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贵兴 (河北省怀安县畜牧水产局 076150)
小反刍兽疫的防控措施
任贵兴 (河北省怀安县畜牧水产局 076150)
小反刍兽疫 (PPR)又名小反刍兽假性牛瘟或口炎肺肠炎复合症,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病毒性传染病,主要感染小反刍动物,以发热、眼、鼻分泌物、口炎、腹泻、肺炎为特征的急性病毒病。主要感染山羊、绵羊、羚羊、美国白尾鹿等。牛多呈亚临床感染,并能产生抗体。鹿、美国白尾鹿、野山羊、长角大羚羊、东方盘羊、瞪羚羊、驼可感染发病。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感染途径以呼吸道为主。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多雨季节和干燥寒冷季节多发。本病潜伏期一般为4~6d,也可达到10d,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潜伏期为21d。本病的传染源主要为患病动物和隐性感染动物,处于亚临床型的病羊尤为危险,病畜的分泌物和排泄物均含有病毒。
山羊临床症状比较典型,绵羊症状一般较轻微。突然发热,第2~3d体温达40~42℃高峰。发热持续3d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发热后期。病初有水样鼻液,此后变成大量的粘脓性卡他样鼻液,阻塞鼻孔造成呼吸困难流粘液脓性鼻漏,呼出恶臭气体。眼流分泌物,遮住眼睑,出现眼结膜炎。初期多在下齿龈周围出现小面积坏死,严重病例迅速扩展到齿垫、硬腭、颊和颊乳头以及舌,坏死组织脱落形成不规则的浅糜烂斑。多数病羊发生严重腹泻或下痢,造成迅速脱水和体重下降。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特急性病例发热后突然死亡,无其他症状。急性型感染动物烦躁不安,背毛无光,口鼻干燥,食欲减退。后期出现带血水样腹泻,严重脱水,消瘦,随之体温下降。出现咳嗽、呼吸异常。发病率高达100%,幼年动物发病严重发病率和死亡都很高。自然发病仅见于山羊和绵羊。
在剖检时在鼻甲、喉、气管等处有出血斑,支气管肺炎,肺尖肺炎;可见淋巴结特别是肠系膜淋巴结水肿,脾脏肿大并可出现坏死病变。尸体剖检病变与牛瘟病牛相似。患畜可见口腔和鼻腔粘膜糜烂坏死,结膜炎、坏死性口炎等肉眼病变,严重病例可蔓延到硬腭及咽喉部。皱胃常出现病变,而瘤胃、网胃、瓣胃很少出现病变,病变部常出现有规则、有轮廓的糜烂,创面红色、出血。肠可见糜烂或出血,尤其在结肠直肠结合处呈特征性线状出血或斑马样条纹。
病料可采用病羊口鼻棉拭子、淋巴结或血沉棕黄层;病原学检测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疑似病例: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病例。
确诊病例:由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
采用小反刍兽疫单抗竞争ELISA检测法。县级怀疑小反刍兽疫;市级疑似小反刍兽疫;省级可疑小反刍兽疫;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小反刍兽疫。
无菌采集病羊眼棉拭、口棉拭子、鼻棉拭子和抗凝血,采集被扑杀或刚死亡病畜的脾、胸腺、肠系膜和支气管淋巴结、肠粘膜、肺等组织,无菌采集全血,用常规方法分离血清。样品采集后,置冰上冷藏尽快送至实验室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临床症状,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小反刍兽疫疫情,应在2h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h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小反刍兽疫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牛羊等反刍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场 (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 (场)为疫点。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km范围的区域。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km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 (如河流、山脉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h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库存的羊毛、羊皮进行消毒处,在解除封锁后,经检疫合格方可运出。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5.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5.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必要时,对羊群进行紧急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5.2.6 野生动物控制、疫情溯源、疫情跟踪与解除封锁
可按照规程操作。
(1)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各饲养场、屠宰厂 (场)、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要严格实施卫生消毒制度。
(2)监测、免疫、检疫与宣传培训可按照规程操作。
碱类、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7.2.1 消毒前的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 (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7.2.2 消毒方法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羊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养羊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羊皮消毒与羊乳消毒可按照规程操作。
首先隔离,消毒。普通症状时:注射用苯唑西林钠+银黄提取物注射液,如有拉稀症状加氧氟沙星注射液。有咳嗽、喘症状时:用苯唑西林钠+银黄提取物注射液,30%氟苯尼考。症状严重时:盐酸林可霉素+双黄连,板蓝根。可用羊十联治肌注,头孢氧氟沙星套餐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