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兴胜 屈爽
(1辽阳市环境监测站 辽宁辽阳 111000 2沈阳农业大学 辽宁沈阳11000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技术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关键技术环节之一。随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验收监测要求的不断深化,与验收监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及相关规范也在不断更新,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号文)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开展验收监测工作中,现场核查、方案制定、布点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制过程中均存在诸多问题[1]。本文就实际验收监测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个人见解及建议。
在监测部门接到验收监测委托后,应在收集相关资料后针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中往往会发现项目建设内容或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不符之处,建设内容、工艺流程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了部分建设内容或工序,相应的环保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也发生改变。例如某弹簧生产企业,工艺流程中增加了磨簧工序和上胶工序,但环评及批复中均无该项工序,且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等,企业已设置了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等,但仍属于工艺和污染物排放发生变更,该如何开展验收工作。
目前,项目环评及批复中均要求废气及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口设置规范化采样口,但实际监测中发现,诸多废气排放设施,由于设备安装位置、工艺要求以及烟囱实际情况等无法设置规范化采样口;并且由于标准对排气筒的高度有明确要求,但限于某些地区规划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高烟囱时,该如何开展监测工作。
卫生防护距离是项目验收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卫生防护距离内是否存在环境敏感点是现场核查中必须确认的问题,但在实际验收工作中,出现在项目获得批复后,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某破产企业,改建为养老院,这就出现了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出现了环境敏感点问题,该种情况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监测中,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是检验项目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转的最直观的方式,对于环评及批复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口,需按标准及规范进行监测,但现场检查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某企业热处理工艺中淬火、回火工艺环评及批复中要求为无组织排放,但实际企业更改为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是否可行并是否开展监测。又如某企业包装工序,环评批复中并未就此工序提出污染防治措施,但实际建设中,该工序安装了布袋除尘器,并经排气筒引至室外有组织排放,是否可行并是否开展监测。
在验收监测中结论中,针对锅炉及其它废气污染物,要求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双达标。企业的总量确认书中的废气总量指标大多来自环评报告中根据企业锅炉燃煤(或其他燃料)使用量来核算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但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是根据现场监测期间标杆烟气量×污染物折标浓度×年生产小时数来核算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2]。这就导致其总量计算结果与企业运行状况、现场实际监测情况及企业年生产小时数有很大关联,极易出现实际总量核算结果与总量确认书中给定的总量指标不一致的问题。
针对项目建设内容或工艺流程发生变更问题,应遵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可少不可多”的原则,针对减少的建设内容和工艺,可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明确;而对于增加的建设内容或工艺工序,要视其建设规模及新增工序是否产生污染物排放而定,对于新增污染物工序,如前文提到的新增产生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的上胶工序,需以书面形式向项目验收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待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后再进行该项目的验收监测工作。
针对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问题,需以书面形式向项目验收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提请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在结论与建议中阐述实际建设的先后顺序,明确责任,并建议相关部门核实、监督。
针对脱硫除尘进、出口监测点位无法实施规范化采样口的,可针对现场实际情况,采取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状态下类比其进口浓度,来考核其脱硫、除尘效率;对于烟囱出口过宽(如火电企业多台炉共用1个烟囱排放),可在每台炉的脱硫、除尘设施进、出口设置点位,考核其脱硫除尘效率,并通过等效排气筒等方式核算其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针对烟囱高度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情况,按照相应标准(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针对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进行严于标准50%的要求进行评价,但针对标准中明确有高度要求(如排放氰化氢污染物排气筒要求最低高度为25m),要求企业整改后再进行监测[3]。
针对项目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由无组织变更为有组织排放的,国家相关规范提倡由无组织变更为有组织排放,应根据其相应标准要求进行监测和评价其是否达标;对于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对环评及批复中未提及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对工艺进行改进,增加环保设施的,应视其污染物排放类型和方式来确定是否需要监测。但若现场核查后发现项目废气排放由有组织变更为无组织排放,则需督促企业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至项目验收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现场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总量确认指标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应注意一下几点:(1)环评中给定的总量均为企业在满负荷运转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际企业由于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大多无法达到满负荷运转,因此需在监测期间,要明确人员对其工况进行监督[4];(2)由于环评中总量核算的煤质或天然气成分均可能与实际运行中略有出入,故导致监测期间总量核算无法对应。因此,在验收监测报告中应明确监测工况,并明确所得总量为验收监测期间,根据实际监测数据计算出的总量,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建议主管部门将验收监测期间核算出的总量纳入企业后期总量考核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并有效运行的最后一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把关的关口,是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本保证,而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验收工作的先遣部门和技术支撑。因此,面对复杂的验收监测工作,对验收监测人员的综合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应针对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多于管理部门和企业沟通,准确、及时和有效的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技术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2000.
[2]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第二版)[M]2004.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常用标准级别和限值的确定[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12):143-145.
[4]火电厂石灰石-石膏脱硫设施环保验收监测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环境监测,2013(10):146-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