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辉
吉林省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吉林敦化 133700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衣食住行的要求与标准也不断提高,在食品方面,新资源不断得到开发,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格局,在销售方面也存在多种方式并存,批发、直销与零售的混杂导致食品交易渠道多、品种多且数量大,对于食品索证监管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由于索证管理制度尤为重要,是严格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主要手段,本文就食品索证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展开分析。
食品指的是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者在采购与销售食品时,依照相关法规条款,向销售方索取减压合格证或化验单,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其目的在于保证食品流通领域的卫生质量,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不受侵犯。
食品索证监督管理制度是按照《食品卫生监管程序》和《食品卫生法》内容规定,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应的食品索证监督管理,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通与市场,具有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人民生活的水平和质量的意义。
目前的食品市场中仍存在不占少数的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这也说明索证管理工作在目前仍存在着许多不足,需要加以关注并予以解决。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据是食品安全的先手保障,相当于食品本身的合法身份证。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判断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依据,目前的检验合格证极易伪造,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往往形同虚设,食品化验单据版本众多,检验出证机构不规范,检验形式多种多样,造成了食品安全体系的缺失,食品检验制度缺乏规范性,需要制定统一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据制度,制定食品检验制度的统一标准,规范食品检验制度。
目前的食品卫生法律制度的缺失,相印配套法规保证的缺乏,是监督管理缺乏可操作的标准章法,使得集成卫生检查检验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食品索证管理执法难以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卫生检验机关的权威性,有碍于食品流通性检验。
由于目前食品卫生检验合格和化验机构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制度约束,在食品检验中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导致食品检查检验程序缺乏相应的效益,规范化索证工作程序至关重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查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规定中对单位具体条件要求模棱两可,使单位是否确定具备食品安全检验资格难以确认与区分,很多出具的卫生合格证和检验单据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出正确的项目检测结果,没有合理的自检条件限制,使得食品安全检验工作没有相应的职能和效益。
同时,有些企业也存在着无力承担食品检查检验费用的情况,导致产品检验频次不足,影响消费者对于食品实际质量的判断。另外,由于食品检查检验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检验流程,有些食品产品由于保质期较短,销售周期快,也给检验制度带来了困难,如散装食品和乳制品,使得此类食品的索证工作难以展开。
由于目前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层次不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许多经营者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对于食品安全检验体系的不了解和不重视,对于索证内容和流程不了解,致使许多安全检验程序的缺失,对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没有明确的观念。这一现象在乡镇一级的食品经销单位尤为突出。
虽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多年,其监管力度仍不够强,对于食品索证工作没有必要的重视,加上经营这对于食品索证制度认知的缺失,造成了目前食品检查检验制度的混乱局面。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食品流通的渠道不断扩大,经营方式更加多样化,直销、批发和零售各种体质并存,食品种类广泛,给予索证工作和卫生检查监督检验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阻碍。
对于目前存在的诸多情况,首先要做的是尽快制定相应的食品索证规范和食品种类管理条例,使食品检验制度更加规范化,增强科学性,使得食品索证有法可依,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各级卫生检验行政部门和单位给予针对性的统一操作流程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检查流程和化验单格式,使得食品索证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食品检验单据成为食品的有效安全卫生证明,加大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我国目前急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控制点与产品质量的对应关系,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建立有关具体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卫生管理制度,只有保证了关键控制点的卫生指标在控制范围内,就可以断定产品质量具有安全的品质保障。
通过具体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后出具食品的卫生合格证明,食品才能在制作完成后做到真正的检验合格后出厂,首先可以避免在出现不合格食品时进行销毁所造成的浪费,同时还能保证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质量保证,而且检验成本低廉,减少生产经营者的负担。
另外,还要同时建立以人为主体的供货人追究制,保障出现产品问题时能够找到具体责任负责人,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保障意识。首先要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采购食品时要主动查验、登记供货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并复印存档备查,使食品生产销售具备有效依据。同时还要记录供货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做好相应交易记录,使产品质量出现相关问题的情况下,能够有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由于责任负责人具体明确,交易记录的存在且脉络清晰,可以有效扼制制假、售假行为,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有积极的意义。
在北京市已经设立可以共享的食品安全追溯数据中心,通过这次的实践,可以在今后对各类食品的安全追溯信息进行归集、查询、分析、评估、跟踪、预警工作建立标准。同时还建立了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实现从生产基地经加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开始,一直到奥运村供应的全程控制。北京市的蔬菜和水产品市场已实施准入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必须提交相关检测报告和产地证明,索证索票,实行全程追溯。严格强化市场准入原则,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检验制度的有效执行,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与水平。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折的相关法律法规意识培训,一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重点培训食品索证的目的、意义,了解食品安全问题对于人民生活质量水平以及社会影响的危害,使其掌握食品索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效做到依法经营、合法经营,保障食品卫生质量和安全,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严谨化食品索证制度在食品销售经营者印象,使其在食品索证管理中注意鉴别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如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单是否有涂改现象等,发现有伪造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要严肃处理。保障食品索证检验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发挥其职能和效益。
通过对基层人民的教育和意识强化,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食品安全认知程度。同时调动人们参与食品索证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使人民本身参与到食品安全检查检验工作中来,发挥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
具体方法如电话索证系统,不仅能够简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索证过程,加快了消费者对不合格食品的举报速度,也能够加快卫生监督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查处,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存在的食品索证监管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机制和不完善和理念的不够普及,这些问题都可以概括到我国社会进程的还不够完善的问题中,健全采购食品索证制度,需要全国的统一规范,在人民群众等基层开始,提高食品索证意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减少食品流通过程中的门坎,扫清食品检查制度的障碍。同时,规范统一食品加工厂的检验合格证、化验单格式和检查检验流程,做出明确要求,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可靠。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应抓好源头,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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