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猛
(浙江海洋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舟山 316022)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构”的命题是在一个现代性语境下展开的,内嵌于公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中。当前,学界的一个基本认识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一个相对于现有的公共权力体系和社会营利体系而提出的有关社会组织体系的角色定位和相关角色之间关系性质的概念”[1]。这一界定突出了概念的共时维度,并将其置于“国家-市场-社会”的三维框架下。但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一概念既有“共时结构”的一面,还有“历时形态”的一面,体现在以“现代化社会”向“现代性社会”的转型为指向、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流变为主线的社会系统的组织化过程。这里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是封闭、机械的结构定型,而是反映了二者的“主体性逻辑”以及处在开放流变状态中的“主体间关系”。
在很大程度上,西方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人的主体性”、“社会自主性”、“国家自主性”三者共同建构的结果。从世界范围来看,“自中世纪城市衰落以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便构成了社会治理活动演变的基本历史线索”[2]。市民社会在本源意义上是指一种自发生成的“自由秩序”,其理想状态是处于这种秩序中的人们能够尽可能实现自身的主体性。然而,在现实中,“自由”与“秩序”、“国家”与“社会”、“生成”与“建构”之间却存在巨大张力。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不少学者认为这种自由秩序的理想状态只能是一幅“乌托邦”式的社会图景。然而,随着20世纪70、80年代的“全球结社革命”的席卷而来,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的民主体制还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威权体制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逐渐“迈向一个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以解决公共问题的新时代”[3],社会组织化过程也随之呈现出一种“政社合作”的新气象。在当前我国,“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共同愿景,必将彰显人类对现代性的一些共通的追求。本文将“历时性”与“共时性”分析结合起来,在“人(公民)—社会—国家”这样一个新的三维框架之下,以“现代主体性”的视角对西方社会组织体制建构的逻辑基础展开探讨,能够为我国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供启示和参考。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构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促进社会的有序整合,达到或接近于国家与社会的共融、和谐、合作的状态。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构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一个“现代”的社会组织体制一定就是“好的”、“合理”的吗?对此我们又该以什么标准进行评判?在现代性的视野中,一切关于现代性问题的合理性评判标准根植于人的存在。因此,来自于人的自由立场和主体性视角的价值考量,是对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构合理性的最根本考量,其逻辑起点是:作为一个整合的秩序结构,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公民个体对自由和主体性的追求。
人的主体性意识的真正觉醒发生在近代,此时的“自由”更多地被解读为“自我意识”、“自由理性”或“个体权利”。在西方,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标志着人们对主体性把握的开始,第一次明白无误地伸张了人的“自我意识”的主体性地位。随着文艺复兴运动中的“理性主义”勃兴和资本主义关系的萌芽,逐渐形成一种以反抗、清除封建特权和僧侣神学为主题的自然权利学说。契约论中包含着一个重要原则:只有当国家充当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时才有可能是合法、正当的,如果它侵犯了人们在订约时让渡于它的自然权利,国家就成了一种非法而罪恶的存在。这种自然权利学说在18世纪时发展到极致。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鼓励人们获得程度更大的“自由”,强调这种自由是现代国家用合法权力予以保障而非禁止的“权利”[4]。在历史实践中,自然权利学说通过英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而取得重大突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在关于“自然的、无限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方面进行了相似的表述。
近代以后,人的主体性反映在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中,其突出特点是对“公民权利”的强调程度远胜于“公民责任”。权利本位的公民观认为,权利独立存在且绝对优先,不能为了普遍利益的理由而牺牲个人权利。另一方面,格外强调公民自由和抗衡强大政治权力的观念,认为即使缺少公共责任感的公民群体,民主制也可以通过权力制衡而有效运转。在现实中,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逐步增长乃至进化为人权,就是人们反抗人身依附、政治专制和精神压迫的斗争不断取得胜利的结果。由此,“权利”本身演化成为一种“反抗”的权利。比较而言,传统社会中大多数人们在无情的自然力和人对人的剥削、统治乃至杀戮面前,感受到的不是主体性,而是客体对主体的掠夺。权利本位的公民身份无疑在这些方面完成了一次重大的“超越”使命,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人,规制了传统总体性社会中的行政掠夺,也使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打上了公民的烙印。
尽管如此,基于“权利”的“强公民”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造就一个良序国家或美好社会。当公民的自由理性和个体权利狂飙突进时,极有可能导致人的主体性的“得而复失”,继而导致社会失序、政治动荡乃至更大范围内的“现代性危机”。首先,利己主义的自由导致人们淹没在“个体原子化”的冰水当中,陷入苦闷的异化状态。当现代人成为马克思所言的“独立的个体”、“利己的市民”和“法人化的公民”时,他就离开了社会生活和公共领域,处于自利与正义的自我分裂之中,最终将造成自我和共同体的瓦解,或被禁锢于韦伯所说的“合理化的牢笼”[5]。其次,由于现代社会的“占有性”个体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盛行以及“交互主体性”的缺乏,以失序和失范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危机无法根治,有可能造成社会解组、社会冲突或政治动荡。再者,现代人的主体性危机还可能引发世界范围的冲突和独裁。亲历俄国革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柏林认为,现代社会的各种独裁模式是积极自由者借“最高自由”名义实施的暴政,由此提出“狼的自由是羊的末日”的命题。[6]126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波普尔基于对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及其后果的反思,指出不受限制的自由只能以其反面即极端不自由告终,这是因为,它使恶霸得以任意奴役那些顺从的人。[6]138
另一方面,在基于“权利”的“强公民”崛起之后,如果社会自组织系统未能充分发育,或作为公共领域的社会隐匿于国家的行政干预中,仍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冲突。在“弱国家—弱社会—强公民”的关系模式下,国家汲取资源的能力较弱,社会自组织体制没有形成,国家在强压之下被迫开放原本相对封闭的政治系统,于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直接地进行博弈和妥协。但是,政府内在的保守性和强权扩张的利益诉求,以及社会精英团体本身的裂痕,会在一定程度上触及政府的底线利益,继而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冲突。另一种情况是,在“强国家—弱社会—强公民”的关系模式下,国家与社会的“对话”往往最终以“对抗”的形式进行,社会秩序将累积更多的冲突元素。因此,在基于权利的公民身份确定后,社会自组织体制的建构和完善就成为良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所在。
所谓“社会自主性”,是指通过社会自身“内生”的、“自发”的和“自治”的力量形塑社会组织体制、重建人类社会的联接机制的逻辑。“社会自主性”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判断。
其一,就公民个体而言,只有当那种过分强调个体权利的主体性转变为“主体间性”时,才能实现人的主体性的“二次超越”。所谓“主体间性”,首先就是为了应对现代人的主体性危机而提出的。相关讨论肇始于胡塞尔提出的“多元主体性”,此后,海德格尔进一步通过“此在”和“共在”概念促使主体间性的探讨进入本体论阶段。[7]自由是“此在”,即个体自我选择和自主行为的结果;平等是“共在”,即经过启蒙的、有着共同利益且彼此善意相待的人,在确认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共生性、平等性和交流关系的基础上产生自愿的契约。由此,人的主体性不再是个体自由的狂飙突进,而是在社会内生组织构成的人的“主体间”关系中通过建立交往理性、促进公共生活的方式而实现。
其二,从社会自身来看,现代社会的失范和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剧烈变迁的结果,其原因在于传统社会自组织体制解体和现代社会组织缺位带来的社会失灵,是“由于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联结机制——中介组织的解体或缺失而产生的个体孤独、无序互助状态和道德解组、人际疏离、社会失范的社会危机”[8]。因此,西方现代社会核心任务就是重建社会联接机制。
接下来的问题必然是在公民个体、社会内生组织和国家政府机构中,由谁来担当这一重建任务的主体?从西方现代社会变迁的主要面向看,市民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组织体制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不断“试错”、“调适”而累积形成、自然演化的结果。这就近似于博兰尼所说的“自发秩序”和哈耶克所说的“内生自发秩序”。从与社会秩序“自发”形成的关联度看,公民个体、内生组织、政府组织依次减弱。但是,由于工业社会中的个体“原子化”倾向是造成社会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难以在社会急剧变革期有效担当重建社会联结机制的重任。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代表的“人为”秩序倾向于强势,如其无视或肆意破坏社会内生自发秩序,不仅会造成社会自我修复能力的丧失,而且会造成社会的独立空间被国家“内卷化”而变得荡然无存。因此,只有重新发现和发展社会内生组织,使公民通过联合保障自身权利,彼此承担责任,才能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强社会”,促生由一个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脱胎换骨的动力。
其三,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看,通过发挥“社会内生组织”的联结功能,推动市民社会与国家互动关系的优化。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哈贝马斯基于他的交往行动理论和公共领域观念,提出了一种旨在推动民主协商的主体间性理论。在他看来,“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括狭义上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其中”[9]。这种私人领域中的公共领域由主体间的交往行动产生,并在私人利益的立场上通过“对抗”、“借用”和“进入”等方式达到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10]它不仅表征私人领域中能够产生公共领域,也预示着原本二元分立的国家与社会开始走向调和与交融。
与公民个体直接与国家发生联系的模式不同,由社会内生组织结合生成的“强社会”具有以下显著特征:首先,它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独立的社会领域。其次,它是一个非政治的社会领域。这里的“非政治”是与政治国家相对而言的结构功能上的划分,并不意味着与政治的远离或隔绝。事实上,“强社会”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制衡政治国家,并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再者,“强社会”表现为一种组织化的社会生活,能够自治和自律,只有这样才能构成有序化的稳定的社会,实现社会动员、利益整合、利益表达和凝聚社会共识,并形成一股强大的制约政治国家的社会力量。此外,尽管“强社会”与政治国家在领域上相互区隔,在行动中时有龃龉,但并不企图取代政治国家或者与之全面对抗,即便发生对抗,其目的仍然是促使政治国家回到原来的轨道上去。
在西方近现代社会的进程中,随着15、16世纪之后资本主义的发展,民族国家逐渐形成,此时的市民阶级开始成为“拥有深厚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资产阶级。他们带着城市的自由气息和民主观念,带着同社会统治阶级分离的心态走进民族国家”[11]。从19世纪开始,随着社会自主意识的觉醒和国家基于政治合法性、治理有效性的考量,各种形式的社会内生组织成为社会成员利益表达和保障的重要组织载体,重新为人们提供了共同体的归属。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大转型时代,多项旨在推进社会改革的进步主义运动都是在社会力量的直接推动下完成的。进步主义者及其结成的社会内生组织致力于社会改良的建设性姿态,凝聚了社会公识,弥合了社会裂痕,还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监督政府和推动改革的现实力量。20世纪70、80年代以后,基于全球化进程中的福利国家危机、凯恩斯主义失灵和民权运动的发展,市民社会理论复兴,并强调从法律上保障其与国家的相互分离,其目的是明确划分国家行动的界限,反对国家的任意干预,确保市民社会能够作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而存在。可见,“社会自主性”不仅有助于人的主体性真正实现,而且有助于通过社会内生组织这一中介与国家达致共识共融状态,并使国家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依据。
当然,基于“社会自主性”的理路也存在局限性。它在强调社会自我演化的同时,相对忽视了社会变迁的外部逻辑,而且有可能矫枉过正地消解了人的理性自觉以及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现实中,该理路无法解释为何在类似的初始条件下演化出不同的政治制度和规则秩序,而且其逐步积累发展的观念无法解释人类历史中普遍存在的非连续性、断裂、突变、转变、质变或灾难性断裂。尽管如此,就其限制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体的威胁而言,至少不是一个糟糕的逻辑。
从另一面向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不仅是“自发”的,也是“人为”的;不仅是“内生”的,也是“外生”的。对此,福山曾指出:“社会秩序,无论是在社会范围内,还是在组织范围内,都将永远从等级制和自发性两种混合源泉中产生出来。”[12]国内也有学者认为,演化秩序着重描述的是“市民社会”的内生秩序,而建构秩序则描述“国家政治”这一外生秩序,因为“二者针对的不是同一系统,因此分立而不对立。完整社会秩序的获取既需要人类的理性设计,也需要依赖社会系统在环境诱导下所进行的自主演化。‘设计’与‘演化’这两方面不是简单并列,而是有机耦合”[13]。“国家自主性”建立于政治国家的宏观视野之上,是国家建构主义在社会秩序生成中的作用体现。
当代西方的经验表明,社会转型的阵痛无法完全通过社会的渐进式成长而自我消解。例如,前文所述的美国进步主义时期社会力量的成长,并没有改变社会结构整体失衡并严重威胁经济持续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大局。罗斯福为应对危机而延伸和强化了“新国家主义”,推行了一系列新政,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合法性也通过新政得到确认。针对利益分化特别是两极分化现象造成的社会矛盾尖锐、社会运动高涨和经济增长乏力的趋势,西方国家在20世纪30年代加强了对社会和市场运行的国家干预。福利国家建设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维护社会和谐、校正市场失灵的责任,并在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推动社会结构转型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可见,西方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秩序平稳有序的变迁,成为一种“人为”的、“外生”的建构理性。其基本逻辑是:人类能够根据理性原则对社会进行精心设计和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国家的正义与目的,社会的再组织化过程也就在理性的指引下具有可控性和规定性。
再将视野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亨廷顿曾指出,20世纪50到60年代普遍出现了社会动荡现象。其根源是社会转型加剧,高频率的社会动员、政治参与导致人们的过高期望,对政治系统形成了超负荷压力,加上没有健全的政治体制进行疏导,这种期望会变成强烈的挫折感,转化成一种政治的不稳定状态。高度传统社会和高度现代化社会都是稳定的,恰恰是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最易发生动乱。这就是所谓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4]38-51。对此,亨廷顿给出的方案是“国家自主性”和“政治制度化”。其中,自主性是“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和行为方式而生存的程度”,“衡量政治机构的自主性要看是否具有有别于其它机构和社会势力的自身利益和价值”。他进一步指出,“缺乏自主性的政治组织和程序就是腐败的”,[14]19-20可能会导致国家政权的不稳定。国内学者时兴和在系统梳理西方国家自主性理论演变的基础上概括了四个向度[15]:国家自主性的根本形式表现为国家权力的统一与权力结构的完善;决定因素在于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动态过程表现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免受个别势力的干预;直接结果是国家政策的贯彻能力。
亨廷顿的观点是有见地的,但很容易形成误解。特别是受“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影响,早期学界在二分框架的名义之下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定位问题直接转换为国家与社会两大主体究竟谁是“第一性”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事实上,无论是政治学家亨廷顿,还是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他们都曾指出了社会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地位,承认其成员乃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只不过,如果把国家完全理想化,并对市民社会的主体性地位予以低估,这二者一旦结合起来,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政治上的独裁主义。
因此,与其说“国家自主性”是现代性的目的,毋宁说它只是一种作为“必要的恶”而客观存在的外部建构逻辑。正如霍布斯在论证“秩序如何可能”命题时指出的那样,尽管代表强权的“利维坦”是“以大恶取代小恶来换取有保障的个体自由”的“必要的恶”,但人人都向往自由,不愿受到外在力量的强制和束缚,利维坦对个人而言是令人厌恶的。解决“利维坦困境”的一个积极的办法是对其进行“解构”或“驯化”,其基本思路是“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过渡,从君主国家向民主国家过渡,从臣民社会向国民社会过渡,公共权力的重心从君主向人民转移”[16]。哈耶克更是强烈反对夸大国家理性在社会秩序建构中的功能,他对于理性所持的审慎甚至否定的态度,实际上就是担忧理性可能对“自由”这一他毕生维护和追求的核心价值造成的威胁和损害。[17]历史已经雄辩地证明,对于国家理性的过分倚重只能陷入理性的癫狂而使人类走上“通往奴役之路”。
在当今西方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被经常作为观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切入点。其中,上述的国家自主性更多地是以一种趋向“温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与那种内生自发的社会组织分立而不对立。克莱默比较了英国、意大利、挪威和荷兰等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后指出,对于其中的多数国家而言,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发展方向是合作而非竞争;社会组织与政府保持合作关系的同时,兼顾组织的认同、自主性以及责任。[18]尼尔森通过对美国历史上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研究,得出结论:“美国有史以来,政府一直是第三部门的亲密伙伴和赞助者”,“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合作,而不是两者之间的对立,才是历史的主流”[19]。在西方市民社会的主体性与“温和”的国家自主性内外发力时,一种兼顾“政社分开”和“政社合作”的国家与社会的新型关系逐渐凸显。
在逻辑的优先序列上,归根结底,“人的主体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构的前提,换言之,社会之变革,宜先“立公民”,这就要求加强以公民权利、公民责任、法治观念和民主参与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教育。否则,纵然是国家在最大程度上释放“善意”,民众也只能是“迷途的羔羊”,而国家扮演着“万民之牧”的形象。其二,“社会自主性”是重建人类联结机制、实现人的主体性超越的内生途径,也是首选方案。这种社会内生组织区别于那种官办色彩浓重的“社会组织”,而是“自下而上”、“内生自发”、“亲近公民”的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民间性、组织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社会组织。纵然在一定的过渡时期内,国家主导的社会组织体制变迁可能占据主导,但也不能忽视这种基层社会组织的价值。其三,“国家自主性”是借由国家的建构理性以外在地促进人的主体性超越和社会自主性实现的一种现实策略。“国家自主性”并不是倡导所谓的全能国家、极权国家,而仅是一个反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范畴。其前提非常明确,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以及社会自主性的存在和发展。在运行结果上,“国家自主性”与“社会自主性”可以不是对立或对抗的。在国家与社会组织在关系明晰、定位清楚的前提下,各自发挥强大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活动能力,并基于公共利益而平等合作、相互信赖、协同发展时,就有可能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背景具有浓重的“外生后发”特质。到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政治整合替代社会整合的总体性社会模式基本形成。尽管总体性社会迅速而有效地化解了中国近代以来的诸多危机,使国家具备了强大的动员能力,但全球化、后工业化对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形成挑战;社会分化程度很低、社会自治能力薄弱、社会生活的高度政治化和行政化特征则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显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制度变迁仍然以“国家自主性”逻辑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形塑了社会组织体制的变迁轨道,这种力量要远大于“社会自主性”逻辑下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对于制度变迁形成的影响。这种客观存在的“路径依赖”和公民主体性程度较低、社会内生组织的发育迟缓等因素,共同决定了政府在社会领域中的制度创新只能是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是“渐进性”的而“激进性”的,是“改良性”的而非“革命性”的。
当前,党的十八大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方针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其关键在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政府向社会放权和释放空间的同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使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各个层面的社会治理中。其“新意”在于逐渐打破过去政府和社会高度合一的总体性治理模式,转而在“政社分开”的基础上推进“政社合作”。在这一过程中,除了政府要走向“善政”、“善治”,还必须考量“人的主体性”、“社会自主性”问题,一方面要培养具有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合格公民,另一方面要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内生组织。当然,要达致这种“和谐共融”的“彼岸”甚为难得,因为国家对秩序的控制与个体在秩序中的自由趋向以及社会自主性的功能发挥之间存在巨大张力。尽管如此,我们仍然相信这种可能性,因为“对话和交往并不是乌托邦,而是乌托邦孕育于主体间自由而平等的对话交往之中”[20]。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体制建构的现代性意蕴根植于公民个体对自由和主体性的追求,生成于个体与社会、个体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的主体间关系及其内在张力中。从西方社会变迁的实际进程看,只有在“强公民”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社会自主性”的内生逻辑和“国家自主性”的外生逻辑,人类社会的内部联结机制和认同基础才能得以重建,人的主体性才能得以实现,包容和化解社会冲突的新的秩序也才能完整形成,最终促进社会组织体制朝向向“强公民—强社会—强国家”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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