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君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法治政府”
李雪君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工作和生活日益法治化的今天,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已成为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前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髓时刻贯穿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的始终。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强调了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的的重大决定和战略部署。我们已经正确认识到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不仅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制度基础和重要保障,而且是现代社会对国家和政府活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府发展的战略选择。
马克思主义法学;法治政府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阐释
研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著作便可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不仅包括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也包括一些部门法学的重要原理。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它确定了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起到反作用以及法律与上层建筑相互影响的原理,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代表最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者利益的,包括起源论、本质论等涉及法律各方面理论的法理学;此外还包括马克思主义部门法思想在内的一系列思想体系。蒋传光教授曾说过:现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构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而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因此,现代社会中的法学可以这样解释:它是以一切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学科,其概念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显然不能完全等同,并且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法学的视角和研究方法解读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相关论述。在研究的对象和创立的主体上,上述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解析完全适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
2.“法治”理念
2.1 对“法治”一词的理解
“法治”一词最早记录在古代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曾构想用法治观念以及宗教伦理来限制君王,即希望在全城上下普及法治精神,对全体臣民传授法的理念,形成法约束人,反之人也能够利用法的良好局面,从而构建一种合法的、理想的社会。到了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其价值和目标方面则与古代中法治的含义有异曲同工之妙,当然也有不同之处。现代社会中的“法治”更强调法律必须涉及到方方面面,也包括规范政府和全体人民,规范和约束社会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也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同时,法律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当中的有力武器用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自由。
2.2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
17、18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观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念。此科学观念之后由列宁继承和发展,并且始终坚持与资产阶级法治观相对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分裂为不同阶级的产物。其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性质特征和发展方向。反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例如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和艺术等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同时这些方面相互影响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的主要内容是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法治,他们认为资产阶级法治实质上是用所谓的法律、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和制度来维持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以及掩盖丑陋的资产阶级的剥削目的。之后列宁也阐述了此观点,他揭露资产阶级政权、议会制度、民主和宪法的阶级本质,指出它们实质上都是资本主义者、私有财产者利益的表现形式。废除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最终目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点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法制设计。“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法治国家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府、法律、宪法和制度,才能确保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
3.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我国“法治”理念的影响
中国现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是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些“特色”虽然没有在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作品和观点中清晰地体现出来,但我国的“法治”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之后的发展变迁也都是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密切相符合的,所以尽管对于法律本质的理解,表面上看起来两者不一致,但实质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仍然是我国法治理念的最重要的思想前提。现今的中国,阶级斗争早已消失,这里所说的“法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在今天的意思是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是中国现阶段的根本目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我国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目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
1.“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准则,表明了党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的决心。1982年,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984年,在首都新闻界人士座谈会上,彭真同志提出国家管理要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1987年,“依法行政”这个词开始进入了学术界的视野。随后的几年时间,国务院和政府先后颁布了诸多法律和条例,都在强调“依法行政”理念。1995年,有学者提出“依法行政”亦即“法治政府”,从此“法治政府”观念全面出台。2003年8月,在全国依法行政理论研讨会上,人们已经开始重视和讨论法治政府的政策和目标。随后,2004年3月,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建设法治政府。到了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自此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之路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前不久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明确强调了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的的重大决定和战略部署,全会一致决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13亿中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上,划下了浓墨重彩的时代篇章。
2.目前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果
“法治政府”,即政府以及公共权力机构在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下依法办事。在中国,政府是法治的客体,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才是法治的主体,而“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就是政府要受到法的支配,即政府的一切行为和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以使广大人民和社会实现法治主体的地位。我国目前在法治政府的建设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比如,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正逐渐完善,且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都能体现人民的意志。这些现有法律涵盖了政府组织和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对法治政府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取得了人民的肯定和信任;另一方面,完善的法律得到了有效的实行。目前我国政府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依法管理事务方面都成效显著,促进了科学化、民主化目标的实现,通过不断地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等多项现代化管理体系,形成了相互配套、有机衔接、较为完备的各项法律制度;同时,公务员制度自建立以来,改革顺利并不断深化。
1.保证法律法规体系的内部和谐
作为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政府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获得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还享有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所享有不到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既然能够获得人民的信任,代表广大人民行使各项权利,也就相应地承担了责任。法律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以满足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并通过不断地完善行政制度积极正确地履行社会义务和职责。所以,目前政府应该继续加强行政组织方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国务院机构设置中,制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组织简则》,提高国务院所属机构的依法办事能力和机构的法治含量;另外,还要协调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效率机制,使各级政府的关系和行政体制从根本上理顺。
2.依法推进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
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充分掌握和利用信息资源十分重要。政府掌握的信息中有许多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是人们明确自身定位,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必不可少的资源。政府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加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推动实现政府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逐步实现会议公开、行政活动公开、机构设置和改革方案公开,以促进公众参与的有效实施。
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和一切法律的最终决定者,这就要求国家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强化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方式,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出台什么政策、政策的内容是什么、执法的效力如何,等等的问题都是人民关注的问题,是民众利益的体现,反映公民的意志,只有形成了公众参与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法治政府”的内涵才会真正体现。首先,在政策和立法初期,政府可以借助互联网媒体等手段集思广益,广泛吸取和密切关注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采取公开征集政策的方法,吸纳经验智慧,增加制定法律的可实施性;其次,政策以及法律内容也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在制定法律和政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开展多种社会调研活动,借助专家、政治学者论证等形式,结合公众意见,综合考虑决策的制定细节和内容;另外,公众还要参与到法律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公众监督和效益评估,对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民意统计,并征集改进的建议和意见,从而使公众参与真正地实现,有力地促进行政主体的决策安排。
3.政府守法与司法公正
建设“法治政府”核心是政府要守法。一条法律、一项制度,如果只是要求民众严格遵守,而政府特殊对待,那么这个政府必然不是法治化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求公民守法,整个社会守法,如果只把政府排除在外,政府可以不按照法律规范自己,可以不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那么所有的规则和制度就会化成泡影,所有的法律也将是表面作业,所有的措施必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让行政机关首先严格守法,确保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这成为判断一个政府是否为“法治政府”的关键,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和关键。
另外,司法公正是保障法治政府依法办事,并取得公民信任的重要指标。司法是国家实施法律的最后防线,建成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环节就是同时具备公正的司法体系,保障政府和社会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同时,对处理的每一个案件和纠纷都能感到公正严明,体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与政府相比,我国的司法体系总体上还有待加强,改善司法机构配置以及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能力是当前司法部门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强化司法民主和正义,努力提高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才能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越走越好。
[1]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49.
[2]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的几个问题,《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5期
[3]张清,传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
[4]蒋传光、张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探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5月
[5]王宝明,法治政府,研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