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新 姜明文 尚静瑶
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的环境与对策探讨
■ 肖佑新 姜明文 尚静瑶
近十年来,一些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的热情很高,准备进入军品市场大干一场,把军品同民品一样做大做强。然而几年过去了,一些民营企业还未进入,一些进入军品市场的民营企业则认为没有到达预期目标。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需要分析军品市场的性质和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现状,总体把握民营企业面临的军品市场环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改革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机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在一些领域具备研发生产高技术产品的能力。2005年以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有关部委(局)就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进入军品市场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对提升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加快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更加合理高效配置国防建设资源,进一步推进军民融合,都具有重要作用。为积极稳妥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需要深入分析民营企业面临的军品市场环境和市场前景,营造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体制政策环境。
近十年来,一些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的热情很高,准备进入军品市场大干一场,把军品同民品一样做大做强。然而几年过去了,一些民营企业还未进入,一些进入军品市场的民营企业则认为没有到达预期目标。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需要分析军品市场的性质和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现状,总体把握民营企业面临的军品市场环境。
(一)门类齐全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使民营企业难以承担重大军品研制生产任务
民营企业能进入军品哪些市场,能不能承担一部分军品研制生产任务,需要从国防科技工业的布局门类、能力建设与调整进行分析把握。
“一五”计划期间,苏联帮助新建和改进156项工程,其中约三分之一是国防科技工业项目。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我国建设了200多个国防科研院所,近千家军工企业。1988年后,各国防工业部(总公司)先后提出了能力调整方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分别组织实施,大体上保留了原有生产能力的三分之一。90年代末以来又进行第三次军调,撤销能力单位200个,放开能力单位150个。三次军品生产能力调整,都撤销一部分能力单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上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基于“大打”、“早打”、“打核战争”的要求,使国防科技工业的规模过大,研制生产能力远远大于实际需求,不得不撤销一批,放开一批。目前一些军工企业核定的生产纲领,也大于军方的实际订货,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可以看出,门类齐全的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基本能够适应国防建设和军队的订货需求,很多军工企业有着长期的技术积累和基础,因此绝大部分的军品整机、主机和分系统的研制生产,民营企业不可能再从头开始。民营企业如具备某一方面的优势,军工企业的能力明显较低,应当支持民营企业承担这一领域的军品研制生产任务。如民营企业虽然在某一方面具有优势,但军工企业同一领域的能力已经过剩,则不宜再重新布点造成新的重复。
(二)已形成的军品协作配套布局,使新建的民营企业不能承担较大份额的军品配套任务
1950年代初,私营工商业在我国经济中占主要地位。为管理和引导私营工商业保障战争和社会的需要,政府通过加工订货的方式,按国家需要向私营企业分配生产任务,加工订货在短期内得到很快发展。1952年政府加工订货产值占私营工业总产值的比例达56%,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军队需要的物资,包括武器装备的配套维修产品。与此同时,为满足部队武器装备和军需物资供应的需要,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国家在旧中国薄弱的工业基础上,进行钢铁、有色金属、化工、机械等基础工业的恢复和建设,形成中国最早的一批军用材料、机电产品配套生产企业。“一五”计划期间,为了与国防工业建设相适应,国家重点安排了一批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炼油、机械制造、汽车制造等大型骨干企业。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针对军用材料和机电产品的数量、品种、规格难以保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状况,各工业部门陆续建设了一批研制生产军工配套产品的工厂、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线。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在全国初步形成了国防军工协作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网。如果把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称为“民参军”,对民用企业而言,从上世纪50年代初的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就已经“参军”了。
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国防工业由临战状态转到和平时期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国家对军工配套科研生产能力进行了调整。“十五”以来,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发展需求的变化,国家有关部门对军品配套的产品结构与能力布局又进行了调整,形成了以大型国有骨干单位为主体,大中小企业并存,包括民营企业参与的协作配套体系。
因为原有的民用企事业在重要配套产品领域已有技术积累和生产能力,新建的民营企业如果没有显著的技术优势和基础,就难于进入这些主要领域。即使能够承担一些军用新材料和基础机电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份额也不会很大。对国企改制为民营后继续承担军品配套任务的企业,则不是“参军”,而是改变身份后“继续服役”。
(三)军品市场的有限性和波动性,使民营企业不能有较大的稳定的市场份额
军品的研制生产受军队的订货需求和军品出口的制约,军队对军事装备的订货又决定于国家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军品市场的突出特点,一是市场波动,二是市场有限。
从市场的需求看,军品市场往往波动很大。从一般经济学和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国防建设既不直接从事生产资料的再生产,也不从事消费资料的再生产,其向社会提供的是国家安全,同时要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因而国防经济总体上是一种消耗性经济。因为是消耗性经济,往往国家安全形势相对缓和,国防建设就越容易被压缩,一旦面临安全威胁、陷入被动境地,又急速扩张。这一问题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曾反复出现,我国国防费的增加与降低就出现这种情况。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同样要遇到军品订货波动的情况。
从国内生产总值(GDP)构成看,军品产值只占很少一部份。1990年后,国防费有较大增加,武器装备的订货量随之增加,但仍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小一部分。据不完全统计,国防科技工业2013年军品产值约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607%。因为军品产值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小一部分,民营企业即使承担部分军品订货,也只有很小一部分产值,只能是在有限市场范围内承担有限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通过分析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军品协作配套布局和军品市场的有限性可以看出,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要以军工集团为主体,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机械工业集团、中国化工集团、钢铁研究总院、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等企业集团和研究院所为主要协作配套单位,民营企业可作为重要补充。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可以把军品做强,但不能希望像民品一样把军品市场做大。
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是要充分利用民营企业的优势,提升国防科工业“小核心、大协作”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武器装备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提高国防科研经费和武器装备采购费用的使用效益,为我军“能打仗、打胜仗”提供支撑。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要基于这些目标,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但不能盲目掀起“民参军”热潮
近几年,有的地方掀起“民参军”热潮,一些民营企业愿意积极承担军品市场研制生产任务。有的省提出,要加快“民参军”步伐,积极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今后将培育几百家具有较强实力的“民参军”企业,形成结构优化、效益明显、富有特色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模式。有的省到2017年,要建成7~8个军民结合产业园区,新增“民参军”企业100多家。民营企业强军报国的热情值得充分肯定,但不顾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不顾军品市场的有限性,盲目掀起“民参军”热潮,在参军之后达不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使民营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今后一个时期,要让有“参军”意愿的民营企业了解军品市场状况,根据军品市场容量稳步推进“民参军”。
(二)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军品市场,但不宜以民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扩大“民参军”
有的分析报告提出,民营企业的产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半以上,但目前民营企业的军品产值却很小,与民营企业的经济实力很不相称,建议要“突破重围”。根据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工业布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历史时期,大部分军品任务只能由军工企业承担,其军品产值也主要军工企业完成。民营企业是近几年才进入军品市场,且不是武器装备的主要研制生产力量,其军品产值自然不会很大。民营企业可以不断拓展军品市场,提高在军品总产值中的比重,但不宜以民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开放军品市场。
(三)推动军工集团充分利用民营企业的技术优势,但不宜以使用民营企业的产品数量考核武器装备总体单位
对是否将军工集团公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外部配套率,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配套率作为考核指标,需要深入分析。由于各类武器装备系统组成有很大差别,其外部配套率也有很大不同。海军舰艇的外部配套率历来较高,陆军武器装备特别是轻武器的外部配套率历来较低。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组织国防科技全国大协作,但并未规定国防工业部门的外部配套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应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开展外部配套,不硬性规定军工集团采购民营企业的配套产品比例,不硬性规定军工集团在民营企业安排关键分系统的比例,不把军工集团公司使用民营企业的产品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军品研发,但不能以鼓励“民参军”而形成同质化重复投资
近年来,有些民营企业通过各种办法承揽军品研制生产任务后,回头又要保障条件。有的地方建议国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投入力度,为军民科技互动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引导“民参军”是要充分利用民营企业的现有技术和设备设施,在此基础上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对民营企业承担的一些军品任务,特别是民用技术转军用的开发项目,可以采取与军工集团相同的办法予以资助,但不能在民营企业重复安排项目,特别是要防止在民营企业形成与军工集团同质化的研制生产能力。
总之,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不在于有多少家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不在于民营企业占有多大军品市场份额,关键在于是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优势,能否为国防科技工业注入新的活力,能否为我国武器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作出贡献。
为更好发挥民用企业资源,加大军品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拓展“民参军”广度与深度,使民营企业能做强军品市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
(一)打破军工集团自成体系格局,限制军工单位的重复建设和重复安排
引导优势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军品市场,需要首先打破军工集团自成体系格局,限制军工单位的重复建设和重复安排。要扩大专业化协作范围,防止军工集团形成新的“大而全”、“小而全”。民营企业有明显优势但仍坚持内部配套的涉军单位,国家其不再安排同类建设。民营企业已有成熟技术的,军工企业不再重复安排同类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已明显落后于同类民营企业的军工企业,要结合科研生产能力调整,采取措施予以淘汰或撤并,把任务安排在有优势的民营企业。
(二)引导优势民营企业从承担配套任务向关键分系统和整机发展,拓展国内军品和国际军贸两个市场
一些民营高技术企业蓬勃兴起,民营企业的一些技术已超过军工行业的同类技术,互联网、计算机、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技术优势,引导优势民营企业拓展军品市场。
一是引导优势民营企业承担更多的军品配套任务,二是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向承担武器装备关键分系统和整机研制生产拓展,三是引导优势民营企业承接军品订单加工服务,四是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军品出口相关市场。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拓展国际军品市场的力度和范围,民营企业可以与军工企业组成联合体等方式,承担部分出口军品的研制生产活动,拓展国际军品贸易市场。
(三)按军品的层次和涉密程度,改进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交流
要按军品的层次和涉密程度,对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进行分类审查,以解决审查程序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准入“门槛”偏高等问题。在按军品层次和类别进行项目分类的基础上,改进军品研制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对能够公开的军品需求信息可以通过网站发布;对军民通用产品,如武器装备需要的部组件、元器件、原材料等,可以在不涉及武器装备应用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公开发布。
(四)同类产品实行相同的价格税收和投资政策,营造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体制环境
在产品价格上,要按统一的成本构成核定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在科研经费拨付上,按项目的类别规定立项拨付与后补偿。对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并希望国家进行条件保障建设的民营企业,建议实行与军工单位同等对待的政策,予以必要的投入;对不需要国家另行投入参股的民营企业,可以把固定资产投入费用摊入产品成本之中,由使用单位从订货费用中支付。在产品税收上,无论是国有军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是同类产品,就实行相同的税收政策。
(五)对承担军品任务的民营企业进行动态监管,使民营企业树立长期承担军品任务的良好信誉
为防止民营企业因倒闭、停产、转产、质量意识弱、保密观念不强给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带来不利影响,需要对已进入军品市场的民营企业进行动态监管,使民营企业树立长期承担军品任务的良好信誉,为做强军品市场打下坚实基础。对已进入军品市场的民营企业,要按照承担的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类别进行动态监管。为使民营企业能够做到长期稳定供货,可以由使用方对其进行动态监管和过程控制。承担重要军品的民营企业可派驻代表,不允许其自由进退军品市场。要通过制定相关细则,防止民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挤入军品市场后形成垄断。
(作者单位: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