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强
摘 要:随着4G业务的迅猛增加,电信运营商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 “存费送机”业务越来越成为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的利器。为此,“营改增”后电信业开展何种方式“存费送机”业务,即促进生产经营也符合税务政策,笔者就目前比较常见的“存费送机”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事项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信业;“营改增”;“存费送机”;会计核算
一、相关背景
在“营改增”前,三大电信运营商先后取得《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文件,明确三大电信运营商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而在把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标志性文件《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海国税局对电信“营改增”的解读,“终端成本平进平出”,税务上“存费送机”业务按合约总金额作为计税收入,即以合约价作为税基,并将税基分为两部分:(一)不低于手机成本部分视同手机销售适用17%税率计算终端销售销项税。(二)合约价扣除手机成本部分作为通信服务收入适用6%或11%计算通信服务销项税。在企业自营销售情况下,公司先将客户缴纳的全部款项中用于消费未来电信服务的部分计列预收账款,扣除该部分若存在剩余金额,需确认为终端销售收入。在相应结转终端存货成本时,应将与终端销售收入对应的部分确认为终端销售成本,剩余部分确认为销售费用。
二、“存费送机”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事项
(一)用户预存全部话费。事例:某合约计划合约价4488元,用户预存话费4488元,选择最低消费329元/月套餐。公司当月向用户返还408元,次月开始每月返还170元(共计24个月),用户承诺在网25个月,每月最低消费329元。假设通信业务综合税率为8%,电信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约定的手机采购价格为4488元(含税价),则不含税价格为3835.9元。(4488/
(1+17%))
1、相关会计处理:
(1)用户入网时:
①确认预存话费:
借:银行存款 4488
贷: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服务费 4488
②确认递延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递延增值税 652.1(4488/1.17*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2.1
③确认终端补贴对应的进项税:
借:库存商品 383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2.1
贷:应付账款-应付终端款 4488
借:销售费用 3835.9
贷:库存商品 3835.9
(2)用户消费后:
①假设用户单月消费410元, 408元的话费返还,假定综合税率为8%。
借: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服务费 408
应收账款 2
贷:经营收入 35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2/1.08*0.08)
预收账款-递延增值税 59.2(408/1.17*0.17)
②假设用户次月消费329元,扣除170元的话费返还,假定综合税率为8%。
借: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服务费 170
应收账款 159
贷:经营收入 29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8(159/1.08*0.08)
预收账款-递延增值税 24.7(170/1.17*0.17)
2、相关会计税务分析:
电信业收入:7370.6元(350.6+292.5*24),终端成本: 3835.9元 (4488/1.17),税前利润: 7370.6-3835.9=3534.7元,收入利润率
=48.0%,回收期=15月,增值税金=283.4元,0.2+11.8*24),实际税负率=283.4/7370.6=3.9%
(二)用户预存部分话费。事例:某合约计划合约价4488元,用户预存话费1890元,优惠购机价2598元,选择最低消费189元/月套餐。公司当月向用户返还210元,次月开始每月返还
70元(共计24个月),用户承诺在网25个月,每月最低消费
189元。假设通信业务税率为8%,电信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约定的手机采购价格为4488元(含税价),则不含税价格为3835.9元。(4488/(1+17%))
相关会计处理:
(1)用户入网时:
①确认优惠购机的终端销售收入和预存话费:
借:银行存款 4488
贷: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服务费 1890
其他收入-出售商品收入 22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77.5
②确认递延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递延增值税 274.6(1890/1.17*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4.6
③结转终端成本:
借:库存商品 383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2.1
贷:应付账款-应付终端款 4488
借:销售费用 1615.4
经营成本-出售商品支出 2220.5
贷:库存商品 3835.9
(2)用户消费后:
①假设用户单月消费220元,扣除210元的话费返还,假定综合税率为8%。
借: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服务费 210
应收账款 10
贷:经营收入 18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8
预收账款-递延增值税 30.4
②假设用户次月消费189元,扣除70元的话费返还,假定综合税率为8%。
借: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服务费 70
应收账款 119
贷:经营收入 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8
预收账款-递延增值税 10.2
2、相关会计税务分析:
电信业收入:4268.8元(188.8+170*24),终端成本:1615.4元
(1890/1.17),税前利润:4268.8-1615.4=2653.4元,收入利润率=62 .1%,回收期=11月,增值税金=211.4元(0.2+8.8*24),实际税负率=211.4/4268.8=5.0%
(三)用户不预存话费。事例:某合约计划合约价4488元,用户预存话费0元,选择最低消费329元/月套餐。用户承诺在网25个月,每月最低消费329元。假设通信业务税率为8%,电信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约定的手机采购价格为4488元(含税价),则不含税价格为3835.9元(4488/(1+17%))。
1、相关会计处理:
(1)用户入网时:
①确认递延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递延增值税 652.1(4488/1.17*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2.1
②确认终端补贴对应的进项税:
借:库存商品 383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2.1
贷:应付账款-应付终端款 4488
借:销售费用 3835.9
贷:库存商品 3835.9
(2)用户消费后:假设用户月消费329元, 0元的话费返还,假定综合税率为8%。
借:应收账款 329
贷:经营收入 29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1.1((329-179.52)/
1.08*0.08)
预收账款-递延增值税 26(4488/25/1.17*0.17)
2、相关会计税务分析:
电信业收入: 7296.3元(291.85*25),终端成本: 3835.9元
(4488/1.17),税前利润: 7296.3-3835.9=3460.4元,收入利润率
=47.4%,回收期=16月,增值税金=277.5元(11.1*25),实际税负率=277.5/7296.3=3.9%
综上所述,在三种不同的“存费送机”方式下,用户预存全部话费方式与用户不预存话费方式,均存在收入利润率、实际税负率较相对较低的特点,而用户预存部分话费部分购机款方式下,收入利润率、实际税负率相对较高。因此第二种方式对公司经营最有利,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2]章彬.“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的分析[J].注册税务师,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