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静伟
赤峰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内蒙古赤峰024005
刍议食品卫生安全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解静伟
赤峰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内蒙古赤峰024005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类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因此对于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十分重要。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逐渐趋于完善,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食品从生产到销售,涉及多个环节。因此其影响因素较多,控制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同时各个部门要肩负起自身的责任。文章针对食品安全影响因素分析了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关意见。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影响因素
《国际食品卫生通则》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管理下了明确的定义,食品安全就是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隐患众多,包括物理性的和化学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容易造成人体不适甚至或导致生命危险。因此对食品卫生安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国家和各个监管部门的主要责任,也是消费者的需求。要求其将无毒、无害作为食品安全的主要目标。下文该研究将讨论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以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更多有利的依据,促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食品卫生安全是指所食用的食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广义上的食品安全要求生产、存储,销售等环节均要确保食品的健康无污染。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尤其是随着工业的发达,农产品污染更加严重。同时,食品生产过程中大量添加剂的使用导致食品具有一定的毒性,长期服用将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食品从生产到存储到烹饪完成的过程中,都具有安全隐患。储存过程中,方法不当将导致食品变质,一些商家将其低价出售,食用后将使人体产生不良反应。当然,不同的环节造成的影响不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抑制或者消除安全隐患,但其执行过程存在一定的难点。
2.1 分管协作的难点分析
从原始材料到可以食用的食品期间要经过种植或培育、生产、销售、存储、烹饪等多个环节,涉及农牧业、工商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管等多个部门。目前,在具体的管理分工上并不明确,出现部分环节无人管理或者重复管理的现状。这一现状所导致的问题就是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无人负责。各个部门之间虽然实施分管制度,但职责认定上较为模糊,造成极大的监管空白。在同一部门中,此分管协作问题依然存在。其中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给予卫生许可,但具体卫生许可职责的履行上却并不明确。此外,《行政许可法》制订了“谁许可,谁监管”的基本原则,实施不同阶段的分段管理和负责原则,要求食品生产的安全问题归属于质检部门,卫生许可仅限于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卫生及相关卫生防护。工商部门则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则负责食品的流通,为满足条件的食品出出示通行许可证。看上去分工较为明确,但实际上存在许多的重叠和细节问题,对相关问题的惩罚力度不足导致监管人员不愿为事故担负责任。分管协作无法实现统一,管理过程存在弊端。
2.2 法律体系不健全
食品卫生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预防事故,而不是处理事故。安全管理部分应谨记这一点,确保使用者安全。但在食品安全法中只规定了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措施和惩罚措施,而对于预防策略则很少提及,这是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重要表现。近年来,国家逐渐设置了卫生审查机制,对食品生产等环节的卫生和生产规范提出了要求并进行监督。但实际上,一些部门并没有履行其责任,安全隐患巨大。另外,我国疆土广阔,饮食习惯、消费习惯都存在较大差异,制定统一的标准明显无法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而这正是法律存在缺失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偏远地区,法律规定的措施无法实施,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理解不深刻,常造成监管空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2.3 监督检测资质问题
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监督检测问题较多。其中主要有卫生许可抽查和审检、食品危险性评估和卫生安全抽检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则实现了以国家为主,各个城市和地区给予配合的法律规定。但在监督检测资质的确定上,并不明确,尤其是在从生产到消费这一过程的日常检测,职责认定不明确,运行规则不完善,这对检测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我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资质认定应包含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过程,适用范围为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等技术机构,但是到底哪些机构属于技术机构并不明确,导致一些机构推卸责任。
3.1 国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是每个国家应该重视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做了大量的尝试,制订了不同的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虽然各具特色,但其目的都是确保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多部门管理和单一部门管理结合是目前的主要模式,但美国和日本主要采取多部门管理,而欧洲的英德两国主要采取单部门管理模式。在这个过程中,监管主体的确立是基础。美国在这个方面的相关法规较为健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单部门管理模式对其他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而英国的多部门管理则主要体现为其建立了标准局,标准局在原则上是独立的监管机构,并不隶属于哪一部门。一些国家强调溯源,即出现问题后找到相关部门。可以看出在发达国家,其食品监管制度较为健全,尤其是在问题处理上,2013年,英国的马肉风波中,国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及时到位。但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个国家,对食品安全隐患的预防力度均不足。随着计算机科技的发达,很多国家采取网络系统追踪监管模式,日本在食品溯源上做的较好。确保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一系列的完善监管制度。一些国家还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这一点值得我国学习。这种管理机制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监管不严或者推卸责任的问题。并且多数国家实施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但我国通常只有民事赔偿,因此导致管理力度不足。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
3.2 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方式为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建立县级以上的政府管理模式,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个行政区进行分区管理。在责任认定上,各个部门具有不同的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则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根据风险系数指定的安全制定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布等工作。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主要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其出现不良食品或错误的烹饪方式等。这样的优势在于降低了国家统一管理的压力,但在具体实施中,有多个部门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工作,这就导致一旦出现问题后就会造成责任无法认定。食品卫生的要求并未升级为食品安全管理,应具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食品卫生安全涉及人的生命,应受到广泛关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对食品生产到销售等过程进行了规定,确保了食品安全。但实际上还存在很大漏洞。尤其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监管力度不足和惩罚措施不严是主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社会公德,人身安全,对于我国来说,应看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将食品安全管理与当地情况结合在一起,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管理力度和惩罚力度,进一步确定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监督责任,做到出现问题有理可循。最重要的是,要做好食品安全的预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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