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组织与志愿精神的培育
——以社会治理为研究中心

2015-01-30 00:16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志愿精神

刘 佳

(中国地质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4)



试论社会组织与志愿精神的培育
——以社会治理为研究中心

刘 佳

(中国地质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4)

社会治理实践为深化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考维度。社会治理实践是培育和弘扬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活水源头”,并为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提供了多种技术可能。在社会治理语境下,要对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盲目扩大化趋势保持警惕,只有将志愿精神的培育和传播规定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才能使其真正成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精神动力。

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志愿精神;公共伦理

一、问题的提出

志愿精神是当代中国公共伦理与社会文化的基本范畴,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价值取向层面和个人价值准则层面的集中表达。伴随中国社会组织的兴起、发展与壮大,学界对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研究也持续升温,相继产生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检视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学界对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研究形成了诸多重要共识,对这些共识最简明的概括是:志愿精神是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价值成果和文化成果,是社会组织有效开展社会服务、参与社会建设、整合社会资本的内在动力,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与“二元制”社会结构消解的历史必然。

理论研究只有深深扎根于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社会转型的生动实践才能彰显其独特魅力与社会价值,正如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诱入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驱动为深化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研究构筑了新的时空场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素材、创设了多维的思考空间。基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培育塑造公共伦理的社会事实,本文将重点探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实践背景下社会组织志愿精神培育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实现路径,试图在“治理语境”下对社会组织文化责任的学理确认、实践转化、社会认同作出新的阐释。

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是指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在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建构社会资本、推进社会治理、倡导公共政策实践过程中彰显出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核心价值,它表现为“个人或组织为追求社会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奉献出自己的知识、技能、体力、精力、财富,通过志愿服务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2]社会组织志愿精神是社会组织文化价值体系的精髓与核心,它将散置于社会结构体系各个角落中的公民个体通过无差别的公共伦理与志愿文化的确认与塑造有效整合起来,使公民个人无偿参与社会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成为一种集体意识和自觉行动。正如希尔斯指出:“它强化了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养成了他们的平等意识和对人的尊重,使他们对权利和平等产生更深刻的认识。这些都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社会的成员所应具备的美德”。[3]

二、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多维透视

从本体论层面把握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丰富内涵与鲜明特质是研究社会治理背景下社会组织志愿精神培育路径的逻辑起点。在不同的话语体系与研究范式下,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具有不同的生成理路,并呈现出不同的价值样态。从多维视角审视和把握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要素与结构特征有助于我们立足社会治理机制、途径和手段差异性的客观事实,有的放矢地推进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和塑造。

(一)组织文化维度下的社会组织志愿精神

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首先是以社会组织的组织文化形式得以存在,并对社会组织的内部成员、治理结构、决策咨询机制、制度保障体系、形象塑造与品牌推广等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社会组织具有鲜明的非营利性特征,“非营利性强调这些社会组织不是营利性的企业,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利润分红等营利性的分配机制,组织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私人所占有”。[4]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成员若想成为某一社会组织的一员,必须具有坚定的志愿服务精神和公益精神,有意愿并有能力把自己有限的时间、精力、知识、技能乃至情感应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建设之中,不计报酬、不计劳动、不计个人得失,这是社会成员加入社会组织的前提性条件。因此,从社会组织的组建及其成员资格确认的角度来看,志愿精神是社会组织得以存在和发展最重要的心理基础和价值前提,社会组织成员的集体行动无不是建立在公益精神和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自愿形成的。进而可知,在较低层次上,社会成员需要对志愿精神作出价值判断,作出是否应当成为社会组织成员的理性选择;在较高层次上,志愿精神是社会组织赋予组织成员集体行动的基本原则和道德义务,“人天生具有特殊的道德感”,“作为‘道德的人’,人能够认同和认可道德理念,并在自由行动中实现道德理念”,[5]对个体道德理念与和谐秩序的不懈追求是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灵魂。

需要指出的是,由公益精神主导的志愿行为与理性人假说倡导的逐利行为并不矛盾。社会组织成员在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建设过程中所追求的不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个人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后者是比前者更为深刻、层次更高的个体需求。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麦克利兰认为,在人的生存需要得到基本满足的前提下,人还具有更高层次的三种需要:成就需要、权力需要和亲和需要。①很显然,由志愿精神引生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组织成员个体的成就需要与亲和需要,有时,这种需要的满足是以政治权威主体的价值评价来确认的。譬如,2008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对广大奥运志愿者的无私奉献和辛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广大奥运志愿者真心奉献、友爱互助,向世界展现了中国志愿者的时代风采,为祖国和当代中国青年赢得了巨大荣誉”。[6]

(二)责任伦理维度下的社会组织志愿精神

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还可以通过责任伦理的视角加以解读,因为每一种关于社会组织文化责任与道德使命的背后,都孕含着一套民众的道德信仰与责任意识。“责任伦理”最早由德国政治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他在《以政治为业》一文中指出:“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7]责任伦理注重强调人的“道义担当”,人不仅要关注自己的日常生活,更要关注环绕于个体生活周围的社会环境和底层群众,通过个体或组织的行动缓解乃至消解社会矛盾现实和民众的社会不平衡心理,“唯有把责任伦理转化为高度负责的理性精神,才能使人的责任担当习惯化,逐渐培养良好的伦理品格,塑造现代社会的理想人格”。[8]

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和乐善好施的博爱精神是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集中体现。从社会组织的发生学角度来看,中国社会组织的生成发展路径与西方社会组织有所不同。中国的社会组织发生于改革初期中国知识精英的政治身份解放和责任意识的“二次觉醒”,学术研究类社会组织率先突破体制束缚和思想禁锢。据不完全统计,1978—1979年恢复成立的各类学会、研究会和分科学会共有327家,其后的数年间每年新增都在300家以上,到1987年底,中国科协属下的全国性学会达146家,分科学会1555家,乡镇科协会近5万家,形成了遍布全国的学术性社团及群众性科普网络。[9]学术研究类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中国知识分子忧国忧民的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寻求官方支持以期建筑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合法性基础,并通过个人影响与集体行动相互交错的方式融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流进程之中。正如有学者指出:“责任将奉献在践行德性的利他性质上表现出的诸如美德、关怀、同情、善良等道德意念表达得更为淋漓尽致,并以此减少志愿服务中诸如‘有偿回报’等利己考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志愿精神的公共向度”。[10]

(三)政治文明维度下的社会组织志愿精神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中国社会组织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民主政治改革发展的历史产物,社会组织既需要通过经济、效率与效能等方式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国家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更需要在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弘扬和发展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公益、公正和保障人权,而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正是对现代政治文明基本价值的最好诠释。

“政治”与“文明”的分野只是到了近代才正式凸显,对“政治文明”的探讨需要回归“政治”本身。汉娜·阿伦特认为,以政治方式行事,就是“一切事情都必须通过言辞和劝解(即和平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强力和暴力来决定”。[11]由此可见,政治之事只有通过协商、民主、平等、和平的方式实现妥善解决才是政治伦理要求和公民意愿的,而这正是政治文明的本真所在。党的十八大用24个字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提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这不仅全面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与实践要求,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凝练和集中概括。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一方面,两者共生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之中,体现着中华民族同舟共济、无私奉献、自强不息、包容仁义的优秀品格;另一方面,志愿精神承载并充盈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一是追求和谐共生。倡导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的和谐相处,促使个人在个体行为的自由选择与社会活动的秩序空间内寻求平衡点。二是追求社会平等。志愿服务致力于促进社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基本公民权利的享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性秩序。三是追求友善互助。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通过志愿服务缓解社会弱势群体的燃眉之急,引发社会成员和官僚体系对社会底层群众的普遍关注。

三、社会治理实践为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创造条件

社会治理实践是培育和弘扬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活水源头”,并为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提供了多种技术可能。社会治理本质上是客观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所开显的客观性、现实性和创造使志愿精神由个体认知和道德规范升华为集体意识和集体行动,个体意识在与社会关系的相互建构中逐渐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最终蜕变为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伦理。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2]

(一)社会治理崭新理念为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奠定社会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治理”的概念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提出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一崭新表述,这是中国共产党立足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实践,遵循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之上作出的关于社会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13]由此可见,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最显著区别在于:社会治理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化特点,它不仅涵盖了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政府公共部门,同时还将社会组织、社区等非政府组织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之中,社会事务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在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下真正成为了“公共之事”、“公益之事”。“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是“人类在寻求公正地解决公共生活问题上努力做出的一次深刻的尝试转折与突破”,它“使政治学回到‘以个人与公共事务关系为中轴’的正道上去”。[14]在“治理话语”体系下,社会各级各类组织,无论其是否官方、规模大小、成员多寡、行业领域、资金多少,都是社会公共事务关系的积极构建者和维护者,享有平等、民主的协商对话权利与公共事务参与和监督权利。社会治理对社会管理的重大超越和深刻变革所引发的连锁式影响不仅表现在社会事务关系的构建模式与内在机制方面,更表现在公共伦理的塑造和传播方面。一个鲜活的例证和客观趋势摆在我们面前:社会组织志愿精神将逐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主流社会思想融合交汇,它将以社会组织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巩固和提升为契机,逐渐从社会组织的“母体”脱离出去,以公共精神和公共伦理的形式广泛传播并深刻影响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政府公共部门的行政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党”正是志愿精神升华为政党理念的典例。一方面,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核心内容的志愿精神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高度一致,两者完整地贯彻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形成的志愿精神获得执政党的价值认可和积极回应,志愿精神的公共性和可复制性为服务型政党理念的提出提供了可能。

(二)社会治理实践模式为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提供多种可能

社会治理实践模式即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社会治理,是在工具理性层面探讨实现社会善治目标的路径和方法问题。一般而言,社会治理实践模式分为自治、共治和法治三种,它们摒弃了传统社会条件下神治和人治的治理方式,更多强调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和合作性。社会治理三种实践模式对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同样提供了不同思路。第一,关于自治与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类组织是志愿精神表现得最集中、诠释得最生动的社会组织。1993年以来,我国志愿者组织快速发展。截止2007年底,全国已有35个省级志愿者协会,高校还成立了2000多个志愿者协会,加上一大批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基地、爱心组织,形成了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15]在社会自治模式下推进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就是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强化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意识和公益意识,使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有益补充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平衡器。第二,关于共治与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如前所述,社会组织志愿精神具有责任伦理的意蕴,责任意识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层次动因。在共治模式下推进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就是要使社会组织积极而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之中,党和政府要通过对口协商、专题协商、提案协商等协商民主机制倾听社会组织对社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鼓励社会组织利用其人才优势、技术优势、行业优势和知识优势参与公共议程设计与实施。第三,关于法治与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政党、团体和社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在法治模式下推进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就是要用法律形式对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确认。国家民政部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提出:“推动出台慈善事业法、社会募捐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与实施,鼓励各地积极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政策,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规政策体系”,这是对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精神的合法性确认。

四、“治理语境”下社会组织志愿精神培育的理论反思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两个结论:(1)社会组织志愿精神在不同话语体系中具有多种解释路径和意义存在,这也是志愿精神对于个人、社会组织乃至国家何以重要的根本原因;(2)社会治理实践为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培育和传播奠定了社会基础,提供了广阔空间和多种方法。然而,基于上述理论事实的判断,我们能否就直接得出社会组织志愿精神可以原封不动地植入于社会治理主体的相对独立的文化价值体系之中,甚至成为社会治理实践的文化袖标和价值尺度?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此,我们需要警惕社会组织志愿精神的盲目扩大化趋势,将志愿精神的培育和传播规定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使其真正成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精神动力。

第一,社会组织志愿精神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体现,而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的赋予是以弥补政府失灵为前提的,因此社会组织志愿精神具有“边界”特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决定了在资本自由流动和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政府部门不再是市场的领导者和驾驭者,政府行政活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流动规律,把应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事项交由市场决定。政府的主要精力应该集中于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然而,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以及某些基层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底层群众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和城市弱势群体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迫使政府重新反思其行政行为。此时,以帮扶弱势群体为任务的社会组织的出现对于有效化解社会底层群众消极不满情绪,控制由“政府失灵”积蓄而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具有积极作用。这些社会组织的活动对象和活动范围具有指向性和规定性,因而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中生成的志愿精神也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和规定性,“这就容易出现志愿活动中的特殊主义,降低志愿服务的覆盖率”。[16]由此论之,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只有在社会治理实践的某些环节、某些领域和某些对象中才能彰显其应有的公共伦理品质,而这正是志愿精神不能同公共精神混为一谈的重要原因。

第二,中国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有其自身的生成逻辑,它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倡导的博爱精神有着根本区别。西方社会组织及其志愿精神生成于个人主义盛行的文化胚胎之中,社会财富的占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是出于宗教信仰、或是出于利益需要割舍出十分有限的资源帮助弱势群体,其目的在于通过二次分配维护社会稳定进而为个人财富的积累营造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反观之,中国的社会组织生成于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治理体制的艰辛探索历程中,中国社会组织在同政府公共部门和企业的激烈竞争与博弈中走向成熟。与此相伴随,中国执政党和政府也逐渐认识到社会组织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并通过政策扶持、财税改革、法制建设、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等方式对社会组织积极引导。中国社会组织的生成逻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因此,依附于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也深深烙印着当代中国的社会痕迹和时代痕迹,它与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高度关联。正如有学者所说:“作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兴起的志愿精神,蕴含着特定的文化表达功能,反映了社会成员对高层次需求的目标追求,彰显了社会成员公共服务意识的自主表现,体现了社会成员对价值合理性的追求,表达了社会成员对人本化生活的向往,成为社会成员实现社会参与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方式”。[17]

第三,社会治理实践的现实驱动要求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回归“本真”面貌。不可否认,在利益主导和个人主义的影响和驱使下,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化”现象。本应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为出发点的志愿精神被利己主义所缠绕,“因为服务他人,所以可能获得他人更多的服务”成为一部分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集体行动的逻辑假设,物化逻辑和个人主义遮盖了志愿精神的本真面貌。社会治理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向,“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8]可以说,人类发展的核心和决定性衡量尺度,仍然是人类的公共利益问题。以物化逻辑和个人主义取代志愿精神公共性的本真面貌不仅是对志愿精神本身的严重歪曲,更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发展与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近年来被媒体相继曝光的社会团体通过高额收费方式向公众出售所谓的“荣誉”、“资格”极大损害了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这些社会组织不再将注意力聚焦在社会福利的增长之上,反而通过设立一系列名目为自己招敛钱财。正如查尔斯·泰勒指出:“目标的丧失是与一种狭隘化相联系的。人们因为只顾他们的个人生活而失去了更为广阔的视野……个人主义的黑暗是以自我为中心,这使我们的生活既平庸又狭窄,使我们的生活更缺乏意义,更缺少对他人及社会的关心”,[19]反而把自己对荣誉和财富的向往堂而皇之地展现出来。

注释:

①麦克利兰指出,成就需要是具有强烈事业心、进取心、并富有冒险精神的人,努力争取成功,并希望做得最好的一种需要;权力需要是具有强烈权力欲望的人希望影响和控制他人且不受他人控制的需要;亲和需要是希望建立友好亲密的人际关系的需要。转引自戴永良:《管理学》,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

[1][12]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5—506、545.

[2]万斌、高嵘.当代中国志愿精神的三维把握[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6).

[3](美)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A].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63.

[4][9]王名.社会组织论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86、57.

[5](德)威廉·施密特-比格曼.义务、权利、美德——德国早期启蒙运动中市民的法哲学构成[A].韩水法、黄燎宇.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理解“市民——公民”概念的维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68.

[6]胡锦涛.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8-09-30.

[7](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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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曾琰.公共精神培育的逻辑路径和现实基点——志愿精神价值内涵及反思[J].当代青年研究,2012,(8).

[11](德)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M].北京:三联书店,1998.60.

[13]张小劲、于晓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80.

[14]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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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祝灵君.志愿者组织、志愿精神与政党领导[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3).

[17]彦睿.志愿精神的文化渊源与现代价值[J].思想理论教育,2013,(8).

[18]俞可平.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3.

[19](加)查尔斯·泰勒.现代性之隐忧[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4-5.

(责任编辑:小 冰)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基金项目“基于儒家伦理思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文化渊源探析”(项目编号:13JDKDB012)。

2015-06-28

刘佳(1989-),男,辽宁抚顺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问题。

D035

A

1672-1071(2015)04-00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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