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平+张乐雅+杨波+乔文杰
摘 要 共情是一种亲社会心理特征。许多国外司法部门已把共情提高训练列为罪犯矫正项目的内容。提高罪犯的一般共情能力和对被害者的共情能力均有一些相应的干预方法,而怎样界定共情和怎样测量共情可能会影响罪犯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需要注意犯罪类型的影响以及精神病态人格的阻碍作用。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需要注意测量方法和治疗内容的匹配以及有效的评估工具等。
关键词 共情;共情提高训练;罪犯矫治
分类号 B849
共情是对他人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的理解以及对他人行为的推测,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感同身受”,心理学称之为共情(empathy)。孔子所提倡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就需要一种感同身受的能力作为基础。心理学界对共情的界定并不一致。Davis等认为,共情是对他人情绪体验的匹配状态和/或观点采择的过程(或称为角色采择),或对其他个体情绪或处境的反应(Davis,1994)。对他人的情绪体验和情绪匹配属于情绪共情,观点采择是认知共情。共情还可以分为一般共情能力(general empathy trait)、受害者共情(victim empathy)和特定受害者共情(specific victim empathy),一般共情能力是上述提及的共情概念,其共情的对象不针对某个类别或个体;受害者共情,是针对某一群体的共情,例如对妇女或孩子的共情。特定受害者共情是指罪犯或者攻击者对自己的受害者的共情能力(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研究发现,个体在两岁时已开始对他人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出现共情反应(Zahn-Waxler & Radke-Yarrow,1990)。如果个体的共情发展受到阻碍或者共情功能受损,个体可能会做出不顾他人感受的行为。低共情个体可能会表现出高反社会行为,并且持续于儿童期和青少年期(Hawes & Dadds,2012)。具有高预谋性攻击行为的精神病态(psychopath)者存在情绪共情缺陷,但认知共情能力相对完整(Blair et al.,1996;Jones,Happé,Gilbert,Burnett,& Viding,2010)。性罪犯对自己的受害者的共情能力低(Covell & Scalora,2002;Marshall,Hamilton,& Fernandez,2001)。
据上述可知,高共情是犯罪的保护因子。许多国家的犯罪矫治部门已认识到提高罪犯共情能力的重要性。共情提高训练已被许多罪犯矫治部门列为矫正项目的常规内容(Antonowicz & Ross,1994)。在罪犯的心理矫治过程中,矫治暴力或攻击的有效方法包括情绪管理、人际技巧训练和社会问题解决等,这些方法一般包含提高对他人和潜在受害者共情能力的内容。共情提高训练主要针对那些被定罪为伤害、抢劫、谋杀和性侵害的罪犯(Day,Casey,& Gerace,2010;Howells,Watt,Hall,& Baldwin,1997),尤其是性罪犯(Marshall et al.,2005)。
1 罪犯共情提高训练的方法
1.1 提高一般共情能力的方法
提高罪犯的一般共情特质是矫治项目干预的目标。对暴力犯干预的措施中包括提高罪犯对观点采择的理解,让罪犯理解观点采择与攻击行为的关系:如果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不顾他人的想法可能会做出更多的攻击行为;接着干预者会提高罪犯对他人经历和感受的理解。干预的起始阶段会讨论共情的重要性,然后让罪犯通过角色扮演参与一些人际问题和攻击事件的场景,从中提高罪犯从他人的想法和感受的角度进行思考的能力。之后,干预的内容更多与罪犯的个体因素有关,例如,扮演假释裁判员。最后阶段干预者会让罪犯在扮演暴力犯罪者的角色之前,考虑共情在暴力中的作用(Day Casey,& Gerace,2010)。提高罪犯的共情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一些治疗活动可以归为心理教育,通过不同的媒介向罪犯告知对被害者性虐待的影响,接着通过群组讨论以及其他任务来使得罪犯在更广泛的或更一般的意义上对被性侵者的体验进行反思,这些过程可用来提高认知共情;第二,要求罪犯在性侵后重新回顾他们自己的犯罪过程,以更好地体验被害者的情绪。
1.2 提高对被害者共情能力的方法
提高罪犯对受害者共情的能力也是犯罪干预的目标之一。目前,这一内容在性罪犯的矫治中使用较多。具体的干预方法包括:让罪犯理解其性攻击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性后果,或让罪犯给受害者写虚拟的信进行道歉,或者让其阅读受害者所陈述的受害过程和警察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关描述(Day Casey,& Gerace,2010)。Marshall等(1999)总结了一些治疗项目中对被害者的共情提高训练的方法:罪犯扮演被害者;罪犯写下从被害人角度如何解释犯罪行为并要大声读给大家听;集体讨论群组成员中受到虐待的被害者的反应;让罪犯在犯罪过程的重建过程中扮演受害者,作为一种内隐敏感化的形式;让群组成员出声读出性被害者对性虐待的看法,并让他们写一份读后效果的报告;在罪犯群体中播放描述性侵对被害人的伤害性后果的内容;安排犯罪群体和性侵幸免者的见面会。
角色扮演(role-playing),也称角色替代,指让性罪犯通过不同的形式扮演被害人的角色,从被害人的角度进行体验的矫治方法。性罪犯往往存在认知偏差,对被害人的感情和所遭受的伤害存在不正确的认知,为了改变此种状况,就需要通过不同的形式使性罪犯对被害人的角色进行扮演,可以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或者通过心理剧的形式开展。
2 影响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的因素
共情的界定方式可能会影响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例如,研究者所测量的共情是否是治疗项目所包含的共情成分。关于罪犯在不同治疗组的分配问题存在争论,例如随机分配、强制性的治疗,以及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进行分配,都可能影响到效果评估和之后的元分析结果。共情概念的界定会影响共情的测量,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例如,概念的界定会影响到对行为和态度变化的测量。当前对共情的概念的界定是多维度结构,包含情感、认知和行为等方面。一个完整的共情反应需要个体具有观点采择的能力和对他人情绪状态的识别和同形体验的能力,对他人不幸的同情,以及避免对他人的负性情绪引起自身的焦虑和不安的感受。Davis和Marshall对共情概念的界定中包含这些成分。观点采择是理解和体验他人情绪的必要前提,然而,共情提高训练一般寻求减轻一般的缺陷(包含观点采择),而非关注具体的缺陷,因此会减弱对态度和行为变化的评估,换言之,研究结果的不一致会受到治疗的关注点的不同和测量等人为因素的影响(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共情的不同测量方式可能会影响到效果评估,其中包括对视觉的反应(面部姿势和图片),听觉(故事)到实验控制情绪的行为反应,以及自我报告的问卷测量。共情具有不同的测量方式,不同个体的共情缺陷也存在差异,因此,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方式测量出全部的潜在的共情缺陷。根据Marshall的共情的多成分模型,情绪识别是在第一个阶段进行,对其他个体的情绪信号的加工是进行下一阶段共情的基础。例如,性罪犯不能正确识别或容易混淆他人的情绪状态,如果罪犯的共情缺陷不存在情绪识别缺陷,而在于情绪复制(第三阶段)或者反应决策(第四阶段),所以运用情绪识别任务可能测量不出他们的共情缺陷,因此会影响到治疗效果的评估。类似的,运用自我报告的测量可能会仅仅涉及到情感和认知共情,因此可能不会测量到治疗对共情其他成分的影响(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需要注意的是,干预措施是否提高了罪犯的观点采择能力并不能直接得到评估,因为上面已提到许多共情提高训练一般在更广的多模型治疗的项目中开展,很难评估任何一个单一成分的影响。还有一个困扰在于共情缺陷是否在治疗中得到改善,目前的研究结果仍然存在不一致之处。元分析回顾发现,大多数项目的评估方式是通过再犯率来作为唯一的结果变量,尽管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减少再犯率,但忽略了运用多种测量方式来评估治疗的效果,而单一地运用再犯率不能有效地评估出测量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否会有临床或者统计上的变化尚未可知(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3 问题与展望
3.1 问题
共情提高训练已成为诸多干预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对罪犯情绪的自我管理、人际技巧、社会问题解决和同盟训练均显示了积极的效果,这些项目包含了提高罪犯对他人和他们的潜在被害者的共情。共情能力的发展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遗传、年龄、性别和个体的人格特征等。在罪犯心理矫治过程中,需要针对罪犯的身心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共情提高训练。例如,精神病态作为一种严重的人格障碍,患者一般存在低共情特征。因此,在研究中要控制精神病态人格对共情提高训练效果的影响。
上述提及的干预措施的潜在目标更多地与共情的传统概念有关:一个是替代的情感反应(对被害者遭遇的反应),一个是观点采择(对犯罪的伤害性后果的反应),但缺乏对治疗的系统评估(Marshall,O'Sullivan,& Fernandez,1996)。Webster在评估性罪犯案件重演的有效性时认为,治疗组和非治疗组的效果差异并不显著,缺乏合适的工具来测量共情提高训练带来的变化(Webster,Bowers,Mann,& Marshall,2005)。
另外,对于性罪犯的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惩罚性的还是恢复性的司法活动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论。Ward等认为,对被害者的共情提高训练涉及惩罚的五个成分:第一,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经过政府部门允许的;第二,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会引起罪犯的内疚;第三,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责备性的,因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开展的前提是对伤害行为的不认同,并建立在犯罪行为会造成伤害的假设基础上进行的;第四,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报应性的,因为它是罪犯错误行为的直接结果;第五,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有伤害的(Ward & Salmon,2011)。罪犯共情提高训练的目的是让罪犯产生不舒适感和悲伤,例如内疚感,这可以作为一种使罪犯不再从事不良行为的方法。Ward认为,临床医生需要了解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影响,并了解惩罚的正当理由。他指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部分内容明显符合惩罚的定义,其目标是使得罪犯承担责任,在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过程中可能使得罪犯痛苦。但有些罪犯在接受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后认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对他们是有帮助的并且是重要的。Ward也承认,惩罚作为治疗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有损人格或是非伦理性的,因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可以通过尊重罪犯的方式来开展(Ward,2010)。
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干预措施到底是惩罚性的、恢复性的还是“矫正骗术”?是否需要在治疗项目中继续保留?如果需要保留,那么其依据是什么?有的研究者认为矫正专家可以通过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在减少犯罪率的基础上来处理恢复性和惩罚之间的矛盾。如果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从根本上与减少犯罪存在关联,即对社会和罪犯都有积极作用,那么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干预措施中的惩罚性的成分可能会得到接受;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那么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使得罪犯经历潜在惩罚性的经验会存在伦理问题。目前尚无直接的证据表明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能够减少再犯率。因此,对于性罪犯的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工作的理论基础仍然存在争论,但这也不能认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对罪犯是有害的或者是无关紧要的,需要更多的经过严格设计的研究来探究这些问题。
3.2 展望
目前,对于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的积极效果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证实。在通过随机样本分配被试的条件下,对控制组的罪犯和对照组的正常发展个体进行共情提高训练,考察两组在训练前后的社会情感和行为变化差异。针对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效果评估及其司法和伦理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需要发展出更好的认知共情的定义和测量工具,尤其是情绪共情的操作性定义和测量工具。先前研究大多依据二维结构的共情定义,实际上共情的概念要更广泛得多。而且,更复杂的测量方式需要开发出来。共情的自我报告测量并不是最好的方式,还需要更综合性的结构性访谈量表。更重要的是,要确保测量的方法或路径与提供的干预或治疗的成分相匹配。
第二,探究治疗目标和再犯率的关系;探究共情提高训练对罪犯重新犯罪的预测效度。
第三,精神病态罪犯的情绪共情能力低,他们的大脑杏仁核区域可能存在功能缺陷,对他人的恐惧等情绪的加工存在问题,因此对精神病态罪犯要进行长期的情绪共情提高训练,包括对他人恐惧、悲伤等情绪的识别能力的提高。针对性罪犯,在提高一般共情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提高他们对被害者的共情能力,改正其认知偏差,让其认识到其伤害行为对被害者的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
第四,共情提高训练的干预者要认识到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程序符合惩罚的定义,并且一些罪犯认为,治疗中的部分成分会使得他们产生痛苦。罪犯过去对他人造成痛苦的事实是否使得项目中含有此成分变得合理?是否存在一个合理的理论能够使得罪犯在共情提高训练过程中遭受的痛苦变成正确的恢复性司法工作?在干预项目中,干预者应该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干预项目最起码的原则是罪犯自愿参与,否则带有强制性的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存在问题的。另外,在综合干预的治疗项目中,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没有处于突出地位,原因可能在于对被害者的共情干预不是恢复性的。因此,在减少性犯罪的治疗项目中,干预者应该投入更少的时间提高被害者共情,并投入更多的内容版块来提高共情关注,即对他人不幸的关心和同情。
第五,国内关于共情训练在罪犯矫治中的应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对暴力犯和性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及其效果评估需要更多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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