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015-01-20 00:35董铁晟
经济师 2014年12期
关键词:商标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

●董铁晟

初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董铁晟

科技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这类型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如何利用它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 质押 融资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基本类型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一般是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二)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其可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无形资产为质押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1.破冰阶段(1999年——2005年):20世纪90年代,随着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深化,我国也开始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并在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随后,一些企业和银行进行了试点,如1997年南通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商标权为质押从银行获得600万贷款,但由于无形资产质押的特殊性,银行行动并不积极,各地仍是零星、小范围的试点,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实施却困难重重,不少企业的质押要求甚至遭到拒绝。2004年,全国办理专利权质押仅37件,2005年为66件。

2.起步阶段(2006年——2008年):2006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银行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讨论会,首次就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公开质询意见。截止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批复了16个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单位。

3.提速阶段(2009年——今):2009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为168份,金额为74.59亿元;2010年登记362份,质押金额70.66亿元;2011年质押金额 81亿元; 2012年质押登记835份,质押金额141亿元。而商标权质押的金额数据显示:2009年为101.46亿元;2011年为133亿元;2012年为214.6亿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欠缺

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权益处理时,虽然已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是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个复杂而又具体的问题方面,缺乏与此相对应的专门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我国《担保法》第79条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转让的规定,不够具体,这导致银行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可能承担巨大的风险,所以很多银行在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时望而却步。

现阶段我国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尚不完善,大致上仍以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为主,其他如植物新品种权、工业布局设计、商号权、商誉等在法律上仍是“禁区”。

(二)价值评估不规范

准确评估质押物的价值,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评估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发展成一个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然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其独特性造成的难点:首先,由知识产权的内在属性所决定,无形的知识产权与有形的不动产和动产相比,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更易受到政策、技术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波动性较大,因而难以准确估值。其次,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还是使用资产评估一般方法的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现值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没有针对知识产权的专用方法。通常这三种方法的评估依据、角度不同,评估结果也相差很大。再次,评估队伍执业质量和可信度有待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评估行业发育还不成熟,存在着权威评估机构不多、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质量和可信度,从而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三)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变现困难,交易市场尚未成熟

知识产权无法独自带来收益,必须与特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销售渠道等生产条件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这一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的流转范围,从而增加了知识产权处置变现的成本。

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还不长,并且银行和企业间的不协调在很大程度上也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有所阻滞,这几年虽有所发展,但远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另一方面,我国没有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现的问题。交易市场不规范,银行不能确定是否可收回贷款,自然不敢借钱给企业。

四、改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建议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较成熟的融资贷款方式,有效促进了各国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适于质押。知识产权还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新型工业知识产权不断涌现,致使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方面更多集中于商标权、专利权,而对于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仍需多多关注。另一方面,针对现今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质押前质押物的确认、融资后质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

(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1.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规则。在现行无形资产评估规则框架下,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价值评估指南和操作规范,细化知识产权评估准则和标准,增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2.规范发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以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引导和鼓励专业水平较高的境内外评估公司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带动试点地区评估行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市场公信力高、评估价值市场认可度强的专业评估机构。

3.推动银行机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银行机构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力度,加强对新兴战略性产业的跟踪研究,提高识别和评价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的能力,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创新提供人力和技术储备。

4.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数据库,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交易数量小、透明度不高等情况,应建立一个更为完备的数据库系统,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进行合理的分类整合,建立一个具有参考性的体系。

(三)做好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担保

知识产权质押物的独特性造成的处置问题,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应提前做好预防,除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做好该质押物的价值评估,也应做好提前的保值措施。政策性保险机构在对商业金融机构投保的相关业务授信额度与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进行查核,确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金的赔付比例,以有效加强各当事人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银行也可根据保险机构的赔付比例来进一步预测该质押物的风险状况以及未来各种状况下的收益。

(四)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市场是作为各种智力活动取得的财产权利集中交易的场所,具有交换信息、发现价值的功能。其中交换信息是基本功能,知识产权只有放到市场中才能确定其是否有获得收益的可能,而确定价值是知识产权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的自我定位,也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时间短,交易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应整合各地分散的知识、技术产权交易所,搭建统一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交易市场;交易品种力争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形成畅通齐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1]马传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问题研究.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6)

[2]胡鞍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1949-2012).中国科学院院刊,2014(3)

[3]王磊,王淼.我国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及存在问题.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4)

[4]丘志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体系的构建.金融与经济,2011(9)

[5]王磊,赵利梅.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和范围.中国发展,2007(3)

[6]王卓,崔乐泉.对我国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兼容与互动的研究.体育科技,2012(9)

(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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