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六大理念与促进社会治理

2015-01-30 00:02刘文光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公众理念

刘文光

(云南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树立六大理念与促进社会治理

刘文光

(云南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社会治理理念是指导和规范人们社会治理行为的思想和灵魂。随着形势发展和客观需要,我国社会治理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务为先的理念、社会协同的理念、公众参与的理念、源头治理的理念、依法治理的理念。只有树立这六大理念,才能确保社会治理取得实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治理;治理理念;和谐发展

一、社会治理理念及特点

(一)社会治理理念的界定

社会治理理念是指社会治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治理活动的理性认识,是社会治理工作者从事社会治理活动所具有的思想观念和宗旨意识,是人们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伦理观,是统领人们社会治理行为的灵魂。

(二)社会治理理念的特点

第一,由于社会治理理念是人们对具体生动的社会治理活动的经验总结、归纳、概括和凝练,因而它具有抽象性和理论性。第二,由于社会治理理念是经过社会治理工作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指导思想,因而它具有实践性和指导性。第三,由于社会治理理念一旦形成,就会在一定历史阶段发挥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治理理念又需加以修正、充实和完善,因而,它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继承发展性。从社会治理理念的特点来看,社会治理理念必须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以便使其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服务。可见,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探讨我国社会治理必须树立的主要理念,对于加强和创新我国社会治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和创新我国社会治理必须树立的理念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

1.以人为本是当代世界各国推崇的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最早是由我国春秋时期齐国名相管仲提出,他认为,当时由他辅佐的齐桓公的事业之所以有良好的开端,就是因为齐桓公把老百姓看作巩固自己江山的根本。后来,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也有一些王侯将相主张这一社会治理理念。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人为本理念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所推崇的新型的社会治理理念。与以人为本理念相对立的是“以物为本”理念。以物为本理念把物质看作是这个世界上最根本、最重要的东西,忽视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和价值。而以人为本理念则不同,认为在这个世界上,高度重视发展经济、积累财富固然重要,但最根本、最重要、最值得关注的不是“物”,而是“人”。

2.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和社会治理的首要理念。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人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提了出来,强调发展经济、积累财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生活幸福。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说,要让“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这就更加凸显了“以人为本”理念在治国理政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理念作为社会治理的首要理念,“从对‘物’的治理转向对‘人’的治理,将‘利用人’的工具理性与‘为了人’的价值理性进行了有机结合”[1]。它要求社会治理主体摒弃“以物为本”的思想,纠正只重视GDP的高速发展而忽视或损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的错误做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社会治理活动只有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才会符合社会治理的本质要求,才会体现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服务为先的理念

1.服务为先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服务为先是相对于治理活动而言的,其中,“治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因此,社会治理必须把“服务”放在具体工作的最前面。也就是,在社会治理活动中,首先想到的应该是为治理对象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然后,在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事实上,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工作中,许多社会治理目标,是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相应服务并赢得了老百姓的理解、信任、支持、配合、爱戴以后才实现的,达到了“不管而管”、“不治而治”的目的。譬如,我国城市管理和征地拆迁等工作就是如此。可以说,“服务”就是最好的治理,就是“善治”。

2.服务为先的理念符合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治理践行“服务为先”的理念,就是在服务中实施治理,在治理中体现服务的理念,就是寓“治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让老百姓自觉接受治理、主动配合治理的理念。它体现了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彻底颠覆了我国过去所形成的沿袭多年的社会治理强调“管字当头”的陈旧理念,实现了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有机统一,完成了社会治理从“管控型”模式向“服务型”模式的转变。

(三)社会协同的理念

1.社会协同理念来源于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界公共治理理论。它是当今世界各国公共治理实践活动的又一发展趋势,是公民社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社会协同理念,特别重视社会治理中社会力量、民间力量的参与。公共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非是公共治理的惟一主体,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某些领域,非政府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2]由此可见,公共治理理论抛弃了传统社会治理方式中公共行政的垄断和强制性质,强调政府、企业、团体和社会的共同作用,主张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的社会治理模式,力图建立多主体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机制。

2.社会协同有助于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在我国,社会协同理念,既强调社会治理中党的领导地位、政府的主导作用,也重视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协同配合,积极发展党和政府与其它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良好合作治理关系。它要求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整合各方面的社会治理资源,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共同完成社会治理任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3]这将有助于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政府是社会治理单一主体的传统模式,有助于促进社会治理中政府作用与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

(四)公众参与的理念

1.公众参与实现了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权利共享。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公众既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对象,又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公众参与理念,集中表现为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理念。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参与政府社会管理决策的活动,对政府制定和执行社会管理决策施加积极影响。二是表现为参与社区自治、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活动,促进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目标的实现。”[4]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这既符合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的思想观点,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之规定,具有充分的思想基础和坚实的法理依据。同时,公众参与的理念,也是“主权在民理论”对社会治理提出的根本要求,是国家治理权力回归公众的核心思想,它彻底打破了政府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实现了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权利共享。公众参与的理念,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理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要求,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能力。其优点表现为:“它是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5]

2.社会治理活动中必须确立和落实公众参与。

第一,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宪法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和地位,重视发挥公众在政府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第二,普通民众必须强化政治参与意识,提高社会治理参与能力。这不仅有助于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捍卫社会政策的公共性和合法性,而且有助于优化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调整和终结过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五)源头治理的理念

1.源头治理理念是现代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特点和优势。从源头上防止、减少、弱化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或社会冲突产生、升级的社会治理思想,是社会治理主体高度重视预警预报、防微杜渐,及时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或社会冲突消解在萌芽状态的一种思维模式,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预防社会冲突的社会治理理念。

2.注重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是解决中国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在我国,在过去的社会治理中,由于治理主体缺乏主动意识、超前意识、系统意识,工作缺乏主动性、前瞻性、系统性,社会治理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因此,尽管治理主体付出了巨大努力,但许多不该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依然不断发生,本该在萌芽阶段就应加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控制。社会治理主体面对不断产生或者日益激化的成堆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常常习惯于采用“大检查”或“严打”、“专治整治”等突击的方法加以解决。事实证明,这种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地方法,不仅效果不理想,而且极大地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和成本。2010年9月29日,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就指出,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要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只有注重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才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只有深入弄清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源及其发展规律,从源头上把矛盾和问题加以解决,才能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和危机,减轻社会治理者的巨大压力。可见,源头治理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对我国过去长期社会治理工作进行深刻反思以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实现社会治理科学化的重要指导思想。它要求彻底改变过去只重事后处置而轻源头治理的社会治理方式,要求社会治理从长期以来“治标不治本”的惯性做法,向着新形势下社会治理更加注重“标本兼治”的方向转变,从过去的被动应对模式,向着主动治理模式转变。

(六)依法治理的理念

1.依法治理有助于社会治理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能够避免或减少社会治理中无序现象的出现。它是人类社会发展长期探索和总结而得出的先进的社会治理理念,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远性的特点,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在社会治理工作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在现实中,就是社会治理主体心中始终装着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治理行为,不会随意治理,不会随意“想怎么管就怎么管”。特别是在解决和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时,在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教育引导方法难以奏效的情况下,社会治理主体首先想到的是采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2.依法治理理念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在传统的人治思想尚未彻底肃清的社会背景下,强调并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是否形成成熟的法治文化、治理者是否具有坚实的法治理念,是否学会运用法治的价值判断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将决定着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的最终成效。可以想见,如果社会治理顶层设计能够体现依法治理理念,基层社会治理部门牢固确立了依法治理思想,社会治理对象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形成浓厚的依法治理的法治文化,社会治理也就可以做到“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正因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7]

[1]邓伟志.创新社会管理体制[M].上海:上海社会科院出版社,2008:160.

[2]吉利斯帕奎特.通过社会学习的治理(英文版)[M].奥特瓦大学出版社,1999:214.

[3]人民日报,2011-02-20.

[4]邓桂兰,周云华.健全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决策机制的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12(01).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8-9.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49.

责任编辑:万泳延

D 63-3

A

1671-2994(2015)03-0114-03

2015-04-17

刘文光(1967-),男,云南祥云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公共治理理论。

*本文系2013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云南边境县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YB201303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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