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走上国际轨道
——浅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之公众参与

2015-01-27 21:24陈瑛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年5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保护公益

陈瑛

(江苏省金坛市环境保护局 江苏金坛 213200)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走上国际轨道
——浅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之公众参与

陈瑛

(江苏省金坛市环境保护局 江苏金坛 213200)

本文通过简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部分,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作用进行了详细阐述分析,同时指出了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环境保护

随着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自然环境受到了深远的影响,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目前,公众参与已经与环境保护密不可分了,良好的公众参与能够提高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能够切实有效地监督污染排放企业的违规行为,从而能够保障环保公众持久良性开展,公众参与对环境保护已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 公众参与的能量来源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参与的主体,公众参与是国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有力体现。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群众服务的。包括环境保护领域在内的一切事务,公民都有权力平等地、主动地参与到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等一切与其环境保护权益相关的活动中去。

我国自1978年末启动了政府治道变革的进程以来,经过近30年的努力,在政府职能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民主化、政府权力多中心化等方面均有长足发展[1]。公众参与到政府的行政决策中是一个社会的进步体现,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保公众参与制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在环保领域中的缺陷有了很好的完善,从而有利于减少环境侵害、积极有效处理环境纠纷,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集公众之力量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益的同时,从根本改变我国环境质量的现状。

2 公众参与的法之保障

新修订的《环保法》设立专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政府决策机构中给予公众一定的席位,给予公民环境权法律地位,方便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充分保障了公民环境权利,促使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协助政府收集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鼓励公众自行开展交流活动,并从自身做起保护环境。

2.1 信息公开是一切公众参与的基础

公众参与的基本条件是有足够的公开的环境信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思想素质的提高,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求也日益增加。鉴于此,新环保法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对于环境信息的要求也更加的透明化,主要体现在两部分:一是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职责。二是规定对于公众想得知而未公开的信息,公众也可申请公开。新环保法明文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职责,为公众参与环保管理奠下法律依据的基石。

2.2 公众参与是环境行政许可的前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在行政管理中给公众一席之位,可以在项目准备期给公众充分的话语权,从环境利害关系人的角度给政府及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减少了环境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避免了因环境问题造成的投资浪费。

2.3 环保公益诉讼是公众维权的后盾

以前,由于环保法律的不够健全,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从未被受理,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原告主体不适合而未予立案。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财产为全民所共有,在许多情况下直接利害人很难被确定,从而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施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为此,新环保法放宽了起诉资格,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保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目前国内符合条件的有300家左右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

2.4 全民参与是环保公众参与的新概念

新环保法对公众的环保义务作了较大的规定,体现了全民参与环保的理念。一是原则性的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二是明确公民应采用低碳的生活方式,节水、节电、垃圾分类管理,共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形式,是环保公众参与的新概念。

3 公众参与的环保实践

当下,环境保护活动所采取的听证会、访谈、热线电话、座谈会、公众信箱、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正逐步发展成熟。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提出关于环保的建议,对环境违法进行舆论监督。甚至在一些影响较大的环保案例中,公众参与还能促进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健全。总之,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无论从制度层面还是实践中都已起步,而且发展迅速,已为整个社会所接受,为环境保护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也存在不足和困难。

3.1 公众参与操作措施急需跟进细化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目前主要体现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参与调查、论证会、听证会,以及查看建设单位项目公开的环境信息等。在环境保护的实际操作中,需要不断跟进相应法律法规文件,细化各项规章制度,使得公众参与制度规范化、程序化,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常态化。

3.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们应建立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一是推行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这符合传统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原则。二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地延长诉讼时效,因为有些污染物质的损害结果并不能立即发生,它需要经过迁移、转化、代谢、富集等一系列环节后,才能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同时,随着科技知识的发展,人们对污染物的检验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适当地延长环境诉讼时效,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3 深化环境教育模式改革

目前,很多学校的环境教育,还以应试教育为主,不太注重实践教育,不太注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2]。所以,在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同时,一定要让他们多多实践,以切身感受促发环境保护的动力与创新,这才是环境保护教育未来的希望。

[1]张璐.再论环境民主原则 [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1):135-138.

[2]李玉珍.浅谈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J].江苏环境科技,2006,(12): 188-190.

猜你喜欢
环保法环境保护公益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措施探讨
公益
公益
公益
基于环境保护的城市污水处理
陈吉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把环保法落到实处
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做法以及给我国的启示
“史上最严”环保法面临“省考”
新环保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