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军
(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依法治国的双重逻辑
张荣军
(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根据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理论,依法治国作为上层建筑,他的存在与发展必然是由其经济基础所决定。一方面,依法治国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社会现实的发展也需要依法治国“理性之光”的照耀。而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是资源的两种配置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要发挥资本在市场中积极配置资源的作用。以资本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经济上要求平等,政治上要求民主,价值上追求正义,社会生活规范上要求依法治国,所以,依法治国内在的蕴含着理论和现实逻辑与资本逻辑相统一的维度。
依法治国;理论逻辑;现实逻辑;资本逻辑;
(一)依法治国的理论逻辑
治国方略关乎一个国家、民族的兴衰存亡。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经过三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以何种方式来治理国家,一直是以一个悬而未解的历史难题。
1.依法治国的缘起。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恩格斯所讲的“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指的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私有制产生、阶级的到来。由此,氏族社会演变为国家,氏族习惯做法逐渐演变为统治工具——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巴枯宁法律虚无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仍然需要法律时说:“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有革命创造新的法治基础得到绝对地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2]马恩在这里强调的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要用无产阶级的法律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总结失败的教训时强调的无产阶级法的镇压功能不可或缺。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提出了法的起源及其社会主义法制在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回答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治理国家的每一个具体问题。
十月革命之后,俄国布尔什维克巩固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之后,在着手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同时,列宁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3],并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4]。在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的进程中,我们主要靠暴力,且不受法律约束,但是,随着无产阶级成为执政党,法就应该成为统治的常规性武器,“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由武力镇压转向管理工作,镇压和强制的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5]列宁的可贵之处在于认识到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通过“就地正法的暴力”不能治理好国家,必须借助于法律这一武器。
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关于历史周期率的对话中,毛泽东认为要避免“政亡人息”,就必须要“让人民来监督政府”、[6]“人人起来负责”,[7]才会跳出“历史周期率”。党的八大报告指出:“我们目前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制定比较完备法律,健全我们国家法制”,[8]遗憾的是,这一正确法治思想没有被贯彻到底,“文化大革命”彻底把依法治国思想丢进了太平洋。
2.依法治国的酝酿萌芽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后法治建设的艰难曲折历程及苏联法治建设的教训时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9]接着,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10]并且提出了防止个人崇拜、遏制人治的根本出路在于“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
在实践的过程中,党逐渐意识并认识到法治的重要,因此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2]的方针,“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3]根据邓小平“实行党政分开,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14]这一重要思想,党的十三大把实行党政分开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项任务,强调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以党政分开作为首要的关键”。[15]截止1991年底,党旗帜鲜明的提出党政、党法分开,拉开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也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新生的开始。
3.依法治国的形成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助推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16]依法治国方略初见端倪。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7]“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8]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已经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赋予了宪法的权威。
4.依法治国的成熟与跨越阶段。从党的十六大开始,“依法治国”思想趋向成熟,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也提到国家方略的高度。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注意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法德并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阐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问题,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措施和方法,明确了党和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关系问题,实现了依法治国的新突破,为构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助推“中国梦”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实施。
总之,依法治国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内在诉求,即由革命党上升到执政党之后,不能再仅仅靠“就地正法的暴力”来维护统治,要依靠文明的“法治”来使自己的统治长治久安;依法治国既是理论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现实社会的呼唤。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国家要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法治文明,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需要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创新,执行好、建设好、发展好社会主义法治这篇大文章。
(二)依法治国的现实逻辑
社会主义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市场经济,除了二者的区别之外,其共性都是市场经济:在经济领域都要求等价交换,不能强买强卖、贱买贵卖,两者都是法制经济;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原则投射到政治领域,必然要求平等、自由、民主。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基础内在要求的外在反映,即符合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也体现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
历史已充分地证明:资本如果不加以约束,任其发展,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就此,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20]如果改革开放“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21]因而,在发挥资本积极作用的同时,要控制其消极性——两极分化,这就要求加强政府的作用。
1.依法治国之市场经济的演变。在中国,围绕市场与资本的作用的发展经历了诸多曲折与探索。邓小平认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并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22]围绕“姓社姓资”的讨论与探索,一直持续到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在历次党代会上表述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23]党的十二大报告(1982年)提出了“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24]党的十四大(1992年) 指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25]党的十五大报告(1997年)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6]党的十六大报告(2002年)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7]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公报的提法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28]党的十七大报告(2007年)提出了“两个平等”,即“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29]由此,实现了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也是所有制经济理论的又一次飞跃;党的十八大报告(2013年)提出要“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0]经济理论创新的关键是处理好“两只手”,即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处理好政府有形之手(宏观)与市场无形(微观)之手的休戚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不仅实现了理论的创新,而且实现了实践的突破。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发展资本、扬资本组织生产的有效方式之长,弃任资本发展造成两极分化之短,把发展资本带来的“恶”装到公平正义的笼子里,这就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控制它、驾驭它。如果出现两极分化,那改革开放也就失败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中,“资本”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资本”作为一个有争议的存在,资本有没有生命力,资本价值生命在什么意义上存在呢?
2.依法治国之资本价值生命的乌托邦。从词源学来看,“乌托邦”是一个希腊词语,“‘乌托邦’的意思是没有地方,是空想、虚构和深话”。[31]回到资本,资本价值究竟有没有归宿,如果有?在哪里!资本有没有生命?资本是否会永远存在呢?资本的生命会随着人类社会一起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对这些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有些学者认为,“资本”的作用将在共产主义继续发挥作用,根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32]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并没有反对资本本身,而是反对资本在私有制绑架下罪恶的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所主张的是经过扬弃的资本社会性占有,即未来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是以消灭“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性的社会占有。历史虽不能假定,但可以假设。当初如果社会主义如早些理解为“资本性”的社会占有,资本不是“姓社姓资”的标准,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实践就会大大缩短受计划经济的束缚与羁绊,改革的阻力也将大大降低,。这不仅折射了资本与现代市场的姊妹情怀,现在的历史恐怕也许将会被改写。由此也验证了必然之中的偶然性与偶然性中的必然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学界较为认同的另一种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者不获,获者不劳。所有这些顾虑都可以归结为这样一种同义反复:一旦没有资本,也就不再有雇佣劳动了”。[33]马克思强调,资本虽然在历史上有其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最终不是永恒的,有其增长的界限,其限制就是资本自身,也就是“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生产背景下,“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荣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梗桔。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34]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资本的价值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后,资本主义的灭亡,共产主义的胜利而终结。因为雇佣劳动不存在了,所以,资本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和根据。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两个必然”与“两个绝不会”,“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35]正如德里达所说:“这个世界出毛病了,它已经破败不堪”,[36]“这个世界病得很厉害,一天不如一天”。[37]德里达结论性地指出,人类“不能没有马克思,没有马克思,没有对马克思的记忆,没有马克思的遗产,也就没有将来”。[38]当下放眼世界,全球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时候,资本主义世界却相对稳定,坚定我们对共产主义信仰的自觉性与实践性,认真学习《资本论》,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克服资本的消极影响,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才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一份光发一份热。
就资源配置方式看:有市场和计划两种方式。就市场经济看: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别。但是,不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发挥“资本”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限制其消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市场在资源配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要发挥资本在资源配置中的驱动作用,让资本更好的优化配置资源,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增砖添瓦。
依法治国和资本之间的内在逻辑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澄清前提,即搞清楚什么是资本?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下,资本不是物,资本是关系、是资源配置方式,是以物的形式出现,遮蔽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资本以关系、资源配置方式现身的时候,就内在地要求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而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即必须遵循契约原则、法制精神,投射到生活领域,就要求依法治国,所以,资本逻辑和依法治国在逻辑上是统一的。
(一)资本的本体论:无善无恶
“Capital”作为一个欧洲词,把其放在欧洲语言习惯与语境来考察,更符合其发生发展的规律性。从词源学意义上去探寻,“Capital”诞生在拉丁文语系。按照当代人对事物“异同差别”的惯常理解,现代人编辑“Capital”的时候,对其解释含义多达十几种。
当作为名词使用“Capital”的时候,主要是指脑袋、头的意思;有首长、领袖的意思;有中心、首府、首都的意思;有大写字母的意思;有(建筑的)柱顶之意;有资金、资本的意思;有人、人口、生命的意思;有篇、章的意思;有基础、实质、主要部分的意思。作为形容词来使用“Capital”的时候:有一流的、资本的、首要的、大写的、涉及死亡的、极其严重的、卓越的、杰出的意思。
当从跨文化的视角将“Capital”翻译成“资本”的时候,“Capital”的很多功能性解释发生了“意义的遗漏”或者嬗变。在古罗马,“Capital”即“资本”的本来意义,主要还是指“头”和“首脑”,其功能性解释规定有:“首先,有自身发展的动力性的东西(有生命力的);其次,就本体论而言,是本体核心要件的构成要素,是本体的动力之源;第三,就事物的整体发展来看,是引领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第四,就事物整体来看,是处于事物的‘首要的、核心的’位置”。[39]
当“资本”以研究对象出现的时候,肇始于18世纪70年代的萨雷·迪贝卡里亚。亚当·斯密的贡献在于明确清楚地对“生产性资本”进行了界定,并与“非生产性消费”相对照。[40]而布里斯则认为,经济学中的“资本理论”如果能达成共识,“那么其他所有问题就将迎刃而解了”。[41]所以,概念本身的复杂性,也就决定了人们对“资本”见仁见智的不同理解,但是,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资本”被作为物的维度来理解。
由美国经济学家索洛(R.Solow)创立的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其后萨缪尔森(P.Samuelson)和肯尼斯·阿罗(KJ.Arrow)进行了发展,重在研究“物的资本”的积累过程。美国芝加哥学派创始人贝克尔(G.Becker)在创立“人力资本”理论的时候,把作为物的人所载负的知识的累积效应作为研究重点。不论是物品之耐用性,还是门格尔所讲的财货性之四重性质被使用后所产生的“剩余效应”,都是以“物”的面貌出现并由“资本”所产生的一种累积效应,经济学家们称之为“积累”。而资本积累是在社会关系当中完成的,当我们面对社会关系的“资本”时,“资本”便从本体论领域进入到认识论领域呈现在人们面前。
资本“既不追求做善事,也不追求做坏事,只追求价值增值本身。”[42]主客二分之后,资本便成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被主体(人) 进行认识和点评,由此开启了认识论意义上的资本。
(二)资本的认识论:有善有恶
在此认识论意义上的资本“善恶”,是指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一个历史性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催生下,在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资本便开始疯长起来。就资本本身而言,并没有“善恶”之分,“善恶”的区别是在主客二分的前提下,主体在道德领域对其的评价,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在特定的历史时空中,由于人的主观认识的问题,导致“资本”在认识论上一直背负着道德的谴责与“恶棍”的名声。
学界对“资本”概念的认识有两个向度:一是把“资本”理解为物,即从物的维度把“资本”理解为一种社会生产要素,从微观经济学来把握。二是把“资本”理解为关系,即从社会关系的维度来理解,主要是从宏观政治经济学层面来把握和理解。
1.资本之“恶”。把资本和资本的原始积累混为一谈,是资本之恶的认识论根源。如果把“金银天然不是货币,货币天然是金银”的表述转换到货币和资本的关系上,可以表述为货币天然不是资本,但资本天然表现为货币。货币与商品,如同生产与生活资料,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并不是资本。需要转化才能升级为资本,而资本的转化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等条件下才能告竣。不同商品的占有者必须相互排斥、对立并接触。一方面,生活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购买他人的自由劳动力,在劳动力和劳动资料的结合下,使自己的价值增值。另一方面,就是大量的活劳动力获得双重自由,一是摆脱旧的农奴保护关系、依附关系以及徭役赋税关系获得的自由。二是丧失了所有物质生产资料及其物质的存在形式的自由。这就促成了他们唯一的活路,要么“出卖自己的劳动力”;[43]要么“行乞、流浪和抢劫”。[44]显然,行乞、流浪和抢劫是行不通的,因为伊丽莎白执政时期就立法规定行乞也要有许可证,否则就处以鞭刑、烙印、直至以叛国罪处死且毫不留情。他们当然试图走第二条路,但走第二条路的结果,就是“被绞架、耻辱柱和鞭子从这一条路上赶到通往劳动力市场的狭隘道路上去”。[45]满足了这两个条件之后,货币才有可能转化转化为资本。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就是对此生动的写照。
资本的原始积累,即资本的历史起源,在欧洲空间之外的地区靠暴力掠夺财宝,回流到掠国然后再转化为资本。[46]在西印度专营出口贸易的种植殖民地,遭受最残酷的莫过于土著居民,那些“尊贵”的新教大师们通过立法,“每剥一张印第安人头盖皮和每俘获一个红种人都给赏金40镑”,[47]通过血腥、暴力和恐怖获取转化为资本货币。从掠夺美洲的金银、强迫土著居民从事苦役、对东印度的征服、从非洲贩卖黑人,“这一切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时代的曙光”。[48]资本的历史向世人“展示出一幅背信弃义、贿赂、残杀和卑鄙行为的绝妙图画”。[49]在对资本的评价上,恐怕没有哪一句话比“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50]更为人们熟知了。所以,在认识论领域,资本在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进入中国之后,在意识形态之水的滋润下,其“恶”的方面被充分地发扬,而“善”的维度受到抑制。
2.资本之“善”。《老子》(第五十八章)曰:“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资本的“善”与“恶”也是“资本阴阳”转化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液’”[51]同时,资本如阿拉丁的神灯一样来到世间,照亮了人间。
资本的起源过程,一方面充满了血腥和暴力;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替代一种落后生产方式的过程,亦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取代了封建的生产方式;也是一种先进的文明取代一种落后的文明,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当然,在这种文明转换的过程中,暴力,一方面充满了血腥;另一方面暴力也是新旧社会更替的助产婆,“暴力本身也是一种经济力”。[52]
当我们谈资本之“恶”的时候,也就潜意识的认同了资本之“善”。资本“恶”的存在是以资本“善”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资本的“善”,资本的“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二者是相伴而生,如影随形。只是人们在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的时候,资本被赋予“善”与“恶”。对资本的理解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就资本本身进行探讨,即资本的本体论。二是对资本的追问,即转换到认识论领域,“资本”又被划分为“善”、“恶”两极。
自Capital在中国的话语体系意识形态的土壤中生存、发展,其负面、消极的价值内涵就被无限夸大;其积极的、正面的价值被抑制。就专业研究看,学者们应该摆脱因命名的狭隘带来的对其价值的偏离。资本本身没有“善、恶”之分,资本的原始的积累过程充满了“恶”,资本的本性就是增值、逐利,从而“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53]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54]在这一过程中,无疑,资本的力量是始作俑者。资本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同时,但资本力量的有没有限度呢?如果有,它的边界在哪里呢?其标准是什么呢?马克思的答案是:“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55]无论是在哪一种阶级社会,或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还未实现之前,这一论述同样可以适用于对资本的评价(学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后,资本依然发挥作用)。资本的灭亡必须以其所能容纳的全部容量为限度,只要这种力量未能全部发挥,资本就有存在的必然性和生命力,就不会灭亡,这也是资本的力量发挥的限度和标尺。在其统治地位不到100年的时间内,“它所造成的生产力却比过去世世代代总共造成的生产力还要大还要多”[56]的局面的发生,这一成就的取得,归根结底,“资本”是其始作俑者。
什么是资本?“资本是积蓄的劳动”。[57]也就是,“资金只有当它给自己的所有者带来收入或者利润的时候,才叫做资本”。[58]如果“资本”因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而放弃对“剩余价值”的追求,那它就不是资本了。资本主观上本能的永无止境的去追求价值增值,在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客观上又因自身的增值欲望驱,使人们不断增值的劳动投入到更多的扩大再生产中寻求更大的价值增值。这也就生成了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之源。他内在地要求节约成本和资源、促进技术革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正能量。
就宏观看,放眼人类历史的长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这种文明的进步与资本的作用密不可分;就认识论而言,尽管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每个毛孔都充满了血和肮脏的东西”,[59]但“资本”又如阿拉丁的神灯一样照亮了人间,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生活上具有“善”的功能!
总之,资本在逐利的过程中,资本逻辑内在的要求规范市场、规范社会环境,要求实现契约经济、法制经济,作为上层建筑的依法治国最终还是由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基础所决定,而资本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莫出其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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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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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2994(2015)03-0143-06
2015-04-26
张荣军(1975-),男,山东临沂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在读博士后。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