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处置违法犯罪面临风险与执法安全研究

2015-01-30 00:00余强生
政法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警务民警嫌疑人

余强生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 警察训练部,广东 广州 510515)

警察处置违法犯罪面临风险与执法安全研究

余强生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 警察训练部,广东 广州 510515)

警察作为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可知的与不可预见、确定的与不可确定的风险。警察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职业,执法面临的风险是其本身所具有的,要执法就有危险,要求警察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民警伤亡的发生,降低警察职业风险,确保警察执法安全。

违法犯罪; 实战风险; 安全执法

人类社会总是伴随着风险,既有来自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的风险,也有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1]警察作为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可知的与不可预见、确定的与不可确定的风险,公安机关的性质和担负的责任,决定了警察工作往往与艰苦、紧张、危险紧密相连,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已成为该职业的一大特点。本文拟结合警察预防、制止、控制现场违法犯罪行为分析警察面临的实战风险,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如何降低风险、保障执法安全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一、警察实战风险的内涵和形式

对风险涵义的理解,英语将风险解释为危害、危难、危险和灾难;法语和意大利语对风险都解释是“遭遇危险”;《牛津英语词典》关于风险的解释是“灾害、危险;面临危害”。[2]警察职业风险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其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面临着各种危险或危害,这种危险或危害始终伴随着警察执法的整个过程。本文所指的实战风险,是指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履行职责和行使力,以强制的形式进行防止、制止、控制执法对象(及他人)暴力行为的执法活动中所承受的风险。

实战风险与警察的执法行为分不开的,在警察的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实战风险其形式多样,变化无常,由于警种繁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执法内容及要求不同,其面临的实战风险也有不同。从常态的执法行动来看,其实战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巡逻盘查——对象不明确,容易遭突袭

巡逻盘查是警察警务活动中常态的执法行为。它是指警察在一定区域以巡回、观察等方式发现、纠正、处理违反公共秩序,依法对有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盘问和检查,以发现或确认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辨别其是否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警务活动。2006年3月17日凌晨,香港两名警察在巡逻中发现一名可疑男子,正接近准备对其盘查时,突遭可疑男子徐步高枪击,两名警察分别面部中枪。

警察执行巡逻盘查活动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遇事突然,情况不清,性质不明,准备不周,判断犹豫,难把握适度。诸如警察在盘查时,由于盘查对象身份和行为的不明确,很容易遭到犯罪嫌疑人的突然袭击。

(二)车辆查控——机动性强,协同困难

警察依法围绕嫌疑车辆、车辆上乘坐的嫌疑人及对车辆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展开现场处置。由于对车辆观察的间接,车辆本身的机动性,组织协同上的困难,给警察查控嫌疑车辆增加很大的风险。2010年7月5日23时50分,广东揭阳两名交警在深汕高速惠来服务区,对一辆黑色无牌小轿车查控时,被坐在驾驶室的胡益华枪击,两名警察周喜来、黄伟江当场光荣牺牲。2012年10月9日13时20分,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潭邵大队民警李晓峰在沪昆高速双峰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牌号为湘K46619的大货车有超载违法嫌疑,李晓峰立即打手势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拒不服从指挥,将李晓峰往前推行了10余米后突然加速,并将其卷入左前轮下,造成李晓峰当场牺牲。

在被害人的心理范畴,民警李晓峰的心理属于“潜在型心理危机”[3]33。所谓“潜在型心理危机”是一种潜在的心理联系和心理矛盾,表现隐蔽内在,一般是指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共同为犯罪行为和被害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二者之间从表面上看没有什么联系,但恰恰是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显示了他们之间潜在的联系。潜在型心理危机往往同被害人个性心理特征中的消极因素有密切关系。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缺乏自制力、丧失警惕等等,都可以是遭受侵害的某种隐性心理危机。

(三)对建筑物搜索——遭遇性强,突变明显

在警务活动中,搜索建筑物和对藏匿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控制是最复杂的行动之一。2010年5月16日,美国底特律一名警察在办案搜查一名涉嫌枪杀17岁男孩的嫌犯时,因手枪走火打死了在场的一名7岁女孩艾亚娜·琼斯。警方最终在琼斯遇难的房中将涉嫌枪杀17岁男孩的目标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4]

对建筑物搜索,警察所面临的是地形复杂,遭遇性强,突变性明显,警察的生命受到极大的威胁。在建筑物内,当发现隐藏的犯罪嫌疑人时,往往是比较靠近建筑物或在近距离内遭到犯罪嫌疑人的突然袭击,对警察果断决定的自身能力要求很高。

(四)抓捕犯罪嫌疑人——抗拒抓捕,危险性大

警察对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武力捕获活动,是警察执法最为危险的一项警务行动。抓捕行动必须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来完成,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以各种方式与警察进行对抗、拒捕。一旦反抗起来,往往穷凶极恶,不计后果。2013年2月2日凌晨,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旗两级公安民警在大同市一居民楼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抓捕时,王某突然持刀暴力袭警。在搏斗过程中,察右后旗刑警大队一名民警被犯罪嫌疑人用刀刺中胸部,不幸以身殉职,另外两名民警被刺伤。

警察与犯罪嫌疑人激烈搏斗的可能性时刻存在,警察如果缺乏过硬的抓捕本领,会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中增添极大的风险性。

(五)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处在冲突的最前面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牵扯了多方精力,给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带来了较大压力,直接影响了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妥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面临一大挑战。警察要明确自己所处位置、职责和任务,其职责是维护现场秩序。2013年10月22日,云南昆明晋县公安机关在晋城镇依法传唤2名嫌疑人后,广济村约200名村民聚集在路口,堵截和扣留11名公务人员,后来参与现场处置的警务人员被村民围攻,事件造成26名公安民警和1名协警受伤,其中一人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警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来自,经常由于应当出面解决问题的相关部门领导迟迟不到现场,激怒群众,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公安机关被推到第一线,造成群众的矛头直指公安民警。在事件处置中,警察常常被推到矛盾与冲突的最前面,常常遭受闹事者的人身攻击,生命安全和政治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六)接警处警——易遭暴力袭击,执法权受侵害

接处警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最基本的工作,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环节,工作中面临很多难题,工作内容宽泛使基层民警不堪负重,流程规定不统一,有法难依,民警内心的纠结与煎熬无法形容。2012年10月15日凌晨5时04分,宜良县古城镇小冲村妇女李琼芬电话报警,称其小叔子李贵全(男,41岁,住其隔壁)擅自闯入其家中将其吵醒,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接宜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古城派出所派出民警张建作、李云祥迅速赶往报警人家中了解情况,后在报警人李琼芬丈夫李贵生的陪同下到李贵全家中询问时,遭到李贵全的突然袭击,在保护李贵生返回家中安全躲避的过程中,两名民警在黑暗中遭到犯罪嫌疑人李贵全持刀疯狂攻击,不幸被刺中前胸、腹部,壮烈牺牲。

接处警工作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事件屡有发生,暴力袭击、被诬告、被侮辱或被失实举报等事件侵害了民警的执法权,并损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精神名誉等权益,增加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压力,挫伤了民警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七)监管犯罪嫌疑人——暗藏抗拒,伺机犯罪

在公安监管工作中,看守所管理工作是一项高风险工作。安全防范工作实际上就是风险的发现、控制和处置工作。只有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置各类风险,才能提高看守所安全保障系数。因此,需要建立在押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常模,科学设立风险指标,实现对在押人员风险的精确识别、准确预判,为动态管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切实提高看守所安全保障能力。

“10.30”兴国看守所8人越狱:凌晨2时许,一名嫌犯假装生病,警察在查看其病情时,被突然袭击,一帮人将警察打晕后捆绑起来,并取走看守警察身上的钥匙和800多元钱。“10.12”陕西榆林市府谷县看守所里的一名犯人薛某,在出早操的时候突然冲出警戒线,袭击警察,企图越狱。早上8点整,犯罪嫌疑人正在民警的引导下进行早操锻炼,过了一会儿犯罪嫌疑人薛某突然越过警戒线,袭击正在执勤的看守民警,此时正在监视执勤的哨兵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冲警戒线的行为,立即口头警告,但是薛某不但不听警告,反而继续袭击看守民警,哨兵立刻鸣枪示警,8点04分,犯罪嫌疑人薛某突然拉开铁门,企图逃跑,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武警中队长带领两名队员,将犯罪嫌疑人薛某成功制服。

二、警察实战风险的成因分析

任何职业都存在其不同程度的风险,警察的实战风险与其他职业的风险相比,显然高于其他职业。作为警察其风险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来自制度的、也有来自社会的;有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也有民警自身素质能力。总之是多方面的,各种各样,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职业的性质与职能,决定警察要面临重大的实战风险

警察实战风险伴随着警察执法的过程,这与其职业性质和职能有紧密关系。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这一对人民警察性质之认定就决定了人民警察具有非常大的危险。人民警察主要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要面对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而且与这些违法犯罪分子处于对立面,人民警察难免受到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

2006年10月24日凌晨3时,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两位民警抓捕数名窃贼,遭到拒捕,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向盗贼车辆连开数枪,一窃贼被击毙。事发后,就民警是否应该开枪这个问题,舆论反应不一。检察机关正按照相关程序,对两名开枪民警进行调查。不开枪,警察的生命有危险;开枪,却有部分群众对警方开枪击毙嫌疑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换句话说,不管开枪与否,当事警察都有潜在的风险。[5]

人民警察还有保护人民,服务社会的职能。有句歌词“危难时候显身手”,警察确实就是这样一种职业。在暴乱现场、爆炸现场、地震现场随处可见到警察身影。这些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地方,警察却必须长时间监守,这能不危险吗?在2008年抗雪救灾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英雄模范人物,先后有2.2万名一线执勤民警被冻伤或生病。张新民、欧光权、孔晓岩光荣牺牲在抗雪救灾斗争第一线。2013年7月12日凌晨,陕西延安市延川县城关镇新建沟居民区发生一起山体滑坡,导致3名群众被困,在奋力抢救群众的过程中,延川派出所副所长李小林被二次塌方掩埋,英勇牺牲。

(二)暴力袭警日趋严重,成为警察执法的安全隐患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刑事犯罪呈多样性日益加剧,暴力袭击警察事件频发,手段不断升级,从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到暴力抗法、殴打伤害警察。[6]法律法规的滞后,暴力袭警始终是导致警察因公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世界各国警察所共同面临的实战风险。据统计,我国每年有400多名公安民警光荣牺牲,有近万名民警因公负伤,各地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2009年5月12日晚,安徽临泉县关庙派出所民警程文杰与协勤人员盘查可疑车辆时,嫌疑人故意撞翻警车,逃离现场,致使两人牺牲。2011年7月23日上午7时许,广东省顺德区公安局3名民警根据群众报案,到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调查一宗近日发生的破坏生产经营案件。民警准备将其中1名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嫌疑人带离现场时,遭到该村少数村民起哄围困,部分不法分子将民警驾驶的车辆推倒,将3名民警捆绑在侧翻的车旁。村民黄某拔掉侧翻面包车的汽油输油管,车内的汽油流出。卢某用一布块蘸上流出的汽油擦到被捆民警身上,梁某随后将点燃的汽油瓶扔向3名被捆民警,引起地面汽油燃烧,火势向侧翻的面包车及被捆的三名公安民警处蔓延。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维权观念的增强,警察的执法活动时时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社会各界有权对警察的一切执法活动提出质疑,但是目前却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明确规定警察在实施各种具体执法行为时所享有的权力。警察的执法活动,饱含着国家法律的尊严,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挑战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的是法治国家所必须具有的法律秩序。袭警事件的频发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还大大降低了民众的安全感。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袭警问题如此严重,他们自身都难保,老百姓还能指望什么?”一些警察感慨地说:“我们警察现在都成弱势群体了。”暴力袭警使得警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工作、生存空间令人堪忧,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7]

(三)参与非警务活动,增加了警察的实战风险

公安机关是政府行政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任务。然而,公安民警干了大量非职责工作,从事了大量非警务活动,浪费了大量警力,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至于本来就不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的任务而社会公众却认为就应该由公安民警去做,包袱重、压力大,恶性循环。这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认识偏差有关,有些基层领导总喜欢动辄以所谓“中心工作”的名义对公安机关发号施令,让公安机关过多地参加一些与自身职能无关的非警务活动(如征地拆迁、催讨税款、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罚款等),耗费大量的警力。事实证明,公安机关过多参与非警务活动,既使自身不堪重负,影响正常警务活动的开展,同时因非警务活动中滥用警力和滥用强制措施,不但占用警力,耗费了民警精力和体力,也增加警察的实战风险。

(四)警用装备保障不足,客观上造成警察执法的危险

警用装备是警察执法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装备建设,推进装备现代化,是提高执法战斗力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但由于装备保障经费长期不足,影响了装备更新和后续的管理工作,使基层警用装备存在着更新换代慢,单警选配装备、所队通用装备不足,和部分在用装备因使用年限长、性能差的情况。部分装备的使用缺乏法律支撑,定位不明确,无法界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部分民警对装备的认识是粗浅的,缺乏对依法使用警务装备和武器、警械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不能真正做到会用、能用、敢用,并用足、用好各种配发的警械和武器等警用装备。遇到暴力抗法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使用警用装备对付违法犯罪分子,保护自身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客观上造成警察执法的危险。

(五)抗暴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实战风险更是雪上加霜

在警察被伤害事件中,部分被侵害民警的自我保护能力太差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也是使袭警者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缺乏安全防护的知识,不懂得执法过程中危险源来自何处;临场控制能力不强,未掌握现场处置的技能与战术;不能有效地使用正当的武力制服手段。有的民警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没有正确的评估,轻敌麻痹、不注意自我保护,对嫌疑人可能反抗或袭警的危险状态没有充分的估计,给嫌疑人袭警有可乘之机。有些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后就掉以轻心,致使嫌疑人在已经被制服的情况下成功脱逃。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言语、行为被抓住把柄,成为事态恶化的导火索,造成当事人或群众对民警的攻击,进而成为辱警、袭击事件。有的民警缺乏抗暴技能,面对突如其来的伤害时自卫能力太差,缺乏临场的应变能力。[8]因此,由于有的民警抗暴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缺乏,使警察实战风险更是雪上加霜。

三、正视实战风险,保障安全执法

警察是和平年代最高危的职业。随着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违法犯罪的突出,警察要面临多重的实战风险。而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正视警察的实战风险,采取确实有效措施降低实战风险,保障警察执法的安全。

(一)构建警察实战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风险防范的长效性

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执行者,执法过程中潜在风险无处不有,为避免发生执法不当、执法过错以及各种不安全事件(事故),对各种可能影响执法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研判,制定相应的对策和预案,并且贯穿整个执法的全过程。所以,当警察接到警情赶赴现场或正处在执法现场,为尽量避免风险,确保警察执法安全,必须建立警察实战风险评估机制,并确保防范运行的长效性。

1.对风险信息的收集

警察对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执法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收集和整理实战执法风险点,从中挖掘出存在显性及隐性的问题或相关非规范的线索。即使起初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较为狭窄或模糊,但警察必须由接报一刻开始,就不能掉以轻心。对案发时间、地点、案情(嫌疑人数量及特征、是否持有凶器及种类、有没有人质或有被劫为做人质的可能、周围有没有同伙、逃脱及接应路线)进行收集。在收集有关资料的同时,现场要保持高度戒备心理以预防突发事情发生。

2.对风险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收集有关资料后,根据各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案件性质及有关重要问题。应考虑现场人数,包括嫌疑人人数及加一、人质、无辜群众,所持凶器反抗程度及武器杀伤力,警察自身是否有警力、装备上优势,是否需要增援,现场有没有掩护物,撤退、堵截路线是否有利于警方的行动等问题。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初步掌握事件的性质、特点、规模等,确定出警人数、携带的装备等各种应急措施。

3. 制定应对风险的策略

在接近执法中心现场前,要明确具体位置,保持与指挥中心联系畅通无阻;选择接近路线,可行的话,以小组或队伍形式抵达案发现场,接近对刚发涉及枪战的现场前,安全和隐蔽是首要考虑的问题;避免与嫌疑人正面交锋,但也要做一旦遇上正在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准备;利用可以利用的掩护物,用来观察、转移、火力压制的保护;一旦有人质被劫持,人质安全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对看管、押解的嫌疑人潜在反抗、自残、自杀的风险,应有充足评估策略;对处置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愿望,潜在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应作全面的评估,以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9]138

(二)加强法治建设,为警察安全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警察实战风险的防范,在法律层面上有赖于法治的建设。[10]许多数据和事例不断显现警察职业在和平年代是一个“高危”职业,迫切需要法律层面对警察的生命权、人身权和健康权给予特殊保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保护警察执法的法律,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明确规定袭警罪。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有类似袭警的规定,但侧重的是对妨害执行公务的处罚,并没有明确将袭警本身作为一种单独或是加重处罚的处罚类型,不能显现出保护警察执法权的特殊需要。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在刑法中规定袭警条文。虽然有些学者对在刑法中增设袭警条文持有不同的意见,担心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滥用这一罪名。但实际上在我国不是单纯的警察权过大的问题,而是警察权不明确的问题。[11]89警察权的限制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同样对侵害警察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可以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或在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中明确袭警为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为警察安全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打击敢于公然袭警的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树立警察执法权威。

(三)强化有效实战训练,提高警察实战的执法能力

坚持“缺什么、补什么;需什么、训什么”的原则,将提高民警自身素质和实战执法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始终将基本功和应变能力的训练摆在重要位置,把提高实战执法能力列入实战训练的重要内容。一是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发生民警因公伤亡事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从中找出原因,总结规律和特点,吸取教训,有针对性的开展实战意识培训,让民警充分认识到安全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安教育训练的长效机制。制定警察职业能力培训的训练目标和规划,建立适应实战需要的训练体系、积极创新教育训练机制、改进教育训练方法,切实增强实战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战性,注重教育、训练细节和习惯养成等,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三是促进警务实战教官队伍建设。警务实战教官是开展警务实战训练的主力军,其素质和能力、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警务实战训练的成效,直接影响着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水平和能力,关系到整个公安队伍战斗力的提高、各种警务实战行动任务的顺利完成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展示。加大实战教官的业务能力培养,不断增强实战教官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实战训练效果。

(四)加强职业化建设,明确警察的职责范围

纵观世界现代警察发展史,大多数国家的警察队伍都经历过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的进程。孟建柱同志在2013年年初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强调,加强队伍建设要以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为重点,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加强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加强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职业能力的提升,目标是解决不具备上岗的能力和岗位能力建设无标准、不规范的问题,主要任务是建立公安教育训练的责任体系、标准体系、评价体系。把大教育大培训体系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工作来抓,坚持走公安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在提升职业能力的同时,对于警察职能要求也要准确到位,可避免警察免于非警务活动,一定程度保障了警察的休息权。强调公安机关的服务性,并不意味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都是公安机关的任务。要合理定位公安机关的角色地位,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积极服务、积极作为,减少大量的非职能范围内的非警务活动,减少基层一线民警的工作压力。因此,不能模糊地概括警察职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达到科学用警、高效用警,保证警察的休息权不受非警务活动困扰。

(五)加强公安经费投入,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在政治强警、从严治警的同时,从优待警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从优待警工作与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繁重艰巨的公安保卫任务、民警巨大的牺牲和奉献相比,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适应。经费问题仍是影响从优待警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财政状况不平衡,经费缺口较大,客观上形成了从优待警工作经费保障上的有限性,有的基层单位甚至负债累累,一些地方警用装备严重缺乏。从优待警是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亲和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从优待警,用实际行动关心爱护民警,让民警感受到慰藉和鼓舞,是凝聚警心,激励斗志,增强民警职业认同感,实现公安队伍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各级公安机关要找准工作的突破口,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加强公安经费投入,大力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构建从优待警的规章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以保证从优待警完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危险职业,在所有的应激性职业中,警察所承受心理压力指数高居首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关系与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为因素引起的公共安全事件不断上升,实战风险日趋显现,袭警案件频发。而所肩负的三大历史使命不允许我们置疑不前、独善其身,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更需要正视警察的实战风险,采取确实有效措施预防、避免或减少警察的实战风险,保护警察执法安全。[12]这不仅体现了对警察人身安全的尊重与人文关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选择。

[1]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2]邓国良.解读警察的职业风险及其防范[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1).

[3]任克勤.被害人心理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4]美国一警察搜捕嫌犯时擦枪走火 误杀7岁女孩[EB/OL].中国日报网,2010-05-17.

[5]中国警察职业风险:灯红酒绿诱惑风险加大[EB/OL].中广网,2006-11-13.

[6]饶俊新,李书君.现阶段我国警察职业风险初探[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7] 荣晓莉.警察执法职业风险及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8]许新源,李怀泽.警务风险的概念、特征与结构[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9]陈秋玲.社会风险预警机制[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11]海泽尔·肯绍尔.解读刑事司法中的风险[M].李明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12]王莉.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职业风险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责任编辑:韩 静

On the Risks of Police in Disposing Illegal Activities and Crimes and Law Enforcement Security

Yu Qiang-sheng

(Dept. of Police Training, Guangzh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Guangzhou 510515, China)

Police as the main force in fighting against illegal activities and crimes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will unavoidably undergone predictable and unpredictable, certain and uncertain risks. Police work is a high risk profession and the risks in law enforcement are natural. Law enforcement embodies risks, which requires the police to be aware of the high risks and possess the ability to deal with the risks in order to lower the risk of becoming wounded or dead and ensure law enforcement security.

illegal activities and crimes; actual combat risk; secure law enforcement

2014-12-12

余强生(1966-),男,广东饶平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警察训练部副教授,从事警察实战训练。

D631

A

1009-3745(2015)01-0113-07

察人身安全的法律保障研究[J].

年期,2010,(12).

猜你喜欢
警务民警嫌疑人
民警轩哥说案
民警轩哥说案
民警轩哥说案
民警轩哥说案
环球警务专访
光从哪里来
无序攻击的防御与控制(中)
浅谈港航公安网上警务公开的现状和问题
警务训练中腹痛的成因及预防
三名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