多边金融机构的成熟理论与经验,制定和运行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13]与国际性多边开发银行开展相互补充的金融服务业务保障措施,*2014年10月24日,中国、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等21个国家在北京签署了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备忘录,这是积极拓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的创举。国外有媒体称,亚洲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巨大。美国印中美研究所国际商业研究中心主任丹·斯坦恩伯克(Dan Steinbock)认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将支持亚洲崛起,刺激全球经济复苏,其诞生恰逢其时。据亚洲发展银行2013年的数字估计,到2020年,该地区将需要8万亿美元用于基础设施投资,这一数字已超越世界银行和亚洲发展银行任意一家的融资能力。另有学者认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着力亚洲基础设施建设,而世界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则重点关注减贫,三者是互补而非竞争的关系。积极为沿途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与服务。加强国际融资法治建设、完善融资监管体系、加强融资平台建设,提升出资者素质[14];积极构建区域内金融互利发展新格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与财政合作平台;建立区域内征信市场,推进跨境货币业务创新;构建区域金融合作新体制,务实推动区域内的金融合作;建立健全国际金融管理体制、风险防范监管机制和风险化解的法治体制机制,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之间的金融合作与货币自由流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努力从法律制度措施上构筑起促进金融更好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中的众多投资者、为沿途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法治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欧亚区域金融合作法律框架,应构建积极而审慎的宏观经济法治与政策调控的协调机制,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本币兑换和结算。中国要重视战略部署,积极深化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的务实合作,努力健全相关金融法治措施,大力拓展多边金融合作,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共同推进欧亚投融资体系、亚洲货币稳定体系和信用体系法治建设,推动欧亚地区国家货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国际合作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大数据与互联网共同推动金融创新与变革的条件下,中国应联合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共同加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一些国家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监管标准和措施还有较大差距,相关监管制度设计过于原则,而且缺乏相关救济措施,存在影响金融市场乃至社会安全稳定的隐患;特别是现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监管体制对综合化经营及国际合作发展中的新问题都缺乏有效的应对力,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与司法合作也不足,与他国监管机构合作机制不健全,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止内幕交易、打击和遏制跨境金融犯罪等关键性环节也都缺乏国际司法合作,[15]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金融业国际化进程和金融安全的维护。因此,中国应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共同强化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重点是要依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完善第三方存款的制度措施,健全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的内部管控法律制度,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经贸合作的顺利推进。

五、完善人员流动和文化交流法治,健全“心相知、民相亲”的保障机制

文化历来就是各国人民增进了解和友谊的重要桥梁。民心相通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不竭动力之源。古代丝绸之路为沿途各国人民的人文交流活动提供了丰富的文化积淀,注入了经久不衰的精神动力。保障文化交流交往交融和人员便捷往来是国际经贸合作的关键。目前,欧洲多国竞相简化对华签证。随着中欧政治关系日益紧密,政治互信日益加强,欧洲民众对中国的了解日益全面客观,欧洲的大门会向中国人敞得更开。[16]中国应重视推动与沿途各国商签或修订双边投资协定,相关国际国内法治建设都要重视促进沿线国家的民间交流合作,积极打造中国与欧亚各国民心相通的更多交汇点,不断促进民心相通相容,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广大区域的密切合作奠定更加扎实的人文基础、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和更加健全的法治保障基础。

人的交流交往交融特别是立法人员的沟通交流,在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方面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双边或多边立法机构的密切合作,加强立法及治国理政经验交流,积极推动双边或多边各领域的务实合作,不断丰富各国友好关系的内涵,促进人民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为优化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的合作关系,并保持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沿途各国间的合作发展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而进一步适应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的需要,积极顺应世界的不断变革和新机遇新挑战层出不穷的发展现实,还需要各国的立法机构进一步加强经验交流,互学互鉴,特别是在完善合作发展的相关法治建设、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方面相互沟通交流、学习借鉴,有利于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通”建设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核心工程,迫切需要国际国内法治强有力引领、规范和保障。包括中国在内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都应合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命运共同体,深化沿途各国相互之间积极寻求保护与放大各方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努力形成引领、推进、规范和保障共建实现深度交融、合作共建有利于互利互惠的国际法治网络体系。实施上述共建的国际法治工程,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实现健康发展,必然会使经济领域的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空前紧密。这些都要求中国法治建设要主动树立国际法治观念和全球战略意识,自觉做到法治与WTO的原则保持一致,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企业来中国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更多外资外企顺利进入中国发展铺平道路、提供法治保障。要进一步提升中国对世界的开放度,并积极有效地依法规范和调控来华投资与开展贸易合作的行为,共同打击假冒伪劣、窃取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中国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其能自觉尊重中国的发展道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价值观念,遵守国际法律规则和中国法治及商业道德与公序良俗,维护公平正义,服从中国政府的经济调控和社会治理与管理服务,自觉依法保护中国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确保外资外商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中国境内发展取得双赢或多赢的发展成果。中国应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的战略机遇,努力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经济竞争力、法治建设的影响力和有效处理纷繁复杂国际事务的实力与能力。

[1]新华社天津9月9日电.李克强与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的中外企业家代表对话交流实录[N].人民日报,2014-09-12.

[2]杜尚泽.复兴丝绸之路 共建和谐周边——外交部长王毅谈习近平主席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杜尚别峰会并访问塔吉克斯坦、马尔代夫、斯里兰卡、印度[N].人民日报,2014-09-20.

[3]侯丽,杨雪.APEC峰会成果彰显中国全球影响力[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1-14.

[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5]〔哈〕达乌罗夫.“丝路经济带”:中国与中亚关系的推动力[N].光明日报,2014-06-29.

[6]徐晶晶.多国交通部长齐聚新疆共商丝绸之路合作发展[N].上海证券报,2014-09-03.

[7]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杜尚别宣言[N].人民日报,2014-09-13.

[8]习近平.谋求持久发展 共筑亚太梦想——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的演讲[N].人民日报,2014-11-10.

[9]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联合新闻公报(2014年11月8日·北京)[N].人民日报,2014-11-09.

[10]顾华详.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国法治建设[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6).

[11]魏国君.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2]暨佩娟,王珂,彭敏,陈尚文.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六届部长级会议闭幕[N].人民日报,2014-11-09.

[13]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强调: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N].人民日报,2014-11-07.

[14]刘俊棋.众筹融资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5).

[15]顾华详.论国际金融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警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3).

[16]任彦.政治互信日益加强,借助游客拉动经济,欧洲多国竞相简化对华签证[N].人民日报,2014-11-30.

(责任编辑:廖才茂)

The Legal Construction for the “Five Connections” of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GU Hua-xiang

(PolicyResearchOfficeoftheCPCXinjiangCommittee,Urumqi,Xinjiang830003,China)

To build and improve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e “five connections” of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in the field of policy communication mechanism,guaranteeing cooperation to acquire the greatest common divisor,promote the legal construction for connection of ways,ensuring the connectedness of land and sea ways;improve the design of legal institutions for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injecting “financial fresh blood” into all sides of cooperation;improve the legal construction for personnel mobility and cultural exchange,perfecting the legal guarantee mechanism for mutual trust and friendship,so as to actively provide legal guarantees and institutional support for the high-efficiency,sustainable co-building of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European-Asian Zone;rule of law in China;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free trade zone

2014-11-30

顾华详(1967—),男,江苏海安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处处长,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中亚法律资政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硕导,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比较法学。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2年部级重大课题“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法治保障若干问题研究”(立项批准号:CLS2012A03)的成果之一。

F12

A

1674-0599(2015)01-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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