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保通,张 鸯
(1.陕西省宝鸡市畜牧兽医中心,陕西 宝鸡 721001;2.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人民政府,陕西 宝鸡 721300)
浅谈基层动物检疫中存在的问题
路保通1,张 鸯2
(1.陕西省宝鸡市畜牧兽医中心,陕西 宝鸡 721001;2.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人民政府,陕西 宝鸡 721300)
动物检疫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是刀下见菜的真功夫,来不得半点虚假,揉不得半点沙子。笔者就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思考与广大同行探讨交流。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中的“检疫合格标准”共6条,其中第二条为“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笔者在实际检疫中发现,由于在生产实际中,鸡场存栏量巨大,批次多,情况复杂,场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自己的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不同批次免疫的病种和时间等均不相同,记录也是需要由记录人员才能解释清楚,外人很难看懂,更难将免疫记录与被检疫的动物进行对应检查,并且由于笔者检疫的是刚出壳的肉鸡鸡苗,不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笔者要求鸡场在每次申报检疫时,除了出示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和填写检疫申报单外,还必须出具一份证明,以证明何时出售给何人或单位的多少羽鸡苗,来自于该鸡场某栋(舍)某批次种鸡群,并注明该种鸡群于何时进行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用以证明被检疫出售的该批鸡苗,其父母代是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有效保护期内的。同时核对该证明与《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容是否一致,作为检疫出证的条件。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中的“检疫合格标准”第四条为“临床检查健康。”笔者在每次检疫时,发现场方已将鸡苗按102羽/盒装入透气纸箱,每40~50盒装上一辆手推车,置于“发货区”等待发货,每周出售2~3批,每批出售的鸡苗平均在2~3万羽左右,这样的状况,对于一个官方兽医来说,每次检疫时,也是一个不小的数量,不可能每羽都检查,但是到底如何检查,比例多少,具体操作方法是什么,都没有详细的规定,给工作带来困难,更给责任划分带来不便。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看似很明白,很简单,但实际工作中执行难度相当大。这貌似是检疫人员的权力,但是,当检疫人员认为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时,由于没有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健全的工作机制,这一步很难实现。实验室检验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检疫手段,却也是最难做到的。
笔者发现,无论在产地检疫还是屠宰检疫抑或监督执法中,很多地方都将“瘦肉精”检测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这些地方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着“瘦肉精”检测,方式方法也都五花八门,但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保障措施,具体检测方法及要求等都未明确,给工作开展带来困难,难免出现监管漏洞,管理相对人也是口服心不服,容易产生矛盾。如果出了问题,追究责任时,出现权责不明晰,难以公正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很多地方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运用了这一条,发挥了协检员的作用,弥补了官方兽医不足的问题,但是,《动物防疫法》中明确规定“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在检疫过程中,是“协检员”实施了“现场检疫”而非“官方兽医”,最终是“官方兽医”在动物检疫证明上签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这就意味着应当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没有实施现场检疫,而是根据协检员开具的证明材料出具了动物检疫证明,如果出了问题,很难划分责任。并且这
个“兽医专业人员”是如何定义的,也是问题,是乡村兽医?还是需要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抑或有兽医专业(畜牧专业可否?)毕业证书的人员?这些不明确,出了问题后,难免推诿扯皮,到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是“指定方”,也会难辞其咎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这里明确规定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既不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乡镇分所也不是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出检疫证,甚至市级乃至省级也在出检疫证,局面很混乱,工作很不严肃,出了问题难以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也给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带来隐患。
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