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运,俞 萍
(重庆工商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067)
21世纪以来,中国群体性事件发生次数和参与人数都呈现出增多的态势。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治理形势更加严峻。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基本判断。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时期,我国面临的各种社会风险因素不断增加,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在此背景下,“群体性事件为何发生?”“怎样防止重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等一系列问题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2011年9月21日,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数百名村民因长久以来对村委选举不公正、村财务不透明、村委会成员私下变卖集体土地等问题不满,到陆丰市政府聚集上访,随后发生了村民阻塞交通,打砸港商企业、村委会,打伤民警、砸毁警车的严重暴力群体性事件。事件发生后,陆丰市及东海镇两级政府抽调工作人员进村开展维稳工作。9月23日乌坎村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11月21日,因政府未能完全满足其要求,乌坎村民再次到陆丰市政府聚集上访。11月24日,经过汕尾和陆丰两级党政干部进村入户做村民工作,事态逐渐平息。12月20日,广东省委成立省工作组进驻陆丰市,深入调查“乌坎事件”,回应诉求,并妥善处置相关遗留问题。经过省工作组耐心细致地做群众工作,乌坎各方面矛盾趋于缓和,至此“乌坎事件”迎来了转机。直至2012年3月,随着乌坎新一届村委选举产生,历时近半年的“乌坎事件”才逐渐落下帷幕。
“乌坎事件”因其持续时间较长、参与人数众多、组织化程度较高、利益诉求鲜明、抗争彻底、解决过程特别复杂,成为了近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极为典型的案例,并逐渐进入学术界关注的视野。在学术讨论中,“乌坎事件”甚至被赋予了“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1]“乌坎事件”与2004年发生的四川“汉源事件”、20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一起被称为“21世纪具有标本意义的群体性事件”。[2]
近年来学者围绕“乌坎事件”为何爆发、怎样发展、政府如何治理等话题进行了多角度的广泛讨论。陈强,李诗雅从科塞的“社会冲突正功能”观点出发,以现代社会冲突理论为视角,分析了乌坎大规模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一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分化和社会不公平问题突出;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不完善、不健全;三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差,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陈强,李诗雅,2012)。谢炜聪将“乌坎事件”作为当代中国农村利益诉求型群体事件的典型案例,按“需求—动机—行为—目标”的演变逻辑对“乌坎事件”的发生机理进行了探讨,并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提出对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谢炜聪,2012)。毋庸讳言,“乌坎事件”是转型时期中国日益突出的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表现。章海燕、韩宗生等学者认为,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种社会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是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就广大农村而言,村民自治是落实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乌坎事件”的根源正是村民自治的困境,“乌坎事件”最终爆发的原因在于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乌坎村委会已难以发挥村民自治的组织功能。因此,政府应该转变观念,以现行体制为基础,在一个更大的框架下让村委会回归社会组织的本位(章海燕,2012;韩宗生,2012)。文艳从社会资本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运作逻辑来分析“乌坎事件”。她从三个方面归纳了“乌坎事件”发生的社会资本:第一,由于乌坎村是熟人社会,社会资本的存量充足,形成了比较信任的社会网络;第二,村民组织影响力较大,成为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第三,社会资本还来源于乌坎村民普遍具有的正义感(文艳,2013)。群体事件的实质是社会利益群体矛盾的集中体现,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社会稳定。纵观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过程可以看出群体事件的过程实质是话语权的博弈,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能争取到博弈的主动优势,使事件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针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的话语权博弈研究也成为近年来研究的主流。马梅认为,在“乌坎事件”解决过程中,官民的话语权博弈呈现出零和到正和的变化轨迹。当前群体事件中官民的话语权博弈还未形成自觉谋求正和均衡的主动性,而正和博弈更多的是社会舆论高涨的压力迫使上级政府向民众妥协的结果,正和均衡最终会成为解决群体问题的常态机制(马梅,2013)。以新兴媒体工具为依托,采用定量的方法对群体事件进行研究的方式成为研究方法的一种创新。杨军、张侃针对“乌坎事件”进行了网络舆情演化研究,以新浪微博关于“乌坎事件”的原创微博以及国内媒体关于“乌坎事件”的报道数量作为分析单元,采用Swiff Chart Pro软件对“乌坎事件”的舆情走势进行分析。认为在“乌坎事件”的前期和中期,地方政府对网络言论严格管控甚至进行封锁,国内主流媒体也集体失语,这种状态增大了“乌坎事件”网络舆情系统中的“熵”值,使系统变得无序。在事件的后期,政府的合理处置,国内媒体及时、全面的报道使事件出现转机。这些信息输入“乌坎事件”的舆情信息系统,增大了系统内部的“负熵”,使得舆情涨落达到临界点时发生突变,舆情信息逐渐从无序的结构向相对有序的结构发生转变,并不断通过新的涨落和突变跃进到新的有序(杨军、张侃,2013)。
通过文献整理与回顾,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学者对“乌坎事件”的研究大多从宏观、中观层次视角出发,研究主流倾向于舆情演化、话语权博弈、公共治理、村民自治等,缺少对“乌坎事件”发生过程各个细节的关注以及从微观心理层面对“乌坎事件”参与主体的分析。学者所列出的导致“乌坎事件”爆发的各个因素显得比较孤立,缺乏针对各因素内在关联性的探索。鲜有学者采用详叙法的方式将“乌坎事件”爆发的根本原因、发生过程以及事件结果用完整的叙事框架进行阐述。这里所谓的详叙是指详细地叙述分析,关注点一般是事件的时间序列(sequence of events)或事件发生链,所以又称“过程事件分析”(孙立平,2000)。详叙不是单纯的经验描述,还包含理论分析(彭玉生,2011)。笔者认为,价值累加理论从6个阶段对集合行为进行综合解释的方法不仅从宏观的社会结构因素出发分析了引发集合行为的社会背景条件,而且还具体深入地分析了集合行为的发生过程,以及这个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实时的心理状态,因此,十分适合运用于对群体事件发生机理的探讨。尽管有学者批判价值累加理论是将引发群体事件的各个要素看成是在时间上有固定顺序的机械排列和累加(赵鼎新,2006;刘勇,2011),但笔者认为价值累加理论在进行过程事件分析时,并非刻意强调时间顺序,这种价值积累也并非随意的累加,而是着重探讨各个具有紧密内在联系的事件的合力影响。斯梅尔塞将这6个阶段如此罗列的原因正是在于分析群体事件的发生过程、阶段特征、结构变化、每个阶段事件参与主体的心理活动、引发具体冲突的特殊燃点以及对每个阶段适时进行社会控制,遏制事态进一步发展的最佳时机,提供一种诠释框架或者说提供一种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思路。
基于此,笔者试图运用价值累加理论叙事框架,以微观社会心理学作为分析视角,采用详叙法的方式对“乌坎事件”发生过程进行具体分析,阐明冲突发生的机理,以期对群体性事件的剖析有所启示。
结构功能学派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借助经济学描述产品价值增值的术语提出了“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theory)来解释群体行为。按照斯梅尔塞的观点,所有集合行为、社会运动的发生乃至社会革命的爆发,都是由以下6个因素共同决定的:社会结构性诱因(structural conduciveness);由社会结构性因素衍生的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structural strain);一般化信念(generalized beliefs)的产生;触发因素(precipitation factors);有效的社会动员(mobilization for action);社会控制能力(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下降。斯梅尔塞认为这6个因素都是社会运动发生的必要条件。当这6个因素自上而下逐渐形成,社会运动发生的可能性也随之逐渐增加。各个因素孤立出现并不足以导致集合行为的发生,但当这些因素按照一定的顺序出现,由于累加效应,它们的价值就会被放大,群体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会增大,一旦具备了全部6个因素,社会运动必然会发生,这就是所谓的“价值累加”[3]。这一理论模型可以用图1表示。
图1 斯梅尔塞价值累加理论六大阶段示意图
价值累加理论前两个因素指明了产生集体行为的基础性社会背景条件以及特定群体对自身诉求的明确感受。由社会结构衍生出的不满心理需要转化为普遍性的社会意识才能发挥作用。群体行为参与者的个体感知逐渐扩大,在利益诉求方面渐趋一致,逐渐达成了一般性共识。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角度来讲,他们对自己所关心的社会问题产生共识的过程往往易于受到简单、粗糙、缺乏事实依据的舆论影响,而不是基于理性的客观分析。潜藏于群体内心的“不满”则需要通过第4个因素——触发因素而爆发,触发因素或事件的意义不在于其本身的显著性和重要性,而在于其出现的时机。当社会动员转化为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时,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冲突就会爆发。
鉴于“乌坎事件”的复杂性,本文撷取事件中“9·21村民非正常上访”和“9·22警民冲突”这两个具有典型暴力特点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具体分析。
特定的社会结构是群体行为产生的社会背景,即有利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周围环境,包括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两类。正如塞缪尔·P·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4]中国当前正处在社会快速转型的急剧变迁和发展的现代化新时期,社会结构多方位、多层次、多向度的变迁成为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核心特征。新时期,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利益关系的市场化正逐渐成为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基本特征(李路路,2012)。
就社会结构而言,乌坎村是典型乡土中国下的农村社会,自古凭借天然港口的地理优势,乌坎就成为了广东重要的海关口岸,对外贸易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在沿海一带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地处陆丰东海经济开发区的乌坎村进行着集体土地开发,与港商经济合作频繁,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程度逐步提高,成为了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范。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指出,中国正经历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向社会结构的定型过渡,这种过渡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社会阶层的分化逐步朝着阶级化型塑,社会结构则在变迁中逐渐断裂与失衡,形成了碎片化的社会生态(孙立平,2009)。在社会快速变迁的过程中,总人口不足1.2万的乌坎村逐渐分化成分界不是十分明晰的“官”“绅”“商”“侨”“民”等多个社会阶层[5]。在村民长久以来的看法中,以担任村支书四十多年的薛昌为首的乌坎村“两委”大多属于以权谋私的“贪官”阶层。乌坎的“绅”阶层主要由村里的宗族元老和一些凭借个人品德、事业、社会地位等而受到村民们尊敬的老者组成,“绅”阶层在村中威望较高,敢于挑战村干部的权威,具有较强号召力。占乌坎村民大多数的“民”阶层以从事渔业、农业为主,少数人在外务工,他们的收入普遍较低。乌坎的“商”阶层又可以分为3个部分:一是参与集体经济商业项目开发、建设与运营的村民,包括众多村“两委”班子成员以及与他们有“密切关系”的村民,这些参与集体经济经营的人被其他村民认为是与“贪官”一伙的;二是在广州、深圳、佛山、珠海等地经商的乌坎人,他们眼界开阔,乐于接受新事物,思想开放,权利意识较强;三是在村内经商的村民,以养殖、货运、客运为主。在乌坎村民中,以“乌坎事件”重要当事人陈文清为代表的“侨”阶层则主要由港商组成,他们祖籍在乌坎,经常到家乡投资,与村委有着复杂的利益联系。
正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的急剧变迁,乌坎村的经济结构、社会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村民们的价值观念都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看似平静的小渔村内部隐藏的矛盾更加尖锐。村民们的社会预期普遍提高,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共资源的获取提出了更加强烈的诉求,他们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却变得更加极端。乌坎村在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别复杂的社会结构成为了有助于冲突爆发的社会条件。
由于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特点是集体性,众多人员的参与使其必然发生在一定的现实空间场地,因此一些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街道、政府办公楼前往往成为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地方。乌坎事件中“9·21村民非正常上访”主要发生在三个地方:碧桂园施工工地、东海大道、港商企业(包括丰田畜牧场、海上餐厅和富荣针织厂)。“9·22警民冲突”则发生在乌坎村委会大院内。以上几个地方为民众聚集提供了大片开阔场地,便于组织号召与动员宣传,而且大规模冲突一旦爆发,极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这些条件的具备也使得群体性冲突的发生成为了可能,属于结构性因素中的物质环境条件。
默顿首先对社会结构紧张进行了论述,他认为结构紧张是基于社会文化的人们对于成功的期望值与社会结构能够提供的获得成功的手段之间产生的一种严重失衡的社会状态。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之间存在的张力结构成为了失范的根源。按照斯梅尔塞的观点,结构性紧张是指经济萧条、贫困、前途渺茫等社会因素让人们产生的心理压力,是使人感到压抑的社会状态,正是诸如此类的压力促使人们自发地、集体性地解决问题。
乌坎村民面临的由社会结构衍生出来的紧张、压力、怨恨、相对剥夺感和压迫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来自村里宗族大姓势力的欺压
乌坎村宗族大姓都设有自己的理事会,调停纠纷,处理婚丧嫁娶以及决断宗族其他事务。“薛”姓是村中第一大姓,被村民们认为是贪官的村支书薛昌得以长期当政,与他获得同族势力的支持密不可分。长期以来,因为宗族大姓的支持,薛昌及其搭档在村里的地位不可撼动,他们的势力根深蒂固,任何敢于挑战其权威的人都会受到惩罚,村民们对此产生了强烈的不公平感和压抑感。
2.作为村民主体的“民”阶层所产生的强烈的相对剥夺感
斯托弗等人提出了“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的概念,后由默顿加以发展,使之成为了一种参考群体行为的理论。在《人们为什么造反》一书中,格尔(T.Gurr)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提出了“相对剥夺感”概念,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具有价值期望(value expectation),而社会则具有价值能力(value capacity)。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当社会的价值能力难以满足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便产生了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强烈,人们就越有可能造反。
乌坎村是一个以渔、农为主,林、工、副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城镇化程度较高的行政村,乌坎村各个阶层之间的经济状况差异较大。作为纯粹的“老百姓”阶层,“民”主要从事渔、农、林等行业。尽管近些年来由于国家针对渔业、农业的各项政策扶持以及通过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当他们与村里其他社会阶层相比较发现自身经济地位仍处于劣势时,心理难以平衡。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民”阶层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利益诉求日趋强烈,却难以得到满意的回应,由此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这种不良感受的长期积累让他们产生了愤怒、怨恨、不满等消极情绪。
3.村干部任免缺乏民主,村民对干部失去信任
作为东海镇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乌坎管理区办事处干部长期以来由镇政府直接任免,既没有民主选举,也缺乏民主监督。[5]村民们一致认为村支书薛昌和村长陈舜意在任时的选举都是虚假和严重舞弊的,对薛昌等人长期担任村干部的不合理事实普遍感到不满与不公正。由于村干部并非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得不到村民们的信任。因而,这些通过非体制内正规途径产生的村干部作出的各种决策往往难以代表村民们的意愿,甚至与村民们的想法大相径庭,让村民感到愤怒。
4.集体土地开发严重损害了村民利益
乌坎村集体土地问题是“官民”矛盾产生的历史根源。“乌坎实业开发公司”的成立,成为了乌坎村大规模土地开发的开端,也是村民与村委集体土地纠纷的起点。[5]在“乌坎实业开发公司”成立后的近20年时间里,乌坎村的集体土地不断流失。近20年来,乌坎村集体土地的征用,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他各项决策几乎从来没有征求过村民们的意见。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村民们获得的补偿款每人总共只有550元。[5]一些建立在被征用土地上的企业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村民利益。
特殊地缘下的乡土社会经济基础;利益矛盾复杂的社会阶层;未经正规选举,长期当政的村委领导班子;富有潮汕地区鲜明特色的宗族势力;矛盾重重的集体土地经营之路;粤东地区民众权利意识相对较强的文化传统[6]等因素使得乌坎村的社会形态异常复杂。乌坎村村民所感受到的结构性紧张、压力、怨恨、剥夺感和压迫感主要来自村里强盛的宗族大姓势力的欺压,不同阶层间较大的贫富差距,自身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满足而产生的怨恨,村政务、财务信息不公开以及地方政治上的权力失衡。村民对现实感到强烈不满,对未来感到希望渺茫,却又难以找到合法、有效的体制内利益诉求渠道,或者即使能够找到诉求渠道,相关部门也往往对村民们的各种利益诉求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从而导致了利益矛盾的长期积累。
要出现集体行为,参与者还需对自己面临的结构性紧张形成共同的感知,对某些问题达成共识,产生类似的普遍情绪和共同信念。这种普遍情绪的产生,可能是因为愚昧和无知,但对群体事件的参与者来讲,事实已经变得不再重要,这时认知(cognition)主导了他们的行为。一般化的共同信念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内心蓄积已久的怨恨、剥夺感和压迫感。而出现这种状态也预示着集体行为即将发生(赵鼎新,2006)。
乌坎村委选举舞弊、村干部贪污腐败、官商勾结欺压老百姓、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决策以及集体土地的征用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等,是长久以来村民们的普遍看法和共同观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乌坎村老百姓中一个特殊的群体——由“80后”“90后”构成的年轻人群体。这个群体人员规模庞大,年龄相仿,有着相似的思考问题的方式,熟悉QQ、微博等一系列新媒体工具,时刻保持着与外界的联系,他们在短时间内就组建了一个近千人的“乌坎热血青年团”冲在抗争最前线。“热血青年团”通过QQ群热烈讨论“土地”问题及“村务与选举”问题,他们提出村财务从未公开,连任40多年的村委干部以权谋私、官商勾结,非法侵占、倒卖村集体土地,侵吞巨额征地赔偿款;提出要罢免村干部,公正选举;还印制散发传单,并创作了代表大多数乌坎人心声的、极具感召力的《情系乌坎》歌曲、视频短片进行宣传。
“热血青年团”的一系列行动加剧了利益受损村民们原本就已形成的普遍的反抗精神。他们整合了村民们的普遍利益诉求,使村民们在对待土地问题和村财务、政务问题上达成了普遍性的共识和趋于一致的行动方式,坚定了村民们一定要维护自身利益、要反抗到底的共同信念。
环境条件和结构性紧张、压力、怨恨、剥夺感、压迫感本身并不足以引发群体性行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往往需要一个“导火线”,即诱发因素。
在乌坎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乌坎村委将乌坎村与港商陈文清本已到期的土地租用合同延长5年。随后,启动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项目。随着该项目的启动,乌坎村内关于“官商勾结倒卖集体土地,村干部获得了几亿元土地补偿款,2011年9月21日碧桂园就要动工”的传言很快流传开来。听说最后一块集体土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卖,且数额巨大的征地赔款自己一分钱也拿不到,于是愤怒的乌坎村村民决定在9月21日集体前去碧桂园工地阻止施工,并到市政府讨说法、要公道。
在环境条件、结构性压力和普遍情绪、共同信念具备的前提下,“村里最后一块集体土地被出卖,新的工程项目就要动工”。这句传言,为乌坎村村民提供了一个真切而敏感的刺激,与村民们原已存在的怀疑与不安形成共鸣,助长了他们普遍性的反抗情绪,强化了他们通过集体行动维权的共同信念。
西方心理取向的社会运动理论认为,人群在聚集时的行为与个体的行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处于群体中的人,其行为表现具有十分明显的非理性特点。在群体中,个体独立的理性思考能力大大减弱,而让自己的选择依赖于群体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社会规范很难再起到约束作用,于是“最有理性的人也会像动物一样行动”[7]。法国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庞(1896)在对群体行为进行研究时发现,个体的情绪很快就能够传递给团体中的其他成员,此时,个体便会表现出他们在独处时不敢表现的行为。Zimbardo和Festinger对该现象进一步研究,并称这种行为为去个体化(deindividuation)。Zimbardo总结了这种行为产生的两方面原因:一是个体处于群体中时可以体会到一种不败感,认为群体的力量巨大,是战无不胜的;二是当个体处于群体中时具有匿名性,认为不会有人认出自己,所以不必为自己的破坏性行为负责,因而胆大妄为。斯梅尔塞认为,行为动员阶段是在上述4个条件全都具备的情况下,通过传递信息和压力感,并以此激发大众情绪的行为。行为动员的作用在于让许多旁观者经过宣传、号召、动员成为群体行动的参加者,因此它可以使原本松散的无组织群体产生一致行动的倾向。
1.“9·21”村民集体上访引发的群体性打砸事件
2011年9月21日上午,乌坎“热血青年团”聚集在乌坎村村口旧电影院前的广场,鸣锣敲鼓,通过音响设备进行演讲宣传,召集村民签名抗议,鼓动村民去政府质问土地的去向。经过组织者一呼百应、极具鼓动性的两次讲话,村民们群情激愤。[5]从媒体对人们行为影响的角度来看,大众传播(mass media)加上面对面(face to face)的交谈,其影响力要高于单独的大众媒体宣传。“在说服信息非常复杂的时候,不生动的媒介(书面的信息)的效果较好,而当信息简单的时候,视觉最好,听觉次之,书面语最差。”[5]“热血青年团”的一系列宣传、示范、渲染、暗示起到了很好的说服作用,强化了结构性紧张和普遍情绪产生阶段村民们形成的认知与态度,使村民们要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权的态度转化为集体上访讨要说法的具体行为。
在“热血青年团”的带领下,超过2 000人的村民队伍迅速来到陆丰市碧桂园开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楼。与此同时,陆丰市公安部门、东海镇及乌坎村干部赶到现场,对村民进行劝导,没有取得成功。随即,组织者引领一部分村民堵塞东海大道交通,另一部分村民围堵陆丰市人民政府大门。在政府大门口,陆丰市委副书记蔡森向来访村民表示政府没有出卖土地,并将派出工作组和村民协商解决征地事宜。然而官方的表态难以让村民们信服,领头的村民又带着集体上访的队伍返回村里围堵了村委会大楼,村长陈舜意同样言辞含糊地否定了开发项目的存在。村民仍不相信官方的说法,其间有人情绪失控,动手砸坏了村委会的牌子、宣传栏、门窗等。事后,陆丰市官方再次否认工程的开工,然而愤怒的村民早已不再相信官方的任何说辞。一大群激愤的村民涌向工业园区,动手打砸了施工现场的保安亭、工棚和挖掘机等设备,并砸毁了港商陈文清的丰田畜牧场、海上餐厅以及另外一家港商企业——富荣针织厂。
事发当晚警方以“打砸抢”罪名逮捕了“9·21”集体上访事件中为首的四人,并认定“9·21”打砸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10万元。然而,这种简单的处置方式难以让群众接受,不但没能平息事态,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官民对立,为乌坎村村民与警方的大规模暴力冲突埋下了巨大隐患。
2.“9·22”警民冲突事件
9月22日上午,“热血青年团”召集部分村民再次围堵村委会,要求释放四名被捕村民,但村干部并没有露面。随后,乌坎村开始进驻大量民警和武警部队。大规模警力迅速激化了村民内心埋藏已久的愤怒,引发了村民与警察的严重冲突。与警察的冲突过程中,“警察打死孩子、打死妇女、打死老人”[5]的谣言迅速在人群中扩散,暴怒的村民与警察的冲突也全面升级,村民开始冲击乌坎边防派出所,砸毁警车。带队维稳的陆丰市、东海镇领导及数十名警察被村民围堵在乌坎边防派出所内超过10个小时。
斯梅尔塞认为,集合行为动员的关键应当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领导的权威、有效的策略以及快速的信息传递。“热血青年团”在集体行动中起到了领导与组织的作用。由于“乌坎事件”酝酿时间较长,事件发生后又历经多次反复。在“反复”过程中,经过众多的非理性成员之间持续互动产生出了集体的核心成员与领袖人物,如“热血青年团”中的庄烈宏、杨色茂等人。他们在互动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临时性的群体性规范与规则,以此来动员、组织、指导村民们的行为,不断促使群体内部呈现出层次性和结构性。“热血青年团”在对村民进行大规模动员宣传的时候已经预示着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由于他们使用了极具鼓动性的宣传策略,使得聚众规模逐渐增大,村民们彼此之间相互影响和启发,又由于从众、模仿等心理因素,使人们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举止上渐趋一致。而这种一致行动的驱动力主要是情感,是长久以来隐藏在村民们内心的不满与愤怒。村民们个人的责任意识则在群体行为中淡化,使他们的行为趋向暴力违法。
认知反应理论(cognitive response theory)认为在对说服信息作出反应时,人们的想法也起着一定作用:“如果说服信息十分简单,同时包含着无法令人信服的论据,那么个体会轻易地反驳它而不会被它说服。”[8]在“9·21上访事件”中,无论是乌坎村委还是陆丰市委都没能在关键时刻就村民们关心的集体土地去向作出清晰明确的解释,无法令人信服,很难说服愤怒已久的村民,这也成为大规模暴力冲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控制是社会组织运用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加以约束的过程。政权、法规、纪律、道德、风俗、信仰都是进行社会控制的基本要素。”[9]社会控制的成败直接决定了集合行为是否发生,社会控制强大有力,就能有效阻止集合行为的发生;反之,如果软弱无力,或者措施不当,集合行为就难以避免。
在乌坎事件中,社会控制能力主要指政府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政府遏止群体行动的关键在于其以政治或专制力量对社会实行严密有效的控制,当这种控制能力减弱或失效时,群体性事件就会发生。两次暴力冲突事件中,从陆丰市各级政府到基层村委会对社会突发情况的控制严重失效。政府在面对村民们关于“碧桂园工程是否即将动工”的质问时,语焉不详,没能清楚地向群众解释他们所关心的土地问题,失去了澄清传言的最佳时机,导致村民不相信政府。同时,媒体和网民在没有弄清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和宣传,也进一步激化了群众的愤怒。最后,政府在控制力已经失效的情况下,又派出警察进行强制维稳,再一次加剧了冲突,使得群体性事件达到高潮。由此可见,乌坎各级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没能及时了解信息,没能针对群体情绪的特点进行有效疏导,导致控制力减弱,错过了制止事件发生的最佳时机。
尽管“乌坎事件”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因其典型性和标本意义,对其爆发原因、处置过程进行深层次的剖析,仍然可以为分析目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供重要参考。回顾“乌坎事件”,宗族大姓势力恃强凌弱;基层政府官员素质低下;村委选举舞弊,以权谋私;集体土地征用严重损害村民利益;媒体不负责任的夸大宣传和报道;社会控制失效或失当等都是导致事件爆发的重要因素。“乌坎事件从酝酿到最后爆发,经历了一个利益矛盾长期累积,且久未能通过体制内途径依法得到解决的过程。”[10]而乌坎村最后一块集体土地被卖给地产开发商的传言则为“乌坎事件”的全面爆发提供了一个“导火线”,导致村民的利益诉求动机转化为集体抗议行为,进而聚集进行游行示威,并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又因政府善后处理不当而导致新的群体事件发生。同时“乌坎事件”也反映出在利益格局多元化的今天,部分地区干群关系紧张,干部对群众工作方法不当。当群众因利益受损,希望通过上访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基层部门往往会简单粗暴地对其加以阻止,以此来掩盖或回避各种矛盾,以致酿成严重后果。
我们按照价值累加理论的逻辑反思“乌坎事件”,可以得出以下重要启示:
第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是一个矛盾叠加的过程,而社会控制原本可以贯穿于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的始终,在此过程中积极、适时、恰当的社会控制,可以有效遏制矛盾的叠加趋势,避免事态扩大。如果说引发“乌坎事件”的社会结构紧张因素是在我国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过程中逐渐形成且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是难以改变的,那么当我们对导致“乌坎事件”发生的后面5个阶段因素进行分析会发现,每个阶段都能通过体制内途径和积极有效的社会控制依法得到解决。我们采用叙事法中“反事实分析”技巧对“乌坎事件”进行假设:乌坎村村民长达3年多的上访申诉如果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也许根本就不会发生;在村民们第一次大规模聚集准备上访的时候,如果基层政府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劝导和说服,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而不是在冲突发生之后单纯依靠警力来维持稳定,那么再次发生严重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大大下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反事实分析方法也是对社会学经典“密尔逻辑”(彭玉生,2011)的回归,在事件的因果分析中具有重要价值。这种分析方法让我们认识到,防患于未然,“在动机发酵之初的解决方式,才是最低成本的解决方式”[10]。由此也可以看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由“扬汤止沸”的运动式维稳向“釜底抽薪”的制度式维稳转变,建立有效的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的重要性。
第二,各级政府应牢固树立政府公信力,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第一手信息,及时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乌坎事件”中,面对群众的质疑,无论是乌坎村还是陆丰市政府相关部门都未能清楚地向群众解释他们所关心的土地问题,导致政府失信于民,最终引发冲突。一个充分关照群众利益的体制才能使群众衷心信服,使群众在体制内理性解决问题。就政府官员来说,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不偏袒,不以权谋私,让权力运作在阳光下,才能树立良好的政府权威,才能让群众信服。另一方面,在群体性事件中,官方的宣传报道经常使用“不明真相的群众”“别有用心的人”等说法。为何群众总是不明真相?这恰恰折射出政府在群体性事件治理过程中对于舆论信息管理的不到位,没能让真相走在谣言之前。而怎样甄别那些违法犯罪的“别有用心的人”并依法严惩,也是依法治国的今天各级政府必须严肃思考的问题。
第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善于在事态发展初期发现矛盾发展变化的趋势,对某些敏感事件具备高度警惕性,不能让其形成引发严重冲突的导火索。在“乌坎事件”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启动成为了引发冲突的导火索。各级政府对该事件的严重性预估不足,放松了警惕,导致了冲突最终爆发。
当前中国,无论是“有利益诉求,有利害关系”的利益诉求型群体事件,还是“无利益诉求、无利害关系”或者称之为“泄愤”的群体事件,其爆发过程均可以参照斯梅尔塞价值累加理论叙事框架进行剖析。全面掌握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结构紧张的基本特点,“承认社会、市场和党政权力博弈的合理性”[11],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与人民进行真诚沟通和协商,“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违法行使权力,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2]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今天各级政府执政理念和社会管理理念转变的一个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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