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涛 万高隆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路
张 涛 万高隆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以往依法治国思想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法治建设的方针原则等重大理论,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举措,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理路,对于把握我国法治建设方向,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法治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
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有机组成部分。深刻领会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理路,对于把握我国法治建设方向,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法治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地方到中央,从县委书记到党的总书记,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中国实际,充分汲取法治的本土资源,经历不断丰富与发展的过程。在任职的各个时期,习近平法治思想呈现不同的特点,为其法治思想的趋于系统奠定基础。梳理习近平主政地方时的法治思想,将有利于深入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国特色。
(一)初具雏形的法治思想
1982年到1985年,习近平在河北正定县先后担任县委副书记和书记。短暂而充实的三年时光,让他对基层治理有切身体会。2015年,在与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进修班学员座谈时,习近平说道:“我对县一级职能、运转和县委书记的角色有亲身感悟,听大家的发言很有感触,脑海里不断浮现我当县委书记时的画面,仿佛回到30多年前。”[1]在正定县的工作经历,成为习近平从基层治理者走向大国治理者的时间起点;在正定县的治理经验,构成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逻辑起点。回溯“正定岁月”,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正逐渐孕育,初具雏形。
1.基层——法治国家的前沿阵地。郡县治,天下安。习近平结合唯物辩证法深刻地指出:“如果把国家喻为一张网,全国三千多个县就像这张网上的纽结。‘纽结’松动,国家政局就会发生动荡;‘纽结’牢靠,国家政局就稳定。国家的政令、法令无不通过县得到具体贯彻落实。”[2]在我国现行党政机构中,县一级党政机构居于特殊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央机构主要负责国家发展的顶层设计;省级、地(市)级机构解决的问题集中在区域性共同事务;县级机构则发挥三个不可替代的作用,即承接中央与地方的方针政策、重要举措并加以落实;与民融汇,直接行使地方治理指挥棒;与百姓生活联系最紧密,对百姓生活影响最深入,时刻塑造党政机构的工作形象。基层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党和国家的事业能否兴旺发达,直接关系百姓的生活能否安居乐业。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沿阵地在基层。
2.法治——基层治理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在基层,要求在基层推行法治化治理。在正定县任职时期,31岁的县委书记习近平已经在思考“如何推进基层治理”。其中,将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是他思考该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正定县委印发《中共正定县委一九八四年工作大纲》 (以下简称《大纲》);在《大纲》中,多项工作布置集中体现习近平对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探索。例如,《大纲》提出,要建立信息系统,全县形成“蛛网型”信息网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道德观念;建立并实行“警民联防”、“户院联防”,依靠法律预防与减少刑事犯罪等。事实证明,习近平主政正定县时,发挥法治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除此,习近平时刻要求基层领导干部必须“心中有法”,对法律心存敬畏。从依法治县的经历出发,法治逐渐成为习近平思考治理问题的重要路径。
(二)走向成熟的法治思想
离开基层治理第一线,习近平对法治的思考更加深入。在主政福建、浙江等省期间,习近平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依法治省”的主张。在浙江期间,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围绕经济、政治、社会与法治的关系,做出很多重要指示。
1.深刻揭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阐明法治建设的经济价值。浙江是我国的经济强省,市场经济十分活跃。在浙江工作时,习近平提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3]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规则和有效治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谁占据法治的制高点,谁就能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赢得先机。
2.运用权力讲守法,讨论问题讲民主,进行决策讲程序,执行决议讲纪律。主政地方期间,习近平即强调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他深刻地指出:“权力是神圣的东西”,“各级领导干部对待权力一定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做到慎用权、善用权、用好权……”[4]。法治,是政治生态的“净化剂”和从严治党的“杀手锏”。纵观世界法治的发展史,实际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权力法定”的历史。西塞罗认为,法律是高于一切的权威,即使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执政官也受到法律约束,即“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5]卢梭说:“创设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法律”。[6]只有坚持法治,才能保护政治生态的“青山绿水”和官场生态的风清气正。
3.社会的和谐稳定要靠法治作保障。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指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通过法治可以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通过法治可以创造良好环境,激发社会活力;通过法治可以提供制度保证,维护社会安定。在此,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社会形势的“稳压仪”。法社会学认为,法治是依照司法和行政使用权威命令实施的、高度专业化的社会控制。当前,社会治理承担繁重的维稳任务,面对诸多的矛盾风险挑战。事实证明,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良性稳定。
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动态的治理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项活动,环环相扣、彼此相连。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法治的四大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提纲挈领、深刻阐释法治建设的若干要义,构成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精髓,表征习近平法治思想趋向系统。
(一)坚持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
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宪法是根本法;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居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地位。坚持依宪治国,必须明确与尊重宪法的核心地位。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抵触,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冲突、相违背,否则,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便失去合法性。第二,宪法是写满公民权利的决定书。宪法规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构成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保障。同时,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宪法实施;宪法只有“长牙”,才能发挥威力。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功能;做好宪法解释工作;加强立法审查,依法废除或修正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力地推动宪法的实施。
(二)力倡良法之治,完善立法机制
法治的要义在于贯彻良法善治。全面依法治国,要优化立法质量。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意味着“立法时代”已渐行渐远,我国将进入“修法时代”。马克思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8]及时修善法律,提高立法质量,是顺应时代变迁的需要,是回应社会现实的要求。为此,必须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法律变革提供过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9]
(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在国家组织结构中,政府处于核心地位,与百姓生活联系最密切,影响百姓生活最深入。无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还是在法治建设的整体部署中,突出彰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地位。一定意义上,法治政府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进程。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开展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一要求描绘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蓝图,指明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20多年来,我们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已做出很多努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正式确定“依法行政”的宗旨和理念;1999年,我国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颁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0年,国务院提出《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期间,各种行政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各类行政机构建立健全。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成为必然抉择。
(四)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终极指针,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全国政法工作者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切实行动维护公平正义;司法工作的使命与担当,任重道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如果司法裁判缺乏公正,社会的整体公正就难以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便难以维护。造成司法不公最主要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与机制不完善、不健全;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为此,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下决心推动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会议上,讨论通过多项司法改革措施。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制度;探索司法的行政管理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分轨行使;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解决,进一步发挥司法“激浊扬清、弘扬正气”的功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深刻指明,我国法治建设必须结合中国实际,亮剑中国特色。
(一)法治中国彰显中国道路
中国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法治中国,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法治中国”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置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总部署。由此,“法治中国”成为世界法治的“中国版”,展现世界法治共性与中国国情的结合,彰显中国法治道路的国体特征、地域特征和实践特征。
1.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性质决定中国的法治道路,本质上区别于西方的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资本主义法治建立于私有制上;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根本利益为追求,资本主义法治则以少数人的利益为依归;社会主义法治以全人类的自由解放为价值追求,资本主义法治则以自由平等为幌子。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国体属性。
2.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极大的国家,基本国情决定我国地域发展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决定我国各地方法治发展的不平衡。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想问题、干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建设中国的法治事业,也须秉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坚持把世界法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坚持立足本土资源与汲取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在此意义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繁荣发展世界法治,相互促进。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符合国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唯一正确道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地权威性……”从此,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30多年来,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和借鉴西方有益经验相结合,制定法律240多部,建立起完备的法治实施体系,锻造出优秀的法治建设队伍,中国的法治进步成绩斐然、有目共睹。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封闭自封的旧路,也不是改弦更张的歪路,是适合我国国情、党情和民情的光明大路。
(二)法治理论凝聚中国智慧
党的十八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凝结党和人民的智慧与心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内含于该理论体系中,同样凝聚中国智慧。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关键问题。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居于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地位,发挥“总舵手”的作用;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最根本保证;同样,坚持党的领导也要依靠法治建设。深刻指明三层含义:第一,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党必须居于领导地位,起决定作用。第二,搞法治建设不能削弱党的领导,更不能否定党的领导,而要在法治指引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第三,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相辅相成、相互支撑;党的领导要遵守宪法法律,依法治国要坚持党来凝聚法治力量。
1.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具备充分的依据。在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便已重视法制建设,制定出台《中华苏维埃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制度,建立起法院、司法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法治建设走过曲折道路,但终究回归正途;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格外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分别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写入党章。
2.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离不开法治的支撑。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将党和人民的意志贯穿始终,保障国家认同。党对国家的治理,必须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依法治国,就是将社会秩序纳入法律秩序,推动社会活动有序运转。
3.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只有党才能凝聚各方力量支持法治建设。党的十六大对党作出明确历史定位:党已从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的革命党,成为领导人民建设国家的执政党。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能够充分调动资源、形成合力。
(三)法治体系展现中国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法治体系,建立法治国家。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充分展现社会主义的制度魅力和制度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自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个部分,即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前者是后者的制度建构,后者是前者的制度表征。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社会主义制度一体同构,决定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方式;国家治理体系就是法治体系。由此,国家、政府和社会的活动都必须按照法治运行,呈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治理状态。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每个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同国家机构间应当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进的法治关系;对于法治政府来说,行政应当依法而行,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和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减少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的负担,要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抗辩权和救济权;对于法治社会来说,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一方面鼓励社会自治,激活社会活力,另一方面规范自治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1]习近平:“县委书记”情结:“芝麻官”关系国家兴衰安危[EBOL].人民网,2015-01-13.
[2]习近平:摆脱贫困[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35.
[3][4]习近平:之江新语[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203、260.
[5] 西塞罗,沈叔平、苏力译.国家篇·法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15.
[6][法]卢梭,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12.
[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3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91-292.
[9]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EBOL],新华网,2013-02-23.
责任编辑:马树勋
D 251
A
1671-2994(2015)03-0021-04
2015-5-06
张 涛(1988-),男,安徽宣城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助教。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
万高隆(1968-),男,江西抚州人,中共江西省委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
*本文系2015年度江西省党校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习近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研究》(15ZB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