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5-01-20 05:14李恬
人间 2015年26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德国老年人

李恬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3)

德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李恬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3)

本文主要对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制度建立背景、制度内容、制度实施的成效进行介绍和比较,从中探求可借鉴的经验以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简称LTCI。国际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为三种:一是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长期护理服务津贴制度,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三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本文所介绍的长期护理保险为社会长期护理保险(Social Long-Term Care Insurance),其含义是:国家颁布护理保险法律,以社会化筹资的方式,对由于患有慢性疾病或处于生理、心理伤残状态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需要依赖别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分担给付。[1]

随着人口老龄化向全球席卷而来,在各国趋势不断加深,老年人的生活护理问题已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德国和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先后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为缓解本国人口老龄化压力、改善老年人生活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同时将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中探求可借鉴的经验以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背景

1.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背景。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德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到80年代后期,大约有37万的老年人中有70%的老人生活相当困难,无法支付医院或护理院日益增加的高昂费用。进入90年代,失业的人群越来越庞大,其中,老年失业队伍庞大,而且平均事业持续期也从1990年的24周上升为1999年的29.6周。[2]按照1995年的情况来看,65岁以上老年人中的15%以上,65~80岁之间的老年人中有5%、8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20%的人有护理需求。[3]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自此开始征收护理保险的保险费,1995年4月1日开始提供护理服务给付。护理服务费用高昂,很多当事人的家属要付出的有时不仅仅是高经济负担,甚至是牺牲自己的工作时间,从而也减少了经济来源和降低了对社会经济贡献。2008年,德国政府通过了《护理保险结构性继续发展法》,在护理保险服务执行者、投保人群、护理投保受益人群、资金筹集、实施过程、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2.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背景。

日本65岁及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1970年达到7.1%,正式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而这个比重上升至14%仅用了24年的时间,老龄化的发展速度惊人。随着日本老龄化的加重,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也相应增加,根据厚生省的估计,卧床不起的老年人、痴呆性老年人以及身体虚弱的老年人等需要护理或照料的老年人数量在2000年达到280 万人, 2010年达到390 万人, 到2025年将超过500 万人。[4]为了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1995年,日本政府提出了“关于创设护理保险制度”的议案,1997年通过,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内容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

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国家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需要护理时,国家会为他们提供专门人员并且承担有关费用。除此以外的所有公民都被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对于没有收入的参保人的配偶和儿童可免费参加护理保险。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为管理主体,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将40岁以上的老人都纳入到护理保险体系,并以65岁作为界分为第一号被保险者(65岁以上)和第二号被保险者(40岁以上,65岁以下),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2.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

德国护理保险资金全部来源于保险费。保险费为个人收入的1.95%,由雇佣者负担50%,退休者有年金保险者负担50%,个体经营者自己全额负担。[5]

日本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分为三个部分即:利用者负担、保险费和公费。其中利用者负担为总护理费用的10%,除去利用者负担以后的部分分别由保险费和公费各承担50%。而保险费中,第一号保险者占18%,第二号保险者占32%。公费负担的比例为国家25%、都道府县12.5%、市町村12.5%。[5]

2.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

德国的长期护理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类。其中在宅护理包括身体护理、家务援助护理、护理辅助用具支付、住宅改造费支付以及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根据护理需求的分类不同费用不等。住院护理的给付主要有完全入住设施护理和部分入住设施护理(短期住院、日间护理、夜间护理)。

日本的长期护理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三类:一、机构服务,包括特别护理安养院、老人保健设施和老人医院等机构的护理;二、居家服务,包括家庭服务、日间服务、痴呆老人集体疗养院服务等;三、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6]长期护理给付以直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现金给付方式为辅,根据不同的护理级别,每级护理都有固定最高赔偿额。

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成效。

在德国,截止2005年初,参加法定及私人护理保险者已分别达7137万人好848万人。[7]目前,德国有210万人接受护理给付,其中76%为65岁以上的老人,占老年人口的9.7%。与此同时接收社会救助的三分之二有护理需求的人已经摆脱了社会救助,由此每年可以减少100亿马克的社会救助费用。除此以外,德国的护理事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护士就业人数显著增加,护理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都显著提高。

日本的长期护理制度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实施不到一年,就获得了民众的大力支持和好评。制度的实施为老年人减轻了经济负担,满足了护理需求,使得老年人与子女的关系更融洽。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使得老年人不必搬去养老福利院,可以在社区或自己家里接收护理服务,节省了国家建设养老院福利院的财政资金。同时,该制度的建立也带动了日本护理业的发展,培养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德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比较

德国与日本的长期护理制度都属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日本随后也仿照德国建立起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因此在制度体系上,日本很大程度上都借鉴了德国的制度,因此,两国的制度在某些方面也有着一些异曲同工之处。

首先,德国和日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背景都是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压力,老年人面临着高昂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老龄化,满足了德国和日本老年人对护理的需求。

其次,德国与日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都颁布了相关法律。德国1994年颁布《护理保险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日本政府1995年提出“关于创设护理保险制度”的议案,1997年通过,并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法律的颁布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内容,能够让制度更稳定有序地实行。

再次,德国与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都对长期护理进行了等级的划分,便于在支付护理给付时按照等级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德日两国的长期护理服务都包括了居家型服务和住院型的服务,德国与日本的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居家型服务,因为该护理服务更有利于节省政府财政负担。

尽管德国与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两国的国情不同,在制度的具体构建以及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首先,德国的参保人员覆盖面比日本参保人员的覆盖面大。德国的国家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负责,因此患病和所需的护理费用都由国家承担,除此以外的所有公民都属于参保人员,因此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几乎覆盖了所有公民。而日本只是将40岁以上的老年人纳入到保险制度当中,还以65岁为界限,规定了不同缴费标准,覆盖面不及德国的广。

其次,德国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缴费率及护理的给付也有差别。德国的护理制度全民参保,只提供基本保障,缴费率低,但对给付对象要求严格,并且提供的服务的种类较少,现金给付标准较低。该制度提供的服务比日本护理制度的种类少,管理起来更节省成本,也正因如此,德国的护理制度从实行以来,13年个人缴费从未上调,制度稳定发展。日本的护理制度提供的服务种类多,对给付对象要求较低,给付标准较高,从给付对象占老年人口的比例来看,日本高达16.4%。然而,日本的国家财政、地方财政负担以及个人缴费的水平都较高。在面对日益增长的护理费用,日本对制度进行了预防型的改革,有效的抑制了护理费用的持续增长。

再次,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对于德国在制度设计上更为详尽、严格。在日本,为了获得长期护理服务,要履行一些手续。1.老年人需要提出的申请。由本人、家属或护理

保险代办处向所居住的市町村护理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町村接到申请后,派调查员访问老年人的家庭,调查员可以是市町村护理保险机构的职员,也可以是受市町村委托的“护理士”。调查员对老年人的视力、步行能力、能否自己翻身等 85 项进行调查,把调查表输入到计算机,用统一的特定软件进行分析,推算出需要护理的时间。2.“护理认定审查会”由 5 人左右的保健、医疗、福利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作出第二次判定。在第一次计算机判定基础上,参考主治医生的意见书及访问调查时的记录,进行审查。判定结果为“符合”和“不符合”。第二次判定为最终决定。3.若审查结果为“不符合”,则被认定为申请人具备自理生活能力,而不能接受护理保险所提供的服务。申请人对判定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都道府县的“护理保险审查会”提出申诉。4.对老年人的护理认定,原则上每6个月为一周期。5.如果审查判定结果为申请人“符合”接受护理保险所提供的护理服务的条件,则对其护理程度作出按“护理需求的分类”划分的6个等级的区分。[8]

四、德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同样面临着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并且与德国日本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有关数据显示到2025年,我国将迎来老龄化的高峰期。鉴于德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缓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国也应重视长期护理制度的作用,大力发展护理事业。根据德国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本文总结了其对我国护理事业发展的一些启示。

第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在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加剧,老年人的生活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老年人的慢性疾病患病率较高,当今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越来越高,因此,长期护理制度在我国也是势在必行。同时,我国与日本的人口老龄化有些相同点,表现在进入老龄化国家的时间晚,发展迅速,高龄化趋势明显。日本通过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缓解了老龄化压力,老年人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在中国发展该制度也应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第二,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定发展的前提是法律保障,我国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应该立法先行,以法律作为坚强后盾,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德国和日本先后都制定了护理保险法,法律明确规定了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了法律的准绳才能保证相关政策可以稳定实施,才能为护理制度提供规范和保护。我国当前的护理制度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导致很多实施路径模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我国长期护理制度发展的一个迫不及待的重要前提。

第三,建立长期护理制度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建立适合自己的最合理有效的制度。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德国,但是却有适合自己国情的制度构建,根据本国的国情,日本的给付审核设计得更严苛,并且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的护理制度给付以护理服务供给为主,现金为辅。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借鉴其他保险制度,根据本国的国情,采用先试点后全面推广的方式实施。

第四,德国和日本的护理服务都包括了机构护理服务和居家护理服务,中国发展护理制度应该发展以居家护理服务为主的多元化的护理服务。居家型的护理服务适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同时可以节省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我国应该以社区护理和居家型护理服务为主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样既便利了老人的护理,又避免了住院和护理机构护理所带来的高额费用问题。

第五,鉴于德国的“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我国也可以将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都纳入到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来。在资金来源方面采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保险费用,国家承担一定比例的缴费,减轻个人缴费的负担,同时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也可以节省政府财政支出。

[1]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8。

[2]沈琴琴.德国的失业问题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317-319。

[3]戴卫东.德国护理保险介绍[J].中华护理杂志.2007,1:42-1。

[4]尹豪.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J].人口学刊.2000:2。

[5]谢宝群.德日韩三国护理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J].医学与哲学.2011,10:32-10。

[6]尹成远,田伶,李浩然.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6:2。

[7]计惠民,霍杰.德国护理工作概况[J].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1999:18-9。

[8]戴卫东.解析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差异[J].东北亚论坛.2007,1:16-1。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Germany and Japan in the system to create a background system content, effectiven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is introduced and compared, from which to explore the useful experi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Germany; Japan;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F841

:A

:1671-864X(2015)09-0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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