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奎++刘虎
今年1月30日上午9点,24岁的王兆业驾驶货车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农机局向北塔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三星路八一家具门市外附近时,货车右后视镜不慎将88岁的冉富平刮倒在地。交警事后认定王兆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冉富平无责任。因年老体弱、伤情较重,冉富平先后在营山、南充住院治疗54天,用去医疗费7万余元。
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冉富平将王兆业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4万余元。
营山县法院审理认为,王兆业驾驶货车时未尽到谨慎义务,致原告冉富平受伤住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其余赔偿责任由被告王兆业承担。据此,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付178988.06元,肇事司机赔付10927元。(文中人物系化名)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