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的有机统一

2015-01-27 12:18:25魏铁军翟国徽
中国矿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公正国土资源

魏铁军,翟国徽

(1.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北京 100871;

管理专论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的有机统一

魏铁军1,翟国徽2

(1.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北京 100871;

2.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北京 10003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本文以推进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背景,系统论述了新形势下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的有机统一。为进一步阐明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的具体内涵,本文结合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有关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进一步对坚持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需要处理的几大关系进行论述,认为坚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性应妥善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关系;坚持行政复议工作的人民性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监督和维护权益的关系、行政主导和公众参与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坚持行政复议工作的法治性应正确认识和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依法审理和妥善调处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创新社会矛盾有效预防和化解体制提出明确要求,指出要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在今年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姜大明部长提出把“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在大局中的职责定位,这也是我们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总纲和基本遵循。我们认为,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政治与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新形势下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的有机统一。

1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行政领域,其行政复议工作更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1.1 要妥善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政策是法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不仅仅包含规则,还包含非规则性的原则和政策,无论如何复杂的立法,都需要原则和政策的考虑,处理疑难案件时,往往不是规则而是原则或政策在发挥作用[1]。从本质上讲,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是协调统一的,二者均落脚于保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方针政策是党在一定时期的活动准则,党的方针政策既体现着党的意志,也反映着群众的利益,党的政策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家法律;反过来看,法律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就是说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要依法执政,所制定和实施的方针政策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是协调统一的。但是,法律具有被动性、滞后性,而政策具有适时性、前瞻性,所以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二者也难免会有不适应或者相矛盾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在复议过程中,在兼顾政策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突出党的政策性,突出复议工作的政治属性,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一些影响大局的复杂棘手问题,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比如,在处理一起因矿业权流转引发行政纠纷的复议案件中,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地方政府为规范和加强矿业权流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矿业权流转进行了规范管理,有效维护了矿业权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在这一案件中,尽管法律和政策之间缺乏衔接、并且实践操作中轻法律重规范性文件,案件处理应以权益衡量为基础,以是否有利于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为标准,灵活采取恰当的办案方式,对于超前的、授益性的、有利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积极肯定并能动地予以适用。

1.2 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

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并不矛盾,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依法行政可以更好地促进、支持改革创新,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为改革创新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改革创新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不能突破现行政策法律规定;依法行政需要不断改革创新,只有改革创新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才能为依法行政提供不竭动力[2]。近些年来,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与此同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快速推进的城镇化建设对土地、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国土资源管理“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依法推进、结果可控等有关要求,开展了先行用地、采矿用地改革等政策试点工作,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不断调整试点方案和政策,政策试点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及时保障了经济发展不断增长的土地、矿产资源需求。同时,试点中的好做法和有效经验及时总结深化为规律性认识,上升为制度规范,又进一步提升了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但因试点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试点中的不规范行政行为,极易引发行政纠纷,甚至诱发群体性矛盾。因政策试点引发的复议案件在每年国土资源复议案件总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在处理该类复议案件时,应正确认识并妥善把握好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即在坚持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同时,要看到政策试点对于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增强国土资源保障发展能力的重要意义,考虑到试点案件涉及面广、群体性强的特点,尽量不对试点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因单一案件引发政策试点范围内群体性纠纷,而是充分采用协调方式妥善处理案件纠纷,在案件中兼顾推进试点开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双重目的,实现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同时,体现复议工作的政治性。这一工作方式,即满足了政策需求,体现了政策变化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推动,群众利益也得以维护,能够鼓励干部、群众全身心地融入到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中,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经济发展。比如在处理一起因采矿用地试点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办案人员没有将案件审理关键点放在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而是在维护试点方案稳妥推进防止造成结果失控局面的前提下,针对申请人的利益诉求积极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申请人合法利益诉求得以满足,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达到了推进试点开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双重目的,最终实现双赢。

1.3 要全面把握具体个案正义和社会整体正义的关系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中的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社会整体正义的实现首先需要在一个个具体个案中,让正义得以彰显,个案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正义是个案正义实现的重要导向,个案正义的发展方向不能脱离实现社会正义这一最终目标,否则个案中的正义有可能在社会整体价值体系中走向非正义。对于国土资源管理整体公平正义而言,国土资源复议工作中的个案正义作为个案标准,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正面的社会评价,行政复议个案正义的实现至少要在维护国土资源法律关系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个案影响与社会心理的动态平衡。

从国土资源管理角度来讲,维护公正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资源分配秩序,是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维护既要立足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也要依赖于良好法治文化的熏染和养成。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大体上是西方“舶来品”,然而社会实证经验表明,虽然我国传统固有法中的技术性规范被旁置,但内嵌其中的社会文化性内容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积淀下来,并以一种生活逻辑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3]。因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既要强调法的强制性,更要突出法的正当性,尤其是要关注法律背后的文化性基因,注重通过个案引导实现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同感,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法治环境,推动个案正义向社会正义的转变。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中的个案正义与社会整体正义,有时表现为管理政策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此时的个案正义实质上属于个案利益,且往往以社会正义的晃子遮掩“地方保护”的实质。比如在一起采矿权纠纷复议案件中,某地政府为促进当地矿业经济做大做强,在国家层面没有政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台有关政策限制采矿权市场准入,致使矿业权市场出现不合理流转。在该案中,从个案正义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矿业经济发展、加强矿政管理出台有关政策,无疑具有很大合理性,但从国土资源管理大局,即从社会整体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一做法无疑破坏了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的整体一致性和统一性,影响到了统一、开放的矿业权市场体系的构建,无疑属于非正义。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对案件追求的社会整体正义有一个准确定位,以此为指引,进一步审视个案中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尽量做到个案正义和社会整体正义的平衡。

当然,从哲学和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看,社会整体正义的判断标准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尚未完成,社会思维和价值追求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对社会正义的准确定位更应坚持历史的和发展的眼光,但这无疑也是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生命力所在。

2 群众路线是党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方向就是“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国土资源复议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导思想,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才能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1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监督和维护权益的关系

行政复议既是一项行政监督制度,也是一项权利救济制度。一直以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取向上,片面重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职能,忽视了维护公民权利这一应有价值取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中,曾明确指出“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是起草行政复议法的指导原则[4]。但随着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体利益诉求也日益多元。在此背景下,社会矛盾也开始由单一性走向多元性,包含着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不同利益纠纷。面对这样一些纠纷或者争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如果单纯以内部纠错作为行政复议的主导功能,已经不能完全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很难最终实现“定纷止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必须进一步突出“人民性”,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监督职能的同时,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

比如,近来国土资源部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复议案件数量激增,而且是属于群体性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动辄近百人。从案情来看,申请人向我部申请公开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环节制作的“一书四方案”等征地报批材料,我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谁制作、谁公开”的要求,依法告知申请人到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我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违法,按照复议法规定,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在处理这类复议案件时,我部复议部门充分行使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职能,经严格审查,认为我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依据明确,因此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原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予以维持。但同时办案人员充分发挥复议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自觉从人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深挖案件矛盾产生的根源,认识到该类案件表面上是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纠纷,实质是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合理关注失地农民的合理化补偿需求,失地农民只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渠道开展维权。基于这一认识,办案人员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耐心引导申请人依法合理维权,依法向当地市县国土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积极做好地方政府协调工作,最终使案件妥善解决。正是由于办案人员牢牢树立了复议工作的人民性理念,充分发挥复议制度权利救济功能,才使得这类群体性案件没有激化为大的社会矛盾,有效维护了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2.2 要妥善把握行政主导和公众参与的关系

行政复议制度首先是行政主导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但行政纠纷的合理化解决离不开相对广泛的公众参与,从宪政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核心目标是为一个运转良好的民主秩序创造前提,在这个民主秩序中,公民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管理”[5]。因此,大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众参与水平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党中央要求,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民主、公正与科学,应逐步建立健全复议公众参与机制,允许受行政决策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等多种社会角色通过法定的程序直接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发表意见并施加影响。行政复议公众参与机制包括公众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程序、反馈机制、听证制度等,而且这些制度之间是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

结合当前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实践,我们建议,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科学设定参与主体的标准,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作为主要依据,但不能局限于以利害关系为标准,最终使参与者既不失代表性,又体现典型性。进一步完善专家参与机制。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所面对的行政纠纷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法律化,只有普通公众参与已不能确保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亟需发挥熟练掌握专业法律技术的专家参与。专家参与还可以在社会矛盾发生后利用专家的独立地位和专业知识向公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

2)拓展公众参与方式,注重公众参与效果。建议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除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以外,还应特别规定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不听取公众意见或者使用违法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将导致该复议决定无效,以此避免行政复议工作中公众参与发挥实质性意义。 除此之外,复议机关还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案件通报会、借助广播电视等更多媒体介绍行政复议工作以及典型案件,尤其是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媒体聚焦的重大问题,要采取定向的宣传方式,让有关群众充分了解复议机关对某类行政纠纷采取的判定标准和处理尺度,从而及时引导广大社会群众依法合理维权。

3)理顺行政复议中公众参与的意见反馈机制。为防止公众参与走过场,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公众参与的意见反馈机制,由专人负责收集、分析、归纳各方意见,明确反馈公众意见的方式,对直接利益关系人或组织要直接回复。如果不进行任何反馈,应认定复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有权机关可予以撤销。

2.3 要准确把握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

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公共行政的两个必要向度,正是这两个向度的统一,才赋予了公共行政以公共性的内涵[6]。一直以来,合法性审查原则是复议机关审查具体案件的主要原则和标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行政合理性原则日益成为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因涉及资源配置和利用,行政合理性色彩更为浓重。因此,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在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应同时注重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尤其在审理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时,如果只是僵硬地适用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会在实际作出复议决定时发生种种不合理的情形,复议结果并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甚至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此外,如果局限于合法性审查,有关行政机关有可能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肆意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复议工作中适当运用合理性原则来进行审查是必要的。

比如,在办理与征地有关的复议案件中,群众权益是否真正得到维护,群众诉求是否真正得到回应等,需要我们在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作出判断。比如在办理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申请人认为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没有得到处理,有关部门属于行政不作为的失职行为。案件调查中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其已经将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转交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有关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违法查处申请书后,不能仅仅以是否“转办”作为判断是否履行查处职责的标准,群众申请复议的最终目的是要求有关部门通过实际查处土地等违法行为,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该案办理中,我们要求有关国土部门在转交下级国土部门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同时,应严格督促下级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实履行具体查处职责,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维护,该案最终得到合理解决。

3 法治性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3.1 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公正”原则是复议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复议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缺一不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从妥善解决纠纷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办理复议案件追求的最终目的,但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可以为实体公正的实现提供保障,因此,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关系中,程序与实体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取决于不同社会阶段以及不同个案追求的不同制度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和“轻实体重程序”都是两种错误的极端观念。我们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在将程序公正贯穿始终的基础上,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

1)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要首先确保结果公正。从行政复议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来看,为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只会降低复议结果的可接受性,甚至让群众丧失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对某行政复议案件的指责主要不是程序或效率问题,而是复议机关没有查清事实,结果不公,认为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不符。在此背景下,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追求程序公正,不但会使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引发诉讼,难以案结事了,还可能会进一步引发民众对复议机关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在确保结果公正的同时,要突出强调程序公正。目前,国土资源部为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使案件审理程序更加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正大力推行复议案件会审会制度,复议决定作出前原则上一律交由各司局有关负责人员组成的会审会审议。复议案件会审会制度的建立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举措,从实际效果来看,会审会制度对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明显推动作用。从长远来看,对于提升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2 要科学把握依法审理和妥善调处的关系

调处化解行政矛盾是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挑战。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中最难最重的任务。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对抗式”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中央明确提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解经济社会关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这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中,从制度层面固化了行政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中重要地位,国土资源部门面对征地纠纷等复杂矛盾,尽量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采取先行协调的方式,同时,对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也应顺应社会变迁和形势变化,自觉采取多样化的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正确认识和处理法治手段和调解手段的关系,把调解手段作为推动和改进复议工作的重要动力。加强此方面能力建设,需要我们从提高行政监督和维护群众权益的能力入手,努力做到善于监督、巧于维权,确保国家政策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3.3 要正确认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所谓法律效果,我们认为是指通过在复议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作出复议决定,突出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所谓社会效果是指具体复议案件通过审理和依法作出决定,获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同,实现了很好的舆论效果和教育效果,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同和尊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维护群众权益这一点上是统一的,但案件的复杂性和社会评判价值标准的多元化导致二者也具有一定的冲突性,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即使依法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处理结果,但合法的复议决定并未带来良好的预期社会效果。基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我们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在追求法律适用的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同时关注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效果,在坚持法治理念的的同时,积极追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价值目标。

我们认为,实现行政复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根本的就是要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兼顾当事人、国家、集体甚至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积极进行明权释法。近几年来,国土资源普法工作成效明显,但因有些政策法律因专业性较强,群众往往理解不够到位甚至对具体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这种情况下,复议案件当事人对复议决定的不满常常出于对法律的误读,所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不仅是法律适用者,更是法律宣传者,要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向当事人解释,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表达意见,维护权益。

2)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不仅存在于行政管理中,在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同样存在,尤其是在以上提到的合理性审查过程中,判定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就涉及到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复议案件审理中,机械地引用法律规定有时反而会造成实践中的不公,避免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综合把握复议工作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寻找行政管理目标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结合点,以此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寻找到利益平衡点并依此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3)综合利用案外手段。通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居中决断,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而且在一定情形下也不是最佳手段。诸如征地、非法采矿等引发的一些历史性矛盾纠纷和深层次国土资源管理问题,单纯依靠行政复议方式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在依法做好复议案件办理的同时,努力寻求案外手段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中国近几年社会转型明显加快,但当前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乡土社会”,法律作用的有效发挥仍或多或少依赖于乡土规则和习惯的助力。近几年民间调解的不断发力就是对这一社会背景的恰当折射。实践表明,有些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基层有关部门的调停、协商往往更有利于案结事了。

4)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的同时注重做好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涉及巨大经济利益的土地、矿产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之争,不论作出什么决定,总有一方不满意。这就需要复议案件办理人员在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处理结果的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和法律宣传工作,让当事人认识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4 结语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涉及土地、矿产等重要经济资源的归属问题,能否妥善处理国土资源复议案件,不仅关系到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也关系到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维护和发展。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稳步推进,需要我们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为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既面临着重大挑战,也存在着重要发展机遇。在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基础上,努力探索实现行政复议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有机统一的实现路径,无疑是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的重要方向。

[1] 德沃金.信春鹰,等,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3-24.

[2]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Z].2011.

[3] 蔡晓荣.法律规范与生活逻辑:失火民事赔偿责任衍进的本土叙事[J].现代法学,2011(5):13-23.

[4] 杨景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R].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998.

[5] 凯斯·R·孙斯坦.金朝武,等,译.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

[6] 张康之.论“公共性”及其在公共行政中的实现[J].东南学术,2005(1):49-55.

Land and resource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hould adhere to the unity of political popular and the nomocracy

WEI Tie-jun1,ZHAI Guo-hui2

(1.School of Earth and Space Science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2.Legal Affairs Center of Land and Resources,Beijing 100034,China)

Under the new situation,land and resource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hould adhere to the unity of political popular and the nomocracy.Adhering to political should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cy and law,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innovation,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justice and social justice; adhering to the popula should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gitimacy examination and rationality examination;adhering to the nomocracy should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cedural justice and entity justic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ial and mediation,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gal effect and social effect.

land and resources;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political;popula;nomocracy

2014-06-20

魏铁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副主任,国家行政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兼职教授,加拿大女王大学、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

DF31

A

1004-4051(2015)02-0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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