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讼”思想为视角,看福建“无讼社区创建”

2015-01-22 21:19郭静
2014年35期
关键词:无讼孔子

郭静

摘要:孔子“无讼”思想对古代法律产生深远影响,使得民众产生了耻讼、厌讼、惧讼的思想,法律意识淡薄。然而,福建厦门在建设“无讼社区”,福建厦门中级法院和市综治办于2012年联合下发《在全市深入开展“无讼社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力争5年内,将全市50%的社区建成“无讼社区”。“无讼社区”的建设是对孔子“无讼”思想的迎合。一旦实施的效果不好会伤害民众的法感情。

关键词:孔子;无讼思想;无讼社区

一、孔子“无讼”思想的“讼”与“息讼”之争

《论语·颜渊》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今人对孔子“无讼”思想的“讼”与“息讼”的开端。

张晋藩认为,孔子的弟子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说明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社会。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贵和持中,贵和尚中,成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无讼”则一直是执政者追求的目标。因此,张晋藩认为,孔子的“无讼”思想就是“息讼”、“无讼是求”。

然而,方潇认为,后世对孔子的“无讼”思想做了错误地解读。在她看来,孔子“无讼”思想的本意在于:重视诉讼,公正地审判案件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无讼的根本途径在于执政者的仁政及其自身的道德表率。为进一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她用朱元璋的看法支撑自己的观点。“孔子之意,盖谓听人之讼,我无异于人,但能得是非曲直之情,不至枉道,即断之后,便无冤者。宋儒乃谓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也,岂不谬哉。”通过二者对孔子“无讼”思想理解的对比,我认为,方潇的观点是另辟蹊径,有助于我们对孔子的思想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但是,我还是赞同孔子“无讼”思想的实质就是“息讼”。

孔子的法律思想的基础是以礼治国,其核心思想是“仁政”和“以德治国”。正如《论语·为政》中所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即为政以德,社会秩序就会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像北斗星固定在自己的轨道上,被其他众星围绕。孔子认为“德治”在国家治理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主张用道德教化百姓。在孔子的治国体系中,“法治”的作用不及“德治”。“德治”是对人价值观的重新塑造,是对心灵的救赎,对个人的行为有指导意义。因此,“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就是孔子“为政以德”思想在诉讼上的体现。

二、 “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一)“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无讼”思想的产生和流行是时代的产物。确有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味。古代司法层面,有“狱”与“讼”之分。“狱”指刑事案件,“讼”指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多为婚户田土。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家庭邻里之间。我国古代经济不发达,百姓被束缚在土地之中。统治者采取了严格的户籍政策。其出发点是为当权者的统治服务的。农民和农民经营的土地是徭役和赋税的直接来源。加之重农抑商思想的宣扬,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很缓慢的。

商品经济的最大特点就是交易,交易必然导致商品、劳务的流动。中国古代徽商、晋商的足迹遍布大江南北,说明了商品程度越高,商品和人口的流动性就越强。

人口的流动性差,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自然就少。因此,人与人之间产生摩擦和纠纷的概率是相对低的。这也是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原因之一。民法是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等价有偿的观念反映在民法领域就是平等自愿原则。这是我国古代法律理念不可能确立的。民法的缺位是“无讼”思想存在不可或缺的原因。

(二) “无讼”思想的影响

“无讼”思想对当权者的统治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如维护政局的稳定。但是,其对我国法律的发展产生的却是消极的影响。

“无讼”思想的宣扬对百姓的内心形成了强制。即百姓耻于诉讼,厌于诉讼,惧于诉讼。耻讼、厌讼、惧讼的后果是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权利意识淡薄,不知、不敢、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久而久之,中国人民的骨子里认为诉讼是一件很丢人的事,甚至会嘲笑那些对簿公堂的人。

法律意识淡薄的直接影响是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无视法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在他的名著《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社会文明的标志就是依法治国,文明社会实质上就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法律就是社会行之有效的运行的规则。当法律不被信仰的时候,民众要么就是忍气吐声,要么就是在沉默中爆发。总之,是不利于这个社会有序发展的。

三、 福建厦门“无讼社区”建立的利弊之分析

福建厦门思明法院于2009年开始在其辖区范围内开展了创建“无讼社区”活动,这是思明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厦门全市476个社区已实现“无讼社区”创建工作全覆盖,两级法院共派出法官188名。2012年,各类诉讼衔接平台共成功化解纠纷3029件,使得94%以上的纠纷在社区及时得到化解,其中,99个社区在去年全年没有诉讼或虽有诉讼但均能通过调解化讼。如今,无讼创建活动的触角已向学校、景区、商圈等领域延伸,形成了“无讼校区”、“无讼景区”等19个特色品牌。

无讼社区的创建,实质上是在基层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其积极作用。其目的是为了化解社會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有序发展。无讼社区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和谐。但是,我认为,无讼社区的建立弊大于利。一味地强调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其实是在伤害人们的法感情。

在实务中,调解就是让纠纷双方分别让步或者各打五十大板。这样有损法律的确信力和权威,法律“定纷止争”的效果并没有发挥。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该学会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生存法则。权利如同人的身体器官心肝肺肾一样,受到损害会向人发出疼痛的信号。有人漠视权利,殊不知权利与生命具有等价性。权利是名誉,尊严等人格的具体化。人不仅仅具有狭义的生命,脉搏跳动、大脑思维的活动,还享有人格上不受践踏,精神上不被戕害的生命。

因此,无讼社区的建立是束缚了受害者进行诉讼的方式,是对人们权利的约束。其实,这个社会需要发泄的出口。当道德不能对人们的行为起调节作用的时候,法律是维护正义、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人们对簿公堂的时候,所有的怒火都会宣泄在法庭之上,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发泄的途径,会缓和当事人高涨的情绪。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含混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对受害者来说是二次伤害,对侵害者来说是包庇纵容。

四、 “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中司法的启示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孔子“无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众对司法的确信力。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应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有效的实施法律。司法机关就要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片面调解的成功是建立在对法律的妥协的基础之上,有损司法的权威。现代社会,我国已经进入较发达的市民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加强,纠纷的当事人需要的是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法院作出的合法、合理的判决会使双方当事人信服。面对这样的判决,双方会无话可说地接受。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因此,现代法治建设中要保障民众的诉讼权利。(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324页。

[2]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法商研究》2013年第一期。

[3]福建日报·厦门观察热点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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